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荷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验和运作模式,获得如下启示:
1、让组织起来的农民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应当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根据荷兰及相当一部分欧洲国家的经验,从长远来看,所有的农业经济问题,只有根据自身经济规律,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组成各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社,使农民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来解决。
2、更新观念,放手让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要放弃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尽管目前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但这些组织和协会大多是政府组建的,完全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很少。荷兰的经验告诉我们,只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政府完全可以不必插手。在放手让农民组织起来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掌握如下原则:第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仅仅是加强合作社农民在市场中的经济力量,仅仅是合作社成员单个经济利益的表达形式。第二,农业合作社是一种市场工具。放手让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后,怎样解决农民与政府的矛盾,荷兰也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经验。这就是成立半官方的荷兰农民联合会。农民联合会的主要目标是:(1)代表和促进农户的经济和社会利益;(2)改善农民在地区、国家和国际农业市场上的地位; (3)促进各地市场导向生产链的结合,为初级产品生产者创造一种完全有利的市场地位;(4)为持续稳定发展竞争性的农业开展各项创新活动,提高和改善农村生活的质量;(5)与其他非农业行业的社会组织交往和合作,促进和提高农业行业在整个社会的地位。
3、把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措施之一。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应当一手抓吸引三资开发农业,另一手抓扶持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首先是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立法问题,其次是解决政策扶持和宣传问题。尽快使农民获得强有力的生产、加工、流通手段,在经济上真正强大起来。这样才有利于我们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我们引导农民走产业化经营道路,更有利于我们引导农民走勤劳致富之路,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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