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财文【2012】17号
各乡镇(场)财政所(经管站):
为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更好地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指导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以主导特色优势产品为依托,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为核心,大力推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及原则,依法把握设立条件及组建程序
(一)基本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基本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坚持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做到“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
(三)设立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四)组建程序。成立合作社应由5人以上发起,首先应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上全体设立人要一致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工商部门提交以下相关资料: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全体设立人的身份证明。工商部门注册后15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机构代码证;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理开户银行帐号;以上所有手续办结后20日内将全部资料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县经管局备案。
三、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加快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步伐
(一)规范管理的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公章;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做到公开上墙且得到执行。
2.有独立的银行帐号、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做到三证齐全,且按要求在县经管部门备案。
3.有规范的成员结构,农民成员占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占总数的5%。
(二)内部运行规范切实可行
1.规范制定章程。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应以《农业部示范章程》为范本,体现全体成员的意愿。由全体成员讨论确定,对合作内容、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民主权利等关键性内容要经全体成员充分酝酿、反复磋商、投票决定,使章程符合自身实际,体现本社特色,章程不允许个人或部分人说了算,正式文本须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章程讨论记录及会议纪要等全部归档保管。
2.规范股金设置。合作社成员必须以现金、实物作价等形式出资,成员出资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出资证明。合作社成员必须按章程规定认购股金,其中,从事生产的农民成员持有的股份必须占优势比例,单个成员持有的股份最多不超过20%,防止一股独大。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合作社,股金设置分资格股和红利股,资格股持有者拥有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权利和按股金分配的获利权,红利股持有者没有民主管理权利,不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仅享有按股金分配红利的权利。合作社应向社员签发股权证明,作为盈余分配的依据。
3.规范设立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决策、执行、监督等机构,起到权力制衡作用。一要建立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二要健全岗位职责,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相互监督。三要有成员管理、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各种制度要集体讨论制定并张榜公布。
4.规范民主管理。一是在制定章程、民主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重大决策、利益分配等方面合作社成员能够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并发表各自的意见;二是制度建设上要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哪些制度、如何建制度要广泛听取社员意见;三是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四是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五是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六是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票,但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票的20%。表决必须真实记录每个投票人的票数和具体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农民成员意见能够充分得到尊重,合作社管理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5.规范运营形式。合作社要积极为社员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一是要统一组织农资的购进、统一开展技术培训、统一组织产品销售;二是要加强合作社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相应的生产流程和制度;三是创建品牌、注册商标,进行产品无公害认证等;四是要积极拓展产业链条,进行产品深加工,开展农超对接,扩大销售市场。
6.规范财务管理。一是能够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做到人员岗位分离、科目设置合理、核算及时准确、凭证合法有效、收支手续齐全、会计资料归档管理。二是为成员设立有成员帐户,如实记载成员的出资及交易额,同时将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三是依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并依法平均量化到各成员帐户。四是会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核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五是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六是每季度末月25日向财政所、县经管局报送财务报表。
7.规范利益分配。一是合作社盈余按章程规定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和提取比例,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所提公积金必须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二是成员通过合作得到的实惠和现实利益高于其个人单干的利益,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四、强化保障措施,依法推进合作社快速发展
(一)加强典型示范。各乡镇(场)财政所(经管站)在指导开展示范社创建工作中,每年要重点培育1—2家示范社,并积极向农业部、省、市、县推荐,争取项目重点引导扶持。对列入重点扶持的合作社必须根据上级有关标准和要求,制定年度发展规划及中长期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建好台帐,搞好工作自查,配合部门做好年终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场)财政所(经管站)一是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登记备案、资料上报等工作。二是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对合作社资产的监管工作。三是加强和充实业务指导力量,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四是主动搞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处理好合作社与协会、中介组织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引导和帮助其有条件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五是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做到专人专责,具体抓落实,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乡镇(场)财政所(经管站)要加强对合作社相关法律宣传、指导制度建设,搞好会计业务辅导。重点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提高素质和管理能力,按规范化建设内容对合作社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要深入合作社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合作社解决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其发展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激励机制。在示范合作社中,开展评选创优活动。凡在工商部门登记、运营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好、返还社员利益较多、促进当地产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合作社,由县经管局组织考核,被评定的示范合作社将呈报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同时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五)严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侵害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国家财政扶持合作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审计结果要向合作社全体成员公开,提高合作社事务的公开透明度。要及时总结推广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好经验,培育好典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附:房县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标准(试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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