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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霞:三大难题困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2-22  浏览:137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五周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群众办社和参与积极性越来越高。据统计,从2008年第三季度到现在,合作社数量平均每月增长1万家。然而记者在调研中了解到,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低、资金信贷渠道不畅通、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不完善等三大难题,严重影响了合作社提质增效发展。

  合作社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在采访中,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均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范水平、运行制度、专业人才、应对市场的能力上均存在短腿,困扰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一是整体规范水平较低,财务、分配制度不健全。调研了解到,不少合作社成员身份、设立程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城镇人员到农村创业的,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合作社成员中真正有承包土地权的农民达不到法定要求;有些县一半以上的合作社没有完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即便有也是由领头人按照示范章程照抄照搬,理事会、监事会名存实亡,也没有开展活动;有的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和管理办法,但按章办事的不多;部分合作社与社员的联结过于松散,利益关系不紧密。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独立开展会计核算,更没有设立成员账户,明确产权关系;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按股分红”,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盈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甚少。

  二是管理、经营人才匮乏,成员整体素质不高。目前多数合作社是由种养大户、基层干部、农村经纪人牵头兴办的,成员大多是农民,他们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经验还不足以适应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东庵猪业合作社理事长李云贞说,虽然有不少人想加入合作社,但他们更倾向于吸收年轻且有知识的成员。河南博爱县孝敬镇东内都、中内都村怀田蔬菜种植合作社理事长刘怀田说,技术人才尤其缺乏,尤其是蔬菜新品种引进后,高层次技术人才的瓶颈更为突出。

  三是缺少产业链支撑,合作社产品卖难现象犹存。目前,多数合作社只是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组织起来,但应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显然乏力。由于产业链没有得到延伸,农产品无法深加工及储存,不少农产品除了直接出售至各级市场外并无其他出口。一旦大的供求环境发生变化,农户就会遭受较大损失。

  资金、信贷渠道仍不畅通

  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大、发展水平提高,所需的资金数额也越来越大,合作社普遍反映资金不足是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由于缺乏贷款抵押物,银行等金融机构认为合作社法人资产质量不高,合作社很难从金融机构贷到款,多数时候合作社只能通过民间借贷、内部信用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

  辽宁省新民市纯友养殖生产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赵纯友说,目前困扰合作社的主要问题就是缺乏后续发展资金。现在合作社只能通过联保方式从农信社贷款,每户可以贷5万元,但这与建设一个万吨大型冷库所需的资金差距太大。因为贷款难,他正在考虑放弃管理经营合作社。

  四川简阳市坛罐乡南堰村猪业专业合作社院子里挂了“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惠农卡推进联系点”“中国农业银行简阳市支行农村金融服务点”两块牌子。但合作社成员表示,虽然挂了牌,却没发挥什么扶持作用。

  四川资阳市畜牧局生产科科长王良修说,如果信贷充裕,有担保公司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问题不是很大,但在信贷收紧的情况下,贷款难度大大增加。合作社流动资金有限,除贷款之外,如何获得财政贴息是另一个难题,全市获得贷款贴息的项目只有三分之一左右,贴息比例只有50%。而且贴息政策经常变动,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争取。

  另据记者调研,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仅面向社员提供服务,服务面太窄,由于资金需求与生产季相吻合,有资金需求时互助社资金供不应求,没资金需求时,互助社资金结存量大。管理费用大,一方面需要聘请专业人员,要有资金储备;另一方面,需要支付各类费用,比如,保安费、头寸结算、入库费等各方面费用。浙江台州市农经站站长黄联红坦言,资金互助合作社需要太大投入,资金量达到800万以上才可以保本。

  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有待完善

  据基层干部普遍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为基层更好地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到的作用显著,但在实践中有些规定缺失,须加以完善以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规范的发展。

  一是审核、注册门槛低,无年检机制,虚假注资等问题突出。浙江省农业厅经管处处长童日晖指出,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合作社注册的规定较为宽松,不需要验资,只要将出资以书面文件列明即可,成立之后也没有年检,不利于合作社进一步规范经营发展。

  二是工商登记制度执行不严格,合作社“隐名成员”众多。虽然法律法规对合作社成员登记有明确规定,但基层工商部门往往因为合作社成员众多、工作量大而将程序简化,只登记了部分成员;一些合作社怕麻烦、不了解有关规定而没有主动到工商部门登记新进成员,造成大量成员未在合作社工商登记中体现。“隐名成员”为合作社经营和成员权益保障带来隐患。

  三是部分地区税务登记证无法办理,或税务登记类型混乱。焦作市博爱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农经站站长李志勇说,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在税务部门办到税务登记证,也就无法在银行开户,一旦遇到合作社作为一个整体与外界发生交易行为时,资金的出入和管理无法顺畅进行。

  目前各地合作社税务登记证上标注的登记类型不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它联营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比较混乱,亟须统一。税务登记类型得不到明确,合作社报税、纳税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管理,例如每月都要报税等。但受生产的季节性影响,有些合作社不是每个月都有经营收入,每月报税不符合实际情况。

  四是税费政策有待规范,新型合作社注册管理规定缺失。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产品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抵扣优惠。但由于很多合作社无法提供全国统一的销售服务发票,导致企业享受不到这项优惠,与合作社合作的积极性受影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目前很多地方的农家乐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合作组织注册存在困难,对土地流转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管理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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