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站第12期网上调查“您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融资瓶颈的主要办法有哪些?”的结果分析
本次网站调查题目为“您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融资瓶颈的主要办法有哪些?”,投票时间为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本题目为多项选择题,参与投票总人数为49人。投票结果如下所示:
由上图可知,对于本次议题,所获票数从高到低依次是:第一,“大力支持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社,兴办资金互助社(24票,占27%)”;第二,“建立涉农贷款补偿机制,对支持合作社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政策支持(共20票,占22%)”;第三,“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对合作金融或民间金融进行国家立法(共18票,占20%)”;第四,“推进土地制度创新,使农地能够有效、正常地纳入抵押担保范围(共14票,占16%)”;第五,“国家金融机构应制定并规范针对合作社的贷款审批标准及风险控制措施”(共13票,占14%)。
由得票结果可知:首先,正如本站在第11期网上调查结果分析中所指明的,对于如何创新现代金融支持体系来帮助合作社摆脱融资困境,就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众多普通社员而言,更为现实的选择是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或资金互助)。就其实践效果而言,可以认为前景看佳。以金融改革桥头堡——浙江温州为例,自去年下半年开始爆发民间借贷风波之后,一度人心惶惶。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使温州继2002年成为中国唯一的金融改革试验区后,再次独享“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名号。据中新社记者在温州瑞安的采访,瑞安有温州地区唯一一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试点单位——瑞安马屿镇汇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经过一年的运作,效果好得超乎我们想象,温州市金融改革试验区获批后,有机会就可以将这种资金合作社模式在农村进行推广。”[1]
其次,因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农业受灾,农作物减产,产品销售受阻,将直接导致农民减产减收,还贷能力减弱,农业的自然及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对于涉农贷款而言,又因为额小、量大、管理成本高、市场风险大,成为“三农”金融服务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而现行的财税优惠扶持不足以覆盖涉农贷款的风险、不能保证金融机构从事“三农”服务的商业收益,也就无法彻底调动起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所以应该建立必要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尤其是对支持合作社贷款的金融机构要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再次,由于相关法制不健全或立法滞后,我国民间金融长期以来始终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游离在合法和非法之间。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阳光化是最有效的防腐剂,只有使用法制手段让民间金融从地下无序的“灰色地带”走向地上有序的“阳光化”发展,才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才能保证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良性“土壤”。而如果缺乏足够的法制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发生“异化”,成为高利贷、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滋生的“土壤”。为此,要通过法律法规建设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推进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运作,健全金融监管机制,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此外,不容忽视的一点是,一直以来,导致农民融资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抵押品不足,当然合作社在融资时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因此,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可以抵押的,但依抵押取得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但最重要的是,农民土地、房产没有形成产权权证,土地不能做抵押,所以银行无法受理。因此,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央行和银监会也承认,“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2]因此,努力推进土地制度创新,使农地能够有效、正常地纳入抵押担保范围,这有望成为合作社突破融资瓶颈的最大希望。
最后,虽然本次网上调查并未涉及,但可以想见的是,随着合作社逐步走向并融入供应链,基于农业产业链高度的授信和融资也极有可能成为合作社融资一大渠道。
参考文献:
[1] 李飞云.温州市金融综改试验区获批 助力民资开闸门水将活.中国新闻网,2012-3-29.
[2]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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