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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30年代的中国农村新式金融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2-17  浏览:242

  摘要:20世纪20-30年代中国的政界、金融界和学界曾掀起一波农村金融的浪潮,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的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以及若干商业银行展开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民组织及农民个体的贷款,并形成了一套理论思路和操作规程。农村新式金融的开展,一方面是为了改变当时上海等少数大都市游资汇集而广大农村却严重缺乏资金的资源畸形配置状况,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农业技术的进步。农村新式金融的开展需要解决受体的设计。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种信用受体,它本身并不是金融机构,它以加入者的信用来降低贷款风险,并以此来促进中国农村社会信用共同体的发育。农村新式金融的品种设计是从实际出发的,风险防范是有效的。农村新式金融可以做到低成本和薄利润,农村新式金融专业机构除了在开创期需要政府投入外,其日常经营能够做到自负盈亏。商业银行之所以能参与其间,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农村新式金融需要长期稳定的社会、经济和货币条件才能稳步推进,需要政府的自律清廉才能约束其成本和贷款方向,这些方面体现了当时中国农村新式金融的局限性,并注定这次农村金融新的尝试不能取得成功。

 

  农村资金匮乏,在近代中国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当时人们就十分关注农村金融改革,并着手若干试验。总结这方面的历史经验,对我们今天的农村金融改革应该是有帮助的。关于近代中国农村金融的学术着作,近年也续有出版,如李金铮2003年出版的《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郑起东2004年出版的《转型期的华北农村社会》、徐畅2005年出版的《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中地区农村金融研究》等。总的看来,已有的成果研究传统金融的多,研究新式金融的少;研究过程的多,研究问题的少;使用报刊资料多,使用档案资料几乎没有。因此,对于近代中国农村新式金融的研究尚有较大的空间。农村新式金融对于当时参与其间的一些大银行来说,只是很小的业务,因此在它们的业务总结中往往语焉不详。而农村信用合作社一般规模很小,不可能留下独立的档案资料。所幸笔者在档案馆找到了江苏省农民银行的档案材料,其中有原始的放贷章程、风险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的成本细目、各分支机构的盈利状况统计、若干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文件、县级政府与省农民银行的关系等,这些材料是笔者在别处未曾见到过的,显得尤为珍贵。另外,《银行周报》、《中行月刊》等金融类刊物的资料,过去的研究者也较少使用。从这些资料中,笔者对大家可能关心的问题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概述

  鸦片战争后80余年,中国农村几乎仍是传统金融的一统天下,新式金融业鲜有涉及,民间基本上是以典当、钱庄、商店等机构以及私人融通资金。表1是1934年华北农村借款来源统计。当时新式银行已经开始介入农村金融。


 

  表1显示,1934年传统金融(除银行和合作社外)在华北农村占压倒性优势地位。传统金融多具高利贷性质,找不到年息在20%以下的案例。这类贷款不但起不到扶持农业生产的作用,反而会加速农民的破产①。另据对1934年长江中下游六省农村借贷情况调查,从传统借贷来源借得的款项高达92.5%;1929-1933年六省平均,农民借贷用于非生产用途的负债户、负债额比例,分别是用于生产用途的2.5倍和3.5倍②。

  近代中国新式金融机关最早涉及农村金融的,当数1918年设立的中国农工银行,但少有成绩可言。然后则有1927年设立的地方官办江苏省农民银行、1928年浙江一些县级的地方官办农民银行、1933年设立的较大规模的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1935年更名为中国农民银行)。有政府背景、1935年起完全由政府控制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于1932年和1934年涉足农村金融,官办的邮政储金汇业局也从1934年起开办江浙农贷。民营的上海、金城、垦业等银行以及慈善团体华洋义赈会和金陵大学也积极参与了农村金融③。

  新式银行涉足农村金融的渠道有两个:一是通过信用合作社,一是举办农业仓库以接受农民的抵押贷款申请。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生是一个自发现象,始于1918年。从1918年到1924年的7年间,合作社只从1社增加到25社。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增加较为迅速,截至1934年6月底,全国合作社总数共达9948社,分布于21省7市,其中位于前8位是安徽、江苏、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8省;全国社员总数373856人,等于1932年总数的两倍半。安徽人口每1000人中有社员3人,江苏2人,浙江、河北、江西、湖南只在1人左右,湖北、山东仅有半人。合作社事业尚未普及是显而易见的。每个合作社的人数规模和资金规模都不大,据1934年7月统计,浙江省合作社共1322个,社员总数37889人,已缴股金184669元,即平均每社28.7人,平均每社已缴股金139.7元;1934年6月统计,江苏省合作社共4172个,社员总数159796人,已缴股金共825022元,平均每社38.3人,平均每社已缴股金197.8元。当时的合作社有信用、生产、利用、消费、购买、运销、保险、贮藏等多种,而其中信用合作社的数量占了80%以上。信用合作社的主要功能在于所谓“低利放款农村”.银行经信用合作社放款农村,资产质量比较可靠,以华洋义赈会放款河北农村10年的试验而言(截至1934年),始终未发生呆账,亦未提起诉讼,经县政府协助催款只有一次,数额仅数百元,最终这数百元经华洋义赈会认为社员不堪负担,特予豁免。如果将这类特定豁免的数字作呆账论,那么在1929年至1931年的3年间,呆账对放款总数的比例,最高不过0.22%.新式银行农村放款的利率比都市放款低,1924年至1931年,河北合作社放款的利率以年利12%占多数(76%),自1933年2月后,华洋义赈会改订其放款合作社的利率为年利12%,同时允许合作社放款给社员的利率为年利15%.农业仓库的设立,则为农民以农产品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提供了便利。农业仓库有单个银行自建的,也有几家银行或其他机关合建的。江苏省农民银行设立的仓库最多,截至1934年6月,其在江苏境内设立仓库97所,房屋2434间,储押丝、稻、米、麦、豆、棉、杂粮、菜籽、豆饼等抵押农产品总值146.7万元,并计划进一步扩充仓库。但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农村金融还只能算是一个起步,新式银行对农村的放款余额不大。据1934年22省1700多个县5400多农情报告员所填写的调查表,当时通过合作社放款的数额仅占2.6%,绝大部分仍是传统融资方式①。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农村金融遭到极大破坏。战后虽然重新推行信用合作社,但时局震荡,通货恶性膨胀,全国经济遭遇颠覆性打击,农村经济当然也不能幸免。为了观察问题的方便,本文仅取抗战前相对较稳定的时段作一些农村金融的分析。

  二、两大历史课题:改变资金畸形配置和促进农业技术进步

  近代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表现形式是先进的工业与落后的农业并存,先进的城市与落后的乡村并存。与工业资源的分布不均衡相似,金融业的分布是极不均衡的。1932年,67家银行的总行设在上海,它们占所有银行资本的63.8%(不包括东北和香港);按资产计,26家上海银行公会会员银行约占中国所有银行总资力的四分之三以上②。长期趋势如此,在若干特定时点和时段,上海等大都市的资金膨胀和内地的资金紧缩更是表现到了极致。正如章乃器在1932年6月所说,“农村金融之枯竭,乃迥逾往常,而现金集中点之上海,则五年以还,现金增加之数,几及四倍”,“以致年来金融市场之通常状态,为农村通货之极度紧缩,与上海通货之极度膨胀”③。1931年1月31日,上海各银行的库存数为银两8708万两和银元13940万元,到1932年12月31日,这两个数字为14676万两和22492万元,分别增加了68.5%和61.3%,由于现金过于充裕,拆借市场的利率甚至跌落到“白借”(即零利率)的程度④。上海游资充斥的结果,助长了在公债、房地产和标金三个领域里的投机之风,而尤以公债和房地产投机为盛。即便如此,游资之多,已到了“无法消纳”的程度⑤。

  另一方面,农村的金融枯竭、资金外流,这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其一是农村入超贸易额须运现偿债。中国农民由于耕作技术不改良及社会不安宁对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农业生产不能发展,反而有萎缩之势,城市工业品(包括进口货)与农产品的交易,农村是入超的,于是不得不运现偿债。其二是租额太高。根据江苏省各县的调查,20世纪30年代初租额对田价的比例平均为22.8%,租额对收入的比例平均为32.2%,农民少有储蓄资金,而田主则将收来的租存进城里的银行或在城里消费。其三是赋税繁重。特别是地方政府滥征田赋附加,使农民苦不堪言。田赋附加超过正税,在各省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江苏省并不是田赋附加最重的省份,但也令人印象深刻。江苏省江都县的“忙银”,每1两附征17道附加税,共实征附加税洋15.653元,为原额每两合1.5元的10倍多⑥。浙江农民每亩的收获,须以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缴纳田赋及杂税⑦。其四是灾害损失。中国农民受到的虫灾、旱灾、水灾等灾害损失,至少占收入额的33%.军阀手握重兵,不仅没有救济农民的思想,反而竭尽搜刮之能事。一些地方因田赋太重,许多农民“弃田逃亡,或竟以田产捐入公共团体,而公共团体亦惧赔累,不敢受领”①。

  因此如何把上海等少数特大型都市的大量闲散资金导入农村使用,如何改变这种畸形的资金配置,便成为一个重大的历史课题。

  另一个问题是农业的技术进步。长期以来,由于人口的压力,经营性地主更愿意转为租佃性地主,技术进步则缺乏激励②。黄宗智则把中国农业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漫长历史中,总产量增加而劳动生产率没有提高的现象称之为“内卷化”或“过密化”③。近代中国工业增长吸收农村劳动力不多,且较缓慢。由于传统城市的衰落,农村人口甚至是净流入,而不是净流出④。处于巨大人口压力之下的中国农村,如何推进农业的技术进步,是又一个重大的历史课题。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技术进步不是外在于投资行为和金融中介过程的外因,而是伴随其间的内因,货币和金融政策不仅通过资本深化,而且通过优化资本来促进经济的长期增长⑤。

  农业技术的改进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第一步是要在现有条件下实现科学种田,然后才可能有在品种、土壤、机械、培育等各方面的创新。据1935年1月某刊物记载,上海的交通、金城、上海、浙江兴业、四省农民等五大银行于1934年联合委托陕西棉产改进所在陕豫晋三省境内组织棉花产销合作社,办理农村贷款,五行共出资130万元。陕西棉田推广迅速,1934年比1933年增加76%.凡合作社社员,多种改良棉种,棉花品质由此可以得到逐步改进。五行贷款,供给农民必要的资金,只取月息0.9%;而传统渠道的贷款,最低月息2%⑥。江西东乡县农民以红砂糖为其特产,但因甘蔗质量不佳,加上制法陈旧,装潢不良,所以销售情况每况愈下,价格暴落。而若要提高甘蔗质量,首要的条件是肥料,而农民往往没有余资购买肥料,更谈不上其他工序和包装的改进。因此,中国银行办理东乡县农业放款,在改进甘蔗种植方面收到良好的效果⑦。苏北盐垦区农民为了改良土地,需要盖茅草、挖沟渠,连殷实户也需要借贷,而当地的高利贷月息高达3%-7%,中行的介入使合作社农民能顺利开展土质改良的工作⑧。

  三、政府在推动农村新式金融中的作用

  政府对农村新式金融的倡导作用是重要的。农村金融的贫弱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南京国民政府曾表现出一定的倡导姿态。这种倡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农村新式金融机构体系和农村合作社体系的组建。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后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是中央政府组建的农村金融专业银行。该行不仅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遍设分支机构和提供农业信贷,而且指导组织农村合作社的设立。截至1936年底,经该行指导、调查和承认的农村合作社,分布在8省,共计8334个⑨。南京国民政府组建的邮政储金汇业局则利用其网点的优势从1934年起实施“救济农村计划”,在江苏、浙江两省试办农村金融瑏瑠。1936年9月,实业部联合国内各银行组织农本局,作为协调全国农业金融的主管机关。

  江苏省农民银行是在江苏省政府的支持下设立的。1931年底,通过向各县征解农行基金,暂定资本总额为220万元。1934年3月间,江苏省政府决定划拨宿迁骆马湖官田,估价拨充资本,加上省政府另外拨出的一笔资金,将江苏省农民银行的资本总额提升至400万元①。江苏省农民银行在江苏境内从事农村金融,并指导农村合作社的设立。

  浙江省政府也筹设农民银行,分省立和地方设立两种,省立银行资本额在200万元以上,地方设立银行资本额定在20万元以上。嗣以省行资本筹集困难,只得变通办法,拨省款50万元充作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股本,另拨38万元,委托该行代办农民放款。省政府向中央政府请拨美国棉麦借款200万元以充省立农民银行资本,但未能实现。各县农民银行,其股本由“各县在田赋项下就地丁每两抵补金每石带征银元一角至五角”,由县政府根据当地情形酌定应征该项田赋附加的款数,取得各乡长同意,并报省政府核定,其放款范围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限,放款利息不超过月息1%.此外,省政府还要求各县农民银行及农民借贷所等机构筹设农业仓库,办理农产抵押借款,基金不够设仓库的,可向中国农工银行和中国银行等透支借款。截至1934年3月,浙江省已设立县级农民银行7所,农民借贷所23所,另有7个县成立了农民银行筹备处,5个县成立了农民借贷所筹备处②。

  其二是政策强制。1934年7月4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了《储蓄银行法》,该法第七条第七、八款规定,储蓄银行“对于农村合作社之质押放款,及农产物为质之放款,不得少于(储蓄存款)总额五分之一”.此条规定引起银行界的普遍担忧,认为即使在商业储蓄银行界最积极带头开展农村金融的上海银行,1933年度的信用合作社放款及仓库放款合计也不过100余万元,仅占该年份该行储蓄存款总额的3%,这与《储蓄银行法》所要求的20%相比,还有非常大的差距。一般的储蓄银行更不可能在缺乏种种信贷基础的情况下一下子把20%的储蓄存款资金投入农村③。尽管储蓄银行一下子做不到将占储蓄总额五分之一的资金从城市反馈乡村,但我们宁可把这看成是一个长期目标。正是由于政府的督促,许多商业储蓄银行开始重视农村金融。

  但是,南京国民政府所倡导的农村金融是有很大局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南京国民政府发动的金融改革,在整体上是一场不配套、无制约的改革,即使不考虑以后的战争因素,这场改革也不可能引导中国的金融业走上健康、稳定、有效率的道路。财政没有预决算制度,中央银行不独立并无底限地向政府透支,监督机制厥如而寻租猖獗。在这样的总体背景下,农村金融不可能独善其身。

  其二是地方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挤出效应。中国农村转型,包括教育、警务、金融等在内,是有成本的,而地方财政又往往无力支付这种成本,于是多以田赋附加的形式转嫁给农民,正如上文浙江省县级农民银行的组建所显示的。而地方财政更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向农村金融机构借钱。笔者在查阅江苏省农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档案资料时,就曾看到多起县级地方政府及县政府下属机构向江苏省农民银行借款的事例。1936年6月5日,上海县政府因“税收清淡,省款不敷坐支”,向江苏省农民银行上海北桥办事处借款8000元,以该县政府1936年度“第一期田赋省税作抵”,“并候新赋旺征,即行清偿”④。该项借款期限半年。到了10月,该项借款未还,上海县政府又陷入严重的财政困境,“田赋现值淡征时期,库款空虚,各机关经费需款至急”,因此又向江苏省农民银行上海北桥办事处申请贷款3万元⑤。总行审核后认为,上海县1936年度第一期田赋,县税列数为46414元,以县税户占十分之四计算,即全部征足,亦仅有18566元,除抵还前次借款8000元之外,只剩下10566元。此次借款,如数额在1万元以上,则一定要增加其他款项作抵押不可①。后经反复磋商,借款额减为2万元,期限3个月,并“以二十五年度县金库县税户新旧税收全部作抵”②。此项借款成立后,前借之8000元到期又不能归还③。

  1936年8月6日,南汇县政府向江苏省农民银行上海南汇办事处借款1.6万元。10月,南汇县地政局“以经费支绌”,向该处商借26600元,以该局所收登记费凭证费作抵押,但未获总行同意。后南汇县地政局改由省地政局负责担保,获准借款2万元④。而南汇县政府所借的1.6万元到期也无力偿还,申请展期⑤。

  1936年4月,川沙县土地局以登记费和凭证费作抵押,向江苏省农行上海川沙办事处借款6000元。12月,川沙县政府教育县税户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⑥。

  1936年6月,奉贤县政府向江苏省农行上海奉贤办事处借款1万元,“备发各机关经费之用,期限三个月,并以二十五年度第一期田赋县税作抵”.借款到期后一再展期,不能按时归还⑦。

  1936年6月,崇明县政府向江苏省农行所借的7000元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经两个月的反复磋商,江苏省农行同意该项借款展期9个月,每月归还利息和本金的十二分之一⑧。

  这只是上海一个分行的并不完整的情况。江苏省其他市、县的地方政府可能财政上的问题更多,向该行借款也可能更多、更频繁。江苏省农民银行本来资金就不是很充裕,被地方政府财政挤用后,能用于农村金融的当然就更少了。

  四、需要解决受体设置:培育信用共同体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定位十分重要,可以说是农村新式金融的关键所在。信用合作社到底主要是农村金融的受体,还是授体?它是不是一种金融机构?

  从当时的实践来看,信用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而可以定义为农村的信用共同体组织。在西方国家,处在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是大量的利益共同体和信仰共同体组织,它们起着凝聚社会等作用。当时中国农村金融的创新,首先在于不单纯讲资金注入,而是注重于一种农村信用共同体的培育。在这方面始作俑者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其《农业贷款合作部计划大纲》中称,如何让都市银行的资金流入农村,并取得农业的实际进步?“都市中之银行无法可以直接向农村投资,更无法可使农民普遍受金融之辅助,是有赖于农民本身有相当健全组织,可以充分接受。”“整个问题则在于农民有良好之组织,既可充分接受银行辅助之用意,复可实际上参加农业生产之改良,尤可合法保障投资者之安全,此种组织,舍合作社外,别无他法。此本行辅助农业,繁荣农村之办法,惟有从合作社着手也。”⑨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信用共同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建立在完全自愿基础上的互相信用保证。信用合作社的范围都不大,比如江苏启东第三区共和镇的一个合作社以所在镇“范围五里以内为事业区域”,人数下限仅为7人,完全自由参加,他们彼此熟识,知根知底,无恶劣嗜好,年满20岁的“自耕农、佃农及有其他正当职业者”都可申请加入,经会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入社,社员如果破坏了合作社的名誉和信用,以及犯下其他劣迹,合作社就可将其除名。入社社员负连带无限责任①。社员互相保证之外,在向金融机关借款时,还须另觅保证人,一个保证人只能保一个社②。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组织不健全,不能互相保证,也没有合适的社外保证人,金融机构就会拒绝贷款③。

  2、农村金融信贷的受体。合作社人数少,每人入股的股金也不多,上述启东那个合作社的股金每股只20元。虽说可以办理社员的存款,但显然不解决农村的金融短缺问题。所以,合作社主要是作为受体而存在的。例如,上述启东的那家合作社社员仅34人,已收股金总计4500元,该社有一次以社员所拥有的108亩土地作抵押,通过县政府向江苏省农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2000元,以充作运销农产品的经费,获得批准④。就全国范围来看,这家合作社的股金是非常多的,绝大多数合作社的股金少得多,主要依靠向银行借款。前述1934年6月浙江全省合作社平均每家股金不到140元,江苏全省合作社平均每家股金不到200元,北方和西部各省更低,因此主要只能依靠外部(银行)资金的帮助。合作社的职能中有一项是办理对社员的贷款。单个农民若分别向金融机关申请贷款,则过于细碎,也不易调查信用情况,由合作社出面申请贷款,则使整个过程变得容易得多,接受了贷款的合作社再向它认为可靠的社员发放贷款。

  所以,相对于银行,农村信用社是资金的受体,而相对于信用社内的社员,它又是资金的授体;但主要还是受体。如果只把它看作授体,或主要看作授体,即把信用社看作金融机构的一种,整个思路就会完全不同了:就不会致力于农村信用基础的建设,农村仍然会继续缺少信用共同体来承受城市资金的输入,而把信用社合并成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又会脱离基层农民社会,同时使得城市银行淡化它们支持农村的使命感。如果主要作为授体来考虑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制度上就没有什么创新可言,只不过多了一种农村金融机构而已。

  3、团购、趸售及生产协作。在取得金融机构资金帮助的条件下,农民可以扩大生产和营销的规模,提高市场主体的地位,构建推动技术进步的基础。

  五、风险防范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放款,风险不大。有人评论说:“农村放款有一个最重要的优点,便是它的贷款者都很信实。在农村中,一个人是否信实,很容易知道。”⑤尤其经过信用合作社的筛选,资金的安全性又加了一层保障。作为信用共同体,合作社对加入者的信用作过审核,并对加入者的信用进行约束。所以前述华洋义赈会对河北农村放款,几乎没有呆账。上海银行通过华洋义赈会放出去的款子,“届期均能归还”⑥。但这并不等于说没有风险。从1935年9月份江苏省农民银行普通放款的还款情况看,贷款风险还是客观存在的。

 

 

  表2中逾期情况大量而普遍,有些分支机构的逾期贷款比例还相当高,形势不容乐观。分析其中原因:一是当时中国经济正值通货紧缩、物价下跌的最困难时段,这在农村金融中也会有所表现;二是地方政府欠款可能占了逾期贷款的很大一部分;三是如果农业收成不好,贷款发生逾期是完全可能的。中国银行认为,农贷业务“注意资金安全,并不是要想在农贷上赚多少钱,而在不违背本行办理农贷的整个旨趣之下,使它能保持着正常的状态”,“假如有放款不收回的话,应该研究是否因为错了时间或错了机会才有了这样的结果,它的补救方法又在哪里”①。农业贷款逾期与企业贷款逾期有所不同,企业经营状况差,贷款逾期可能就很难再收回来了,而农业贷款的偿还取决于收成,若下一季收成好,贷款还是很容易收回来的。

  但是,从银行的角度看,风险还是要越小越好。对于风险的防范,除了对合作社信用的培育和依靠外,还注重物的信用。1936年10月,江苏省农民银行总行发布“合作运销放款办法”和“储押放款办法”两种,要求全行遵照执行。“合作运销放款办法”共19条,“储押放款办法”共13条,全都是围绕着在对合作社和对农户放款中容易疏忽而引致风险的环节而设,操作性很强,应该是经验的结晶②。1936年10月,该行还向全行发出通函,针对不动产抵押中“白契甚多”、“在法律上均不能认为有效”的情况,要求分支机构“克日加以清理”,并且防止以后出现同类错误③。1936年11月,江苏省建设厅致函江苏省农民银行,认为该行“各县分支行主持人员与[各县的]合作指导员过去对于合作事业之策进上尚欠密切之联系”,以致该行“放款失所依据,积欠未收款项为数颇巨”,而在各县的合作事业方面“则资金缺乏充分调剂,业务难期发展”,因此希望改进双方的合作,并拟具“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农民银行调整合作社放款办法”一种,征求江苏省农民银行的意见。这项文件得到后者的同意④。此项办法共16条,其核心内容是凡经建设厅考绩在甲等的合作社,江苏省农行可发放低息贷款,可以发放不需要抵押品的信用放款,而经建设厅考绩列在乙等以下的合作社,非经各县合作指导员的介绍,农行不直接予以放款。合作指导员介绍农行放款,应对放款的用途和安全负责,并由建设厅列入合作指导员的考绩内容⑤。从这件事也可看出,农村放款的风险防范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金城银行则采用借款限额办法,“互助社每社至多五百元,合作社每社至多二千元,按月息九厘计算”⑥。

  由于时局动荡,金融和经济紊乱,农村经济并无起色,贷款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

  六、成本与收益

  农村金融的成本和收益如何?这是我们必须要加以研究的,这关系到政府的作为,即是否必须对农村金融实施政策性补贴以及补贴多少。如果农村金融不可能保本,那么政府的财政性补贴就是必须的。由于绝大多数都市大银行都没有对农村金融的盈亏单独核算,所以我们不太容易做这方面的研究。所幸找到江苏省农民银行的一些统计资料,才能管中窥豹地作一些分析。

  从江苏省农民银行1935年上期的情况来看,农村金融还是能够盈利的,可见表3.

  从表3可知,江苏省农民银行1935年上期有22个分支机构及总部是盈利的,有6个分支机构是亏损的,盈亏相抵,总计盈利约17.05万元,甚为可观。

  江苏省农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开支预算是相当紧的。其上海分行崇明营业处1935年下期的开支预算:每月营业开支共59元(其中行屋租金12元);每月日用开支共239.6元(共雇用6人,主任1人,月支60元;助理2人,各月支18元;门警1人,月支8元;行役1人,月支10元;厨役1人,月支8元;行员酬金9.6元);每月特别开支共2元(路灯捐、房捐);共计300.6元①。


 

  川沙办事处的预算总额比崇明营业处的稍多,但也很有限,其预算目录十分详细①。

  当时上海一个低级职员的月薪平均三四十元,中高级职员平均一二百元。江苏省农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的月薪(川沙办事处主任75元,崇明营业处主任60元)仅比一般低级职员的薪酬水准稍高一些而已,主任助理的薪水远远低于一般低级职员的薪酬水准。其他开支也都很节俭,川沙办事处交际费(包括招待费在内)每月仅8元,调查费每月仅10元,可谓精打细算。如果铺张,农村金融肯定难以盈利。上海分行每月开支预算也仅3000余元。


 

  中国、上海等银行对农村金融没有单独核算盈亏,但从存放款利差仅二厘来说,要想盈利是不容易的②。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农村新式金融不宜采取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办法,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农村金融并不是利益丰厚的业务,相反却是利薄(甚至是亏损的)、事繁、颇为艰难的业务。因此银团贷款就成为降低成本的有利形式。正如当时盛宪民所指出的那样,有了银团组织,则“各储蓄银行对于农村放款既无须各自为政,单独进行,免除重大责任,其利一也。无须多设机关,增加开支,其利二也。无须竞争放款,利率减低,其利三也。无须调查信用,手续繁杂,其利四也”③。

  1932年5、6月间,上海银行界的上海、中国、金城、交通、浙江实业和四省农民等6大银行联合委托棉业统制会棉产改进所所组织的合作社代为放款④。1935年4月,在上海成立了“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参加的银行有上海、交通、金城、大陆、中南、四行储蓄会、四省农民、浙江兴业、新华、国华等10家,从1936年1月到1937年3月联合在陕西、河北、安徽等地区对合作社贷款,总计约609万元⑤。

  七、启示

  中国近代农村的合作社金融,是学界精英根据中国的实际提出来的,反映了当时农村的客观实际,是诸多农村改革意见中的一种,为中国农村发展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当时的农村合作社金融,最值得关注的一点,就是把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信用共同体和农村信用基础来建设,而不是作为一种金融机构来建设。如果作为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就无创新可言,无非只是多一种金融机构罢了。而农村信用共同体的推行,为都市资金反馈农村奠定了信用基础和运行机制,也是农村技术进步和乡村建设的前提条件。

  根据江苏省农民银行的经验,在不发生战争的较为稳定的社会条件下,银行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实现盈利。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逾期贷款转成呆账的机会不是很大,倒是地方财政挤占农村信贷资金,给银行的农村金融造成很大的困难。

  从根本上说,这种制度改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社会的安定、政府的清明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些条件的缺乏使近代中国农村合作社金融的改革尝试难以收到长期的成效,最终归于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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