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论述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经济领域的自主性增长、农村社会自组织空间的扩展,以及“乡政”与“村治”关系的重构,从而得出自主性是农村社会发展的路径这一结论。
中国传统的农村社区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远离国家权力系统的自治性社会生活共同体。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培育起了一个“总体性社会”体制。在这种社会中,国家力量渗透到了农村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成功地把农民组织到了人民公社的行政网络中,一种行政对农村社会整合的模式形成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以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改变为起点的改革,迅速深入到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使中国农村走向了利益分化与整合的过程。理论界关于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主要集中在2个领域:一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研究。多数学者以制度及制度变迁理论为视角,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建立了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是关于乡政村治的研究。学者们认为“乡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行政性和集权性,是国家基层政权所在;“村治”则以村民意愿为后盾,具有自治性和民主性,由村民自己处理基层社会事务[1]。“乡政村治”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国家政权为了解决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政治制度短缺和滞后而产生的乡村失序问题,是适应经济制度变化而对农村政治制度的重建。纵观农村经济、政治领域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到,自主性是30多年来农村社会变化的核心概念。自主性改革的路径趋向满足了农村各方的利益期求,规约着农民的价值取向,改变了他们的生活方式,为农村社会的发育和生产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推动着农村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笔者从自主性视角透视了农村社会曲折但总体上一直向前发展的历程,探讨中国农村社会自主性生产的路径。
1.农村经济领域的自主性增长
改革初期,为了恢复和发展被“文革”严重破坏的经济,国家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力是分权,价值取向是经济民主。1978年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预备会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着重强调和分析了经济民主,“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现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应该让地方和企业、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2]。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公报中明确指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帐目公开”。1979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更进一步强调,“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或侵犯它的利益”[3]。1980年9月14日至22日,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并在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党在农村实行任何一种政策,开展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照顾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3]。然而在放权分权的指导思想下,包产到户的发展并不一帆风顺,中央文件多次强调“不许包产到户”。1978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1980年9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指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直至1983年1月的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文件才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性质和地位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由此,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在全国各地农村迅速推广开来。
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其实是农村非集体化的过程。从内容上看,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从具体形式看,包干到户即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后,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包产到户即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交给了农民家庭,农民获得了农产品的自主处置权,也就在生产上摆脱了对村集体的依从。
传统集体经济一统天下的垄断格局衰微后,农户拥有了重建私有财产权,农户私有经济活动空间的不断拓展刺激着农村经济领域的自主性增长。而且,市场经济又释放出蕴藏在农民心中但被人民公社的“割资本主义尾巴”制度所遮蔽和窒息的活力,农民获得了更大的自由权利,他们可以通过自由的副业、非农产品生产以及进城打工等挣得货币资本。这一时期涌现出的“万元户”、农民企业家、“民工潮”和“打工族”就是农村经济领域自主性增长的呈现。
2.农村社会自组织空间的扩展
学界和政府关于村民自治的起源基本已达成共识。一般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兴起后,中国农村公共权力缺位、农村社会急剧分化以及农民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展是村民自治产生的最深刻根源。确实,从历史发展的逻辑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已经将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重合在一起的体制完全分解,农民首先不再依赖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经济组织而生存,他们已经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这样,经济自主权的下移使原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而趋于瓦解。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扩展了农民自主活动的空间,培育了农民脱离集体管理的自由意识,激发了他们不再受制约的私人行为。而且,由于缺乏正确引导,农村集体经济丧失殆尽,集体财产被哄抢一空,公共设施也因无人管理而荒废。原来作为公社驻自然村工作单位的生产队组织,日益陷入瘫痪和半瘫痪状态,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却无法及时地转变角色,无力承担新时期农村公共职能。中国农村政治权力及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由于旧体制的瓦解和新体制的“缺位”而出现了“真空”。也就是说行政权力对农民经济活动的支配权锐减,造成了行政权在农村的丧失,行政村和农民成为游离于行政权的单位,由此导致农村社会陷入了无序的、混乱的状态。1981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已觉察到这种情况:“最近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长”[5]。这说明现有的乡村治理体制已经无法应对经济民主化,国家需要寻找一种新的治理机制,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组织。其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农村经济领域的重要变革,它对农村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冲击也是巨大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随着借助于指令性计划经营农业生产的经济功能丧失,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也就失去了权威的基础,变得无法容纳新兴的社会力量,无法协调和统帅社会,原来那种准军事化管理体制也自行解体,农村社会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乡政村治力图重新划定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农村基层政府与农村基层自治的权力边界,从而为乡村社会的自我组织和管理提供一定的社会与政治空间,也为农民的经济自主和政治民主提供制度与组织框架。实际上,乡政村治更强调组织的行政职能。最初,国家强调的是乡(镇)政权建设,1986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基层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组织,一系列的工作都要通过基层政权才能完成”,必须把基层政权建设成为“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事务的有活力、有权威、高效能的一级政权”[6]。对于村民自治并不过多关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编的《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文献的时间是从1978年12月13日到1992年3月20日)总共93篇文献中。谈到村民自治或村委会建设的只有8处,而且只有1处即1990年8月10日的《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要‘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把村民自治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联系起来。但即便就在这唯一的1处,重点仍然是如何恢复和强化行政管理,特别是如何加强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7]。即使到了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后,村民自治仍然必须不遗余力的协助乡政府执行诸如收缴农业税费、人口控制、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义务兵役等行政工作,甚至这些行政任务成为乡政府考评村委会班子的依据。当自治组织执行或落实政府下达的目标和任务时自然就派生出了行政职责,而履行行政职责又必然产生行政功能。
因此,改革后的农村基层治理体制由“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政经分开的“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这种治理方式赋予了村庄的财产支配权,村级组织可以支配村落范围内的山林、土地、水源以及在集体化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积累下来的集体经济。而且《村组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是,国家“放权”于乡村社会的指导思想与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目标之间形成了内在的紧张关系,直接强化这种内在紧张关系的“推手”即为村民自治的“行政化”,在长达30年的乡村社会发展进程中,乡政村治“行政化”倾向的强弱一直影响着乡村治理变量。
3.“乡政”与“村治”关系的重构
在30多年的乡村社会发展进程中,乡村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始终处于循序渐进的增量之中,农民的经济活动更加自由,活动的内容不仅从农业产业进入到工业产业、商业圈中,活动的范围不仅超越了乡域的空间,而且渗透进了城市的各个领域,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之一。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村民自治在广大农村地区顺利推进,蓬勃发展。村民自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成效显着。而且,农民参政议政的水平、规模和层次节节攀升,甚至农民工作为人大代表的身份引人注目。但是,民主国家建构任务尚未完成,“控制”与“放权”的两难境地使乡村社会始终处于政治博弈的泥潭之中。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使农户与国家之间的义务和责任更为明确,农户只要向国家按时按量的交售统购粮、农业税,并且遵守国家的政策,就可以在生产和分配环节中自由的支配自己的经济行为。也就是说农民在经济活动中拥有政府和其他组织不得干涉的独立空间。经济民主起初只是限于农业生产之中,但是一旦国家完全放开农民自由经济活动的阀门,而且不断出台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甚至以指标的形式拖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时,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而且爆发的“民工潮”令党和政府始料不及。经济活动方式的自我选择性塑造了农民的完全自由发展的想象空间,原来对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的依附性不再显现,他们对行政命令产生了逆反心理和蔑视态度,对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粮食收购、农业税收等政策都表现出了较大的抵触情绪,围绕这些事情甚至出现了暴力冲突的群体性事件。
同时,国家行政推动的村民自治在乡村社会迅速发展。原本中央推行村民自治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性,稳定农村社会,抑制腐败,缓解日趋紧张的干群关系,总之是希望村民选举能够加强村民团结、社会治安以及村庄公共事务的自我供给。但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在提高农村社区自我发展和自治能力的同时,刺激了农民自主决定村庄事务的欲望,村民委员会的过度“自治化”使村委会以及村民往往有拒绝或者逃避乡镇政权的“合法”指导,甚至以拒绝上缴农产税、躲避计划生育等方式对抗基层政权,这不仅阻碍了乡镇政权职能的正常履行,严重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原则精神,而且导致了农村社区内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矛盾和对立。
面对乡村社会不断出现的政治博弈,国家政权一方面不断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和规则,实现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普遍化、法制化、规范化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常化,还原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自主性,推动村民自组织的成长和发育。另一方面,由于推进现代化的需要,国家必须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以此获得和维持有利于国家现代化的社会秩序和资源汲取能力,这样国家政权尚无意使基层政权的行政权退出乡村社会。由此导致了基层政权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与个体农户之间的冲突和博弈。
4.结论:自主性是农村社会发展的路径
20世纪70年代末,为加快农业发展,国家政权顺应一些地区实行的包产到户做法,确定了以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作为首要出发点的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农村实行的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带动了农村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农民的生产、经营、分配乃至从业方式逐渐发生了变化。经济民主不仅激发了农民生产劳动和发家致富的积极性,在日益“放权”的经济环境中,农民的“自由意识”日趋发展。其结果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的基石。
经济活动的自由性以及日益放开的经济活动领域为农民寻求收入最大化创造了机会,农民不再依附乡村各种组织,可以自由的从事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各种经济活动,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和资本。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使基层政治权力置于民意基础之上,农民有了自由选举村干部的权利。虽然村民选举也许并不能解决村里的问题,但是农民并不会放弃民主选举的权利。经济和选举的自由使农民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拥有权利的重要性,“然而,如果公民社会仅只寻求自身权力的最大化,迟早会导致与国家的激烈冲突”[8]。村民自治推广之前,农民以经济自由权对抗着村干部、乡镇政府的行政权;村民委员会选举大规模开展后,农民以“票选权”而村民委员会以选举权抵制乡镇政府行政权的渗透与干涉。随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健全以及和谐社会建构中的新农村发展,原来冲突的双方正趋向正和博弈,各主体之间的权力平衡和良性互动必将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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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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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C]//《21世纪乡镇工作全书》编委会.21世纪乡镇工作全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853.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EB/OL].(2010-10-11)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06/content_25535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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