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农业合作化为社会基础,以农业机械化为重点,毛泽东服务农业的科技思想内容丰富。但农业合作制因为演变成人民公社集体制出现危机,最终被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所取代。然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却暴露出农业科技需求疲软和供给不足的现实困境。当前,传承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精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成为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科技服务供给不足的可行选择。
土地改革以后,为了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防止因小农经济不稳定性等引起农村贫富两极分化,经毛泽东倡议,党和人民政府采取积极领导的方针,教育、推动和帮助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农业合作化运动促进了农业生产力不断发展,使中国农村在发展稳定的气氛中完成了从几千年的分散个体劳动向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历史性转变。改革开放以来,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又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现了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性飞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从最简单的互助行为到专业协会,进而组成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种田的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新生事物,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毛泽东所倡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选择了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道路,要求把社会改造同技术改造相结合,在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努力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发展农业经济。在这条中国特色农业合作化道路中,蕴含着丰富的农业科技服务思想,对我们今天探索科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实现机制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毛泽东农业科技服务的社会基础:农业合作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基于对科学技术生产力功能的认识,十分重视发展农业科学技术,为农业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是毛泽东农业思想的重要内容。他认为,在科学技术的多种功能中,生产力功能是最根本、最主要的。“科学技术这一仗,一定要打,而且必须打好。……不搞科学技术,生产力无法提高。”〔1〕尽管毛泽东没有直接提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论断,但是他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的思想是很明确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生产力发展创造了政治先决条件之后,就要发挥科学技术的生产力功能,为农业提供先进的科技支撑,尽快改变我国经济落后状态,使我国从落后的农业社会变为先进的工业社会。
毛泽东重视农业科技服务,还基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的认识。毛泽东明确提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农业就是工业”〔2〕。1959年-1961年的困难经历,从实践层面更加凸显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三届全国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把农业现代化列为四个现代化之首。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重视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作用,没有农业科技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也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经济的现代化。
显然,毛泽东是从农业的战略地位出发思考农业科技的。问题的关键则是如何为农业提供更好的科技服务?毛泽东的基本思路是:实现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出路,而要实现农业机械化,必须先进行合作化。这个思路表明了二层含义,机械化是农业科技服务的重点,合作化则是提供农业科技服务的社会基础和载体。
其一,机械化之所以成为农业科技服务的重点,是因为机械化对于农业现代化具有根本性意义。现代化农业就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上的农业,就是把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转变为以机器操作为主的现代农业的过程。可以说,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特征。正是由于机械化对于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毛泽东作出了“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判断。早在1937年,在他所着《矛盾论》中就指出,不同质的矛盾,只能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用农业集体化和农业机械化去解决。1955年他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中也指出:“中国只有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彻底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又在技术方面,在一切能够使用机器操作的部门和地方,统统使用机器操作,才能使社会经济面貌全部改观。”〔3〕1958年成都会议期间,毛泽东谈到改良农具问题时说,改良农具,逐渐地实现农业机械化,“是一个伟大的革命运动。因为几亿农民在动手动脚,否定肩挑的反面,一搞就节省劳动力几倍,以机械化代替肩挑,就会大大提高劳动效率”.1959年4月29日毛泽东在《党内通信》中提出了“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着名论断,这一论断指明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根本路线。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劳动工具的革新与创造具有决定性意义,毛泽东要求每个省每地都要建立一个农具研究所,集中一批科学技术人员,农村有经验的铁匠、木匠,试制新式农具。从此以后,农业机械化几乎成了农业现代化的同义词。
其二,毛泽东之所以把合作化看作是为农业科技服务提供的社会基础和载体,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克服农业小生产的缺陷。中国农业,几千年来都是家庭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经济,既是封建统治的基础,也是使农民陷于穷苦的根源。克服个体经济的办法,就是经过合作社走集体化道路。二是促进工农联盟。民主革命胜利后,农民得到了土地,由于生产经营困难,一部分贫苦农民的土地得而复失,农村出现两极分化趋势。如果不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那么这些贫苦农民就不相信党和政府。三是适应工业化的要求。“社会主义工业化不能离开农业合作化而孤立地进行”,“我国农业合作化步骤应当和我国工业化步骤相适应”.四是合作化与机械化之间的关系---必须先合作化,后机械化。在合作化和机械化问题上,毛泽东认为中国和前苏联情况不同,所走的道路不完全一样。从一定意义上说,苏联是先有一定的农业机械,而后合作化,组织集体农庄。毛泽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没有农业机械也能办社的问题”,“先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
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思想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是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行之有效的选择。1953年土地改革完成后,中国形成了一个具有小农业生产特点的社会。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广大农村广泛地推进农业机械化是不现实的。首先,分散的个体经营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的广泛采用。其次,土改后获得土地的农民,他们的生活水平还很低,积累十分有限,根本拿不出资金购置先进的农业机械,更不用说大型农业机械。再次,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业生产能力不强,我国数量极少的钢产量也不可能马上用于大力发展农用机械,因此,在土地改革后立即实施农业机械化战略显然缺乏工业基础。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认为,工业部门生产的拖拉机、化学肥料、煤油和电力等等,所有这些,只有在农业已经形成了合作化的大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才有使用的可能,或者才能大量地使用〔4〕。
有合作化作为坚实基础,毛泽东的农业科技服务思想则进一步突出体现在重大的政策之中。1956年由他主持拟订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对农业的增产技术作了高度的概括,明确提出了:“兴修水利;增施肥料;改良旧式农具和推广新式农具;推广优良品种;扩大复种面积;多种高产作物;实行精耕细作,改进耕作方法;改良土壤;保持水土;保护和繁殖耕畜;消灭虫害和病害;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等12项增产措施。经过提炼,于1958年,毛泽东根据我国农民的生产经验和农业科研成果,总结出农业增产的“八字宪法”(土、肥、水、种、密、保、管、工)。这八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通过普及农业机械,推广农业技术,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革,实现科学种田,使广大农村的生产手段和生产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毛泽东的农业“八字宪法”在我国农村长期贯彻,取得了显着的成效。
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下农业科技服务的现实困境:需求疲软与供给不足
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以合作化为社会基础、以农业机械化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科技服务,通过改造、改良、革新生产工具,提高了我国农业机械化的作业程度,促进了粮食和农林牧副业增产增收,在农村培训和锻炼了一大批机械技术人员,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毛泽东对农业现代化的探索也因为合作化后期出现问题而留下遗憾。新中国建立以后短短几年时间,农业合作化在全国迅速实践,经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阶段,到1956年底基本完成。1958年合作社又被人民公社取代,合作制迅速演变成人民公社集体制。由于公社集体制忽视农民的劳动力所有权和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在分配上又实行平均主义,抑制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由此形成集体制危机,农业现代化进程也严重受挫。
面对这场危机,中国选择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集体制。家庭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长期被压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效率迅速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使濒临崩溃的农村经济在短期内得到恢复和发展。但是,1984年之后,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环境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所具有的小家庭与大社会的矛盾、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小农业与大工业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生产与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明显放缓,中国农业发展又进入了一个徘徊期。与此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业科技服务提供上的局限性也迅速显露出来,主要表现为需求疲软和供给不足的双重困境。
就农户对农业科技需求疲软来说,一是家庭承包制的小规模经营与采用现代化技术的矛盾,特别是一些机械技术、工程技术、组织配套技术的推广和采用受到限制。尽管现代工业的发展能够为农业提供几乎全部的农业机械,但是小农经济却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普及以及农业的工业化进程。二是农户分散经营,组织程度较低,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组织联系,农户应用先进技术从事农业生产面临更高的交易成本,比如农户在获取相关信息、物资耗费、聘请科技人员等方面的付出大大高于众多农户联合体或集体组织的平均费用。交易成本的上升自然会抑制农户的科技需求。三是我国农业收入比较利益偏低,再加上影响农产品市场价格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导致农户在应用农业科技的过程中同时承受较大的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从而抑制了农户采用先进技术的积极性〔5〕。四是农户对农业新科技的认知水平较低。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占50%以上,特别是近年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了第二、第三产业或外出打工,实际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素质更低。低素质的劳动者难以很好地掌握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这里需要“科技服务,而主要是指家庭承包制对农民科技需求造成的体制障碍。实际上,从发展现代农业来说,农村蕴注意,所谓的农户科技需求疲软,并不是说农民不”需要藏着对科技服务的巨大潜在需求,只是在家庭责任制下,这种需求还是潜在的,没有转化为现实需求。
需求与供给又是一个互动的过程,需求旺盛则供给充足,需求疲软则供给不足。农村科技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供需“脱节”.我国目前农业科研、农技推广服务和农技需求等环节相互独立,农户对农业科技及技术服务的需求信息,难以得到有效的反馈,造成农技推广服务与农民的需求脱节。二是“缺位”、“虚位”严重。这又体现为:(1)农技推广投资严重不足,制约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近年来,我国虽然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投资力度,但无论与国内科技投入强度相比,还是与其他国家的农业科技投入强度相比,我国农业科技投资强度均显得偏低。我国农业科技投入强度不到美国的1/6,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5,只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投资平均强度的1/2左右〔6〕。(2)政府对农业科技投入不足,影响了农业科研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也影响了农业科技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到政府提供农业科技服务的能力。
对于如何摆脱上述农业科技服务面临的困境,有学者建议主要应该加大政府供给力度〔7〕。但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行,地方政府的财力来源大幅萎缩,基层财政面临困难境地,特别是近年来加大了地方政府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卫生服务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政府自由支配的财力,导致地方政府财力十分有限,从而影响了政府对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力度。当政府的供给已经不能满足农民对农业科技服务的需求时,他们便努力去寻求政府以外的解决之道。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科技服务提供的现实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了克服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现实弊端,越来越多的农民又自愿组织起来,开始了新型的合作,组成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当年率先自发“单干”、打破高度集权集体模式的安徽小岗村,如今也树起了专业合作社的旗帜。今天,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在提供农业科技服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什么原因促使农民选择合作组织的道路呢?
第一,合作经济制度的路径依赖。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户成为基本生产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弱小的农户,缺乏与其他社会群体进行平等对话的能力,在市场交易中难免处于劣势地位。一家一户条件下,要将农民组织起来,成本极其巨大,在没有合法性的情况下,农民自发组织活动还要冒巨大的政治风险。
但是,农民又需要有自己的组织,以便能够以其自身拥有的劳动、资本、产权等财富为主要依托,从事生产、销售、知识传播、技术创新等活动,对市场信号做出反应并进行独立决策。为此,农民进行制度选择时,往往会选择自己最为熟悉的、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而毛泽东所倡导并实施的合作化体制,无论是在政治资源的利用上,还是在人员的动员上,以及在组织资源储备上,都积累了良好的可供借鉴的经验,可以提供一个农民所信赖的、具有组织化、秩序化的渠道。
按照美国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的观点,人类社会的制度变迁存在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社会制度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惯性的力量会导致该体制沿着既定的方向不断得以自我强化,人们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轻易走不出去。因为沿着原有的体制路径和既定方向往前走,感觉轻车熟路,总比另辟蹊径要来得方便一些。就此而言,在中国有着深远影响的毛泽东农村合作化作为制度遗产,使得农民不可避免地对合作化制度的路径产生一定程度的依赖。
第二,良好文化资源的历史传承。
农业合作化作为制度遗产,不仅有其经济意义,而且还有其思想文化上的意义。农业合作化的观念自诞生之日起,就形成了特定的价值观和文化思想,特别是合作制中团结互助的精神,强化了人们对合作价值的认同。这种文化的历史传承会加深人们对原有价值理念的信任,促使他们选择合作化道路。毛泽东的合作化思想作为一种可以有效利用的社会文化资源,能够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降低相互交往的风险,加强人们之间的信任,便于达成一致的行动。这种社会资源既降低了交易成本,又促进了组织内部的信任。通常的情况是,在曾经具有良好合作化基础的地方,农户之间更加容易达成协调一致的行动。凡是能够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方,村民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比较融洽,他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度也往往比较高。反之,如果村民之间互相不信任,合作也就无从谈起,组建合作社更是不可能。
就农业科技服务而言,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跟农民利益相通,建立于农户信任基础上的合作社更大的价值,还在于容易达成农户个人利益与合作社利益的统一。一方面,合作社通过自身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优势,跟科研院所、政府、企业有着密切合作关系,可以成为农户科技服务的供给方;另一方面,合作社又是农民利益代言人,把农民的科技需求反映给科研院所、政府机构、企业等相关机构,成为农业科技服务的需求方,最终实现农户与合作社的互惠互利。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化组织的数量和活动领域不断扩大,从最初几个农户生产工具的联合,到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农民科技合作社等公共服务类组织的出现,不仅成为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科技服务的重要载体。
第三,自主选择的市场法则。
毛泽东倡导的农业合作化所富含的制度遗产和精神遗产,是今天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传承的,但是合作化在推进过程中曾经出现的问题更是需要避免的。
毛泽东在合作化的进程上,提出分三步走,即从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社的过渡形式,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且要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在互利基础上实现自愿,“凡是用命令主义去办事,都是错误的”.应该说,搞互助组、初级社时基本还是遵循农户自愿的原则的,但到了高级社、人民公社时,农户自愿的原则就被强迫所替代,结果在短短几年内全国就进入了人民公社,自愿性的合作制迅速演变成强迫性的集体制。非自愿是农业合作化后期的重大失误。
从自愿演变为强制的主要原因是混淆了合作制与集体制之间的区别。毛泽东认为,由于初级合作社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它的性质是半社会主义的,它的发展方向是“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即集体制。然而合作制并不等于集体制,“集体制不过是中国特殊国情下产生的一种畸形合作制”〔8〕。刘永佶在《中国经济矛盾论》中认为,合作制是劳动者以其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为根据,自愿联合形成长期稳定的经济组织的制度〔9〕。与合作制相比较,集体制是由国家政权以行政方式按行政区划自上而下建立,并非由劳动者本人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身份自愿参加〔10〕。集体制权力体系的特点是不承认农民个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农民个人的这两个所有权由集体代行。农民不但个人所有权丧失,分配上又实行平均主义,造成“搭便车”,偷懒现象泛滥,致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弊端丛生,最终导致非自愿集体制的衰败。
现在,只要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农民基于自愿而选择的合作道路,则是应该予以保护的,因为自愿选择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也符合现代国家尊重民众的选择权与自由权的特征。无论是小范围的合作,还是大规模的经营,自愿都是必须遵循的原则,即使政府“引导”农民走合作社道路,并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政府只能扮演“护航者”角色,而不能充当“绘图者”角色,否则就有重蹈非自愿集体制覆辙的危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出现问题,那么农业科技服务的提供便失去了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51.
〔2〕〔3〕〔4〕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361,188,182.
〔5〕张改清,张建杰。我国农户科技需求不足的深层次透析〔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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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季焜,胡瑞法。政府是农业科技投资的主体〔J〕。中国科技论坛,2000,(4)。
〔8〕张耀奇,孟艳春。毛泽东农业合作经济思想及其当代意义〔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7,(1)。
〔9〕〔10〕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26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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