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特别推荐
桂玉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变革的动因分析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3-14  浏览:114

  摘要:制度变革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系列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利益驱动力、组织变革力、资源整合力、个性发展力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变革的诱致性因素; 主体牵引力、政府推动力、法律规制力、文化导向力是其强制性因素; 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力与竞争力、社会变革力、产权变构内生力、组织成长力是其混合性因素。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治理结构; 变革动因

  中图分类号: F321.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257- 0246 ( 2010) 05- 0075- 05

  组织治理结构的变革体现为组织制度的创新与变迁, 而制度的创新与变迁则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如果预期的净收益(即指潜在利润) 超过预期的成本时, 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这是“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这个过程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林毅夫认为, 制度变迁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诱致性变迁) 与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强制性变迁,是诱致性因素和强制性因素作用的结果。但徐旭初认为, 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很难划分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制度变迁。因此, 本文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变革的动因归结为诱致性因素、强制性因素和混合性因素。

  一、诱致性因素

  我国农民合作组织是“起源于农民的自发性制度创新, 依赖于政府的自觉性制度引导的政府主导下内生需求诱导型制度变迁”。诱致性因素是其制度变革的基本动因。

  1.利益驱动力:外部利益最大化

  诺斯认为, 制度变迁是一个追求潜在利润的渐进的制度交替过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一切交易者参与的本意和动机。根据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 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者分别对应一定的利益主体, 希望通过合作提升市场地位、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风险、实现自身利益, 特别是外部的经济利益。梁漱溟也曾指出, 合作社天然有占有盈利的作用。

  随着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合作经济组织往往对传统合作社原则加以变通,在坚持向社员提供服务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效益,出现了营利化倾向并向营利企业发展。一是实施外向型经营,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合作经济组织逐渐注重开展与非社员的交易,这是其进行实力扩张的必然选择。二是注重经济效益, 逐利成分日渐增强。三是“与工商企业加强了联合, 引进工商资本和它们的先进技术,共同投资建立农业联盟公司或经济利益组合,以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四是推行公司化运作。“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开拓多种融资渠道,以解决自身资金短缺的问题”。甚至对外投资参股,扩大经营领域。

  2.组织变革力: 内部运行高效化

  对于导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变革的动因, 学者们较为一致认为, 其根本原因在于组织本身的制度缺陷。一旦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 合作组织就不得不推进自身改革来适应环境的变化。这种对原有制度弊端的变革也是制度的创新与再设计, 目的是使制度设计更科学, 运行机制更高效。

  目前,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运行的内在因素是缺乏规范和效率低下。阎寿根将其归结为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规范。 陈军法等以青田县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例,特别强调了组织与社员利益关系不够紧密。 于法稳根据对北京市顺义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调研,认为除了外部环境、政策支持力度、规范管理外, 组织的能力建设是完善内部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问题的存在是组织寻求变革的前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变革力一定程度上来自于对其自身缺陷的校正。合作经济组织要获得发展, 就必须不断地克服影响自身发展的障碍和阻力,以更加适应的体制和机制替代过时的、缺乏科学性的体制和机制, 如同生物进化规律, 由低级到高级向前发展。

  3.资源整合力: 资源配置趋优化

  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变革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变革的过程, 直接体现为市场资源在组织中配置和流动的过程, 参与主体的变化, 推动产权结构的调整, 促使治理机制的变革和利益的重新整合。因为不同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不同。事实上,这些资源在现实中地域分布不均衡情况及其化解方式在相对程度上就构成我们理解和解释不同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差异的基本维度。 我国之所以出现大量的外生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主要是经济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在农业领域农民合作过程中进行市场化、行政化配置的结果。在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下, 市场力量与行政力量双重作用, 既要注重优势资源主体(组织、机构、企业) 的利益,又不能忽视合作组织参与主体(弱势农民) 的利益。必须做到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既要防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变革过程中过度异化, 走向完全的投资者导向型企业( IOF) , 又要防止其退化为低效益的集体经济,违背市场规律,将资本拒之门外。两种极端都不能达到固有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而要在不均衡——均衡——新的不均衡—— 新的均衡, 这一循环往复中实现资源的不断优化配置。

  4.个性化发展力: 治理模式本土化

  本土化所反映的是一种变化和过程, 它指的是外来的东西进入另一社会文化区域“ 本土”并适应后者的要求而生存和发挥作用的过程。本土化不但强调外来者对它所进入的社会文化区域的适应性变迁, 而且特别强调后者的主体性, 即它是站在后者的立场上来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的。

  市场和参与主体的异质性、文化的多元与多样性, 决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模式本土化。现实中体现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具特色,多元化发展。世界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产业特色和农民的经济活动习惯, 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运作模式和个性化的治理结构,虽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达国家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大都从传统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领域起步, 但随着市场化、产业化程度的提高,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治理结构本土化特征日益显现。

  因此,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许多学者,如夏英和牛若峰提出,要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自主选择, 从当地实际和不同特点出发,创造性地寻求合作经济组织的最佳发展道路,形成自己的发展模式

  二、强制性因素

  强制性制度变迁主要是由于政府政策的实施、法律的引入、内部结构的调整、文化的影响等, 直接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对现有利益进行再分配而产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变革同样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和作用。

  1.主体牵引力: 依托对象的强势主导

  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方式看,其产生和运行都有特定的依托对象,不同依托对象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影响力不同, “权力效应”、“能人效应”、“资本效应”、“族群效应” 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中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政府和职能部门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技术专家与骨干, 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但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通常由政府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或由其提名, 实际上掌握了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导权。致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附属于政府与职能部门的治理结构, 带有明显的“权力效应”在大户依托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 合作经济组织从酝酿、创建到运行整个过程, 发起人始终起着重要的作用。发起人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关键人物, 是当地的能人、族长或专业大户, 拥有一定的组织建设的资源, 能较好地协调社区内各种关系, 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对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 体现出“能人效应” 和“族群效应” 的特征。在企业依托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 合作经济组织资产结构显着失衡,“一股独大” 或“少数人(股) 掌控”的现象明显, 合作经济组织在决策时的一人一票制也只好向一股一票或一人多票制演变, 这是治理结构变革中的“资本效应”。

  2.政府助推力: 政府责任使然

  在我国现实条件下, 单纯以农民为主体自发进行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创新难以满足社会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需求。要实现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必须将农民的自发创造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 无论任何国家的政府, 都无一例外地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采取积极支持的政策措施,在发展中国家, 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较晚,加之农民和农业天生的弱质性, 特别是在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供给短缺、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和能力、合作经济立法滞后的实际环境下, 政府自上而下发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较为普遍, 国家成为农民合作事业的第一推动力, 直接影响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

  3.法律规制力: 法治的原本精神

  法律要求每个人以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加以承认和遵守。 法律效力的存在形态或载体是法律的强制力或约束力, 其实际内容及其意义和目标指向就是对法定权利和义务的保护和限定。 在国际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 各国都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规范其制度设计原则和方向。

  美国凯波—沃尔斯蒂德法案明确限定了合作社的制度特性,比如,成员限于农产品的生产者和这些生产者的联合体; 一人一票,股息率不得超过8% 或州法定股息率; 与非成员发生的业务额不得超过与成员发生的业务额; 根据惠顾提供收益, 以服务于成员的共同利益。加拿大联邦合作社法案( C—5法案)规定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应毫无偏见地向可以使用该合作社服务和愿意并能够接受社员责任的人开放;一人一票;社员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投票;任何社员的贷款利息或红利不得超过章程中规定的最大比例; 从合作社经营中产生的盈余基金用于开发业务、公共服务、社团福利或扩张合作社企业等。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相关治理结构问题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成为规范其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最高准则。

  4.文化导向力: 无法超越的“魔咒”

  无论是亨廷顿的“文明冲突”, 还是约瑟夫.奈的“软力量”, 亦或是费孝通的“文化自觉”,无不证明文化对于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力量。文化是组织生存发展的土壤, 文化导向力作为组织变革与制度创新的动力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和掌握。

  从组织文化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 按照合作组织的宗旨和价值理念,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上要保证成员的主体地位,赋予成员相应的权利, 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宗旨。

  从社区文化看,合作制企业以谋求、维护和改善成员利益为目的。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社员不仅有经济需要, 也有社会、文化需要。地区发展水平并不是决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制度创新的唯一条件, 民间互助合作精神传统与习惯也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发展与变革的力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变革深受组织文化和社区文化的影响与作用,合作经济组织变革的过程,一定意义上也是文化融合与碰撞的过程。

  三、混合性因素

  1.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力与竞争力: 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合作社的特征与其所在地的农业特征是一致的, 前者是后者的反映。农民组织化是农业产业化的必然选择,“合作社使农民有了较大的经济力量同时又保持了他们个人的独立性和自由。”然而,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参与的过程中, 难免要在市场和政府等多方面力量的作用下不断变革与创新。

  一是市场与政府两种力量的交互作用。在市场规律作用下, 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信息的有效传播, 优胜劣汰, 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的组织治理结构。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 合作经济组织以较低的组建成本参与市场竞争, 保证农业和农民在市场竞争中不被边缘化, 使合作经济组织拥有广大的农民基础。同时, 完全的市场安排可能导致过高的交易成本或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 因为公共产品的制度供给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 更无法解决强弱、贫富的分化与冲突。同样, 完全的政府行政管理(如计划经济) 又可能导致过高的组织与控制成本及其激励机制的失效, 产生政府失败。如何把握尺度, 需要在市场、组织、政府三者相互作用中不断实现平衡。

  二是国际与国内、区域内与区域外多个市场力量的交互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背景下, 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程度日益提高, 市场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市场集中度和农业资本化程度都在快速提高, 政府的支持越来越少。农民合作途径、合作范围、合作要素、合作形式更加多样, 合作后的组织治理结构必将随以上诸要素的变化而不断变革。

  三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组织化力量作用。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产业化链条不断延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垂直一体化经营特征日益凸显, 产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趋势将成为必然。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业务将纵贯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构建农民和农业利益的保护机制和高效的经营机制, 推进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业务不断扩大, 服务功能日益完善, 治理结构更加科学, 组织绩效进一步提高。

  2.社会变革力: 农村社会转型与变迁的结果

  随着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转让、受益等相关权利的取得, 随着市场向农村的扩张和对农民的不断挤压, 以土地为纽带配置资源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会有更加丰富多样的形式。土地储备、信托、流转中心应运而生。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兴起的农地股份合作制一度被理论界和实践界喻为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完美结合, 有效地实现了劳动者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统一。

  新农村建设在促进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 农民主体意识不断提升, 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经济收入增加, 参与能力提高, 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正意识增强, 工农结合, 城乡一体, 思想观念更新, 将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并体现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上。

  3.产权变构内生力: 产权结构调整所致随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结构的不断调整与重构, 必然驱动其治理结构的不断变革。比如, 在采用股份化的产权结构条件下,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普通成员要获得社员资格一般要购买一定股份。因为对核心成员来讲, 通过让普通成员出资的方式可以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而对普通成员, 通过出资不仅可以获得合作经济组织的使用权, 还可以取得对合作经济组织盈余的分配权。“对通过购买股份的方式投入合作社的资本金, 普通成员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但一般没有转让权。”

  4.组织生长力: 组织生命周期性规律

  在一些学者看来, 合作经济组织有其独特的发展周期。Cook把合作社的发展周期分为五个阶段。“新一代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新的起点上的制度创新。

  在不同时期,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然有不同的经营方式, 必须进行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新一代合作社” 是对自身内在缺陷的校正和调整, 是组织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农村社会也正经历一场新的变革和制度变迁,社会转型带来制度变迁、利益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再分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社会转型中也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市场对组织资源的配置作用日益突出, 农村社会资源整体面临着重新配置和再分配的过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也必然随农村利益结构的调整和重构而不断变革与创新。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