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发〔2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做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目前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700多家,成员及带动农户20余万户。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目标与重点
(一)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50%以上的农户加入各类合作社;合作社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环节基本实现统一服务;合作社农民成员收入比当地经营同类产业的农民提高30%以上。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5532”工程,即到“十二五”末,每乡镇培育5个以上乡级示范社,每县区培育50个以上县级示范社,市里培育300个市级示范社,争创省级示范社200家以上,形成一批产权制度明晰、组织管理民主、经营服务规范、示范带动面广、品牌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力强的合作社。
(二)工作重点。围绕推进“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工程和优势特色农业产业组建合作社,大力发展蔬菜、畜牧、中药材、食用菌、花卉合作社,县区要突出发展2-3个覆盖县域范围、乡镇要突出发展一个覆盖本辖区范围的粮食合作社。积极发展农机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型合作社,组建生态旅游、文化建设、沼气建设方面的新型合作社,鼓励多种形式合作社竞相发展。引导合作社大力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引导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联合与合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技术、设备和营销渠道等优势,共同兴办加工企业,提高合作社农产品加工能力。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开展示范社创建。开展市、县、乡三级联创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重点抓好300家不同产业和领域的市级示范社建设。按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章程制度、有紧密的合作机制、有较多的成员参加、有良好的品牌信誉“五有”,服务功能强、带动能力强、增收能力强、品牌优势强、质量安全强“五强”和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产品品牌化“五化”标准,积极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
(二)规范合作社运营。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会计账簿,设立成员账户,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生产资料与产品交易、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并定期向乡镇经管站报送会计、统计资料信息。要健全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提高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要开展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实现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综合发展。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地和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商标注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指导合作社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自身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最大限度增加成员收入。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鼓励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建立生产经营、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信息平台。乡镇要以经管站为依托,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采用微机信息化管理,收集整理并上报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各级涉农部门要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流通经营的各个环节搭建信息管理系统,将其建设成为管理平台、商务平台、质量可追溯平台,为合作社提供多样化、时效性的信息服务。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并为其提供电子商务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四)推动农超对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实现“超市直采、产地直供”,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实现稳定市场价格、保障食品安全的目标。支持对接双方建立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提高农超对接信息化水平。支持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快速检测、储藏加工、保险服务、物流配送能力建设。
(五)强化人才支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就业或服务。县区、乡镇要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辅导员,建立辅导员奖励机制,定期对合作社开展培训。多层次、多形式地培训以合作社理事长为主的经营管理人才,以合作社会计为主的理财能手,以专业技术人员、种养大户为主的种养能手。引导各类人才创办、领办、加入合作社。
(六)建立扶持目录。市、县区要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录,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范、成员人数多、带动能力强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生产国家社会急需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目录范围,优先给予扶持。每年评选一批市明星示范社和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市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市级以上示范社的奖励与补助。政府扶持合作社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市级财政在现有每年100万元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以后年度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步增加;县级财政自2012年起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要建立起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对已安排的扶持项目要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综合考核提出扶持初步意见,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管好用好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促进资金使用效果和效率的提高,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的发挥,防止扶持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
(二)给予项目建设支持。国家和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资项目,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化建设、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农机作业补贴、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贴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要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及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所得、中药材种植所得、牲畜、家禽饲养及林产品采集所得等,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提供优惠便利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及兴办农产品加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畜禽养殖和从事农产品加工收购、初加工需要临时用地,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标准。我市所有收费公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市内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技推广机构要积极为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中专院校要主动参与合作社科技服务机构、试验示范基地的建立建设。
(五)强化信贷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各级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帮助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和季节性、临时性周转资金等方面的资金需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激励机制。
(六)做好登记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设立、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等有关信息要定期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商、农业等部门应建立起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七)优化发展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畴,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合作社收取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合作社负担或者通过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各级纪检监察、物价、农民负担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侵害合作社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从2012年开始,市政府对在扶持、指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障业务指导工作经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职能,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水产、商务、环保、税务、工商、质监、林业、旅游、金融、畜牧兽医、农机及供销社、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明确扶持性措施和办法,真正落实有关政策,共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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