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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4-02  浏览:148

  2002年5月,越共中央九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继续革新、发展和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决议》,标志着越南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政府加大了对合作社发展扶持力度。

  一是干部人事扶持政策。各地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订吸引管理干部和科技干部的政策,制订培养干部的计划,自行决定干部工资待遇。增派到合作社一段时间的管理和科技干部,除了原工资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由国家银行支付外,还可享受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效益相挂钩的津贴。

  二是土地扶持政策。鼓励农户并创造条件进行土地使用的流转合并,按国家政策把土地合并起来,发展商品生产,扩大经营规模。国家免费向农业合作社提供土地并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供合作社修建住房和建立生产基地。非农业合作社也可以长期租用土地,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减少土地租金并可以多次续租。由合作社投资开垦、修整的土地,当国家转为采用出租制度时,需将合作社已向土地投入的资金归还给合作社。

  三是财政信用扶持政策。处理1996年以前农业合作社的呆帐,将旧式合作社的财产、国家交给合作社使用的财产交给现存的合作社,作为合作社不可分割的资产。合作社可以使用免税土地到2010年。对刚转为或新成立的农、林、盐业合作社,在一定的时间里,免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生产实行产前、产后扶持政策,鼓励社员以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等方式进行投资,以增加合作社的经营资本,并且所有的投资都要对社员公开。合作社属于企业性质,可与其他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具有同等的贷款权利,并享受简化的贷款手续。合作社还可以用贷款得来的财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用有信誉担保或有效益的生产经营项目为担保进行贷款。建立集体经济的互助发展基金和信用担保基金。

  四是科技扶持政策。国家帮助集体经济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通过助农、助林、助渔和助工等活动,在种子、生化、保管、加工、通信等方面给予扶持。集中投资以提高科研院校的科研能力,鼓励他们与合作社合作或将成果转让给合作社和农户。鼓励合作社在农村建立加工基地,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进行技术改良。 五是市场扶持政策。各地行业协会与合作社联盟积极配合,为农户、合作组和合作社提供信息支持,组织产品宣传和推荐活动,帮助开拓市场。通过合作社,使农、林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各企业与合作社积极配合供应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并收购大宗农产品。鼓励从事原料生产的合作社和农户购买企业的股份成为股东。 六是发展基础设施的投资扶持政策。国家投资建设交通、电力和水利等基础设施,按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发展商品生产,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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