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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超等:建立合作社名录 推进示范社建设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3-19  浏览:134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是规范合作社运行、提升合作社能力、促进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抓手。江苏、山东、福建、青海等省通过选取符合一定条件的合作社,建立合作社名录或目录,优先给予扶持,探索了一种有效开展示范社建设的方式,取得了提升合作社规范化程度、整合合作社扶持资源、强化政府指导服务职能等成效。

  出台专门法规文件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委托和安排列入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列入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通知》(苏农经[2010]2号),从工作程序、具体要求和指导服务等几个方面全面部署了合作社名录建设工作。《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录,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范、成员人数多、带动力强和生产国家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以及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目录范围,优先给予扶持。目录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通知》(闽农经管[2010]437号)从具体要求、工作程序和指导服务等几个方面对合作社名录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青海省《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青农经[2010]90号)指出“将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农牧民自己创办、发挥作用好的一批名副其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名录进行统一审核公布”,随后青海省《关于公布2010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名录的通知》(青农经[2011]3号)公布了全省320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纳入2010年全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名录。通过出台专门的法规和文件,江苏等省的合作社名录建设工作进入依法依规推进阶段,有力地推动了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明确进入名录条件

  总体来说, 进入名录的合作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登记,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在当地合作社中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典型性和示范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合作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其按要求规范完善,不达标准,不能列入名录。具体来说,各地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了相关审查重点,江苏省规定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进入名录:(1)依法登记;(2)建立了包括成员个人账户在内的财务制度;(3)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地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的承包地经营权出资额比例返还;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返还)。福建省做了同样的规定。青海省规定进入规范化建设名录的合作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四证”(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齐全;(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3)有成员证或成员账户;(4)有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提供统购或统销服务;(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主要制度上墙。

  规定具体工作程序

  一般来说,合作社名录建设采取逐级审核上报原则。首先是乡或县合作社主管部门要把名录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广泛告知辖区内的合作社,然后准备申报进入名录的合作社把其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借款及利率说明书、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成员名册等材料上报给乡或县合作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完后部分地方如江苏规定由县级农经部门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名录,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市农经部门备案,由市汇总报省。

  而福建则规定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专人进行审查,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报设区市农业局经管站审查,之后设区市农业局经管站根据建立名录要求审核、评定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合作社名录,并汇总上报省厅经管处,最后省厅经管处将各设区市上报的名录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列入名录,予以公布。

  建立扶持资源平台

  建立合作社名录, 目的就是选取部分优秀合作社,通过定期动态调整,形成一个资源平台或数据库,方便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资金有效选取最应该获得扶持的合作社。江苏等省一般都规定了进入名录的合作社优先获得政府扶持,其中江苏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和扶持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列入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加强指导服务工作

  合作社名录工作一般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在规定时间公布一次,并定期进行复审。各地一般要求要把建立名录作为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要摆上工作的突出位置;要严把审查关,不得徇私舞弊,真正做到把符合条件的合作社都列入名录、不符合条件的不列入名录,着力增强审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切实提高名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把编制名录与指导各类合作社规范发展结合起来,使编制和公布名录的过程成为指导和服务合作社的过程;要加强宣传建设名录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使更多的合作社通过进入名录提升自身的规范化程度和发展能力。

  (作者单位:李二超,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米君,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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