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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翔宇: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共同特点与启示
作者:张梅 郭翔宇     来源:《农场经营管理》2008.10     日期:2012-02-15  浏览:425

  由于合作社原则所引发的控制成本、影响成本、搭便车和决策成本等问题使一些学者认为,合作社的运营效率和投资型企业(ICF)相比具有效率低下的特点但事实上,农业合作社在许多国家不断地通过结构变革,仍然保持良好的运营绩效,合作社在各国农业市场经济领域展示着较强的增长势头,比较典型的是美国、欧洲及日本的农业合作社探讨上述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特点,对提高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效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运营的共同特征

  1、农业合作社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市场进入功能

  通过合作社能使单个农户组织起来,形成规模经济及稳定的契约关系,从而使弱小的农户能够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相对较高的价格,支出较低的成本因此,农业合作社在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从农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上看,各国合作社在流通领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根据美国农业部的数据显示,从 1950 年到 2002 年,美国农业合作社(包括营销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基本都保持在 20%~30%左右。2001年,澳大利亚的94%、丹麦的95%、芬兰的 97%的牛奶产品是由合作社进行销售的;在农业物资供应领域,德国、法国和瑞典分别提供了农场供给的50.41%和70%。法国的合作社作为一个总体享有市场份额的30%。

  2、农业合作社的数量不断减少,但规模日益扩大

  从大多数国家农业合作社数量上看,合作社的总体数量呈下降趋势美国农业合作社从 1984 年的 5782 个下降到 2005 年的 2896 个,减少了一半。欧洲的许多国家与美国的形势相同,丹麦的猪肉加工合作社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猪肉加工合作社已经由 1970 年的50家下降到现在的 3 家,而这 3 家合作社却加工了 89%的猪肉产品造成合作社数量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农场数目下降,农场规模更趋于集中化和扩大,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减少,从而服务农业的合作社数目也减少;另一方面,反映了各国农业合作社对环境的适应性变化,即合作社持续地解体、合并和收购的趋势这可以从合作社的规模反映出来,2005年美国经营规模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合作社占到总数的70%,而只占到合作社总值的8%,而经营规模在 2 亿美元以上的农场数目虽然只占到3%,但是却占到合作社总值的63%。

  3、坚持服务农户的合作社原则

  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是依据罗虚代尔原则制定的,该法认为农协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其活动不受外界组织的干涉和支配;②非农民者只能以农协的准社员资格参加农协的合作活动,非农民者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③农民有权选择并决定合作经济活动的内容与方式; ④农协的组织制度和运营管理必须最充分地代表参加者(农民)的全体利益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项目委员会认为合作社应符合四个标准: ①具有社员资格的应为从事农业及其产品生产或者是协助农业生产者的人; ②不管拥有多少股票或者社员资金,合作社社员一人一票,对社员拥有股票和资金的股息收入不超过8%或者是州规定的法定利率;③与非社员的交易量不能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量 ;④合作社维护社员的共同利益,提供利益基于惠顾的水平作为合作社发源地的欧洲,合作社的原则更是得到了贯彻法国合作社的宗旨是自由参与、非资本化、民主管理和自主经营芬兰的合作社法规定,任何具备社员资格的人都允许入社,按照该规定,具备社员资格的人提出申请后合作社不能拒绝其加入,除有按照合作社的性质和内容拒绝的原因或其他原因盈余归合作社的全体社员,对于分配给社员的盈余,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均须按照每位社员利用合作社服务的量进行分红。

  虽然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和环境的改变,并不能全部遵循合作社的传统原则,一些合作社的原则也在不断扩展和修正,但是其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1987年美国农业部的研究报告“定位未来的合作社”确立了说明合作社本质的三个原则,即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使用者受益。这是合作社运营的指南,也是对合作社立法和实施政策优惠的基础。

  4、农业合作社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性

  由于农业工业化、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农业合作社所面临的环境已经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如何提高合作社的运营效率水平已经成为关键问题。面对不断加剧的竞争,各国农业合作社不断进行结构变革和重组,表现出较强的适应性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变革,一是进行合作社内部的结构变革,二是进行合作社和外部资源的合并和重组。

  在实践中,各国农业合作社内部结构变革的主要形式有:①新一代合作社(NGC)。新一代合作社主要特点是实行封闭会员制和可交易的交货权制新一代合作社给予社员更多的资金激励,所以比较成功。 ②比例投资合作社。 对内部资金实行比例投资战术,它规定合作社社员提供和使用数量成比例的股金投入,其主要方式是基本资金计划和缩减产品范围等。 ③投资分享合作社。 这种合作社允许非社员投资,非社员投资者所有权与控制权和社员不同,投资分享包括优先股(如美国的Cobank) 、非投票优先股及加入证书(法国)等形式在合作社与外部资源进行整合方面,日本和欧美的侧重点不同。日本农业合作社的合并主要是依靠法律和国家推动强制实施的,而欧美是由市场推动进行的。日本农业合作社合并主要是进行层级合并和基层农协间的横向合并,即由最初的三级农协机构发展成为二级农协机构,都道府县级农协成为全国农协的派出机构近年来,基层农协的合并还有跨区域的趋势欧美农业合作社近年来也进行了大规模的合并和重组,主要是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获得合理的资金来源,其主要采取的方式有收购、合并、战略联盟、合资等从世界范围看,合并和重组已成为保持农业合作社生命力的一种有效方式。

  5、农业合作社注重合作社的教育和研究

  发达国家十分注重合作社的教育和研究德国的合作社历来重视对合作社领导人、经管人员和社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合作社各有分工,每个地区合作社都有培训任务,内容包括合作社的专业知识和合作社法知识美国合作社教育的渗透性和广度是比较强的,内容包括合作社的宗旨、原则和绩效等,以促进对合作社企业的了解合作社的教育对象包括中小学生、高中生、大学生,合作社的管理人员、雇员、董事以及各州合作社理事会等除此之外,政府还资助出版了《农村合作社》杂志,美国的一些研究机构,还积极展开合作社理论的研究,为合作社的实践和政府工作奠定基础日本的农协建有完整的教育体系,国家设有农协中央学院,地方有农协大学及各种研修中心,定期对农协董事会和监事会社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脱产培训,进行互助精神和合作社原则的教育,加强农协内部各专业技能的培训农协自身也通过出版书籍,发行报刊等方式对社员进行合作社教育,从而保证了合作社人才的供给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6、加强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建设

  除丹麦外,各国基本都有自己的合作社立法。日本1947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 ,至今已修订了 28 次。美国没有系统而完整的专门合作社法,其有关合作社的法律都包涵在其他法律中,如信贷法、证券法等。1922年联邦议会通过的卡珀-沃尔斯台德法及 1926 年的美国 “ 合作社销售法 ” 使农业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德国的第一部合作社法律颁布在 1889 年,而瑞典于 1895 年颁布了《合作社协会法》。欧洲的一些国家还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从而使合作社在国内外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力此外,各国法律都将合作社的性质规定为法人从各国的法律建设也可以看出一个共同的趋势,即随着环境的演变,合作法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趋向于为合作社创建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逐步摆脱对合作社过于形式化和严格的法律控制,对包括非社员投资的比例、融资工具的创新、合作社的准入条件等都作了调整。

  7、政府给予农业合作社财政支持

  农业合作社具有经济外部性的特点,所以各国政府无一例外地对农业合作社给予税收支持日本对合作社和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所得税缴纳上,一般股份公司要缴纳 62%,而农协只缴纳39%;法人税一般企业要缴纳35.5%,而农协只缴纳27%。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要缴纳 50%-60%;而合作社只缴纳43%。农协中央会免交法人税、印花税美国的税法规定,政府对合作社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免交联邦所得税按照美国的收入所得税法,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从合作社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只交纳一次税金,是根据所有权征税,或是在合作社层面或是在惠顾者层面,这种单独征税意味着合作社盈余如果分配给他们的惠顾者,则不向合作社征税,其原理认为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是基于成本经营欧洲国家税收政策和美国一样对农业合作社实行一次征税制,对给社员的资金返还部分进行征税后不再对合作社征税,但各国的税法具体规定并不相同,许多国家对农业合作社实行与公司一样的税收政策,目的是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荷兰与丹麦等。

  8、农业合作社发展具有良好的金融环境

  从各国的发展来看,农业信贷合作体系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贡献巨大美国的合作银行系统已经为美国农业合作社进行了 70 多年的融资服务,主要向符合条件的农业合作社贷款合作银行向农业合作社发放贷款的利率根据种类、期限和融资成本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合作社可以获得资金的惠顾返还从而减少资金借入成本合作银行的贷款是农业合作社重要的融资渠道,除此之外,还包括农场信用租赁服务公司提供的金融租赁服务、商业银行提供的短期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及保险公司提供的长期贷款等日本与其它国家不同,它们的信贷和金融业务整合在农协事业中,而其它国家的金融业务和农业合作社业务是分开的日本的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的合作银行,最初它的业务以合作社为唯一对象,不对其他机构放款现在,农林中央金库的放款对象原则上以所属合作社团体为限,但资金剩余时,也可以向非合作社团体放款丹麦的合作银行是个综合性的金融机构,可向各种合作社发放贷款,对合作社的放款是其主要渠道芬兰信用合作社的中央银行是全国信用合作社融通资金的总机构,它可以直接贷款给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各种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对于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解决了农业合作社部分资金需要,使其能够进行持续良好的运营。

  二、几点启示

  1、重视农业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

  尽管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但是许多国家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是成功的合作社通过自身外部的扩张及内部的重组可以适应环境的变化,从而保持较强的竞争力只要农业和农民的弱势地位没有改变,合作社执行的竞争尺度和市场作用就不会改变农业合作社所执行的就业、社会化服务、增收等功能对我国这个农业大国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农民自有的组织,在提高农户民主管理意识方面也不能忽视重视农业合作社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政府进行制度环境建设的前提。

  2、注重开展农业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

  影响组织运营的因素除了正式制度安排之外,还有非正式制度安排,其中最重要的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建设可以减少制度推行过程中的摩擦及施行成本开展合作社的人才与理念的教育工作,可以使农业合作社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减少农业合作社组建与谈判成本,促进农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通过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内部教育,可以增进合作社管理人员、社员对于合作社事业与目标的理解,提高农业合作社的运营绩效。

  3、加强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建设

  首先要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合作社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指导原则没有改变,这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基础,也是农业合作社经久不衰,获得农户支持的主要原因其次,要建立灵活多变的运行机制和有效率的组织结构在以需求为导向的经济中,我国农业合作社将会面临日益艰巨的竞争环境,根据合作社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借鉴外国经验,结合合作社自身的经济特点,制定出有较好适应性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保持经营方式的灵活性,才能改变专业合作社目前的规模小、利润低的低效率状况,实现持续发展。

  4、创建良好的合作社制度环境

  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农业合作社得以较快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法律、金融和财政制度,这些配套制度的发展有利于合作社获得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国外的法律对于合作社的定义、成立条件、组织机构、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而我国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刚刚出台,合作社的法人刚刚确立,法律制度的建设还有待完善从国外来看,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尤其是合作银行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支持作用我国目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合作社贷款上还存在着贷款额度小、期限短、手续复杂等问题,政府应引导这些金融机构确立“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思想,利用财政贴息等手段,促进农业合作社与金融机构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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