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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开文:建立健全合作社分配制度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3-25  浏览:317

  本文分析的一个基本前提是: 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农民通过这种方式的自我组织化, 可以化解市场交易中的成本, 可以通过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是本文对合作社的基本看法, 合作社就是农民自己增加收入的组织。

  分配制度是合作社实现农民利益的重要途径, 是农民利益实现程度的重要表现, 因而也是合作社农民经济组织属性的突出体现, 这正是分配制度的重要性所在。分配制度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它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构件, 分配制度建设是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关键所在, 因为分配制度是合作社产权、合作社企业家的治理和治理机制等的体现和折射, 又是合作社发展的经济绩效的反映。分配制度的重要性与目前的研究现状相比,明显滞后和不相称, 说明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一、合作社分配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理论上讲,传统的合作社应该是一个微利的经济组织,其关键就是合作社的盈利,应该通过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社员。但是实际上,合作社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后来的蒙得拉贡合作原则、国际合作联盟的新原则、日本农协和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最新做法,都已经对合作社的分配作了大幅度调整,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利润返还了,股金分红和股息的支付都在合作社的收益分配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并且比重还在上升。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合作社,其分配制度也都不局限于利润返还,甚至可以说与生俱来就有股份合作社的属性,合作社一般都吸收社员的股金,并且从外部吸纳资金,这种股份合作制的新兴合作社,不仅应该实行利润返还,也应该通过股金分红的形式把红利分给社员和外部的入股者,合作社作为这些资金的经营主体或者委托代理人,也应该得到一部分利润。因为,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借助自己的规模经济优势、对交易费用的减少(相对于一家一户经营)、相对较充分的信息等,在代理经营的过程中,应该有所得,而不是免费服务;也不应在预留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分光吃净”.20 世纪90 年代关于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的大论战,就已经彰显了合作社的中国特色,同时也注定了后来分配制度的创新轨迹。到今天为止,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依然在这样的轨迹上前进,而没有回到单纯的利润返还中去。

  结合国外的经验和中国的具体实践,本文考察的合作社分配制度,主体是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规范地讲,一个完整的分配制度体系包括利润返还、股金分红、股息,以及预先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救济基金、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等公共积累。但公共积累因为比例较小等原因,不能成为研究的重点。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工资等属于成本范畴,不在研究之列。

  现实中,合作社的分配制度状况并不理想。根据我们对东部较发达省份某一地级市合作社的抽样调查,37 份针对合作社的调查问卷反映,社员从合作社得到的收益中,含有股金分红的仅有23 处,为60%强;其余1 4 处征收了社员的股金,却只付给社员股息。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合作社不对外宣传股份合作形式,但事实上却对社员征收了入股基金,对于这种股金的回报,仅仅是一点利息而已;另一种是股份合作形式的合作社,却依然只给入股者分配股金利息。在后来的追踪调查中发现,1 4 个合作社中仅仅7 个合作社实行了只付股息的做法,不像问卷中所显示的有1 4 处之多;其他7 处,则将股金应得红利、利润返还“捆绑”在了一起。这说明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很不规范,而调查地区是一个合作社发展较早、较好的典型地区,全国其他地区合作社分配制度不规范的问题肯定更加严重。

  此外不少合作社和社员不知道什么是股金分红、股息和利润返还,甚至合作社的领导和主管部门,也对此含糊不清。

  调查中还发现,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一般在1 000-5000 元不等,合作社返还给社员的利润则可能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利润返还的比例毫无规律可言。股金分红的比例在4%左右的也有,高达35%的也存在。股息一般以银行利息为基准浮动,但也是高低不等。

  分配方案中公益金、公积金、利润返还、股金分红、股息各自所占的比例,也是一种非正态分布,毫无规律可言。利润返还占总收益的比重,从0-73%不等,一般在30%-50%之间(1 9 处),但是8%-20%也占较大的比重(9 处)。股金分红的比重,则从0-55%都有,一般在20-40%之间(23 处)。有的地方还出现了股金分红比重超过利润返还的情况(1 2 处)。

  最近,我们又通过调查和对合作社领导、社员、有关管理部门人员的培训等途径,了解到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一般地区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有关情况。我们发现,许多合作社都存在着分配制度混乱的现象,对股金分红、股息、利润返还的比例随意制定,很不合理。比如有的合作社股金分红的比例占1 6%,利润返还占8%,当我们问到这个比例是怎么制定出来的?合作社领导和工作人员都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不少合作社并没有实行股金分红,却把付给社员股息当成是股金分红,并且这种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更有一些合作社根本就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社员参与合作社的交易,比如购买化肥等生产资料,将农产品交给合作社出售等,合作社只给社员较优惠的价格,除此之外社员一无所得。还有大量的合作社领导和社员不知道什么是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这些都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可见,合作社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按照严重程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分配制度有没有及怎样分配,全由合作 社领导人一人说了算;没有分配制度,只有价格优惠,却把价格优惠当成利润返还;利润返还只返还部分或者一种交易的利润,而不是包括社员参与的所有合作社的购买和出售等业务,存在克扣社员收益的现象;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捆绑在一起,不加区分,糊里糊涂地一次性分配,无标准、不规范;名义上实行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实际上股金分红只支付股息;实行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但不支付股息;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的比例混乱、不合理;实行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的分配,但是各种利益分配所占的比重随意制定,等等。

  可以说,合作社的发展不尽人意,分配制度的缺陷是原因之一。

  二、影响合作社分配制度的主要因素

  一个好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灵魂,既是社员努力工作的核心激励手段,也是合作社吸引非社员加入的关键制度安排,可以说,好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稳定、发展、壮大的关键。

  因此,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分配制度,事关合作社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迫切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制度设计。

  影响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因素主要有:

  1 、创建者没有足够的合作知识储备自从人民公社被否定,与人民公社有关的东西也都被打上了一些不祥的印记,或者从人们的记忆中淡出,或者被束之高阁。合作社由于与人民公社的密切关系,也自然在很长时间里远离人们的关注。当现实中需要合作社的时候,却缺乏起码的合作社知识以资参照和依靠,创建者也只能按照自己的“构想”去“建造”,所以人人都是首创者,造出的合作社自然是“千姿百态”.合作社如此,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就可想而知了。

  2、没有出台总揽全局的合作社法由于种种原因,从1 954 年就开始筹划的合作社法,今天仍然未能问世。这就使合作社的制度建设无章可依,无本可源。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从全局上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提升组织和社会的经济效率。但由于中国农村一无法律,二缺知识,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功能和效率自然也大打折扣。

  3、各种外部利益主体的影响合作社的产生成长过程中,还始终伴随着各种外部力量的作用。合作社是一个后起的经济组织,政府、企业(包括龙头企业、乡镇企业等)、社会团体等先行的组织,就构成了约束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环境。合作社自然要在耳濡目染的过程中,多多少少地吸收它们的做法,这就使合作社出现了一些衙门气,一些类似企业的做法等,这些都会影响合作社特殊的分配制度建立和运行,或者保持自己的特色。由于这些组织还与合作社有着这样那样的利益关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就会在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上直接施加自己的影响。产业化链条中的合作社,分配制度就很难完全排除龙头企业的影响。

  4、农民的穷、弱、乏状况穷是指农民的贫穷,弱是指弱小,乏是指知识能力的贫乏。这是中国大多数农民的突出特征。带有这种特征的农民,自然很难形成自己对分配制度的构想,从而很容易被某一强人或强势组织所左右;也很难对分配制度的实施进行有效的决策和监督。出现合作社的分配制度由领导决定的现象,原因并非仅仅是合作社制度不健全,还因为农民自身的状况,使他们容易被忽视。

  5、合作社制度是否健全制度经济学早已证明,制度具有外部性,也有聚集效应。

  也就是说,每一种制度安排都会影响其他的制度,也会受到其他制度的影响甚至制约。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自然也是合作社制度大家庭中的一员,一个完善的合作制度体系,自然会有利于分配制度的建立健全。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治理机制等,都直接影响着分配制度的状态和效果。不幸的是,合作社制度不健全的现象比比皆是。

  6、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关系到农民的知识水平和富裕程度、政府的民主化水平、合作社的发展水平等。所以我们发现,经济较发达地区,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就整体上较其他地区略好一些。

  三、建立健全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构想

  上述因素中,合作社法、农民的状况、经济发展的水平,都是我们一时无力解决的,这说明建立健全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决不能坐等,目前就有很多工作亟待展开。

  首先,要大力宣传推广合作社的有关知识。包括国际合作联盟1 995 年通过的合作原则、国外合作社的经验、国内以往合作社的经验教训等,尤其急需积极宣传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有关知识,要告诉农民:利润返还是社员参加合作社的购买和销售等活动后,根据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的大小,得到回馈的税后利润。社员就像顾客一样照顾了店家(合作社)的生意,这个店又不是别人的而是大家自己的,店家自然要把利润按照顾客的购买量大小返还给顾客,所以利润返还又叫惠顾返还。股金分红是社员因为入股,应该在税后利润中占有的份额,这是由于股金的缴纳而带来的利润(合作社亏损时则变成分担债务),或者说是因为股东身份带来的利润。股息是社员的股金投放到合作社中,应该像投入到金融机构一样获取的利息,与合作社的盈亏与否没有关系,是每年都应该支付给社员的收益。简单说,社员作为顾客(供应商和消费者)应该得到利润返还;作为投资者,应该得到股金分红和股息。利润返还不是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也绝不是仅仅支付股息。相信这些知识一定会减少合作社分配制度不理想、不规范的现象,也可以帮助农民逐步搭建起一个合理的分配制度框架。

  其次,尽量建立健全合作社的制度框架。为此,要制定一个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社员都同意的合作社章程,章程要尽可能详尽,对于分配制度的规定要清晰明白,要能够切实起到吸引社外农民参加合作社和激励社员的实效。要制定并规范合作社的产权制度,使之与分配制度相一致,起到制约规范分配制度的作用。要不断改进治理机制,使社员能够有效地监督管理自己的合作社,使治理机制能够保证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

  再次,摆正合作社的地位,处理好与各种经济组织的关系。即便是按照国际合作联盟的定义,合作社也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决不是一般的企业。合作社也不是政府的附庸,而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加入产业化链条,也不能一味地听从龙头企业的安排,而要始终站在农民的一边,积极争取农民的利益,要通过谈判等手段促使龙头企业向农民返还利润,并同自己的利益返还机制实现农民脱贫增收。只有保持农民的经济组织特色,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还有,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分配制度创新实践。最近,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逐步展开合作社的典型示范工作。建议在典型示范工作中把分配制度的建设作为重点内容,通过试点示范,使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建设尽快走上一个新台阶。!

  作者单位: 中国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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