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川农村合作运动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思想、经济以及政治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是在西方合作主义逐渐与中国农村社会结合的条件下,南京国民政府实施合作政策的产物,也是“防区制”瓦解后,振兴衰落农村经济的现实需要,同时,“川政统一”也为川省农村合作运动提供了必要的政治保障。
农村合作运动是国民政府定鼎南京后为了“复兴农村”而极力推行的一项地方自治运动。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在中国农村合作运动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四川农村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社会思潮、政府政策、农村经济和政治环境等角度来剖析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得以兴起的原因。
一、西方合作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为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兴起奠定了理论基础
合作主义源于19世纪的欧洲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是工人阶级在反抗资本主义经济剥削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社会改良主义,通过建立合作组织来确保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达到消灭剥削,解决社会问题的目的。20世纪初,合作主义思想开始传入中国,并逐渐被部分知识分子接受。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部分留学归国的知识分子带着对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的思考,把合作主义与中国现状相结合,撰文或翻译介绍西方合作思想,有力地促进了合作主义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其中较为着名的有覃寿公、汤苍园、朱进之、徐沧水、薛仙舟等人。他们主张通过组织合作社来进行生产、分配、消费、社会教育,甚至建立政权,并幻想用不流血的和平改良办法,建立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新社会。合作主义者认为合作主义是改造中国社会的最好方法,是救治中国的“第三条道路”。[1](1-10)
在中国早期合作主义鼓吹者的推动下,19世纪20年代初,各地成立了一些研究和宣传合作主义的团体,如《平民》周刊社、上海合作同志社、湖南合作期成社、上海职工俱乐部、无锡合作研究社、中国合作运动协会、中华合作运动协进会等。[2](92-93)其中,《平民》周刊社是五四新文化时期中国宣传合作主义的主要阵地。据统计,截止1924年7月停刊时,《平民》周刊社共发表800多篇有关合作社的文章,其中约有600篇为译文。[3]此外,早期合作主义者也在《大公报》、《东方杂志》、《民主报》、《现代评论》、《新教育》等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报刊杂志上介绍西方合作思想,其中包括戴季陶的《产业协作社法草案》、于树德的《信用合作经营论》、孙锡祺的《合作主义》、林验的《消费合作运动》、楼桐荪的《协作》等。[4](23)在合作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华洋义赈会、乡村建设派等社会力量对合作事业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并在实践中推动着合作主义理论与中国农村社会的进一步结合。
在这种背景下,四川合作事业开始兴起。成都普益学社和成都农工合作储蓄社是早期合作主义在四川传播的产物。1919年,聚兴诚银行成都分行职员伍玉璋创设了“普益阅报社”,后改为普益学社,旨在“研究合作主义,提倡合作事业,发展合作教育”.据统计,在随后的5年里,学社积累书报共计500多种,并出版了《节约是节俭制度》、《合作效用论》及《生产合作社的沿革》等三种“普益丛书”.此外,普益学社还在重庆《民报》上加附《合作潮旬刊》,成为当时在四川宣传合作思想最有力者。[5]正如伍玉璋所言,“合作建设不仅限于有改造经济之效益,而亦有提倡教育即寓教育合作训练之深意,实一举两得之事也。”[6](94)1919年10月,韩治甫创办成都农工合作储蓄社,旨在“提倡合作事业,发展农工经济”.其章程规定:凡满16岁以上之男女,均可申请为社员。储蓄社经营存放款等金融业务,资本无定额,为有限责任组织,股金每股为银元五元。1922年9月10日,成都农工合作储蓄社的分社---中坝农业协社成立,以“专门提倡农业合作、资助农人经济”为宗旨。该社除一部分储金分作经营资本外,又另外筹集二千元作为扩充资本,每股五元,共二百股,一切责任由成都中坝农业协社分社与成都农工合作储蓄社共同承担。[2](56-57)1922年,成都农工储蓄社共有社员66人,资本1445元;到1925年,储蓄社社员减至30人,资本减为315元。1924年2月主持者韩治甫去世后,该社逐渐走向衰落。[7](78)虽然成都农工合作储蓄社以失败告终,但无论如何,这也是合作主义在四川的一次努力实践。
30年代初,一些合作主义者开始在成都创办专门的合作主义宣传刊物,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合作半月刊》和《成都社会导报》。1931年,李敬穆、方之恺、廖维章等人在成都创办了《合作半月刊》。该刊“以关于合作事业之研究,调查,设计,指导,宣传各项为宗旨,一共发刊计二三十期,惠益于四川合作运动不浅”[5]。同年,李敬穆、伍玉璋等人在成都创办了另外一个合作主义宣传刊物---《成都社会导报》,其内容“除研究政治经济外,关于指导合作,调查农村经济,提倡救济运动,亦最近合作出版界之键者”[5]。这些刊物不仅介绍了西方合作主义理论,而且开始关注中国其他省市合作事业的发展。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合作事业政策为四川农村合作运动提供政策支持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前,合作主义就得到了以孙中山为首的国民党的认可和提倡。1919年,孙中山在《地方自治开始实施法》一文中就提出地方自治团体在办理“清户口、立机关、定地价、修道路、垦荒地、设学校”等有所成效后,“所应办者,则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8](7)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提倡合作事业的条文开始载入国民党的政纲之中。如在1924年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即有“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7](105)等内容。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切实赞助工人生产的、消费的合作事业”和“从速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合作事业”等决议。同年10月,国民党中央各省联席会议通过的《国民党最近政纲》中,又提出“奖励和扶助工人消费合作事业”等主张。[7](115)11月,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还通过了政府扶助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纲。
虽然这期间国民党制定了一些有关合作事业的政策,实际上却没有得到很好地推行。正如戴季陶在《产业合作社之组织》自序中所言:“本党改组后,提倡合作社之条文载入政纲,然一时风尚置重于空泛之运动,实际运动,鲜留意者。此一和平而特利于农民之组织,尤为迷信斗争与偏重工人之共产主义者所不乐。是以三年之间,亦渺然无闻有起而合作运动者……总理逝世后,本党同志,方以左倾为号召,而无暇为此迂缓之计。”[7](127)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国农村合作运动逐渐受到中央政府重视,推行农村合作运动开始成为政府行为。1928年10月25日,在国民党中央第179次常会上,农村合作运动正式被确立为国民政府地方自治六项运动之一。[7](109)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通过了《训政时期开展民众运动的四项原则》,对国民党工作的重心作出更明晰的规定:“今后民众运动,必须扶持农村教育、农村组织、合作运动及灌输农业新生产方法为主要之任务。”[10](635)《训政时期开展民众运动的四项原则》在国民党“三大”通过以后,农村合作运动正式得到了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的确认,成为训政时期民众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地方政府在各地推行。此后,有关合作事业的会议决议及相关法规政策亦相继出台。1931年,国民政府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明确规定:“为谋国民经济之发展,国家应提倡各种合作事业。”[7](127)同年4月18日,中央政府实业部公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为指导各省市组建农村合作社提供了法律依据。1934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又公布了《合作社法》。《合作社法》共有九章七十六条,对合作社的定义、业务、责任、设立、社员资格、权力和义务、理事监事及其职权、社股及盈余分配等方面作出了规定。1935年8月,实业部颁布《合作社法施行细则》,为合作社的运行提供了具体的运作依据。《合作社法》和《合作社法施行细则》的出台,正式确立了合作运动的法律地位,也加强了国民政府对合作运动的监管力度。
在南京国民政府农村合作政策的推动下,中国合作事业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合作社的数量从1927年的586社增加到了1935年的26224社。[7](128)四川农村合作运动作为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作政策的指导下,逐渐兴起并成为中国农村合作运动中的核心部分。
三、“防区制”时代农村经济衰落为四川合作运动的兴起提供了现实需求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四川处于军阀“防区制”时代。新旧军阀的搜刮、高利贷的榨取以及连绵不断的各种天灾人祸,使本已贫困不堪的四川经济更加雪上加霜。四川农村的破产与凋敝,农民生活的贫穷与困顿,是四川农村合作运动运作并得到农村响应的主要原因之一。
“防区制”时期,四川农村土地关系进一步强化,愈来愈多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这一时期,四川新军阀拥有地主土地中的很大部分,他们在政治斗争尤其是军阀混战中逐渐崛起,并且通过政治强制和军事掠夺等手段,兼并了大量土地。据1935年四川省10个县的统计,新军阀官僚地主户数为1.8%,却占有全部耕地面积的30%;大邑县军阀地主仅占地主户数的2.9%,即拥有地主占田数的66%,其中一户在县境内占田就在三万亩以上。[11](492)在土地兼并的同时,愈来愈多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变成无地的佃农,贫困状况更加恶化。1912-1933年四川部分县的调查资料显示,辛亥革命后,四川农村社会中,自耕农在整个农民阶层中所占的比例在逐渐减少,从1912年的30%下降到了1933年的22%;与之相对的是,佃农在农民中所占比例却逐渐增大,从1912年的51%增加到了1933年的57%。[12](173-174)
随着地权的集中,广大无地或少地的佃农、雇农不得不面对愈益沉重的地租剥削。1932年,四川资中县每亩地租由四五千文增至八千到一万四千文,增加了100-180%。[13](318)同时,租佃押金在四川也增长迅速,每亩押金与地租的比例,在川东为80%,在川西为60-70%,即农民佃田,必须预先向地主缴纳近一年的地租。[12](200)残酷的地租剥削,不仅侵占了佃农全部的剩余劳动,而且侵占了农民必要劳动成果的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农民难以维持简单的农业再生产,四川农村显现出生产停滞萎缩的现象。另外,四川也出现了严重的田赋附加和田赋预征现象。1933年,二十军规定其“防区”内每石粮征收附加税131.43元,二十四军“防区”内的雅安县,每两粮银附加18.20元。1934年,二十八军防区内的灌县,每两粮银附加8.13元,温江18.3元,彭县7.48元。二十九军防区的成都每两粮银附加15.9元,什邡8.90元,安县63.73元。[12](465-474)田赋预征也愈演愈烈,严重超过了农民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军阀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征收次数,而且是越来越重。成都、郫县已经把田赋征收到了1985年,灌县、新繁已经预征到1991年。[14](407)正如吕登平在《四川农村经济》中指出:“四川农村崩溃,已为铁的事实,而其崩溃的程度,且较中国之任何省份为犹甚!至其崩溃之原因,则由于农业技术本身与天灾者不过十之一二,而由于封建势力之剥削、军事扰乱者则十之七八。”[12](569)
此外,农村高利贷的剥削更加重了农民本来已经十分沉重的经济负担。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四川农村金融日益枯竭,农民不得不向高利贷、地主、商人等借款。据不完全统计,1934年四川农民贷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和合作社的仅占3.5%,典当占18.3%,钱庄占6.8%,商店占8.8%,地主占26.6%,富农占14.5%,商人占21.5%。其中,地主、当铺、商人是最大的高利贷主。[15](108)当时典当利率一般月息在10%-20%之间,而1924年四川当铺利率曾高达月息30-40%,甚至有日息达到10%者。[11](303)据统计,在1933-1934年,四川农村现金贷款,月利息率在10%-20%的占34.5%,月息在30-40%的占54.6%,月息率在40-50%占4.7%。[13](348)
可见,“防区制”时代,四川农民已经极度贫困,农村经济已经处于濒临崩溃的边缘,“救治四川农村”、“复兴四川农村”已经是当务之急。而农村合作运动恰好具备活跃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经济的功能,推行农村合作运动成为复兴四川农村经济的现实需要和选择途径。
四、川政统一为四川农村合作运动提供了政治保障
虽然早在1928年,农村合作运动就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实施地方自治的一项政策而在全国推行,但由于当时处于“防区制”下的四川尚未正式归属南京国民政府的管理,四川基本上还是一个游离于中央政府之外的独立省份,未能执行合作运动政策。因此,这一时期的川省合作事业完全是处于民间的自发状态。从1931―1934年四川省的合作社发展情况看,1931年四川建立的合作社仅有7个,占全国总数的0.23%;1932年8社,占全国总数的0.2%;1933年2社,占全国的0.1%;1934年3社,仅为全国总数的0.02%。[7](129)川政统一前的4年间,四川合作事业明显存在发展滞后的现象。据统计,1934年四川合作社社员有95人,仅占全省人口总数的0.002%。[7](146)四川合作事业最早的倡导者之一伍玉璋也坦言:“各地虽有若干合作社之组织,然亦不过是在无人理会中演成若断若续时作时辍之局而已。这亦无怪乎在中央编纂之合作统计中,四川省到23年,仅有3个正式登记之合作社。”[6]
1935年,川政统一,这为四川推行国民政府的合作政策提供了较好的政治保障。1935年2月,国民政府改组四川省政府,川政统一。根据蒋介石的指示,划全川为“剿匪”省份,四川实行“剿匪”地方行政制度。刘湘指出:“四川剿匪区域,一切法令规章,自应以剿匪省份所适用者为依归。”[16]四川省农村合作运动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渗透着国民政府“剿匪”反共的政治、军事目的。四川农村合作运动与国民政府“剿匪”的政治、军事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国民政府在川最初推迟推行农村合作运动的主要意图在于解决“剿匪”善后、“与匪争民”和控制匪区乡村社会等问题。正如蒋介石指出:“按诸年来经验,匪区收复伊始,关于农村土地业佃诸问题,颇有需要统制整理之趋势。盖收复县区,久经匪化,土地既被分田影响,业佃尤着阶级意识。兹当安辑伊始,举凡土地之分配管理,业佃关系之改良,耕作工具之补充,与夫农事及生活上一切应有之设备,皆非纳诸合作轨范,绝难破除各自谋生之旧习,以求迅速有效之发展。”[17]
1935年9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指令四川省设立农村合作委员会,指定刘航琛为委员长,汤允夫为总干事,此乃川省合作事业行政机构设立的开端。四川省农村合作委员会成立后,便效仿鄂、豫、皖、赣等省办理农村合作事业的经验,按照《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预备社章程》和《剿匪区内各省合作社条例》在“匪灾”严重的通江、南江、巴中、昭化、广元、剑阁、阆中、苍溪、旺苍、仪陇、南部、盐亭、达县、城口、万源等县组建预备社877社。[18](438)四川省合作运动初步实施时,本身经验不足,而早期豫、皖、鄂、赣等“剿匪区”的成功经验恰好为四川提供了现成的参照。三十年代初,豫、皖、鄂、赣四省的合作运动在配合国民政府军事围剿“共匪”的过程中得到空前发展。1932年安徽的合作社为16个,1933年增至1742个;同期,江西由12个增至335个,湖北由3个增至117个。[19](601)1931-1935年,鄂、豫、皖、赣等省的合作社都进入了全国前10名。这些“剿匪”省份合作运动的成功经验给刚刚经历过“匪灾”的四川提供了鲜活而有益的借鉴。
可见,“防区制”下的四川军阀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合作政策尚未真正推行。“川政统一”为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兴起提供了必要的政治保障。此后,四川的农村合作事业便在川省政府的倡导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据统计,到1936年底,四川共组建农村合作社1322社,而到1937年已有2374社。[20](8)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是在西方合作主义“本土化”的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推行农村合作运动的产物;同时,“防区制”时代四川农村经济的凋敝使农村合作运动成为“复兴四川农村”的现实需要,而“川政统一”又为这项运动的实施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政治环境。正是在以上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四川农村合作运动逐渐兴起,并开创了民国时期四川农村社会运动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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