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传统上由农民直接承担的农业生产环节越来越多地从农业生产过程中分化出来,发展成为独立的新兴涉农经济部门,并通过部门之间的商品交换形成稳定的相互依赖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农用物资供应系统(产前)、农业直接生产过程部门(产中)、农产品运销加工体系(产后)和农业公共服务(全过程)。
1 中美两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1 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农业公共服务体系、集体农业服务体系和私人农业服务体系。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由政府部门构成,其主体由农业部农业研究局、农业推广局、州合作研究局等联邦农业研究和推广机构、53所州立大学农学院、农业实验站以及县农业推广办公室共同组成,任务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将农业知识免费传递给农民。集体农业服务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各种农场主合作社非赢利机构,为保护自己利益而建,有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二是合作农业信贷体系,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主要是向农场主提供廉价信贷服务。土地银行侧重于提供固定资本贷款;中期信贷银行则以解决流动资金不足为主。私人农业服务体系主要由从事农机、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的企业以及从事农产品运销加工活动的私营企业组成,典型形式是农工综合体,通过签订供销合同和垂直一体化把农用物资、农产品运销加工和耕作、防疫、收割等产中的全部或部分联结在一起的各种涉农经营实体,私人农业服务公司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经营,其社会化服务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获得利润。
公司+农场、公司+农户以及合作供销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三种形式。
公司+农场又叫公司农场,由国有或私有工商业大公司直接经营,大多以农产品加工销售为其核心业务,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公司的核心业务提供稳定可靠的农产品原料,公司与农户具有产权关系。公司+农户形式是由与农业关联的工商业大公司与农场、农户之间通过各种供销合同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不存在产权联系,以合约形式建立互惠互利的商业关系。联合方式有后向联合:如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前向联合:如饲料企业与畜禽养殖。公司+农户的合同形式包括农产品销售合同(订单农业),农场主(农户)购买农用生产资料的合同,农场主(农户)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的合同。合同是解决相互之间责权利的重要方式,在合同制度下,公司与农场主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经济关系。合作供销是由许多合作社整合一体所形成的合作社,为农户提供多种多样的一体化服务,有专门农协、一般农协和综合农协。专门协会一般不经营信用业务,只经营采购和销售。一般农协的业务对象不只限于特定的农业部门,范围相对较宽,但同样不经营信用事业,综合农协的业务对象包括所有的农业部门,经营范围较广,包括购销、信用、互济保险、农村工业、农产品加工以及医疗卫生等。
1.2 中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与美国相似,我国农村建立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各种农业服务组织,初步形成了以各部门纵向领导为主的服务网络,出现了形式多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国家、集体的服务组织主要有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林业站、农机站、经管站、水利电力排灌站,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种子公司,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其特点是服务组织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对服务成本给予一定的补贴,服务是无偿或低偿的。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以下形式。
公司+协会+农户。这种类型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司为龙头,以规模经济为基础,以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依托,以千家万户为辐射点,用经济合同的形式或直接的利益机制把“公司—协会—农户”联结起来,形成产供销、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其形式包括:流通企业+协会(农户),加工企业+协会(农户),公司+农户,专业协会(研究会、学会)+农户。
协会+事业单位。协会人才单一,服务面窄,难以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和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因此有必要寻求乡镇有关技术部门或省地有关专业研究机构的帮助和支持,进而形成科研、教育、推广、农协的“四农”结合。
事业单位+公司+农户。事业单位采取无偿或低偿方式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和一定的生产资料,负责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同时为农户向事业单位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农户则按合同的规定,向公司提供农产品。这种结合模式实际是公司利用事业单位的技术优势,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指导。
服务组织+农户。农民根据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任意寻找服务组织为其服务,它们既有国家办的,也有集体办的,还有个体、私营、中外合资或股份合作制的,服务组织只对所提供的服务负责,而对农户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不承担责任,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的结合比较松散,带有不固定性、临时性和内容单一性的特点。
农户+农户。农户把资金、土地、机械设备、技术、劳力等资源的使用权入股,通过联合,使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成为可能,促进了对小生产、粗放经营、自然经济等传统农业的改造,使其向大生产、集约经营、商品生产的现代化农业方向转变,从而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 中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比较
与美国比较,我国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由三大板块组成,只是名称不一样,服务的形式也比较接近,但从农业社会化服务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进行比较,两者就有一定差异,中国有以下特点和不足之处。
2.1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复杂多样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既有政府涉农行政部门,也有政府涉农事业单位,即使是协会组织也多在各部门的扶植下成长起来,流通和加工龙头企业也和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部门和具有部门背景的单位,各主体虽然在表面上是以各自方式在不同领域从事社会化服务,但地位并不平等。政府、部门、农户三个主体的地位并不平等,强势主体是部门。在部门化的农业服务体系中,中央政府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保持政权合法性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一目标与部门化服务体系容易产生矛盾,农户为实现其增收目标也与部门化服务体系产生矛盾。
2.2 资金投入不足,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条件比较落后
近年来,国家财政虽然加大支农力度,但国家支农资金比例却不断下降,加上化肥、农用机械、农药、柴油、电力价格涨幅过猛,农产品比较利益低下等因素的影响,农业服务实体实际收益率较低,自身积累能力不足,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条件和服务手段仍比较落后。
2.3 注重产前产中服务,忽视产后服务
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对产中服务的需求量增长较快,多数服务组织将农业服务的重点放在生产资料的采购和生产过程中的植保、防疫、排灌等方面。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后销售才是核心内容,而目前产后服务恰恰成为薄弱环节,对产后的收割、脱粒、干燥、贮藏等服务比较缺乏。
2.4 服务的内容与农民的需要相差甚远
在现有的服务模式中,综合配套的服务少,大部分农业生产活动由自发服务组织和农民自己完成,服务体系的功能不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产供销一体化服务,让农民从繁重的农业生产中逐步解放出来。但大多数服务组织离这一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2.5 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服务落后
在金融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尚在进一步改革中;农村合作基金会因为运作不规范等原因,已经整体清盘关闭;农业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又无法面向农民开展信贷业务。因此,如何有效地向农民提供信贷服务,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农业保险方面,由于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农业保险赔付率高而处于亏损状态,许多地方早已停止开办此项业务。面对农业风险,农民经常感到无助和无奈。
3 中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差异的启示
3.1 支持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发挥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项群众性极强的社会经营活动,如果单纯依靠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是难以办好的,必须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广大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由农户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在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3.2 建立健全以区域性合作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
在农业生产经营的环节中分散的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十分突出,许多事情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起来也不合算,因为农户规模小,势单力薄,无力同非农产业部门相抗衡;农户缺乏平等的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既不能决定农产品价格以取得与工业品平等交换的地位,又不能形成影响工业品价格的产业力量。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就可以增强经济实力,依托社区性合作组织扩大小农经济的外部规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通过配置资源和合作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没有以区域性合作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载体,社会化服务就无法顺利实现。
3.3 发展“合作社+农户”新型农业服务模式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没有同农民结成稳定可靠的相互依赖关系,相互之间的联系比较脆弱。为了农民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真正获利,发挥农民进入大市场的桥梁作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作方式需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鼓励农产品运销加工企业与农业经营者签署具有严格约束力的购销合同,鼓励建立和发展农工商一体化企业,鼓励建立和发展“合作社+农户”的新型农业服务模式,把分散经营的农户再次组织起来。
3.4 成立农工贸一体化出口公司,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一体化产业集团的综合服务功能可以扩大和延伸农村产业的开发,把原来仅停留在初级农产品生产上的生产系统改造为集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生产系统,从而使农村产业开发达到区域化布局、一体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的较理想状态。按农村主导产业建立具有外贸出口权的主导产业集团公司,引入股份制形式,带动关联产业发展,延长产业链,需要扩大市场,增强外贸外销能力。
3.5 推行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才能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联结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的桥梁,成为科技兴农的载体,成为引导和带领广大农民走向市场的好帮手和好向导。一方面,要拓宽流通服务和经营内容;另一方面,要普遍推行股份合作制来纵深推进农村经济改革。
3.6 创造有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外部环境
一是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在农村技术市场、资金市场、土地市场上有所突破,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组合。二是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供农产品流通信息、加工信息以及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技术信息。三是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重点要理顺服务组织的内外关系,服务组织与政府行政机关的关系,服务组织间的关系,服务组织与农户的关系,服务组织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关系,服务组织内部的关系。
3.7 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农民协会是农户在商品生产中自己创办,自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管理人员从群众中产生,可能是农民技术员,可能是农村能人。为了得到政府的支持,协会领导往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但政府直接参与组织农协,农协就抹上了一层官办色彩。农民协会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3.8 搞好农业保险服务,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农业自然风险大,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农业保险不能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而应该是政府扶持的政策性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既要保证自然灾害发生时农民不受大的经济损失,又要使农业保险经营者能正常运行。通过设立农业保险基金或将赈灾经费和相应的补助款转为保险费,政府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对某些非常重要的农业项目,政府可以改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以提供保费来代替农业补贴。我国财力有限,政策性保险很难全面推行,一般还只能由农户和村集体自行解决。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营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特别在当前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农村的产业结构更新速度加快,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因此,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险种,既要开展第一产业的保险,也要开展第二、三产业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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