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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农专合社的功能定位及模式选择
作者:郭红东 戴成宗     来源:东方烟草报2012-02-16     日期:2012-02-20  浏览:340

       一、概念

  自1844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以来,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纵观合作社160多年的发展历史,能够传承下来并影响深远的合作社定义主要是: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具体到中国,尽管早在国民革命时期就有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探索,但是既能结合中国特殊国情,又能坚持合作社原则的定义则成形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对于烟草行业而言,出于烟叶计划生产的特殊性质,其推动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侧重点以及功能定位跟大农业领域合作社有所不同,但是中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现实以及合作社“民办、民管、民享”的原则还是必须遵循的。因此,烟农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可以界定为:烟农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烟叶生产经营者或者烟叶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本质规定性

  探讨烟农专业合作社的性质,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社员的同质性与异质性问题。与大农业领域合作社成员异质性趋势明显不同,至少在目前阶段,烟农专业合作社社员相对而言能保持较高的同质性。社员对象都是基地单元内的烟农,只是其生产规模、组织方式不同而已,也很少有相关社会资本的进入。因此,可以这样理解,烟农专业合作社是在社员保持高度同质性的条件下,烟农商量着来做一件共同的事情——通过专业化服务来实现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的目的。

  在社员高度同质性的前提下,烟农专业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是什么?在大农业领域,作为一种特殊组织形态,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是销售类合作社,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社会弱势群体为改善自身市场竞争条件、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而自发产生的。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独立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的、解决不好的或解决不合算的问题。因此,其本质属性可以认定为:所有者与使用者身份的同一,以服务社员为目的。但就烟农专业合作社而言,由于烟草行业所具有的计划经济属性,其不存在市场“销售难”问题,而应该更多地体现在专业化服务上。因此,对于烟农专业合作社,其本质规定性应该界定为:服务社员,民主管理。

  服务社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来体现:一是低价或成本价运营。即合作社应该通过组建专业化服务队,以低价或成本价为社员提供优质的专业化服务。二是优先服务。合作社社员享有优先获得合作社相关专业化服务的权利。三是利润返还。如果存在一定剩余,一定要进行返还,返还的原则要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即在扣除相关管理成本,公积金、公益金提取之后,按交易量进行返还,交易量可按合作社成员的烟叶种植面积、烟叶交售数量提供或接受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的量或额计算。

  民主管理体现为:一是进退自由,即成员资格具有开放性;二是领导班子必须完全民主选举,要求直接民主而不是间接民主,即三会制度要健全,合作社相关负责人要由社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三是相关制度建设民主决策;四是财务要公开,即相关财务制度、专业化服务定价等要进行公开公示。

  三、功能定位

  作为一种“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形态,合作社对内不以赢利为目的。就大农业领域而言,存在较多的是销售合作社,通过“抱拳组团”来改善自身市场竞争条件、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随着市场竞争地位的改善,合作社会获得一定的赢利,但最终也还是大部分返还给社员。而就烟农专业合作社而言,由于不存在烟叶市场“销售难”问题,更不能定位为赚钱合作社,而应该是省钱合作社,即通过组建烟农专业合作社,通过提供各种专业化服务,达到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的目的。

  但是,正如大农业领域一样,但凡不赢利的合作社,其往往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呈现“空壳化”趋势,二是民主管理、专业化服务无法体现,三是缺乏自我发展能力。可行的途径:一是在坚持种烟为主、保证资产完整性的前提下,开展相关设施的综合利用,进行多样化经营;二是以项目的形式积极争取国家合作社建设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国家相关科技项目、地方相关科技项目等的支持;三是由烟草行业提供相关资助与扶持。

  四、模式选择

  (一)以生产型还是以服务型为主?

  生产型烟农专业合作社,是指由烟叶生产经营者组成,从事烟叶生产经营的烟农专业合作社。其根据烟叶生产紧密程度又可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种。紧密型是指由合作社统一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经营的生产型烟农专业合作社。松散型是指由合作社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合作社成员分户签订烤烟种植收购合同,分户交售烟叶的生产型烟农专业合作社。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是指由烟叶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组成,为烟叶生产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烟农专业合作社。

  从烟草行业角度来讲,由于生产型烟农专业合作社便于操作与控制、产权关系相对简单、短期内易于出效果,很多基层同志更倾向于生产型烟农专业合作社,而且有些地区(比如云南)已经进行了较多的尝试。但是必须看到生产型烟农专业合作社的几个局限:一是生产型烟农专业合作社,特别是紧密型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我国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相抵触的;二是生产型烟农专业合作社无法解决社员“搭便车”等相关问题;三是生产型烟农专业合作社的生存与发展要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为前提。

  而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既不违背家庭承包经营的原则,又能通过专业化的服务来实现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的目的,同时又能有效激励烟农从事烟叶生产的积极性。因此,这应作为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导模式。

  (二)以专业服务型还是以综合服务型为主?

  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根据其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环节数目又可分为专业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是指由烟叶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组成,为烟叶生产提供单一环节专业化服务的烟农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是指由烟叶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组成,为烟叶生产提供二个或二个以上环节专业化服务的烟农专业合作社。

  在烟草行业尚未大力推行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之前,行业内也有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的探索,比如有些地区进行过育苗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探索。但是也必须看到烟农自发组织育苗、机耕等专业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更多的是出于烟农的逐利性,无法整体提高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的水平。因为,在烟叶生产中,育苗和机耕往往有一定赢利,而植保、烘烤、分级等环节往往只能保本。因此,专业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只会出现在育苗、机耕环节,而在其他环节无一探索。

  通过组建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一方面能够有效提高烟叶生产各个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交售烟叶质量与等级率,降低烟农从事烟叶生产的成本,间接提高烟农收入,实现“稳定烟农、反哺烟区”的战略意图,另一方面,通过产权移交、资产量化,使烟农能够分享合作社经营利润的返还,实现国家烟草专卖局“普惠共享”的意图。

  因此,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应该是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的主导模式。

  (三)一个基地单元是否建设一个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

  一个基地单元建设几个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为宜?目前,许多烟区的做法是一个基地单元建设一个综合服务型烟农专业合作社。从管理成本的角度来讲,这一做法是可行的,但是要根据各自基地单元的实际,因地制宜,灵活运用:一是要根据所在地区的地形条件、土地平整度、片区集中度等进行合理设置,比如平原地区、片区较为集中的情况下组建一个综合服务社完全是可行的,而在山区、片区很分散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一个基地单元建1~2个综合服务社的做法,或者在坚持一个基地单元建一个综合服务社的前提下,合理地进行分社与服务队的设置;二是服务队的设置要充分结合育苗工场、烘烤工场、基层站建设等,根据其服务能力、服务半径等合理组织专业服务队和服务人员;三是出于机构扁平化以及管理成本控制的需要,分社的设置一定要慎重,尽量少设或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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