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分析和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状况,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和研究,分析了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在未来的发展中,政策导向应逐步从“量”的发展转向“质”的提高;应当形成政策合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重点培育营销能力,提高合作社竞争力;探索多种资金融通渠道;以及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效益;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根据有关统计,截止2011年6月底,全国已有工商登记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3万多家。在这种迅猛发展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是否能够长期、持续地在中国大地发展、壮大?除了在理论上考究、研究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和前景外,还要看其在实践中能否经得起考验。换句话说,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具备生存、发展、壮大的能力?因此,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回顾
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作社的经营宗旨具有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双重性,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合作社既有别于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公司制企业,也不同于主要关注社会公平的非盈利组织。因此,合作社经营中如何寻求公平和效率的最佳平衡点,一直是合作社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学术界长期关注的一个焦点。
国外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包括:Holge Bonus(1985)从合作社的双重特征入手,研究分析了作为企业的合作社同时具有向心力和离心力,与传统很多观点不同,他认为规模经济、垄断及这两因素的结合都不能为合作社的存在提供充足理由,而合作社内局部信息对称和内部成员的合作精神才是合作社存在的理由,之所以有些合作社不能长期存在,也是由于其很少注意成员局部信息的收集和部分成员缺乏合作精神;Shaffer(1987)则认为合作社不是市场也不是科层制,而是同时具有市场和内部(一体化)协调特征的第三种协调组织方式,与其他任何一方都不同,合作社是一个混合体的治理结构,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就像市场上的一个连续合约;Nourse(1944)提出合作社的“竞争标尺”理论,认为市场失灵是合作社存在的前提,合作社存在的目的是通过其运作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从而比投资者所有企业(Investor-owned firms,IOFs)更富有竞争力;Helmberger(1966)提出“浪潮理论”,把合作社看作是对抗恶劣环境的产物,用来解释为什么合作社在经济萧条时期大量出现,而在此之后则大量消失。
近几年来,伴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内相关的研究逐渐增多,研究方向从最初关注合作社质的规定性和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逐步转移到对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合作社治理、合作社经营等方面的研究中来,其中,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研究主要包括:
朱海兵(2007)认为,经营机制建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起着核心作用,并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背景,从组织机制、决策机制、利益联结机制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孙艳华,周力,应瑞瑶(2007)利用江苏省养鸡行业的调查数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收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的最大启示为:利益联结是合作社发展成熟的关键;朱奇云(2008)借鉴Holger Bonus的观点,结合江苏南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转,认为合作社难运转主要是因为对其成员的信息掌握有限,随着规模增大,这一问题表现较为突出,内部成员缺乏合作精神,机会主义行为时常发生。因此,合作社是高合作成本、低合作收益性的组织;韩国明,周建鹏(2008)从交易费用视角探讨了农户加入农民经济组织的利益博弈问题,结果表明,相对于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更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制度安排;马彦丽(2008)在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空间的论述中,通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投资者所有企业(IOFs)相比较后认为,与农业生产者的交易中,合作社是一种比IOFs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通常出现在由于资产专用性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交易成本较高的领域。另一方面,集体行动的困难增加了合作社内部的协调成本,保持凝聚力的努力也使合作社成为内部组织成本较高的治理结构,导致合作社内部组织成本继续上升的因素将限制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冯海滨,王春平(2009)从合作社不同生成模式的角度,对合作社的营利能力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无论哪种生成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论成员是否具有异质性导致的合作均衡,经营获利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目标和运行动力。
总体来看,目前国内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并且,现有的研究以定性研究为主,非常缺乏定量研究,尤其缺乏以实际调研数据为基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的整体分析。
三、调研概况与数据分析
根据研究的问题,我们选择山东省青岛市、青海省海东地区两地,对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研。调研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共发放420份问卷,回收289份,有效问卷237份,其中,青岛市147份、青海海东地区90份。在回收问卷的基础上,采用专业的社会科学统计软件SPSS(Statistical Package for the Social Sciences)对问卷调查数据进行了分析。
本次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行以来,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并基本保持经营活动的合作社。从调查的总体情况看,样本覆盖了代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好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发展相对薄弱的西部地区。接受调查的被访者绝大多数为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包括理事长或理事、监事长或监事、经理或经营人员等),占被访者的98.7%,其中,理事长或理事占被访者的92.3%,确保了调查数据的真实和准确。调研的资料和数据基本反映了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状况。
(一)合作社的成员人数
接受调查的合作社成员人数,从最少的5人,到最多的1796人,跨度非常大,平均值为154人。从分布情况看,14.7%的合作社成员人数在10人以下,40%在50人以下,76%在150人以内,300名以上成员的合作社仅占10%。合作社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是通过吸收众多的成员以达到规模效益、抵御市场风险、提高讨价还价能力的效果,而现实中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且不说资产、资金、社会资源等经营要素,就是在人数上,大多数也未能达到一定规模,一些合作社仅有几个成员,这样的成员规模很难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各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二)合作社的经营规模
从反映合作社经营规模的一个重要指标——注册资金的情况看,接受调查的合作社平均注册资金为81.9万元,其中,62.5%的合作社注册资金不足50万元,75%的不足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只占13.9%。这种情况不只是进行调查的这两个地区存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规模都不大,即使发展较好的省、市,户均注册资金也都不高。例如,2009年,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注册资金为66.6万元;山西省为41.95万元;江苏省为98.52万元;杭州市86.29%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小于100万元。
在人均注册资金上,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最少的仅几十元,22.1%的不到500元,39.7%的不到2000元,54.4%的不到5000元,只有35.3%的合作社人均注册资金超过1万元,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原始发展资金、整体资金规模上的匮乏,进而直接影响着合作社经营的规模、发展的效果。
(三)合作社的主要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将众多分散的农户聚集起来形成的组织平台,能够起到扩大规模化生产、提高讨价还价能力、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加快农产品流通等诸多方面的作用,从这些功能和作用的方向上看,可以划分为“对内”、“对外”两大方向。如果说合作社最初的发展更多地表现在“对内”的服务上的话,那么,在体现合作社作用和未来发展的空间上,更多地应落实在“对外”的发展上。
从接受调查的合作社目前的主要业务来看,绝大多数已经开展了产品的销售活动(占81.4%),说明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后,农业生产中的相关问题已经得到较好的解决,合作社未来带领农民主要解决的应是产品的市场问题、销售问题,而不像以前那样仅局限于生产问题。
除了产品销售外,在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中,技术服务以及向农户销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也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分别占71.4%、68.6%。正如前述的分析,这两项经营活动更多的是“眼睛向内”,通过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技术、农资等服务起到方便农户、让利于农户的作用,从而达到聚集农户、带动农户的效果。这种对内服务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尤其发展初期,有着非常好作用和效果。
相比而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开展产品粗加工、精加工的比例并不高。从调查结果来看,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只有20%的合作社对产品进行粗加工;进行精加工的更少,只
有15.7%。说明目前绝大多数合作社开展的产品销售主要是农户农产品的转卖,而不是进一步的增殖加工和销售,大大地限制了合作社的获利空间,影响着合作社的经营效益。
(四)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方式
在合作社目前的经营活动中,是主动开拓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还是坐守在合作社,等客上门?开展农产品销售的193户合作社中,有56.2%的坐等外地客商上门收购;19.2%的出售给本地的加工企业;只有20.5%组织销售队伍直接销往市场;仅有4.1%开展过农超对接。由此可见,即使开展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大多数只是“坐销”,很少能主动开展“行销”和围绕市场开展营销活动,真正能够自己开展销售活动的合作社不足1/4。
在具体的销售方式上,45.7%的合作社采用中介推销的方式销售成员产品;有31.4%的采用买进然后卖出的方式;另有14.3%的合作社采用赊销的方式帮助成员销售农产品。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按照目前绝大多数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方式——转卖(中介或买进卖出),合作社是否会成为农产品流通中新的一层“二道贩子”?因为,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开展销售的合作社,仅仅是把农户和农产品中间商联系在一起,而合作社自身并没有销售队伍和渠道。长远来看,合作社作为夹在农民和传统农产品销售组织之间的中间体,如果不能向市场的纵深发展,不向市场“突围”,很难获得更大的发展。
(五)成员产品通过合作社销售的比例
表1是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合作社成员全部产品通过合作社销售的比例分布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合作社中,成员生产的绝大多数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产品销售、帮助成员农产品走向市场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虽然如此,从前述关于经营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到,大多数合作社所谓的销售,仅仅是搭建了一个联系农户和市场的平台,或者帮助农户和农产品中间商建立起联系,真正自己组织人员主动进行农产品销售、开拓市场的并不多,开展“农超对接”的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销能力、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还需进一步深化和提升。
表1 合作社成员全部产品中有多大比例通过合作社销售
成员全部产品中有多大比例通过合作社销售 | 频数 | 百分比(%) | 累计百分比(%) |
100% | 46 | 23.9 | 23.9 |
90%—99% | 25 | 12.7 | 36.6 |
80%—89% | 46 | 23.9 | 60.5 |
60%—79% | 41 | 21.1 | 81.6 |
40%—59% | 11 | 5.8 | 87.4 |
20%—39% | 10 | 5.6 | 93.0 |
10%—19% | 8 | 4.2 | 97.2 |
1%—9% | 6 | 2.8 | 100.0 |
Total | 193 | 100 | |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六)对合作社成功经营要素的评价
接受调查的合作社负责人对合作社成功经营的关键要素进行了评价,在所有要素中,选择营销渠道的比例最高,为77%;其次为政府的支持,为74%;然后是管理能力、充裕的资本、稳定的货源,依次为65.8%、60.3%、45.2%。由此可以看出,当合作社管理人员自己评价成功经营的要素时,营销渠道成为最重要的要素。现实中合作社的发展也证明,大多数拥
有营销渠道或营销做得比较好的合作社,在发展上相对较好。因此,虽然资金、政府支持等因素在合作社发展中至关重要,但相对营销能力、管理能力等内在因素、必要条件而言,政府支持、资金等只是外在因素、充分条件。
(七)合作社经营效益状况
在合作社的经营效益上,调查显示的情况不容乐观。接受调查的合作社中,有67.1%的合作社处于无利润或亏损的状况,而有盈利的合作社中,有近一半的盈利额在10万元以下,盈利较高的(50万以上)仅占总数的3.8%(见图1)。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比例是以调研的有效问卷数为基数计算的,而不是所有的合作社。在实地调研中,我们经常遇到合作社在工商登记中有、实地却难以找到的情况,或者是没有正式的办公场所,或者是没有经营活动,或者是根本找不到负责人,……,这样的情况不是一两家。有学者曾做过调查,合作社中大约有20%左右只是拿到经营执照,完成登记后运转很难或者实际不再运作(朱奇云,2008),基本没有经营活动。从我们实地调研的情况看,在近两年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下指标要求各村镇成立合作社的背景下,这种成立后处于“休眠”状态的合作社并不在少数,实际比例可能在30%左右。
因此,综合整体情况来看,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情况大致呈现:1/3的“休眠”,根本没有经营活动;1/3的经营亏损或没有盈利;1/3的经营有盈利,但大多数是微利的。
图1接受调查的合作社利润状况分布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四、讨论与思考
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状况的调研可以看出,目前绝大多数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效益并不是非常理想,除了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经营形式,合作社缺乏经营经验、尚处在探索中等原因外,目前合作社经营中如下方面不能不引起关注和思考:
(一)人数之忧
合作社是联合众多弱势群体成员而形成强大力量的组织平台,因此,“人的联合”是传统合作社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从实际调研的情况看,接受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人数仅154人,单从人数规模上,远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美国2005年农业合作社
的平均成员数887.8人[1]),如果考虑国外发达国家农民人数远少于我国、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加入了各种农业合作组织等因素,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人数、辐射的农户数、带动的农户数等方面还任重道远。
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有两种倾向值得商榷:一个是很多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合作社发展的数量(更确切说是注册数),忽视发展的质量,只要合作社成立了,经营与否、效益好坏便无人关心,这种倾向不仅存在于乡镇层面,甚至表现在一些省市层面。例如,热衷于争夺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第一”的交椅,而很少评价合作社经营、运行的好坏。另一个是,在发展中过多地依赖核心成员,忽视了普通成员的作用。核心成员在合作社的发展中固然重要,但如果因此将合作社的经营、收益、控制等都集中于核心成员,无异于几个人出资的合伙企业,“合作社”仅是空名或者套取政府扶持资金、利用支持政策的幌子,长此以往,合作社的发展令人担忧,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便无从谈起。
(二)资金之忧
在调研中,几乎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提到资金问题,资金缺乏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最大瓶颈。合作社资金缺乏跟金融机构现阶段能供给合作社使用的信贷品种太少有很大关系(孙晨光,2009),更深层次则源于合作社资产的“流动性”等制度方面的原因。成员的自由加入和自由退出,决定了合作社资本处于“流动”状态,加上目前绝大多数合作社没有不动产等可抵押、担保的资产,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合作社目前的人数规模和偏低的入社股金等原因,造成合作社原始资金匮乏。更为关键的是,在考虑资金筹措渠道时,很少有合作社考虑到现有成员和发展新成员等渠道。调研发现,只有16%的合作社将老成员增资作为筹资的渠道,依靠新成员筹措资金的更少,只有8%。如果说因合作社制度、自身等原因,合作社从银行获得贷款受到了很大制约的话,合作社不能很好地利用成员获得发展资金,等于放弃了合作社自己聚集资金的功能,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三)营销之忧
虽然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开展了产品销售活动,但这些销售活动大多是最初级的——或者坐等外地客商上门收购,或者出售给本地的加工企业,只有20.5%的组织销售队伍直接销往市场,开展过农超对接的仅有4.1%。因此,整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观念落后,仅相当于国内其它行业(如家电、化妆品等)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水平,既不能指导、引导农民种养殖适合市场需求的最佳品种,又不能通过营销活动使产品增殖,难以很好实现合作社获得收益、带动农民增收的效果;同时,营销手段单一,大多数坐等销售,根本不采用什么营销手段,即使开展销售活动的,也仅限于推销等非常传统和简单的手段,至于采用目标市场、产品定位、品牌建设、4P’s策略等方法的合作社,更是凤毛麟角。
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整个产业链条中,目前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局限在生产这个最初的环节,既没向加工领域延伸,又没进入市场当中。因此,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只能是被动的“对内服务”——根据农民生产的需要提供农资、技术等服务,而真正能体现合作社作用的“对外发展”——加工增殖、开拓市场、提高收益等等却无法实现。这带来一个现实问题: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要生存,需要有维持基本费用的来源,当“对外发展”不能获得时,“对内服务”就成为合作社唯一的费用来源之处。在实地调研中,很多农民说,合作社这种形式很好,只是参加合作社到底有什么好处?市场好的时候,不愁卖,贩子都找
上门的;市场不好的时候,合作社也没有办法。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生存、发展,根本的出路在于大力开展营销活动、向市场突围。
(四)机制之忧
在经营上,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最令人担忧的是经营机制问题。经营机制是构成经营的各因素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运行规律,包括组织体系、决策方式和利益机制等方面,经营机制建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起着核心作用。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与农民交易时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与公司制企业相比,是更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但是,“搭便车”现象和集体行动的困难也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效率低、决策迟缓、缺乏激励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方面恰恰是与市场竞争中所要求的高效率、反应迅速、奖罚分明等特征背道而驰的。因此,如何既发挥好合作社聚集众多成员力量、构建面向市场的规模平台的作用,又能建立起在市场中与竞争对手抗衡的组织体系、决策模式和激励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来发展中面临的长期、复杂和困难的课题。
五、对策和建议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在发展的初期,从发展的眼光看,经营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合作社成长中必然碰到的问题,是前进与发展中的问题。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完善法律法规,由注重发展“数量”转向提高“质量”
从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看,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一般会经过快速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等阶段。同样,对我国来说,在经过三年多的快速发展后,适时总结发展中的经验、教训,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发展的质量,应该是未来一段时间的重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促进了合作社的大发展,同时,随着发展也暴露出一些不完善之处。例如,为鼓励发展,该法对合作社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尺度,对合作社登记注册设定的门槛较低,对成员的出资并没做出明确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普通成员不出资或出资很少就可加入合作社,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并不关心,参与民主管理更无从谈起。同时,现行法规对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最低要求,也没有规定必须验资,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是否真正到位,成员是否全部出资等无法查证。另外,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合作社的融资、资金互助等功能,这是目前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最大瓶颈,由于无法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绝大多数合作社目前只是处于维持或停滞的状态。
因此,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相应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或制定新的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质”上的提高和飞跃。
(二)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合作社做大做强
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近两年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扶持和支持政策,包括资金、税收、贷款、培训、指导等方面,这些政策或措施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肯定这些政策或措施的同时,应该注意到的是:由于政出多门和目前体制中的条块分割,众多的政策或措施大多成为“撒芝麻盐”的操作,不能集中发挥效力;一些政策具体实施中缺乏透明度,往往成了少数人瓜分的蛋糕;在一些地区,合作社扶持资金被层层截留,最后真正实际用于合作社的资金只占很少一部分;缺乏对相关的扶持资金或支持措施实际运用效果的评价和考核,等等。
因此,在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更大发展的背景下,应该考虑从国家层面上确立
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负责合作社扶持或支持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指导发展,避免现实中农业、科技、渔业、水利、供销等政出多门的现象。
在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上,应该考虑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从大面上的“撒芝麻盐”支持,向对重点合作社支持的转变;从对合作社发展数量的支持,向对合作社发展的内在质量支持、鼓励合作社做大做强转变;从单纯的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硬性”支持,向加大技术指导、知识指导、营销指导等“软性”支持的方向转变。
(三)重点培育营销能力,提高合作社竞争力
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表明,营销型合作社在所有类型的合作社中占的比例最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近两年的发展也证明,大多数拥有营销渠道或营销做得比较好的合作社,在发展上相对较好。因此,在合作社未来的发展中,应更多地鼓励和扶持合作社面向市场、走向市场、占领市场。各级政府和部门未来应重点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销能力,通过扶持和支持合作社开展自身的营销活动、建立自己的营销组织、开发有特色的产品、塑造有影响的品牌,提高合作社的营销能力,提升合作社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具体措施上,可考虑在合作社主管部门增加指导、支持合作社开展营销活动的职能,强化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营销知识、技巧的培训,更多地开展和推广“农超对接”等方面的工程,组织合作社产品推介会、展销会等活动,帮助合作社更快更好地适应市场,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
(四)探索多种资金融通渠道,解决合作社经营中的瓶颈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中,要探索多种资金融通的渠道,以突破资金缺乏的瓶颈。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充分挖掘和发挥合作社这一组织聚集人力、资金等资源的潜力,通过现有成员、潜在成员和其他机构、人员等多种渠道吸收更多的合作社入股资金;同时,要提升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达到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抵押、质押等要求,以便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支持;另一方面,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上,应借鉴和学习国外农业合作社所具备的融资功能,开展合作社融资、信贷的试点或探索,在制度上和功能上更好地满足合作社在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除此之外,应在外部创造良好的环境,各大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农业领域经营组织形式的转变,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需求,制定专门的信贷政策,更好地扶持其发展。
(五)加强教育和培训,提升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关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决定了农民为主体的地位,因此,无论是合作社普通成员,还是经营管理人员,市场意识、经营理念、经营技巧、管理水平都不是很高,需要通过大量的市场磨练和经营实践才能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抗衡,在这个过程中,教育和培训显得异常重要。在对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中,不仅仅是关于合作社知识、农业生产、种养殖技术等方面,更重要的是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知识、策略、技巧方面的教育培训;同时,加强对合作社实际经营活动的指导、咨询,以知识和智力辅助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其经营效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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