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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作用机制分析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4-20  浏览:169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作用机制分析

  ——以浙江省嘉兴市为例

  内容提要: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 单靠政府的力量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 有必要利用第三种力量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弥补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局限性。本文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角度出发, 以浙江省嘉兴市为例, 实证分析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而这种作用的存在源于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相互监督的机制, 从而会使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极大缓解。

  关键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质量安全; 机制; 嘉兴市

  一、嘉兴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概况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 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 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它是以产业为依托, 以农户为基础, 以利益为纽带, 以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农业技术应用与推广、农产品营销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联合体。主要包括合作社与专业协会两种基本形式。

  截至2007年4月末, 嘉兴市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86家, 资产总额13887万元, 入社社员12459户,带动周边农户近12万户, 合作社注册商标97个, 有50家合作社申报并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基地、绿色食品等称号的认定认证(见表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 改变了农户传统的独家种养方式, 形成了/办一个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富一帮农民的发展景象, 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显着的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农业科技成果和科学管理, 通过品种改良、标准化生产等手段, 提升农产品档次, 达到无公害目标,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显现出了巨大的作用和潜力。

  

 

 

  二、嘉兴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控制中的表现

  从嘉兴市来看, 政府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是努力的, 2004年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由一位副市长任主任, 成员单位有食品药品管理局、农业经济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粮食局、宣传部、教育局、规划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检验检疫局等部门, 下设办公室与食品药品管理局合署办公, 统一协调各部门行动及综合各方面情况。同时确定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 明确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

  从近几年嘉兴市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情况看, 一方面, 政府工作力度在加大, 抽查频度在逐步增加; 另一方面, 农产品合格率在上升, 事故发生数在下降, 中毒人次也在下降。因此成效是比较明显的, 但可以看出合作组织的整体表现更好, 即合作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是富有成效的, 这与合作组织的内部机制密切相关, 同时合作组织在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需要处理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机制

  每一个组织都有自己特定的目标, 如何实现目标就需要一定的机制来保证。下面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目标、动力和权力的来源及组织环境等方面对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中的机制进行分析。

  (一)合作组织控制产品质量的权力和动力来源组织是由目标指导的并有特定目的的实体。组织目标具有多重性, 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 目标都在自己的合作组织的章程中给予了说明。这些目标大致包括: 依法维护社员权益; 保持合作社行为的独立性; 为增加社员收入、开展农村经济服务等。按照社会学理论, 组织的权力关系是组织问题的核心, 如果一个组织没有了自己的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组织的各种策略也就不能很好地贯彻和执行。所以, 组织的权力也是衡量一个组织有效性的基本指标。按照组织理论, 公共组织的权力来源主要是法律法规授予、上级组织委托等; 非政府组织的权力理论上应当主要来自契约即各类组织的章程, 但也有的非政府组织的权力仍来源于政府或法律授予, 如行业协会、鉴定机构等。本文讨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归类上属于非政府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 , 其权力法理上也来源于契约, 实际上农民的现实特点决定了合作组织的权力更多地来源于利益、技术、信息、权威等四个方面。就目前而言, 合作组织正是通过这四个方面来聚合组织的凝聚力并获得组织权力, 例如“六统一”中的技术信息统一提供、领衔组建合作社的致富带头人的权威性以及结社所带来的共同利益等。换一个角度, 合作组织运行的动力来源则更加显现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 也更加符合农民的实际。毫无疑问, 利益是合作组织发展和运行的主要源泉。这种以利益为纽带结合起来的组织, 虽然组织结构较为松散, 但有利于合作组织对其产品质量的控制, 因为对产品质量不进行控制或控制不力, 既不符合合作组织的利益也不符合社员的利益。现实中, 由于大部分合作组织是按照股份制的形式组建的, 并且一般社员的股金很少, 合作组织运营状况的好坏对大股东的影响最大。这样的股权结构安排能够使合作组织产生强烈的对合作组织产品质量的控制欲望, 以维护自己当前和长远的经济利益。上述分析表明, 合作组织既有控制产品质量的权力依据, 也有控制产品质量的动力来源, 而且两者结合得比较自然。

  (二)合作组织生存和发挥作用的体制环境合作组织对农产品质量控制的效果取决于其所处的环境。该环境包括合作组织所在区域的社会文化、人们的价值取向、历史传统等。自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 / 产生了大量游离于传统单位组织体系之外的多元利益主体, 政府在这些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力真空和信息的堵塞0? , 就是说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和正式制度的供给是严重不足的, 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 极其需要通过非正式制度来填补。所以, 合作组织这样的制度安排, 不仅迎合了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且其组织形式也符合农村社会这个特定群体的实际情况。在农村以亲情为主要人际关系的社会环境里, 几乎合作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是亲戚或邻居, 很容易做到相互监督, 这有利于合作组织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对嘉兴市三家合作组织的典型调查也表明, 在具有利益关系的合作组织内部, 其成员间的相互监督近乎一种天然倾向。

  (三)合作组织控制质量的关键点农产品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表现在千家万户的农业生产者、广大消费者及政府之间。本文也假设这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这里分析合作组织是如何来消除信息不对称从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 1)合作组织通过台帐记录、联络员或技术员上门督查来掌握社员的生产信息, 基本消除了农户隐瞒真实信息的可能性。因为同行之间隐瞒的难度加大, 如/ 瘦肉精0问题, 使用过“瘦肉精”的猪呈现出什么特点同行一目了然, 而且合作社内部随时随地的上门查验也变成可能, 这对社员是极大的压力和风险。

  ( 2)合作组织内部实行的几个统一堵住了发生行为失误的信息失真机会。如养殖中的统一供应饲料、统一防疫治病配药, 使一般社员不再需要去购买因不了解真实信息而可能导致风险的添加剂, 这样如果再查到违禁使用情况, 社员就没有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 3)合作组织为了创品牌、图发展, 必须做到对外对内信息的一致。一方面, 合作组织存在一种向广大消费者主动传递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内在动机, 其目的在于摆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困境。正是在此种动机的驱使下,合作组织会主动申请注册产品商标以树立自己的产品及组织的品牌形象, 也会主动为自己的产品申报各种安全农产品认证称号(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借此向市场传递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另一方面, 随着消费者对组织品牌及认证称号信任程度的提高, 合作组织为了维护既得利益, 反过来又会进 一步加强对内部信息的掌握和控制, 防止信息不一致带来的风险, 这也是合作组织加强内部产品质量控制的动力所在。

  至此, 可以对假设作出回答: 千家万户的农业生产者与广大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这是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根源。政府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试图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时, 因被监管对象面广量大而力不从心, 效果不甚理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凝聚了众多农户, 既减少了政府直接监管的对象, 使政府部门及公众掌握合作组织真实信息成为可能; 同时, 团体的共同利益又使组织主动掌握社员的真实信息, 努力做到内外信息的一致, 从而消除信息的不对称, 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基础保障。

  从本质上看, 合作组织具有一定的企业性质, 为了组织利益, 与一般企业一样具有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品牌和形象的天然动机, 同时, 也存在可能因为组织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损害消费者利益、维护自身利益的内在冲动, 即可能发生道德风险行为(尤其是在农产品市场向两个极端发生变化时, 发生此种行为的可能性最大)。因此, 在此种情况下, 政府监管变得非常必要, 即合作组织此时成为政府监管的对象。所以, 合作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 对社员可以被视为一种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 合作组织也可能发生道德风险行为而需要政府管理。相对于政府监管组织化程度极低的千家万户的农业生产者而言, 政府监管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合作组织, 其监管成本及监管效率无疑会有很大的改善。就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而言, 二者应当是一种互补的关系, 这种关系将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更大程度的保证。

  四、结论

  1从理论上分析, 合作社社员具有实现组织目标的动机和动力, 组织也有控制社员的权力来源, 同时组织内部较好的信息传导机制是消除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条件。

  2.在实际运行中, 合作组织由于受社员自身素质不高、组织实力弱、生产方式比较分散、组织结构不严密和外部支持缺乏针对性等因素影响, 自身发展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3.由于目前合作组织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及自身的局限性, 决定了它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发挥的作用是基础性的、补充性的, 在组织体系中的地位接近于一般企业, 既有替政府约束农户的功能和作用, 又有接受政府监管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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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 任国元: 嘉兴学院商学院, 嘉兴, 314001;葛永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 3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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