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 发展新型的真正代表农民利益、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的合作经济组织, 不仅要总结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原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与教训, 而且要吸取和借鉴广大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亚太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因为, 在发展农业合作社方面, 亚太各国面临着许多共同的问题, 亚太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改革更具有借鉴意义。
(一) 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调控必须适度, 不应过分干预其内部事务, 而应给以更多的指导和支持。在亚太许多国家里, 有相当一部分农业合作社是通过政府的干预或支持建立起来的, 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 政府往往对合作社干预、控制过多, 又影响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1987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一份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合作社的发展和成功的基本障碍, 是合作社过分依赖于政府, 而政府对合作社又控制得过多, 对合作社事务干预过多, 合作社缺乏内部发展的动力。”
印度政府认为, 合作社是由政府发起和组织的, 并且已经向合作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政府必须保护这些资金的安全, 必须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在这种思想指导下, 政府过多地干预了合作社的内部管理, 剥夺了合作社成员的民主权利, 疏远了合作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泰国的合作社运动也是由政府发起的, 并且一直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活动。但是, 泰国现在认识到, 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和干预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不可干预过多。泰国合作社促进局在近期一项研究中指出, 对于39% 的经营状况非常好的合作社, 政府的作用只限于指导和协调方面; 对于41% 的经营状况一般的合作社, 仍然需要政府的指导和资金支持; 20% 的经营状况很差的合作社需要政府更多的支持、关注和监督。在今后一定时期内, 合作社应逐步成为自己保护自己、自我发展、自立能力增强的经济组织。菲律宾在分析影响农业合作社成功的因素时指出, 虽然政府可以指导和约束合作社的发展, 使合作社在某一框架内运行; 但是, 政府不要干涉合作社内部的事情, 要让合作社根据自身的条件决定自己的发展道路。政府只需监督合作社是否违反合作社法以及政府颁布的有关规章和规定。我国政府过去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也控制、干预过多, 走过许多弯路;现在也认识到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是合作社内部的事情, 政府不应干预。
(二) 合作社的成功,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管理、尤其是领导者的素质, 因此, 必须加强合作社的培训和教育。亚太国家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证明, 领导者的素质是合作社成功的关键, 对管理者的培训和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对整个合作社运动的发展至关重要。在马来西亚, 根据以往的经验,政府认识到训练有素的董事会成员可以更好地指导合作社的发展, 高水平的合作社都有自己的素质很高的领导者。因此, 马来西亚建立了一个合作社学院和几所地区合作社培训中心, 培训合作社成员和管理人员,向他们传授合作思想、合作技巧和有关的农业技术知识。菲律宾政府认为, 有效的管理是农业合作社成功的必要条件; 相反, 很多农业合作社的失败都是由于不胜任的或不忠实的合作社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失误造成的。为解决合作社的内部管理问题, 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吸引本社区内受过良好教育的农民加入合作社, 发挥他们管理水平高的优势为合作社服务。二是实施管理培训项目, 包括建立管理培训中心, 请高水平的合作社经理向未来的合作社管理人员授课; 编写合作社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送在岗的合作社经理到培训中心接受培训。目前, 菲律宾的大学、学院、宗教组织、私人机构、合作社协会和联盟都参与了对董事会成员、管理人员和合作社成员的培训工作。在一些成功的合作社内部也成立了合作社教育委员会, 建立了合作社教育和培训基金。菲律宾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 合作社纯收入的10% 必须用于合作社教育事业。泰国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由合作社促进局和合作社联盟承担, 政府每年为其提供专项金。同时, 泰国重视向公众广泛传播合作社原则和实践活动。1978 年, 泰国教育部规定, 合作社是小学的必修课程, 在中学和大学是自选课程。孟加拉国认为合作社领导者在合作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作管理委员会必须由素质相对较高的人来领导, 他必须忠实于合作社。因此, 必须定期对合作社领导者、成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因为合作社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社领导者、成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印度在分析影响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不利因素时指出, 在管理上, 合作社缺乏训练有素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 使合作社的经营效率低下, 制约了印度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三) 合作社的发展, 需要有合作社法的规范和保护。良好的法律环境, 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多数亚太国家在发展农业合作社过程中, 都制定并颁布了相应的合作社法, 从而使合作社运动走上了规范、法治的轨道。印度政府于1904 年颁布了信贷合作社法, 来推动建立合作社, 以便让农业生产者获得低息贷款, 摆脱高利贷的剥削。1912 年又颁布了合作社法, 把合作社范围扩展到非信贷合作社领域, 允许发展其它方面的合作社, 并建立了联帮合作社总社。孟加拉国早在1904 年就曾通过了一部合作社信贷法案, 成立了以村为单位的农业信贷合作社; 1912 年又颁布了合作社法案。泰国1928 年颁布第一个合作社法, 以规范信贷合作社的发展; 1934 年又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改, 允许组织其他类型的合作社。菲律宾1915 年通过了农村信贷协会法, 允许组织农村信贷协会。
1927 年, 议会通过了销售合作社法,允许组织销售合作社。1973 年菲律宾总统颁布第175 号总统令, 明确了农业合作社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990 年3 月10 日, 总统令提交议会讨论后通过, 以法律形式正式颁布。
尼泊尔现行的合作社法是1992 年颁布的, 它更明确地规范了政府在发展农业合作社方面的作用, 保证了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日本于1900 年颁布了亚洲的第一部合作经济法--《产业组合法》, 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1947 年, 日本通过了《农业协同组合法》, 促进了“农协”的建立与发展。1961 年3 月, 政府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对全国各地的“农协”基层组织进行了大规模的合并和调整。
(四) 农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服务, 但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 则影响着农业合作社水平的高低; 在发展趋势上, 均由单项服务逐渐走向综合服务。在马来西亚,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越来越大。这种影响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程度、合作社领导者监督和管理合作社的能力、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水平以及合作社外部对合作社支持的大小等。但从成员的角度来看, 最重要的是合作社帮助其成员扩大农业生产、增加收入并向他们提供服务。农业合作社向其成员提供服务的方式是影响马来西亚农业合作社发展一个基本的内部因素。总的来说, 低水平的农业合作社只强调对成员提供某一单项的特殊服务, 如生产资料的供应或信贷的提供, 这些服务往往与农业经营所需要的其他服务相脱节; 而几乎所有高水平的农业合作社都向其成员提供综合服务, 包括土地开发所需要的拖拉机、根据计划提供生产投入、日常监督、信贷服务、机械收割和运输、销售网络, 这些系列化服务可以满足成员的多种需要,使成员获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 同时还加强了组织发展, 扩大了合作社的影响。菲律宾认为, 向成员和社区提供服务的能力是决定合作社水平高低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 一个高水平的合作社可以提供其成员所需要的各种服务。该国1990 年正式颁布的合作社法规定, 在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当中, 政府提倡并大力支持组建多功能(综合) 的农业合作社。到1993 年6月, 菲律宾已有16788 个多功能的农业合作社, 占合作社总数的69%.印度农业合作社是由于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紧张而产生的, 即从信贷合作社开始。目前, 农业合作社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 正在试图参与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亚太其他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多数也是先从信贷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起步, 然后逐渐扩大合作的领域, 发展综合性的农业合作社, 如日本的“农协”, 更是以经营流通业务为主的综合性的合作社。
作者单位: 东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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