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 公司+ 农户" 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形式, 在市场化及国际化下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 企业与农户之间缺乏利益联结的载体, 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 难以分享到农产品产后环节的利益。因此,现阶段必须创新农业经营体制, 而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关键在于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此要深刻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加快合作经济的立法并且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
[关键词] 农业经营体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曾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 改革开放后,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使农村经济得到长足发展, 但从总体上看, 我国农业经营的小农经济状况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 我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方式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 近年来,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 我国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实现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方面, 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上世纪90年代初, 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推进农业再上新台阶、实现二次飞跃的一个新概念提出后, 受到了普遍欢迎。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将农业生产向流通、加工环节及综合服务等领域延伸, 形成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供应以及提供市场信息等一体化的农村经营体制。一些涉农企业为了寻求新的增长点, 纷纷把经营触角伸向农业, 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这对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序,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2002年9月24日《农民日报》报道: 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发展到6. 6万个, 带动农户达5900万户, 平均每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增收900元。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的产业化经营组织为2.7万个, 占41%.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龙头企业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这种“公司+农户” 的龙头企业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暴露出很多局限性。首先, 龙头企业扩大带动范围难度较大, 大多数龙头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以本地农户为主, 数量有限, 范围不大, 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松散的和不稳定的关系, 并没有带来农户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其次,企业与农户缺乏利益联结的载体, 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 难以分享到农产品产后环节的利益;最后, 同类龙头企业经营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二是农村新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上世纪80 年代以来, 我国农村出现了一批带有合作社性质的专业协会, 最初成立的专业协会, 多侧重于科技的推广、研制和开发, 后来陆续出现了涉及流通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 它有效地解决了"龙头"企业与农民结合方式的机制问题, 使两者结合得更紧密, 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规模狭小、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 以崭新的形式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 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维护了农民的利益。新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 将农村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劳动力、人才等生产要素聚集于一体, 按市场要求进行优化组织, 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推广实用技术, 有利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拓展新的生产领域, 形成新的增长点, 发展农村新的生产力。但是这些新兴的合作经济组织大多存在着规模较小、实力不强、运作不规范、运行质量较差和不够稳定等问题。
目前, 全国有140多万个各类新兴的合作经济组织, 真正运作规范的大约在10%以内。三是改造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 即希望通过深化改革, 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解决农业生产发展与市场对接的问题。但是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要求相比, 仍有很大差距。
针对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的深刻变化, 我们必须正视现行农村经营体制的某些不适应性, 进一步创新农村经营体制。而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关键在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组织是联结政府和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纽带, 代表农民的利益, 是农民闯市场的信息提供者、农业科技的推广者, 也是提高农民组织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主要途径。
首先, 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利益的最佳保护者。“ 三农 ”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 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 所有的经济主体都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农民也不例外。而农民作为社会弱小力量的典型代表, 如果单独从事专业生产, 走向市场, 参与竞争, 则很难在竞争中生存。而农民组织起来以整体实力进入市场, 既保护了自身利益, 抵御市场风险, 还可以分享工商利润。
通过联合, 不仅把农业产业链延伸到了产前、产后多部门,而且还为众多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业生产者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另外, 农民还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获得各种市场信息, 根据市场需求, 调整自己的生产, 这无疑会提高农民的收入。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组织, 代表的是农民的利益, 是从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的组织。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性的组织, 如各种形式的龙头企业由于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需要, 加工和销售后的利润是不会返还给农民的。
其次, 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2000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就是确立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是具体落实“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 ”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农户分散经营, 规模狭小, 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只有通过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实现, 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同时也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迫使每个农民必须走向市场, 而单个农民走向市场的风险大、成本高, 不利于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 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把单个的农民组织起来参与市场竞争则能够扩大企业的规模。
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产业化的组织载体, 通过创办龙头企业或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为农副产品进入市场创造了条件。从近几年成立的众多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来看, 它是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体现, 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一种可行性的经济组织, 它能够使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接轨, 使农民尽快走向市场, 加快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 进而促使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途径, 但是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第一, 缺乏合作经济理论知识。长期以来, 我国对于合作经济理论的研究一直非常滞后, 对于国外成功的经验也没有认真地加以总结和借鉴, 致使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缺乏有力的理论指导。第二, 对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我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性问题认识远远不够, 因而导致了宏观上存在着许多阻碍合作经济发展的因素。另外, 由于我国建国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曾侵犯了农民的利益, 伤害了农民的感情, 因而大多数农民不相信合作经济组织, 认识不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农民的重要性, 这些问题使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第三, 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滞后, 尽管理论界一直在呼吁尽快制定一部《合作经济法》, 但是有关合作经济的法律却始终没有出台, 使合作社长期处于无具体法律保护的状态, 结果使合作社的正当权益及其经营活动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实际运行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如登记、税收、贷款等, 从而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健康发展。第四, 农民的文化教育程度低, 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主要由农民来进行经营管理, 但目前我国农民的文化教育程度偏低, 难以满足合作经济组织的需要, 培养善于经营管理的能人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为此, 要积极采取各项措施, 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
首先, 要深刻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目前,“三农”问题严重地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农村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重构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的组织基础, 带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促进农业跨世纪发展的高度, 充分认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学习、研究合作经济的理论及实践, 提高指导工作水平。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的发展途径, 支持群众多样化的创造, 不求全责备。正确处理发展与规划的关系。坚持合作制的国际一般公认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 防止行政包办, 创造一个发展合作经济的良好氛围。此外, 要正确认识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出发点:
必须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旨在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 必须坚持为农民社员服务的办社宗旨, 牢固树立为社员服务的观念, 真正把农民社员服务放在首位; 必须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 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农民社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等综合性的社会化服务, 让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进入市场, 并将其纳入到农业现代化的轨道。
其次, 加快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马克思主义认为, 一定国家的法律是一定国家管理意志的体现。合作社法实质上是国家对合作社管理意志和规范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 既代表国家管理意志, 又必须反映和维护被管理者的利益和愿望。在当今世界上, 凡是有合作社的国家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和示范章程予以规范。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 合作社无法运作的不良后果皆由政府行为给弥补、掩盖和承担了。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今天,合作社的?? 无法 直接影响着我国合作经济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和组织建立无法可依; 合作社职工的安置和身份确认无法确定; 合作社社员的权益及其社有资产无法保障; 在某些政策待遇上, 合作社既不能享受国营企业待遇, 又不能享受乡镇企业待遇, 连私营企业享 受的政策也难惠及, 等等。因此, 应尽快进行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通过立法把合作经济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管理; 扶持和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 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 加强政策支持, 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政府通过制定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来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农村使用经济组织从事农产品营销和初加工, 要依照税法减免有关税收。通过优先安排财政贴息、农业政策性贷款等方式帮助融通资金、解决发展资金困难, 支持合作组织对农业科技的投入, 实行财政配套补贴。要优先安排合作组织用地, 用水用电价格按农业用途计收。参照国际惯例, 合作组织要建立上下工作指导机构, 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财力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单独或优先立项, 以加大扶持力度。
第四, 开发农村人力资源, 增加农民的人力资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需要由农民来进行经营管理, 而我国农民目前的文化教育程度使得农民很难担此重任。目前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 而且近9亿的农村人口整体素质比较低, 我国上亿的文盲人数基本上集中在农村,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也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 但在市场化的冲击下, 再加上农民的负担沉重和有限教育资源的城市倾斜, 相当一部分农村小孩读完初中甚至不上初中就出去打工, 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村小孩辍学率相当高, 有的根本没有上过学, 形成了新一代的文盲。因此, 当前要尽快进行教育体制改革, 开发农村人力资源, 增加农民的人力资本。首先, 要改变农村的教育投资体制, 使义务教育成为政府的义务, 考虑到目前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 应首先在农村实行免费教育, 并相应地改革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 把农村教育的费用列为县级政府财政预算支出的范围。其次, 要从办大教育入手, 转变教育思想, 要强化农村教育必须发挥好育人和服务双重功能, 积极探索教育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推动教育直接参与当地的经济发展, 走出一条科技兴农的新路子。继续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 提高学生的升学率; 大力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 加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比重, 扩大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 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职业培训体系, 为农村经济建设培养适用人才。
第五, 注意分类指导, 注重典型示范。要坚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因为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管理水平等内外部条件都不一样, 城乡居民的需求也不同,所以我们从来不主张搞“一刀切”,搞一种模式。要分类指导, 根据各自的实际, 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自己改革与发展的道路。我们在召开全国会议的时候, 每次都要有典型经验交流, 目的就是开阔大家的思路, 让大家有更多的参考和选择的东西。另外, 要时刻有忧患意识, 用发展的眼光、变化的观点看问题, 任何一个改革措施都不是“终身制” 的, 合作社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变自己, 就是合作制的原则也是不断发展的, 这是国际合作社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 只有求变, 不断适应变化了的外部环境, 才有最强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 1] 朱若峰,夏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概念[M ] . 北京: 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 2000.
[ 2] 邵峰.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 J]. 农业经济问题,2003( 9).
[ 3] 我国农业制度变革的根源与思路, http: / /www. wx ny .j topsz. com, 2002- 09- 23.
[ 4] 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积极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 http: / /www. jncoop. com, 2003- 04- 20.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杭州顺利召开08-23
-
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山东调研07-27
-
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2007-2016)07-23
-
2017年值得推荐阅读的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3
-
“中国农村改革40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第六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更新】04-03
-
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教授带队赴晋调研08-06
-
第五届“中国合作社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山东泰安顺利召开07-27
-
第五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通知07-08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中心主办“合作社法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陕西顺利召开11-30
-
2015年最值得推荐阅读的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论著07-27
-
徐旭初教授为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班授课07-08
-
黄祖辉教授等撰写的决策报告获中央领导重要批示07-02
-
黄祖辉教授做客宿州大讲堂 阐述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发展路径06-20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CCFC)设立浙江分中心06-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流程及相关材料08-05
-
徐旭初: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问题02-01
-
马文杰:农民合作社解析12-09
-
沈卫彬:农业合作社生产标准控制与质量分级12-17
-
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十年(2011-2020)蓝图”计划草案[英文]11-05
-
美国农业部:合作社是什么?以及成员、理事、经理和雇员的角色10-12
-
Baqui Khalily: Capacity Building for Cooperatives08-22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08-09
-
王景新:中国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趋势、问题与政策07-28
-
范金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07-20
-
Gall & Schroder: Agricultural Producer Cooperatives as Strategic Alliances07-12
-
霍学喜: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及服务模式06-22
-
农业部: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方式06-12
-
王征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与对策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