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因素很多。合作社独特的内在制度设计限制了其筹资能力,商业银行改革、银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不对称造成合作社筹资环境恶化,政府制度供给不足等因素造成合作社融资难题。
[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融资 [ 中图分类号] F306.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3-7470 ( 2008) -12-0075 ( 03)
[ 作者]王文献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成都 610041
董思杰 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四川成都 610041
一、资金是合作社成功运行的重要保障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劳动、资本、土地和技术的有机结合。对合作社而言, 资金始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充裕的资金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 是合作社取得成功的关键。合作社在初创时期以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都需要资金, 这些资金大体上可以分为三部分: 短期资本、长期资本和组织基金。国外的实践也证明, 资金是合作社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础。1984 年, 美国合作社发展组织与国际合作社联盟共同召开了一次国际研讨会, 专门就“合作社成功与失败的原因”进行了研讨, 认为检验成员对合作社是否忠实和感兴趣的最好标志是成员是否愿意将多余的资金投资于合作社。资金对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新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增
1. 从发展阶段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从20 世纪80 年代初至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0 世纪80 年代初至90 年代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的合作社大多称作“专业技术协会”或“研究会”,活动内容以技术合作和交流为主; 20世纪90 年代初至90 年代后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步阶段。在此时期, 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以从事农产品销售为主的合作社大量兴起。从21 世纪初开始, 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深化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同投资兴建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经济实体, 成为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全国人大的调查数据显示,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占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1/ 3, 18 个省专业合作社的平均比例为30. 21% .随着合作社发展进入到以拥有加工实体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其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增。
2. 从服务内容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大量投资增强服务能力
( 1) 初级阶段。合作社多从事需要资金量少的生产资料代购、农产品代销、农技推广、信息服务等, 大多没有经营实体, 不能对有关农产品进行加工增值。其经营理念是服务而不是赢利, 对成员服务一般是免费或只收成本, 对非组织成员即使收费也很低, 因而赢利能力有限。一些调查也表明, 社员最希望帮助解决的是信息、技术问题, 而不是期望从合作社获得赢利。这就决定处于初级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大多不需要太多资金, 对资金的依赖性并不强。
( 2) 高级阶段。进入这一阶段的明显标志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了自己的经济实体, 此时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提供产中的技术服务外, 还能够提供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服务、产后的贮藏、运输、加工、销售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内容从初级阶段的单一服务演进到高级阶段的综合性服务造成其对资金的需求大大增加, 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是此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
3. 资金缺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面临的问题
根据有关调研, 资金缺乏是制约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主要问题之一, 其比例占到了36. 6% ( 表1) .根据孔祥智( 2005) 等学者的调查,约85%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真正的盈利能力, 没有稳定而充足的自有经济来源。在这样的情况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无从积累和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的内外因素分析
1. 独特的制度是合作社资金缺乏的根本原因
( 1) 合作社原则存在一定缺陷, 造成产权融资不足。社员资格限定和自由进出原则使得合作社股权融资数量有限且不稳定。为了保证社员个人利益与合作社目标的同一性, 只有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 并在合作社经营地域内居住的个人才可能成为社员, 社员资格的限定使得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合作社实行“自愿进出”的原则, 股金归社员个人所有, 实践中会产生两方面负面影响: 当产权是不可交易、不稳定或未定归属的, 就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当新成员与老成员既获得同样的惠顾和剩余索取权, 也为此付出同样的代价时, 现有成员应得利润被稀释了, 老成员不再有动力投资于合作社。在现行制度下, 社员退社时有权撤走其投资, 致使自有资本数量变化, 如果这种资金转移达到一定程度, 合作社的规模和以一定规模为基础的集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就要被削弱, 合作社就面临垮台的威胁; 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不利于大量吸纳股金。一人一票原则的局限性很明显: 投票权与入股的份额不成正比关系。为合作社贡献大、承担风险大的社员, 与其他社员同样仅拥有一票的权利, 这就出现了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称, 其结果必然是社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这样, 社员必然只愿意交纳最低的入社股金, 所以, 整个合作社在吸收股金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 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原则造成合作社积累资金不足。公共积累不可分割,使得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越多, 合作社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就越多, 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密切程度越低。公共积累如同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的“过滤器”,使得所有者发出的信号无法到达合作社, 积累的共同占有使社员在分配中倾向于将剩余尽可能多地归到个人名下, 导致经济积累不足, 这必然影响到投资决策和合作社管理, 甚至关系到合作社存亡。?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不营利原则不利于外部资本投入。投资的报酬有限, 使社员不愿意交纳更多的股份; 合作社要吸收社会资本有很大的困难,因为资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是要寻求能够获得更多报酬的机会; 经营对象仅限于社员, 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合作社业务的发展扩大; 资金的稀缺性决定它要有相对的高回报, 如只相当于银行存款的利率不足以吸引投资者加盟, 对入社股金及股金分红的数量限制谢绝了投资激励。只要合作社的股份不是作为具有吸引力的资本投资来配置, 每个社员不是以投资者的身份出现, 股份集资的缺陷问题在合作社就无法解决, 资本积累永远是它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 2) 合作社社员数量有限, 且属于低收入群体,投资合作社股金数量有限。独特的合作社所有制结构要求合作社融资依赖于社员股本, 限制合作社吸引风险资本。合理而有效的合作社制度设计决定其规模比较小, 社员数量有限。而小规模的合作社在筹集资金方面有重大缺陷。由于参加合作社的人都是低收入劳动者, 他们能够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都是有限的。中国典型的小农经济决定农民具有求稳定、怕风险的特性, 低收入的农民只能将一部分、甚至一小部分生产资金转投到合作社, 无法聚集大量股金。这就决定了合作社的技术构成只能处于较低的水平, 合作社内部的融资十分有限。
2. 不完善的金融体系不能有效地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
( 1) 商业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有效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环境。商业银行在农村发放的主要是质押贷款, 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的农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向银行提供的符合要求的抵质押物品非常少,这成为他们获得银行贷款的障碍。另外, 商业金融机构面向布局分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时,由于受到规模效益和风险制约, 难以实现较高利润。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属于小型企业,自身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透明性较差,大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方面的了解比较困难,从而增加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难度和银行系统面临风险的概率。因此,商业金融的主要目标是争夺规模和具备抗拒风险能力的资源,而不是规模小和抗风险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金融服务的方式和效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需求相差太大, 造成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的断裂与不协调。
( 2) 合作金融组织的缺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重要原因。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核心, 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灵活性, 能够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 可以满足不同经济层次, 尤其是弱势群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所以, 对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 通过自愿的联合实现互助的合作金融是一种必然选择,但在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真正的民间合作金融的缺乏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根本所在, 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极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3.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缺乏完备的政府制度保障
( 1) 政府制度供给不足是造成合作社发展滞后的重要因素。政府是正式制度的供给者, 但是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其是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 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变迁的收益与成本比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的制度缺乏, 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政府不愿意提供相应的制度。长期以来, 由于政府的顾虑, 一直未出台系统的扶持政策, 部分地区提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财政、信贷上的支持, 但往往也是“言惠而实不至”,真正到位的很少。直至2006 年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的资金互助组织( 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一种) 的法律身份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
( 2) 传统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能力, 间接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经营利润的积累, 而事实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利润来源受到很大制约。为成员提供农资服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业务, 也是其吸引成员的重要手段, 但是农资专营体制却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丧失了这一服务功能, 从而也就削弱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一些农用物资专营部门则借助国家政策优势, 采取多种办法打压农民专业合作社, 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对粮棉等大宗农产品实行计划性购销体制, 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缺乏必要的政策空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养殖业, 在粮食、棉花、油料等大宗农产品行业中,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很少, 比例一般在10%以下。
( 3) 地方政府的不当介入加剧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 地方政府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的互动关系是非常不均衡的, 他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在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和干预下建立的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受到地方政府的直接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和影响政府活动的能力非常有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服从于地方政府的要求, 在变迁的方向、速度、形式、广度、深度、路径等方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偏好, 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始终难以摆脱行政的、非经济因素的束缚。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不以较高的成本取得与地方政府的合作, 以失去独立来换取地方政府的保护或者获得地方政府权利资本的支持, 最终农民专业合作社失去了独立性甚至偏离了合作制的方向。地方政府的介入虽然会从表面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 但是却是以失去独立性为代价, 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
四、结束语
社员资本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的基础,所有其他资本都应该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当社员资本力量不足,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赖于外部资金时,问题就随之而来。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取决于外部的力量或受到外部的影响, 就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必然面临着资本结构的创新和融资手段多样化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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