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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社价值追求的传承与超越——兼论合作社的制度构建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4-11  浏览:69

  [ 摘要]合作社一直被人们视为贫困群体通过自助和互助而实现益贫和脱贫的理想载体。因此,对伦理价值的追求和传承也成为合作社生存的灵魂。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合作社对经济价值的追求日益凸现,实现经济价值追求的超越成为合作社发展的源泉。未来,我国合作社制度架构必然是侧重经济价值的追求,在经济价值实现中保持伦理价值。

  [ 关键词] 合作社; 价值追求; 制度构建

  一、合作社价值追求的传承: 伦理价值

  从1844 年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至今,合作社已有160 多年的发展历史。其间,合作社制度体现出鲜明的伦理价值取向。

  ( 一) 合作社伦理价值的诠释。合作社的伦理价值是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及合作社的伦理理念在社员、社区及社会的政治、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功能或作用。合作社的伦理价值集中体现在民主、公平等理念中。而传统合作社的制度设计则围绕对民主、公平理念的追求展开: ( 1) 在合作社的设立组建上,合作社对所有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歧视,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2) 在合作社的组织管理上,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在社员大会中享有平等的投票权,以民主公平的方式选举代表,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3) 在合作社的经济运营上,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资金,民主决定资金流向,合作社按社员交易额公平地返还盈利。

  ( 二) 合作社伦理价值的传承。从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及各国合作社的立法来看,合作社无论是在其基本原则上还是在本质特性上都反映出对伦理价值的不懈追求。

  ( 1 )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传承了对伦理价值的追求。在过去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国际合作社界所公认的基本原则大致经历了罗虚代尔原则,1966年原则和1995年原则。

  虽然合作社的原则几经变迁,但是合作社自我服务和民主控制的本质规定始终未曾改变,伦理价值始终是合作社原则的核心要素。( 2 ) 合作社的本质特性蕴涵着对伦理价值的坚守。虽然合作社的形式不断地在发展,但学界普遍认为: 组织旨趣的益贫性、组织管理的民主性、组织功能的自我服务性乃是合作社的本质特性。而这些本质特性所隐含的正是合作社对伦理价值的坚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伦理价值是合作社生存的灵魂,而合作社的传统制度设计则围绕对伦理价值的坚守而展开。

  二、合作社价值追求的超越: 经济价值

  ( 一) 合作社经济价值的思考。虽然传统合作社中,伦理价值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然而,进入20 世纪中、晚期后,伴随着垄断资本的形成,市场竞争的加剧,强调贯彻合作社的伦理价值显现出许多弊端,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体现在: 首先,合作社按交易额返还盈余,而非按股本分配利润,削弱了社员的投资热情。而资金的缺乏也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其次,合作社公共积累逐渐扩大,但公共财产不可分割且产权定位模糊,导致社员对合作社的发展及管理缺乏积极的合作行动,合作社内“搭便车”现象日益严重。再者,合作社经营决策的“一人一票”制虽然体现了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但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以及成员异质性的加剧,“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管理效率日渐低下。最后,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限制依资本获得收入,社员股金收入与合作社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不具对称性,降低了社员提高效率的动力。当合作社对伦理价值的坚守暴露出诸多弊端后,人们开始更多的思考如何突破合作社伦理价值的窠臼,实现合作社价值追求的超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合作社的经济价值追求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合作社的经济价值是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及合作社的经济理念在社员、社区及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中的功能或作用。合作社的经济价值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二重性。合作社的使用价值体现在合作社通过生产活动及自身的生产物质条件为社员提供服务。而社员通过合作社的经营,妥善应对经济发展问题。合作社的交换价值主要体现在合作社通过等价交换取得平均利润,并公平分配盈余,以实现社员的共同富裕。从长远来看,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最终取决于合作社的经济价值。合作社只有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平均利润率,从而惠股全社员,才能实现合作社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价值是合作社发展的源泉。

  ( 二) 合作社经济价值的超越。随着合作社实践的发展和人们对合作社价值认识的深入,各国的合作社立法也更加关注合作社的整体赢利性,强调合作社的效率。合作社的经济价值悄然超越伦理价值,上升至主导地位,表现在:

  1. 传统合作社强调自我服务的宗旨,交易仅限于合作社内部,非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则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社员之间互助、合作、平等的伦理价值几乎充斥合作社的一切经济活动。为保持合作社的公益性,许多国家的立法不仅规定合作社公共积累财产不可分割,甚至要求其解散时全部积累要赠送给社会慈善机关。许多教会举办的合作社,更带有明显的慈善性、社团性、封闭性。而到了20 世纪中叶,这些现象已基本不存在。

  2. 合作社的原则几经变革,逐步舍弃了一些不利于交易的具体经营策略,如“现金交易”,“资本的有限利息”等,改用较为模糊的语言表述某些原则。如“社员经济参与”.而各国在合作社实践中,则赋予这些原则更灵活的解释。例如,有些国家在立法上,把合作社等同于公司法人,认为合作社的非赢利性是指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合作社社员入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合作社的服务,并非简单的追求股本的增加。而合作社作为交易主体,对外仍需从事大量的营利性活动,以谋求社员的盈利。这一点,合作社与公司法人一样,其营运目标都是盈利,所不同的是合作社把盈余按交易额返还给社员,而公司的赢利全归资本家所得。

  三、合作社制度的制度构建: 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协调实现

  结合我国实际,对未来合作社制度构建如下:

  ( 一) 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未来我国合作社的产权结构模式为“多元所有,一元经营”,即合作社的产权( 包括股金和公积金) ,分别由社员及合作社多方享有; 合作社的财产由合作社整体支配,统一经营。在该模式下,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 在资金来源上,充分考虑我国当前资本仍是市场稀缺资源的现状,实行以组织成员入股金为主,多途径筹措资金: 首先,所有社员入社必须认购股金( 资本能力较弱的社员可联合入股)。这种设计既有利于合作社壮大资本,理顺内部关系,稳定社员群,也能在一定范围内阻止合作社中“搭便车”现象。

  其次,鼓励政府和其他投资者对合作社投资并分享收益。政府及外部投资者的投资解决了合作社融资困难,有利于合作社壮大规模,参与市场竞争,谋求经济利益。

  而考虑到合作社的伦理价值追求,可规定社员投资的总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以保证合作社自我服务的本旨。

  2. 在合作社的股金构成上,实行多种股金,区别对待。合作社的股本分为几个部分: ( 1) 社员现金股。此类股份由社员投入的现金或劳动组成,可在遵守法律或章程的条件下流通、转让或退出。( 2) 社员积累股,此类股份是合作社依据章程规定通过发展积累起来的,属于社员所有,只参与分红,不能转让及继承。( 3) 社员集体股。此类股份是合作社在发展中根据章程提取而成,包括公积金、政府扶持金、社会捐款等是最具共同所有性质的部分。( 4) 投资股。此类股份由社员以外的投资者投资构成,该股份与社员股份在管理权、收益权等方面所对应的权利、义务都不相同,以防止合作社异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资本支配社员劳动的组织体。3. 在股金流动制度上,实行原则允许,个别限制: ( 1) 入社时缴纳的义务股以及在合作社存续期间购买的义务股,可通过法律行为在社员之间转让; 但对社员外的人转让则予以限制,且同等条件下,社员有优先受让权。( 2) 对于非社员的股份,可以在自由转让,从而更大范围的实现资金的融通,更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实现合作社的经济价值。

  ( 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作为一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经济组织,合作社要真正做到“民受益”就必须解决好“民管”问题,也就是民主决策问题。从理论上讲,合作社的管理决策原则应该是“一人一票”,即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的表决权平等的赋予每一个社员,按照简单多数决或绝对多数决的规则决定合作社重大事项。“一人一票”的民主实质是社员民主,它强调社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平等的伦理价值追求。然而,在合作社“股份化”发展倾向渐趋明显,经济价值日益受重视的趋势下,未来合作社“一人一票”制度往往要让位于“一股一票”制度,即社员按照股本的多少享有相应的投票权。“一股一票”实质是资本民主,它强调资本的权利,体现的是效率的经济价值追求。有学者曾质疑“一股一票”制度在合作社的运用。对此,笔者认为在我国资本稀缺且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尚未普及的情况下,采用“一股一票”作为“一人一票”补充的民主管理模式是合作社的应然选择,理由如下:

  1. 合作社对公平伦理价值的追求是合作社存在的终极目的之一,但这里的公平不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平,更应是结果意义上的公平。传统合作社坚持单纯的“一人一票”决策机制,固然有其成立本旨及公平伦理价值追求的考虑。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之后,仍采用“一人一票”则有其选择的无奈。从理论上分析,合作社成员具有同质性且合作基础是劳动( 表现为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关系) ,那么,按照法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理论上最公平的方法是合作社在参与决策、利润分配等过程中都以劳动量( 交易量) 为标准。但由于交易量每年都是变化的,所以合作社虽然可以按交易量每年分配利润,但却无法按交易量每年分配决策权,而且交易量小的社员也缺乏参与决策的积极性。无奈之下,简单的按“一人一票”决策,成为合作社必然的选择。未来合作社决策权的分配将舍弃形式上公平的纯粹“一人一票”转而采用更实质公平的允许“一股一票”。

  2. 实践中,我国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客观存在造成合作社的成员常常分为“核心成员( 股东)”和“一般成员( 非股东)”两个部分。“核心成员( 股东)”常常是合作社的发起者、领导者和关键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他们较多地承担了组织义务,在日常管理决策中拥有突出的影响力。而从合作社管理方面分析,在中国合作社目前几乎没有聘请职业经理人的情况下,“核心成员”控制不失为能提高合作社管理效率,最大限度实现其经济价值追求的“专家治理”模式。所以,在未来合作社决策权分配上,允许“一股一票”的制度设计无疑成为顺应“核心成员( 股东)”要求; 满足合作社“专家治理”模式的不二选择。

  而以“一股一票”作为“一人一票”补充的民主管理模式则成为合作社兼顾公平与效率价值追求的必然趋势。

  笔者认为,为鼓励合作社融资,对合作社社员的投资不要设定限制,且应允许社员据出资获得较多的表决权。但为避免在社员中产生大的差距,维护社员的平等、公平,必须限制社员享有的决策权份额。即在允许“一股一票”的同时对一人多票进行限制,规定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一定比例。

  ( 三) 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从国外的经验看,合作社制度最需要规范、最容易出现制度大漏洞的就是分配制度。同时分配制度也是合作社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制度,该项制度构建不合理,合作社是难以存在与发展的。

  合作社的分配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积累与分配的关系。而“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能否分割”则是横亘在分配制度设计面前的首要问题。对此,许多国家立法规定,即使合作社解散,其“集体资本”也不能在社员中分配。然而,笔者认为,合作社应该不存在不可分的公共积累。理由如下:

  1. 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合作社一旦合并或清盘解散,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则转移给社区或公共组织的制度。所以,一旦规定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则该部分财产必然成为合作社各利益相关方的矛盾焦点和棘手问题。

  2. 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意味着合作社社员是在不断变化的,如果公共积累不可分,则意味着新老社员对合作社的资产享有同等权利,从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中获得同等收益,这不利于形成对社员的激励。

  3. 如果规定合作社公共积累不可分割,不断增加的公共积累会对合作社的实际控制者构成巨大诱惑。在我国对权利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传统下,合作社容易成为有权者私吞私分公共财产,滋生腐败的温床。所以,未来我国合作社完全不必硬套国际合作社的通行做法,相反,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将公共积累量化到每个社员。这既体现了合作社按社员贡献大小对社员进行补偿的公平价值理念追求,也有利于激励社员,更好的实现合作社的经济价值。

  由于未来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是复合产权制度,这也决定了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必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复合型分配制度。具体来讲,合作社的社员可以按两种原则取得利益: 一种是按劳分配部分,包括劳动报酬( 如工资、薪金、奖励) 和惠顾返还; 另一种是按资分配部分,包括股金红利和红利存放在合作社账上所取得的向合作社贷款应得的利息。具体在制度设计上则实行“一企两制”,即对外来资本实行按资分配,合作社内部则实行资本收益有限,分配以惠顾返还为主。这种以按劳分配为主的“一企两制”分配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合作社作为互助组织的公平价值追求,又兼顾了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经济价值需要。

  参考文献:

  [1 ]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2 ] 潘嘉玮.论合作社的法律定位及制度重构[ J] . 学术研究,2008,( 3) .

  [3 ] 蒋玉珉.当代合作社原则是中国合作社的立法基础[ J]. 学术界,2006,( 3) .

  [ 4 ] 谭启平.论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J ] . 现代法学,200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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