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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戈英等:五保供养是否应放宽供养条件?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4-09  浏览:190

  [摘 要] 本文从五保老人和居家老人生存现状的比较开始,以T市G县N村社会老人为考察中心,并主要通过N村三个反映社会老人生存现状的个案分析,对五保供养政策是否应放宽供养条件以及如何放宽供养条件的问题作了深入探讨。研究认为,在五保老人之外,当前农村社会还存在着生存境况更加恶劣的社会老人。其在形式上是“居家老人”,实际上却过着“五保老人”进院前的生活,没有家庭供养,也没有政策关照,正在或随时面临生存的尴尬,亟待国家力量介入。可行的办法是,放宽供养政策,有条件地将社会老人纳入五保供养。而基于政治稳定、伦理维系及司法效用的进一步考量,供养政策适度扩张,不仅为社会老人所急需,亦为国家发展所必需。可行的扩张思路是,资源来源的责任共担和扩张行动的动态管理。其核心观点是将五保供养从纯粹的救助转向有偿性社会救助。其福利意义集中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策开始关照拥有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社会老人,在其家庭提供主要的生存性资源之外,提供了兼具福利特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二是政策重视社会老人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开始关照基于不同地域、文化及共同体危机可能形成的更为精细的社会老人的具体类型,在其家庭无力完全提供生存性资源的情况下,由政府财政跟进兜底。

  [关键词] 五保供养;社会老人;政策扩张;有偿性社会救助;福利意义

  在T市、A市等地农村调研时,经常听五保老人讲,养老院生活很好,比起很多居家老人还要好些,不少邻居也羡慕他们的生活。问起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为儿子建房娶媳妇后,老人一生的积蓄基本告罄。不仅如此,还有可能背负一身债务。这意味着,在剩余不多的时间里,老人不仅无法颐养天年,反而要勒紧裤腰带拼命攒钱。二是不少老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上成为家庭的“累赘”,吃饭穿衣都要看子女的脸色。子女孝顺的还好些,不孝顺的,老人的继续生存就将面临严重问题。著名三农问题专家贺雪峰教授也曾在研究家庭结构变迁与农村养老问题时指出:“有老人哭诉说,人老了想要日子过得好一点,是不可能的事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孤苦例子,实在太多太常见了。相反倒是那些无儿无女的‘五保户’因为有国家和集体的照顾,日子过得还不错。”[1]这让我意识到,在五保老人之外,当前农村社会或许还存在着生存境况更加恶劣的老年人群。于是,我们随机选取了T市G县N村20位居家老人,就其生存现状进行了考察[2]。我们假设同一家庭老人的生存现状基本相同,因此在具体调查中仅对该家庭中恰好遇到的老人作了访谈和问卷。这20位老人的年龄结构是:55~60岁,男1人,女4人;60~70岁,男6人,女3人;70~80岁,男3人,女3人。其中,5人失去配偶,男4人(60~70岁1人,70~80岁3人),女1人(55~60岁)。11人仍然种地,同时在周边村子打零工或看大门。其中,男8人,55~60岁1人,60~70岁7人;女3人,55~60岁2人,60~70岁1人,只种地,不打工。这11人的生存性资源主要来自自己,其中7人表示子女每年多少会给300~500元不等的零花钱。其余9人,或因为家庭富裕、子女孝顺、身体病弱(男1人,女1人,均为70~80岁),生存性资源主要来自子女、亲朋、邻居或社会,生活费300~1000元不等、粮食500斤到管够不等。在问及子女在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等方面的表现时,8人表示跟子女住在一起基本满意,5人表示住的虽不远但基本各过各的,4人表示孩子们时不时地也会过来看看,1人在邻村看大门常年不回家,2人与子女的关系不和不欺负就很好了(男1人,70~80岁,常年卧病,子女不管,田地让邻居种,每年给300斤口粮;女,1人,60~70岁,儿子不管,跟残疾女儿相依为命)。问及老人们平时的娱乐爱好及人际交往时,17人表示都有个小圈子,做什么事也都有相跟的,娱乐爱好主要就是打麻将、打扑克。其余3人,因为子女不管、与残疾女儿相依为命或性格原因,很少与他人来往,也顾不上什么爱好。对于政治权利及村民自治,只有6人比较热衷,且都为男性,但对村里干部及选举都颇多不满。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这20位老人在“靠谁养老”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并明显地分为三种类型:靠子女供养;靠自食其力;靠社会接济。其中,后两类老人部分地或全部地存在家庭问题。因此,在是否羡慕五保老人衣食无忧的问题上,靠子女供养的老人大多表示自己生活得要比五保老人好很多,根本不在同一层次,不存在羡慕不羡慕的问题。但也有老人表示五保供养也很好,最起码不用看子女的脸色。问及如果既可留在家中也可选择五保供养时其会怎么办,老人们却不假思索地选择了前者。而在靠自食其力和靠社会接济的老人看来,五保供养却是不错的选择。然而,当笔者再次问及其在真实条件下会否选择五保供养的问题时,不少自食其力的老人却开始犹豫,而靠社会接济的老人在沉思片刻后才点头默许。这似乎提醒我们,五保供养,对于大多数农村家庭而言,是缺乏基本吸引力的。这不仅缘于“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更加因为从文化心理学角度来讲五保供养多半是老人的一种无奈选择。选择了五保,也就意味着从此要与这个家庭彻底决裂。渴望在丧失劳动能力后依靠子女供养或对子女依然存在着某种期待的老人,当然不愿因为每年1200~1800元的五保生活,便舍弃整个家庭及其所附带的所有精神资源。如此来看,只有依靠社会接济维持生计或家庭不和、自食其力的老人才愿意接受这样的选择。然而,老人们愿意了,政策是否愿意?

  一、社会老人:一个亟待政策关照的人群

  我们知道,多数居家老人的生存性资源主要源自家庭共同体内部,并主要依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安享晚年。而“无儿无女”的五保老人也因为生存性资源主要源自政府预算,并得到养老院或村委会的日常照料,而得以衣食无忧。靠社会接济维持生计或家庭不和、自食其力的老人,却因为生存性资源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持续性,而正在或随时面临生存的尴尬。概言之,这部分老人生存现状的核心特征是:家庭抛弃、政策忽视、悬在社会。之所以会面临如此严峻的生存困境,有社会的原因、有家庭的原因,也有老人本身的原因。这里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的众多反映这部分老年人生存现状案例中的三个个案。

  案例一:N村68岁的王奶奶,丈夫10年前因车祸去世,育有一儿一女,女儿高位截瘫,至今未婚,靠母亲种地及亲戚接济为生。儿子在外务工多年,并找了个城市媳妇。因妻子嫌弃母亲、妹妹累赘,并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出于良知,儿子曾偷偷往回寄过1000元钱,被妻子发现后,以死威胁,便就此作罢。老人曾携女儿多次求助N村两委,但最多节庆时送点白面、猪肉。邻居多次劝老人将儿子告上法庭,但顾及儿子脸面并对儿子存有期待,只是静静等待。

  案例二:N村75岁的李大爷,因患脑血管痉挛手抖腿瘸行动不便,老伴早早过世,生活难以自理。老人有五个子女,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因责怪老人分家不公,不履行赡养义务。三兄弟虽与老父一墙之隔,但2009年来,从未看过老人一次。老人4亩薄田,交与邻居耕种,每年给上300斤口粮,便是全部进项。虽经巡回法官多次调解,但子女仍然不管,并多次威胁再要投诉,就让老人住到村边破窑洞里。后虽告到法院,并判子女分摊养老,执行却杳然无期。

  案例三:N村73岁的仝大爷,与75岁的老伴相依为命。有个儿子曾与老人住在一个院里,但因老人多年前偷过驴、坐过禁闭,让儿子年轻时一度在村里抬不起头来。10年前,因养猪富裕,搬出院子,遂不与老人来往,还将二老8亩多地占去。老人无奈,只能靠在街边卖豆腐干为生。村里干部、邻里虽多次调解,儿子仍不管,并声称父母一再丢人,不值得同情。年前,老伴不慎将腿跌断,将积蓄花光,只能沿街乞讨保命。向儿子磕头求援,换来的只是闭门羹。

  根据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11、15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3]显然,上述案例中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以下简称“赡养人”)均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不仅违背人伦,而且已然触犯法律,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受到惩处。然而,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在赡养人的“弱者武器”和司法途径产生的高昂成本面前,情况变得复杂化了。案例一的核心问题在于,老人的有情和儿媳的无情。这就意味着,在老人的忍耐达到极限之前,无论司法、舆论从外施加多大压力,赡养人依然可以轻松逃避法定义务而免于责罚。更何况,畏于司法途径可能造成的彻底决裂和无法挽回的精神损失,老人不可能轻易诉诸法律。而家庭内部又无力消化赡养人妻子以死相逼的无赖耍泼之举。于是,良心未泯的儿子也只能放任自流。在老人的纵容下,村里的治调干部当然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局面。案例二的核心问题在于,对抗情绪的不可调和与“日常抵抗”的隐蔽性。子女以老人分家不公、过错在前为由,拒不赡养老人。而老人也迫于生计,轻率诉诸法律。双方的坚持己见,使得代际间的赡养问题逐渐演化为不可调和的情绪对抗。因为情感已然撕裂、难以修复,司法干涉不仅无益于对抗局面的扭转,反而会让子女更加觉得委屈。而对抗情绪不可调和的直接后果就是,子女可以采用推诿、扯皮、装糊涂、卖呆、假装顺从等日常抵抗形式间接逃避法定义务。在日常抵抗的隐蔽性面前,司法介入显然疲软无力,问题的解决也因此变得遥遥无期。案例三的核心问题在于,老人的过错和文化的偏执。儿子以老人早年偷驴的过错为由将其拒之门外的行为,于人于己都是折磨。其之所以数十年狠心坚持,根本在于文化追求的偏执。而这种对于本真的坚持,却在酿造更大的错误。或许有一天,儿子会突然醒悟,但是已然73岁高龄的仝大爷夫妇还能等待多久呢?尤其在病弱、没粮、缺钱的境况下,更加不能对儿子的幡然醒悟存有多大希望。在N村的调解生态和G县的司法环境中,这种悲剧只会越拖越悲。诸如这样、甚或更加严重的例子还很多,恕不一一列举。

  这里,我们试图通过提出“社会老人”的概念,将这群“家庭抛弃、政策忽视、悬在社会”的老年人群从居家老人中剥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群体、并从更加宏大的背景中加以理解。应当说,社会老人不只农村社会所独有,而是现代化进程中城乡社会所共有的现象。工业化和城市化在瓦解以父子关系为主轴的传统家庭结构的同时,也将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养儿防老”的代际间平衡一并打破。具体而言,作为前述家庭结构的替代品,以夫妻关系为主轴先后形成的新旧核心家庭间,依靠血缘、亲情或社会伦理相互勾连在一起,并保持“相对理性、有限、有距离及较少相互期待从而较少相互奉献”[4]的新型家庭关系。一旦新旧家庭间出现经济、情感、认知或其他危机,新形成的家庭就有可能将旧家庭完全抛弃。而此时,因为生存性资源的切断,为儿子娶妻积蓄基本告罄的旧家庭就将被逐渐遗弃在社会的某个角落苟延残喘。而即使未与父母分家的传统家庭,也有可能因为“婚姻越来越为年轻人个人小家庭的私事”[5],而逐渐松动,并使老人在此过程中逐渐由中心滑向边缘,最终因为某种共同体危机而使老人彻底脱离。被家庭抛弃的老人,因存在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且其往往拥有赡养或扶养能力,而长期得不到政策关注。民间或司法调解在问题的处理上又面临“日常抵抗”的尴尬,致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而不孝子弟逍遥法外。于是,老人的生存性尤其是精神性需要只能长期压抑或通过偶发性或惯常性的社会道义行动及自食其力来得以满足。这群被夹在家庭与政策夹缝中痛苦挣扎的社会老人,在形式上是“居家老人”,实际上却过着“五保老人”进院前的生活,没有家庭供养,也没有政策关照,正在或随时面临生存的尴尬。

  这样严峻的境况潜移默化地规定着老人的行为取向,并有可能进一步导致不可控的“京山”式自杀事件[6],从而升级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一如前述,隐蔽的“日常抵抗”及被撕裂情感的难以修复,使得司法调解在问题解决上疲软而无力。而将老人送到花费高昂的私人性质的老年公寓,更是不可能的事情。当“社会本身的力量无法维持家庭内部的责任对称时,国家力量就必须介入进去。”[7]而如何介入,贺雪峰教授指出:“国家通过严厉处理子女虐待父母事件,保护父母权益,提倡伦理道德,建构价值体系(传宗接代?或人生义务?),来解决至少是缓解这个危机,已经刻不容缓。”[7]显然,贺教授也意识到这套办法的局限性,用了“缓解”一词。而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的农村低保[8]及养老保险等社会化方案,虽是养老模式可能的未来取向,然而在目前“未富先老”国情下似乎只能作为长期对策。要弥合上述缺陷,途径似乎只有一条:放宽五保供养政策,有条件地将社会老人纳入政策范畴。当然,由于体制局限这里可能纳入政策范畴的社会老人仅限于农村,城市中的或应寻求他法。

  二、是否应放宽供养条件:政治、伦理及法律的再思考

  关信平教授认为,建立一项社会政策的条件包括“人的需要的条件、资源条件、政治条件和制度-技术条件等各个方面。在四个方面的条件中,人的需要条件和政治条件属于需要层面的条件,而资源条件和制度-技术条件属于手段性条件。”[9]在上述分析中,我们看到社会老人因自身不可克服的困难和政策因应现实的缺陷而面临“不救不活”的生存尴尬。常年在生与死的边缘挣扎,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创伤,亟待国家介入和政策关照。然而,我们难过地看到舆论监督、司法调解和法律惩处,在丧尽天良面前是那样无力。或许贺教授所提出的严厉惩处,可以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送进监狱,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警示和规范其他类似行为。然而,送进监狱并不能解决老人的生计,或许还将因此变得更加困难。更何况,人性恶是无法禁绝的,这也正是法律存在的核心价值。这样说,并不是为了否定司法、调解和舆论在处理赡养纠纷中的意义,而是基于让老人安享晚年的考虑,不得不在现有方案之外寻求更多、更稳妥的办法。从人的需要层面来讲,社会老人亟须五保供养政策的理解和关照。而社会政策的复杂性,也要求我们从政治、伦理、法律等方面作更为审慎的思考。

  常识告诉我们,在政治上理解和重视社会老人的生存诉求,防止其“不满情绪、失衡心理成为不和谐不稳定问题的诱因” [10],是避免事态扩大,酿成不可控的社会问题、甚至政治事件的现实需要。“面对激烈的生产竞争、沉重的生活压力……,‘失意群体’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潜滋暗长。”[10]一如前述,社会老人四处碰壁、求生维艰的生存困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老人对于社会的情感、认知、理解和判断,并潜移默化地规定着老人的行为取向。京山老人唯物主义的自杀逻辑,正是对于社会现实的一种无奈表达和无声抗议。在“反馈式”[11]养老模式渐趋解体的普遍过程中,京山式自杀逻辑难免不会形成全国性的意识形态,并从一定程度上对现代社会的治理基础造成冲击,进而引发衍生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事件。即使因为南北东西农村社会文化形态的巨大差异,而不致形成全国性“自杀潮”,也难以保证“不救不活”的社会老人在求生逻辑的驱使下会“坐以待毙”、集体失声。如此,在政策层面开始关照社会老人,不仅是老人继续得以生存的前提,也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五保供养政策的适度扩张,无疑可以在司法、行政、舆论及其他现有办法之外,兜揽式地将社会老人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消弭于无形之中。这关键在于五保供养政策,一方面可在第一时间保证老人的生存维系,避免了司法、行政、舆论等现有办法在时间上可能造成的拖延;另一方面可将附着于不可调和的私人间权利和义务关系上的道德强制性和法律强制性有效地转化为政府与公民间的法律和暴力相结合的强制性,致使隐蔽的“日常抵抗”不再奏效,而拒不赡养的种种动作浮上前台。这样做不仅符合“重心向下”、“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央精神,而且也有效地推进了社会管理的创新,将因利益诉求引发的人民内部间矛盾合理化解。更加重要的是,在社会老人生存困局得以解决的同时,党的执政基础和人民政权合法性也得到进一步夯实。

  那么,这样的举措是否会对我国传统的“子孝父慈”的人伦关系造成冲击,甚至彻底瓦解“养亲”、“尊亲”的孝文化传统,并最终使“未富先老”、尚未完成养老模式社会化转型的中国,因为家庭养老的提前终结而面临一场惨烈的社会灾难?问题显然没有那么严重,甚至不仅不会进一步恶化当前的家庭养老环境,还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代际之间的“责任伦理”[12]实现重建,从而走出“代际不平等论”的误区。事实上,在现代化车轮的强力推动下,工业化和城市化对于传统家庭结构以及西方哲学中强烈的“主体”和“个性”意识对于我国“抚幼与赡养双向互动”的责任伦理已然造成强烈冲击,并使得尊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严重流失。而老人们却总是怀着对子女的浓浓亲情和殷切希望,不计回报地付出,主动承担家务,尽量争取自理。这样就使得传统的反馈式的代际间平衡逐渐走向西方接力式的代际间关系。然而,在“养老从来就不是家庭的必然责任”[13]的西方社会,这种接力模式是以广泛的社会化养老为基础的;而在中国,这种由反馈到接力的养老模式的转换,在缺乏普遍的社会化养老的历史背景下,必然存在本质性缺陷,并使得中国养老行走在危险的悬崖边沿,而随时面临崩溃的风险和人道主义的危机。五保供养制度的适度扩张,或许正可将这种风险和危机限制在可控范围内,护航养老模式的转换实现软着陆。这是因为,有条件地将社会老人纳入五保供养政策,并不是纵容其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不孝之举,更不是将原属于赡养人或扶养人的法定义务不负责任地转嫁给国家,而是在首先保证老人晚年生活的基础上,变换方式地强制其赡养人或扶养人履行法定义务。进一步讲,因为“日常抵抗”的隐蔽性和养老问题更多无涉法律,致使舆论、行政、司法等途径无法及时有效地监督和强行促成法定义务的履行。而将社会老人纳入五保供养后,隐蔽的“日常抵抗”将不再奏效,赡养费用[14]的缴付亦因走上前台而不存在拖延不决现象。而此时,赡养人或扶养人以自己服刑后老人依然无法得到供养为借口的逃避行为,也因此显得不足为虑。这样就将我国养老的伦理基础从非正式的孝文化软依赖转向了正式制度的硬保障,并将最终促成代际间“责任伦理”的重建。

  然而,这样的政策行动在满足政治和伦理需要的同时,是否会对现行法律形成挑战,从而更加激长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冒险心理?又是否会反过来进一步威胁公共秩序、消解人伦关系呢?倘若如此,五保供养政策的适度扩张确实应该坚决反对。但是,情况正好相反,适度扩张不仅不会对现行法律造成任何冲击,反而将进一步增强法律效力、维护司法尊严。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条也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由此可见,养老问题不仅是公民的道义行动和法定义务,同时也应是关涉政治、伦理、法律的国家行为和社会行动。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之有“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的规定,则是基于当时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的考虑。当反馈式养老伴随传统大家庭的解体而逐渐转换为接力式养老时,养老责任逐渐由家庭向社会的转移也将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当然,在“未富先老”的时下,必须通过国家力量的有序介入保证这种转移的科学节奏。而有条件地放宽五保供养政策恰恰可以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在为司法惩处解除后顾之忧的同时,威慑、警示和引导年轻一代在养老问题面前保持端正态度,进而使家庭养老从法定义务式的被动给养转换为慑于司法惩戒的主动供养。那么,这样逆潮流而动的政策举措是否又会因为“不”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规律而陷入更为难堪的境地?这种忧虑显然是多余的。因为放缓养老责任由家庭而社会的转移,是将可能的国家大风险通过数以亿计的核心家庭的平均分担而逐渐转换为无限细微的小风险、甚而是完全地化风险为乌有。事实上,经济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以部分领域的规律条块分割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律,才是真正不顾现实的冒险行为。这样看来,五保供养政策的适度扩张,不仅为社会老人所急需,亦为国家发展所必需。

  三、如何放宽供养条件:资源和制度-技术的角度

  与其他社会政策一样,五保供养政策向外扩张的首要前提就是充足而持续的资源供应。我们知道,适度放宽五保供养条件从本质上讲是社会救助范围的有序扩张,这决定了其资源来源不可能像私人性质的老年公寓那样完全依赖市场化机制。这样一来,其资源供应又应来自何处呢?按现行政策来看,五保供养资金一般由地方政府预算安排。扩大范围后如依然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则无疑是将原属于赡养人或扶养人的法定义务不负责任地转嫁给国家。如此,五保供养政策适度扩张的意义不仅大为缩水,甚而如前所述可能对孝文化传统和现行法律造成严重冲击,进而导致不可控的文化荒漠、社会灾难和司法危机。因此,五保供养政策扩张后所带来的资源缺口至少不应再由地方财政完全负担,责任共担模式或许是个很好的选择。那么,这种扩张前后资源来源的巨大差异无疑要求现有制度-技术条件在资源获取、部门协调、选择机制、管理手段、规章制度、配套设施等方面实现重建,至少应做相当的调整。

  然而,政策扩张所产生的资源缺口到底应由何处签单呢?我们知道,有条件地将社会老人纳入供养政策,其基本目标在于救老人于水火、助老人于无忧。而老人之所以身处“不救不活”的尴尬境地,根本在于家庭的抛弃。因此,无论从微观的责任道义、法律义务,还是从宏观的公共秩序、社会发展来讲,这一缺口都似乎仍然应由其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主要承担。当然,在其承担主要费用之外,国家和社会理应负担起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毋庸置疑,这种一刀切的办法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因此,在责任分担模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我们还必须同样重视社会老人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因此,不得不关照具有共同核心特征的社会老人及其家庭基于不同地域、文化及共同体危机可能形成的更为精细的具体类型。如以案例一为例,王奶奶的儿子正当壮年,理应具备赡养老母、扶助妹妹的能力,怎奈其又偏偏行走城市。在房价高扬、生存压力日增的今天,靠打工为生的儿子,又是否能够支付得起老人和妹妹的生活费用呢?又如案例三,仝大爷的儿子也已年届半百,并可能同样面临或即将面临生存危机。即使现在幡然醒悟,这样的境况又如何让其照顾老父老母呢?而案例二中,75岁的李大爷却与仝、王不同。因其子女众多,且多在壮年,每年支付1200~1800元的生活费用应该不是问题。这样看来,以赡养人或扶养人为主的资源供应责任分担基本模式理应在社会老人及其家庭的具体特征面前学会变通。而变通的路径无二,即根据不同社会老人及其家庭的具体特征划定类型域,并据此制定更为详尽的责任分担标准:家庭能承担则承担,不能承担的部分则由政府预算跟进。早在2002年马斌就指出,“政府的财政能力已不应该是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限制性条件”[15]。由此可见,这种跟进并不会对政府财力产生多大压力。如此,现在问题的关键就逐渐转向,如何更为有效地将家庭负责的费用收缴上来。我们知道,社会老人的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惯用的逃避手段是隐蔽的“日常抵抗”,当这种逃避形式因为国家力量的整体性介入而逐渐走到前台,其隐蔽的功用自然随即消解。倘其仍然抗法不从,民政部门则可最为迅捷地向司法部门求援,以最终保证赡养费用的及时缴付。或许仍然存在拒不缴付情况,但那时其所面临的远不是几千元的问题,而是刑法的严厉惩处。

  我们知道,任何可能的政策变动,都牵动着各方的利益关切和观念流转。而如何实现政策变动中的利益平衡和观念平和,关键在于怎样科学把握政策资源的来路及其所创设福利的去向。上面的讨论已经较为科学地解决了政策扩张所致的资源来源问题,现在的重点则是如何确定关照对象。这其中主要牵涉两个问题:标准的确定和属性的判断。一如前述,社会老人形成的原因及其具体特征相当复杂,并不像五保老人那样特征唯一,因此,在关涉费用缴纳的标准确定上存在困难。这主要需要通过大量的田野调查才能得以明确。同时,社会老人在形式上是“居家老人”,实质上却过着“五保老人”进院前的生活,并不像五保老人那样可以通过直接的观察得以判断。可行的办法是,老人自己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其中涉及可观的潜在“福利”,难免会使部分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滋生冒险心理,将赡养或扶养义务推向国家,或是通过权力寻租故意调低缴费额度。同时,社会老人的家庭结构、情感关系及其经济状况也在随时调整和变化。这就启示我们,在考虑五保供养政策扩张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社会老人困难的虚假性、可逆性和具体特征的可变性,实施动态管理。“其必要性一是需要通过动态管理的方式让家庭经济状况已经好转……”或情感隔阂已经修复的老人退出五保供养;“二是通过动态管理的方式去发现和纠正在初次审核时可能出现的偏误。”[16]三是通过动态管理的方式将进院后转变为五保老人的“社会老人”完全纳入五保供养政策。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依靠五保工作原有组织格局,尤其是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下,无疑会增多可能的权力寻租。这是因为熟人或半熟人的农村社会,资源和信息的流通与交换更多依赖于血缘和人情。如此,就特别需要在创新管理手段的同时,设立一套刚性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操作程序,限制村委会在审核、上报、管理等方面的权限,从而减少人为干扰、规避权力寻租。然而由于农村情况的千差万别,“任何制度性规定都难以把所有复杂情况都包含进去,总有一些无法通过规则去解决的问题。”[16]因此,在限制村委会权限的同时,我们还应通过宣传、教育手段引导村干部们正确行使权力。在解决了选择机制、管理手段、规章制度后,还应适度增加养老院配套设施,这是老人得以养老的重要基础。如此,社会老人的生存问题便可基本解决,而那时老人的脸上一定挂满笑容。

  四、简短的结论:兼论有偿性社会救助的福利意义

  以上研究表明,在五保老人之外,当前农村社会还存在着生存境况更加恶劣的社会老人。其在形式上是“居家老人”,实际上却过着“五保老人”进院前的生活,没有家庭供养,也没有政策关照,正在或随时面临生存的尴尬,亟待国家力量的有序介入。然而,囿于其赡养人或扶养人隐蔽的“日常抵抗”,舆论、行政和司法调解在问题解决上疲软无力。而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的农村低保及养老保险等社会化方案,在“未富先老”的国情下,只宜作为长远对策。要有效弥合上述缺陷,可行的途径唯有:适度放宽供养政策,有条件地将社会老人纳入五保供养。事实上,在政治上理解和重视社会老人的生存诉求,不仅可以防止不可控的“京山式”自杀逻辑的蔓延,而且符合“重心向下”的中央精神。同时,在反馈式养老日渐解体而社会化养老又远未建成的时下,由家庭而社会的接力式养老模式的过早到来,必然使得中国养老行走在危险的悬崖边沿,而随时面临崩溃的风险和人道主义的危机。五保供养制度的适度扩张,或许正可将这种风险和危机限制在可控范围内,护航养老模式的转换实现软着陆。而且这种扩张不仅不会对现行法律造成任何冲击,反而将进一步增强法律效力、维护司法尊严。因此,五保供养政策的适度扩张,不仅为社会老人所急需,亦为国家发展所必需。可行的扩张思路是,资源来源的责任共担和扩张行动的动态管理。其核心观点是,将五保供养从纯粹的社会救助转向有偿性社会救助。其福利意义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开始关照拥有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社会老人,在其家庭提供主要的生存性资源之外,提供了兼具福利特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二是政策重视社会老人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开始关照基于不同地域、文化及共同体危机可能形成的更为精细的社会老人的具体类型,在其家庭无力完全提供生存性资源的情况下,由政府财政跟进兜底。这样便从根本上解除了社会老人可能的生存危机,并在一定程度上将家庭内部责任保持在相对平衡状态,最终将家庭而社会的责任转移控制在科学有序的节奏中。如果说救老人于水火、助老人于无忧的政策变动是小福利,那么救国家于危难、助国家于康泰的战略举措对全体国人而言则无疑是最大的福利。

  (作者系山西大学、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

  [1] 参见贺雪峰:《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从“操心”说起》,载《古今农业》2007年第4期,2页。

  [2] 笔者将老人生存现状分为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进行测量,并继续将物质层面操作化为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健康状况等三项指标,将精神层面操作化为精神关爱、娱乐爱好、人际交往、政治权利等四项指标。

  [3] 《婚姻法》中亦有相关规定,这里不再一一援引,有需要者可自行查阅。

  [4] 相关论述具体参见贺雪峰:《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从“操心”说起》,载《古今农业》2007年第4期,4页。

  [5] 参见贺雪峰:《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及其影响——辽宁大古村调查》,载《宁波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45页。

  [6] 参见贺雪峰:《被规定为“无用”的京山农村老人》,载《中国老区建设》2009年第11期,10~11页。

  [7] 参见贺雪峰:《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及其影响——辽宁大古村调查》,载《宁波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46页。

  [8] 尽管国务院于2007年7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但一则水平太低,二则不少欠发达地区尚未建立。依靠这一政策,并无法马上解决问题。更加重要的是,低保制度并不能解决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问题。而且,并非所有社会老人都满足享受低保的要求。所以,当前中央关于农村社会救助问题同时推进低保和五保两项政策,而不是用低保取代五保。

  [9] 引用时将括弧内解释性文字删减,具体参见关信平:《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原则及运行机制》,载《文史哲》2007年第1期,128页。

  [10] 参见周本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0年10月版,251页。

  [11] “反馈模式”,是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在分析家庭结构变动中的养老问题时,对于中国传统养老模式的理论概括。参见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载《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

  [12] 关于代际间“责任伦理”重建的具体讨论,请参见史秉强:《代际之间“责任伦理”的重建——解决目前中国家庭养老问题的切入点》,载《河北学刊》2007年第4期,65~67页。

  [13] 参见李光勇:《家庭养老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地位和前途》,载《人口学刊》2003年第1期。转引自何建良、潘剑锋、刘峰:《中西养老伦理比较》,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58页。

  [14]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已经纳入五保,这里赡养费用的缴付,又是什么意思呢?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将原属于“如何放宽供养条件”部分的内容前移,以致造成读者疑虑。这里谨致歉意,并请详参后文。

  [15] 参见马斌:《积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载《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7期。转引自关信平:《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原则及运行机制》,载《文史哲》2007年第1期。

  [16] 参见关信平:《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原则及运行机制》,载《文史哲》2007年第1期,132~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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