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要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引导、帮助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成效显著:(1)促进了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合作社正在成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载体;(2)推进了农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合作社正在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3)提高了农民市场谈判地位,延伸了农业产业链条,合作社正在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4)培养了新型农民,促进了乡风和谐,合作社正在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支撑力量。
但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历史曲折,当前也存在不少问题,总体上仍处在初期阶段,还不能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1)发展不平衡。一些欠发达地区合作社发展水平明显偏低;(2)覆盖面较小。目前实有入社农户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5%左右;(3)规模普遍偏小。目前已注册的合作社已达40多万家,数量不少,但规模偏小、平均社员不足70人,服务层次低、带动能力弱;(4)运行不够规范。不少合作社有名无实,有的甚至偏离合作社的基本原则;(5)政府支持不足。一些地方政府雷声大雨点小,没有真正花力气扶持合作社发展;(6)政策法律滞后。现行有关合作社的政策法规(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多比较原则,难以适应发展需要;对合作社政策法规宣传不够,农民群众普遍缺乏合作社知识。
“十二五”期间,围绕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市场化、全球化进程,我国农业的组织化将进入一个快速推进和充满挑战的时期。其间,极为关键的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在量的发展基础上,有个质的飞跃。
总体而言,我国应该以推进农业专业化、规模化为主线,把农业组织化与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结构调整、农地制度改革、农业劳动力转移等方面有机结合,通过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的协同发展,着力构建“规模化家庭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和“专业农户+专业合作社+专业涉农企业+专业行业协会”的现代农业组织化体系。要形成上述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和现代农业组织化体系,当前尤其要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扶持力度,提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1、创新经营机制,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亟须创新经营机制,提高竞争能力,真正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一要积极拓展农民合作的领域和功能,把合作社的制度优势不断引入农业生产的各环节和农村发展的各领域中,带领农民创新创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死抱理论教条和法律条文,只要有利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进步,都可以允许合作社大胆探索;只要政策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都可以允许合作社自主尝试。
二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在经营规模、品牌提升、科技进步、市场影响、加工能力、商业潜力等方面创新经营机制。要争取在大多数优势产业、主导产业中培养出一些有规模、有品牌、有技术、有市场、有加工、有潜力,同时产权安排平衡、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联结社员紧密、带动农民强劲的大型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社。
三要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逐步从“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发展到“合作社+公司+农户”模式。
四要积极鼓励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探索专业合作与信用合作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五要积极鼓励合作社增强联合性,逐步建构多层次、多功能、覆盖大多数农民的、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六要积极探索专业合作与社区合作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把合作社作为改革和发展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途径。要鼓励基层农技站和基层供销社参与发展合作社,为其深化改革焕发生机,也为构建有效的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重要途径。要推动合作社在扶贫开发中发挥更大作用。
2、完善政策法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亟须规范内部管理,提升发展质量,真正符合“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
一要继续坚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色和宝贵经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色和经验大致为:(1)服务社员、面向市场;(2)民主管理、多元参与;(3)强调共赢、注重公平三个方面。这也是合作社进一步发展中应继续坚持的基本理念。同时,也要认真汲取国际合作社发展经验,注重研究其历史发展趋势。
二要在维护合作社生命力和活力的前提下,在符合法律基本要求和体现合作社基本思想两个层面上,加强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目前,关于合作社发展的规范性,议论颇多,也不乏责难。因此,一方面,要认识到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水平,不强求所有合作社的发展都很规范,不对合作社的发展进行过于刻板的规制。要使合作社发展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另一方面,要着重强调示范性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特别要加强对示范社的财政扶持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管和评估。
三要重视合作社(特别是示范性合作社)的内部组织建设,特别是治理结构和利益分配方面,正确处理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关系。包括合作社与家庭经营的关系、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工商企业的关系、合作社与涉农部门的关系、合作社与农村基层组织的关系等。
四要适时启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工作。可以先行开展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的调研工作,以使其更加适应新形势和新问题。同时,要大力推进各省区相关地方性立法进程,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具针对性、实用性的法规环境下发展壮大。
3、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势发展
亟须提高认识,把扶持合作社作为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建立配套的法规政策支持体系。
一要通过简化工商登记手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给予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等支持,吸引和鼓励更多农民组建和参与合作社。
二要集中一定财力,通过适当途径,着力打造各地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建立公共物流平台、公共营销平台、公共信息平台。
三要对合作社进入、参与现代商业业态,提供政策性扶持和补贴。
四要注重普及合作社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级政府应建立相关培训基地,或合作社教育学院,通过财政支持,分类分期分批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培养一大批有合作思想、懂合作社管理的领导干部、合作社负责人和社员骨干。同时,也要支持开展更为广泛、深入的合作社理论和应用研究。
五要采取切实措施,出台大学生到合作社创业的政策,鼓励和引导大学生进入、参与合作社。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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