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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展畜牧合作组织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3-29  浏览:90

  发展畜牧合作组织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关于山东省莱阳市畜牧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查和思考

  摘要:山东省莱阳市畜牧合作社的实践探索已有多年的历史,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但在合作社的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点主要表现为:覆盖范围广,形式多样化,运作较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思想认识不到位,规模小、带动能力弱,合作社运作有待进一步规范,缺乏专业人才,发展环境尚待进一步优化。结合对莱阳市畜牧合作社的调研结果,文章提出了积极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更多更好的畜牧合作社;加大对畜牧合作社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外部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完善运行机制,确保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等有利于畜牧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畜牧合作社;特点;作用;发展对策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山东省莱阳市从1995 年兴办第一个畜牧合作社---莱阳市河洛奶牛养殖销售服务合作社至今,畜牧合作社在莱阳的发展实践已有13 年的历史。2008年11 月,调查组深入莱阳市各畜牧合作社、各镇街和有关企业、村庄,采取走访和座谈等形式,对莱阳畜牧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1 莱阳市畜牧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点及发挥的作用

  据统计,目前莱阳市畜牧合作社共有26个,按养殖品种划分,养猪合作社7个、肉鸡合作社3个、奶牛合作社5个、肉牛合作社1个、养鸭合作社4个、养兔合作社2个、养鹅合作社1个、综合养殖合作社3个,股金总额1 308.79万元,入社社员6 146户。2008年1~11月,合作社共举办技术培训438次,培训群众2.5万人次,供应生产资料价值3.7亿元,为社员销售畜禽3 589万头(只),实现销售收入6亿元。

  1.1 畜牧合作社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覆盖范围广。目前,莱阳市畜牧合作社覆盖了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肉鸭、兔、鹅等养殖业。部分畜牧合作社,已由单纯的畜禽饲养向畜产品加工、销售以及生产技术服务领域跨进。

  2) 形式多样化。莱阳市畜牧合作社按照创办形式来分,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一是能人牵头型。例如,莱阳市生猪生产销售合作社就是由谭格庄镇一个生猪运销大户发起成立的,带动养猪场户达到860个。二是龙头企业依托型。例如,莱阳市春雪肉鸡养殖合作社,就是依托莱阳市肉鸡屠宰加工企业---春雪公司兴办的。三是基层组织创办型。例如,莱阳隆丰养殖合作社就是由迟家沟村委创办的。四是畜牧部门领办型。例如,河洛奶牛养殖销售服务合作社就是由河洛镇兽医站牵头,联合80 户奶牛养殖户于1995 年成立的。

  3) 运作较规范。目前,莱阳的26 个畜牧专业合作社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确立了办社宗旨,经全体成员讨论制定并通过了比较严谨的合作社章程。已有8 个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了经营实体地位。这些合作社按照章程在畜禽养殖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开展信息、技术、流通及生产资料购售等多方面服务。

  1.2 畜牧合作社发挥的作用从实践来看,畜牧合作社对莱阳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成效越来越明显。

  1) 增强了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了农民的增收。合作社有效地把农民联合起来,适应了市场农业的发展要求,在当前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的情况下,较好地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和办不好的事情,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大大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不仅有效解决了畜禽产品“销售难”的问题,而且由于对农户实行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增强了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降低了生产成本,从而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莱阳市众鑫獭兔养殖服务合作社准确把握市场行情,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引进优良品种,联系河北皮革企业建立销售渠道,与养殖户签订购销合同,以规模优势占据市场主动,获得规模效益,业务范围扩大到莱西、栖霞、海阳的10 多个乡镇、60 多个养殖户,2007年发展獭兔22.8 万只,取得经济效益189 万元。

  2) 进一步推动了畜牧业结构调整,加快了产业化发展步伐。畜牧合作社立足莱阳的资源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把农民组织起来,围绕主导产业从事产加销等经营活动,从而有效地促进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推进了畜牧业结构调整,促进畜牧业向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全市26 个畜牧合作社中,覆盖了70%的养殖户,入社社员达到6 146 户,带动发展了5 个专业乡镇、42 个专业村。2008 年1~10 月,畜牧合作社奶牛存栏1.8 万头,优质肉牛存栏3 000头,肉鸭出栏450 万只,肉鸡出栏1 800 万只,生猪出栏45 万头。

  3) 促进了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合作社通过科技示范、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推广新型畜牧兽医实用技术,提高了养殖场户的科学养殖水平;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和市场准入要求,对养殖户实行生产全过程跟踪服务,强化内部监管,严格按照标准化养殖规程生产,为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春雪肉鸡养殖合作社通过实施“企业+ 合作社成员”的发展模式,按照出口要求实施“五统一”管理模式,即合作社“统一供应鸡苗、统一供应兽药饲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宰杀加工、统一销售”,实行合同订购、订单养殖,完善了整个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大幅度提高了标准化养鸡水平,春雪公司成为中国肉禽行业首家通过欧盟GAP (农业良好操作规范)、欧盟BRC(全球食品标准)认证的企业,推动了肉鸡产品出口。目前,该合作社发展出口备案鸡场40个,2007 年出栏肉鸡850 万只,占公司总屠宰量的32.6%.

  4) 为稳定市场秩序,维护成员利益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合作社不仅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强化行业自律、避免不正当竞争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对于应对市场风险、稳定市场秩序、维护社员利益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2008 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河洛奶牛养殖销售合作社充分彰显了在奶业生产中的突出作用,表现出巨大的优越性。“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合作社对外向乳制品企业作出书面质量承诺,严格按合同办事;对内与社员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设立督查办公室,3 名专职监督员加强巡查,确保牛奶质量安全,赢得了乳制品企业的信赖。在许多乳制品企业大量减少鲜奶收购量的情况下,合作社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分析形势,果断决策,采取3 条措施加大鲜奶销售,共同抵御市场冲击,维护社员利益,有效稳定奶源供应。一是合作社奶站继续按合同足量收购社员鲜奶,滞销的鲜奶损失由合作社承担。二是立即根据事件发生前与乳制品企业签订的鲜奶供应合同,与乳制品企业交涉,依法维护社员利益,要求企业按合同足量收购鲜奶。三是合作社以自身财产作鲜奶质量担保,签订先收奶后定价协议,打消了乳制品企业顾虑。由于合作社行动迅速,措施得力,雀巢公司在事件发生后第3 天按原价全量恢复收奶,社员基本未受到损失。

  5) 为政府调控畜牧工作提供了抓手。一方面,合作社可以与政府对话,代表农民集中反映生产经营中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合作社,将宏观意图贯彻到农民的生产中,提高了政府调控畜牧工作的有效性。近几年,莱阳市通过兴办畜牧合作社,及时了解畜牧养殖现状及其发展要求,制定了畜牧业“双十一百”工程、“五个一”工程,确立畜牧业发展重点项目,大力倡导发展畜牧业养殖场、小区和大户,制定优惠措施,实行奖励政策,推动了畜牧业的发展。目前,全市养殖场区达到2 600 多个,其中,标准化养殖场达到477 个。

  2 莱阳市畜牧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多年来,通过有关部门的宣传引导,大多数干部群众对合作社有了一定认识,但仍有一部分干部群众对发展合作社持怀疑观望的态度。有的干部认为,发展合作社超越了目前生产力发展阶段,不切合实际,从而影响了参与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部分农民对合作经济存在误解,合作意识和诚信不强,缺乏联合闯市场的意识,有利则合,无利则散,阻碍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2.2 规模小,带动能力弱具有地区性行业影响力的合作社比例偏低,不少合作社尚处于合作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组织松散,对组织成员和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弱,一旦遇到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合作社就容易破产和瓦解,不利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莱阳市畜牧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先后有4 个合作社经不住市场考验而解散。

  2.3 部分合作社运作有待进一步规范部分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个别合作社成立后虽然挂着合作社的牌子,实际上并没有按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开展工作,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2.4 缺乏专业人才多数畜牧合作社由农民自发组成,虽然聘请了一部分专家和技术人员作为顾问,但合作社内部人员科技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畜牧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2.5 扶持力度不够,发展环境尚待进一步优化目前,莱阳市畜牧合作社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各级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性扶持。

  3 发展畜牧合作社的思路和对策

  畜牧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畜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从长远看,发展畜牧合作社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然选择。因此,要坚持“政府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的原则,重点在畜牧合作社的政策资金支持、规范引导及宣传培训等方面加大力度,推动畜牧合作社的健康发展[1].

  3.1 积极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明确国家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2].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辟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掌握发展合作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组织新闻媒体,围绕“建设和谐新农村”、“组织起来闯市场”、“增收致富靠合作”、“合作生产安全放心食品”、“干部群众畅谈合作社法”等专题,以领导访谈、专家点评、社长采访、农民社员共话等形式,从不同角度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先进合作社典型,增强农民群众依法办好畜牧合作社的信心和能力[3- 4].

  3.2 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更多更好的畜牧合作社采取政府推动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鼓励农民自办多种形式的合作社[5].政府在指导合作社的发展上,首先,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就是充分体现以农民为主体的思想,使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民管,就是让农民自主管理,减少行政干预,注重保护农民的创造性,放手让农民去探索、去发展;民受益,就是让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能真正得到实惠,不能只搞形式的合作。同时,要加强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发展观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充分体现。其次,要坚持多形式、多领域、多层次兴办。多形式,就是既可以兴办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也可以兴办中介服务型、科技服务型;既可以以股份合作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合作。多领域,就是既可以以养殖大户、购销大户、技术能人为主兴办,也可以以畜产品加工企业、基层供销社为主牵头组建。多层次,就是既可以以村、镇(乡)为范围兴办,也可以跨行政区域兴办,不受地域限制,促使畜牧合作社建设形成多部门推进、多主体参与、多类型组建、多层次发展的格局[6- 7].

  3.3 加大对畜牧合作社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外部发展环境目前,畜牧专业合作社还处在起步发展阶段,自身实力还不强,其发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扶持,需要各级部门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登记、税收、信贷、资金等方面进行扶持[8].

  在登记上,要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降低注册资金“门槛”,为合作社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陕西、浙江的做法,凡畜牧专业合作社,经县畜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信贷服务上,农村金融部门要增加信贷规模,减少审批环节,推行信用贷款制度;同时,鼓励支持畜产品加工企业连同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业信贷担保资金,解决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在这方面可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参照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政策,对合作社给予信贷倾斜。在税费方面,要按照2008 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范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 项税负。对专业合作社兴办的公共事业及建设公共设施,分不同层次相应减免有关税费。在资金扶持上,要调整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向,逐步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支农资金重点转向扶持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和畜产品市场营销活动[9].在信息服务方面,要拓展农村财务管理网络服务功能,由电算化逐步走向信息化;探讨与农业信息网的连接问题,加快向专业合作社延伸,建立专业合作社网页和定期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构建畜牧合作社获取市场信息的快速通道。

  3.4 进一步规范、完善运行机制,确保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尊重相关经营主体意愿的基础上,因势利导,从细节入手,强化具体制度建设,围绕“设立登记、股份设置、制度建设、民主管理、财务核算、盈余分配、统一服务、经营绩效”等内容,对现有合作社进行规范,力求实现“产权明晰化、管理民主化、财务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经营效益化”的目标,真正发挥合作社在畜牧业生产中的牵头组织作用,使其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组织者和推动者。针对畜牧合作社的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办法,对各类畜牧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10].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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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钱智. 提高认识加大宣传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J].农村经营管理,2007(9):13- 14

  [3] 覃学强.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J].改革与战略,2007(9):82- 86

  [4] 宋刚,马俊驹.农业专业合作社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J].浙江社会科学,2007(5):59- 65

  [5] 侯百枝,于新峰.对洛阳市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思考[J]. 农业科技管理,2008(5):67- 69

  [6] 王辉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现状及问题分析[J].农业科技管理,2006(4):11- 13

  [7] 冯国石.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思考[J].乡镇经济,2007(12):61- 63

  [8] 韩淑明. 山东省潍坊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状况考察[J].中国农村经济,2007(8):56- 63

  [9] 熊吉陵.基于合作制组织的农产品营销渠道[J].管理现代化,2007(6):45- 47

  [10] 张开华,张清林.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困惑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7(5):62-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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