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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美、日:农业合作社概况及其产权安排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3-24  浏览:148

  [摘要]介绍了法国、美国、日本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概况、总体特点及产权安排特征,政府对这些农业合作社的扶持及合作社在农民生产、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并提出了这些国外合作社中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和建设的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产权安排;政府扶持 [中图分类号]D421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0598 (2008) 04 - 0055 - 03

  法国、美国、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悠久,各具特色,在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联结小生产和大市场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法国农业合作社

  1.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概况2006年,法国90%以上的农民约130万人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共有农业合作社3500个。他们的年营业额达1650亿欧元,收购了全国60%的农产品,占食品加工业产值的40%.25家乳品合作1的鲜奶。867个葡萄酒酿造合作社,生产了60%的餐用葡萄酒。

  2.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

  (1)专业化合作。法国的农业合作社的最大特点是每种合作社只提供单品种农产品或服务。

  (2)广泛覆盖着农业生产过程。法国农业合作社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形成了科学而严密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了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项服务。

  3.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产权安排

  (1)社员进入和退出。社员入社时一般要根据与合作社预期交易的农产品量缴纳股金,交易量增加时需要补交股金,减少时则维持不变。社员退社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如入社必须达到一定时间,否则退社要缴纳罚金等。

  (2)决策机制。无论是基层社还是其组成的联合社,都坚持一人一票的基本原则。法律允许合作社的根据社员与合作社权责的具体情况,给予附加表决权。

  (3)盈余分配。理事会成员可以根据参加会议的次数领取补贴,但不领取工资。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获得理事会决定的工资。股东的股金获得一定的利息,计入合作社成本。

  (4)投资原则。早期的法国农业合作社遵循以社员为中心的原则,只与社员进行交易,只有在合作社经营困难或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与非社员交易,但不能超过合作社经营额的20%,否则就享受不到政府的政策优惠并被吊销执照。

  4. 政府扶持

  (1)制定适合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法规。法国政府1943 年通过了《合作社法》, 1967 年制定了《合作社调整法》, 1972年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它将合作社原则作灵活变通处理。

  (2)税收支持。如果合作社只与会员有经营往来,免公司税并减半征收营业税。与非会员交易若不超过20% ,其交易单独核算,纳税,若超过,对合作社全部盈余征收公司税。

  (3)审计和监督。由财政部下属的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审察合作社与非会员交易的数额。

  二、美国新一代合作社

  1.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产生的背景新一代合作社是传统合作社因为内在的原因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时的新发展。北美的经济高度发达,为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提供了客观环境。

  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受到法国、丹麦等欧洲国家和中国等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增加的影响,北美农产品出口下降。

  美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业纵向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人们对食品健康和安全的要求提高,消费结构升级;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市场信息准确、快速的把握;政府对农业市场放松管制;农产品的需求量减少了,出现相对过剩,收入下降。

  2.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特征

  (1)经营产品单一和加工价值增值趋向。传统合作社通常只销售大宗产品,而新一代合作社主要通过对初级农产品的深加工,使其增值并拓展了产业链。

  (2)突破地域限制。新一代合作社经营单一的原材料农产品,加之可以通过优先股向非社员募集资金,因此,新一代合作社突破了地域限制。

  3.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产权安排

  (1)交易份额制和投资成员制。与传统合作社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不同,新一代合作社通过交易份额制和投资成员制,实现其“投资---利润”取向。合作社根据其加工能力,设计初级农产品的加工数量和希望筹集的资本总量,再将加工数量分为若干等量和特定质量的初级农产品份额并对应一定的资本量。农场主通过购买原料农产品的交易份额或交易权入社。

  由于社员购买交易额,单位交易额代表的资本量就是单位交易额的价格,因而是一种投资成员制。新一代合作社将30% - 50%的发起资本作为社员权益。年终,在合作社出售加工增值的全部农产品中扣除成本和费用后的利润,按交易额分配给社员。这样坚持了所有者和惠顾者统一的原则,又将会员权力和资本权力联结了起来。其余的股金,通过负债和发行优先股获得,优先股股东没有投票权,获得固定的股息。

  (2)封闭的社员资格和可转让的社员股份。

  传统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开放原则,而新一代合作社由于投入资金多,风险大,所以它成立时,挑选提交入社申请的农民。合作社成立后,社员不能退出,也不接纳新社员。

  社员的股份在得到理事会批准后可以转让,股份的交易价格根据合作社经营绩效的预期而变动。(3)稳定的股本金和较少的公共积累。由于交易份额可转让,未分配的公共积累可随股份交易价格变动而涨落, 新一代合作社一般不留公共积累。

  4. 美国政府扶持法律上,1922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将美国农民合作社从谢尔曼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财政、金融支持。美国政府拨款用于对新一代合作社成员的培训。

  三、日本农业协同组合

  1.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结构体系今天的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形成了世界罕见的庞大组织体系,它包括了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县级和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

  基层农业协同组合是直接与农民联系的市、町、村一级农协,它可以分为综合农业协同组合和专业农业协同组合。综合农业协同组合的业务包括多个农业生产部门,专业农业协同组合以某一特定业务为经营中心。

  县级农业协同联合会是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入股组成的,全国农业协同联合会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和县级联合会入股构成的, .它跨县的协调各县农业协同组合的经济活动,是全国农业协同组织的最高代表。

  2.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业务活动

  (1)指导生产。农业生产指导活动是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遇到问题,使农民通过科学生产,实现富裕。他们的依据是引导农业生产向单一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2)生产资料合作购买。农业协同组合通过大量购买可以大大降低生产资料价格,节约农民的生产成本。社员向基层农协预定商品,基层农协向县级订货,最后由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购销联合总会与厂家交涉,以争取价格折扣。

  (3)农产品销售。在日本,农协凭借拥有的庞大组织系统和保鲜、运输、信息网络等优势,将农民的农产品集中起来统一销售。

  (4)加工。为了更好地销售社员产品并提高附加值,农协通过委托加工、合作服务等经营方式,对社员的农产品进行加工,并推出具有本地特色的传统食品、健康食品。

  (5)信用合作。日本农协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较高的利率吸收农家存款,并以优惠条件向农民发放以中长期为主的贷款,最大限度的满足农民对资金的需求。

  3.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产权安排

  (1)成员资格的取得与退出。根据《农业协同组织法》,要成为农业协同组合的正式成员的人,必须是农民,要具备如下条件:拥有一亩半以上的耕地;每年有90天以上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或是从事农业经营的农事法人;三是拥有一头耕牛在农村社区拥有长期稳定的住所。对于不具备这些条件,但愿意参加农业协同组合活动的,可以成为“准成员”或“非正式成员”.

  (2)收益权。农协的分配区别于股份公司的很大特点是,把股金分红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综合农协限制不得超过7% ,联合会不得超过8%.其余的利润分配以基层农协为利,分别为25%的发展准备金、10%的积累金和45%根据社员交易额的返还金。还剩下13%的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4.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与日本政府的关系日本政府给予了农业协同组合大量的支持和帮助,而农协通过协助与指导农民的过程,保证了政府农业政策的贯彻与执行。如发放补助金、低息资金、粮食储备、减耕计划、农村保险、医疗等任务,大多通过农协来完成。

  四、对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启示

  (1)广泛吸收社员。通过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实现规模经济,壮大合作社的实力。

  (2)注意防止“搭便车”问题。通过设定入社条件,附加表决权等措施,可以防止新社员侵占老社员权益,小股东侵占大股东权益。

  (3)确保合作社资金充足稳定。适当的缴纳入社股金,可以增强合作社的运转资金。规定限制社员退出的条件,有助于维持合作社的稳定。

  (4)合理降低委托代理风险。可转让的交易权,不仅给了社员“用脚投票”的权利,还将对合作社经营状况的预期反映到交易价格上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期货的作用。

  (5)通过农产品加工,增加其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6)政府扶持合作社发展。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对农业合作社的扶持,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农民合作社在贯彻政府的农业政策,管理农村生产,农民生活方面又能发挥更好的作用。合作社和政府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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