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改革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自发产生并得到了一定发展。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制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存在诸多问题,作用非常有限,有待进一步发展成熟完善。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采取相关措施,扶持引导其发展壮大。
农村改革后,我国农民重新成为相对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责权利的统一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的迅猛发展。但是,随着家庭经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单家独户的生产经营方式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近年来,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由于信息不对称,单个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明显,农产品价值实现面临严重挑战。对此,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广大农民的积极探索努力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运而生。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阶段。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有着不小的差距与不足。因此,回顾其发展历程,借鉴国际发展成功经验,将有助于更好地为今后发展提供支持保障。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回顾
“合作社”一词在我国并不陌生,建国后我国曾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并产生了众多如生产、供销等合作社组织机构。但新中国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由于成(社)员无法退出而不符合合作(社)组织的基本要求,因此也不可能发挥合作(社)组织的作用和优势并最终归于失败。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农村开始产生并不断发展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回顾其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萌芽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中后期)。80年代初,农村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在独立发展生产过程中迫切需要相关农业科技服务。所以第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而产生的,主要由农民自发成立的技术服务组织构成。其特征为侧重于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名称多以某某专业技术(协会)合作组织出现。
四川是我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最早的省区,1980年在四川郸县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养蜂合作组织。随后,广东等省也相继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80年代中后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了中国科协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扶持,得以较快发展。1986年1月,国家科委、中国科协联合提出把支持推动合作组织的发展和提高作为农村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是在国家层面上首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法性与重要作用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其发展。据统计,1987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有7.8万个,其中最多的省份为四川省,有1.1万个;其次是黑龙江省,7850个;山东省,6195个;共有15个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达到1000个以上。
起步阶段(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这一阶段,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农民对农业生产以及产前、产后服务需求迅速增加。因此,这一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除继续提供农业科技服务之外,开始不断增加对农业产前、产后的多种服务,但由于各种因素条件限制,仍以技术服务、技术合作为主;此外,在兴办方式上,多以能人或专业大户带头兴办为主,但组织形式还比较松散。
据中国科协统计,到1992年,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3万个,成(社)员近500万,分布在全国(除西藏、台湾)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合作组织数量超过1万个的有山东、四川、黑龙江三省。
初步发展阶段(90年代初至本世纪初)。这一时期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组织相应得到快速发展。首先在兴办方式上,除了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之外,还有不少依托县、乡农技站等技术推广服务部门组建的,以及在农民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经济联系的过程中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次是这一时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形式相对紧密,大多数合作组织开始具有了自己的章程,社员间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最后,合作组织的职能进一步扩展,不再以技术合作为主,而是提供更优质的产前、产后等多种服务,如产前的资金合作、产后的销售、信息提供等。到2002年,加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总数已达1153.85万人(或万户),约占我国乡村农户总数的5.27%。
加速发展阶段(本世纪初至当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我国加入WTO,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与多种合作需求更加迫切。推动了合作组织的加速发展。虽然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增加不多,一直在15万个左右徘徊,但加入合作组织农户数增加迅速。例如,到2006年底加入合作组织农户已达348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比2002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质量不断提高,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拥有注册商标达到2.6万多个,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产品3000多个,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商品总数的23.3%;2006年,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代购或合作购买农资价值894.2亿元,代销或合作销售农产品1.7亿吨;开展各类培训3340万人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和效益比此前提高显着。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特征
(一)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功能薄弱且难以充分发挥
改革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壮大,但由于其发育时间短,并受到多种因素尤其是政策、法律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制约,目前其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规模较小,服务功能薄弱且难以充分发挥。例如,我国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仅有44名成员。而且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只是在乡内开展合作,合作地域狭小,合作事项较少。同时,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也没有联合的需求。究其原因,一方面,建国初合作化运动的教训仍然至今令很多农民“谈合色变”,增加了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思想顾虑。另一方面,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农产品商品率低,农户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获得的净收益相对有限,导致了农户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在需求与动力不足。
(二)在不同地区发展分布很不平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在不同地区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即使在各个省内发展也是不平衡的。例如河北省石家庄等6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1781个,占全省总数的80%,而全省有20%~40%的县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方面还是空白。此外,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的省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较多。从组织数量上看,最多的5个省份分别为山东15395个、湖南10438个、陕西9800个、河南8473个、湖北6513个。最少的五个省份依次是青海128个、海南348个、宁夏394个、新疆731个和福建995个。
(三)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农产品行业特性密切相关农产品商品率较高的行业、具有鲜活性难以长期保存而需要及时销售的行业、生产加工过程中技术资本要求较高的行业等容易产生合作需求。据“农业部课题组”统计,19个省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行业的分布情况种植业的比例最高,为42.87%;养殖业(包括畜牧业、渔业)的比例为33.89%;其他产业为23.15%。更深入的分析表明,在粮食、棉花、油料等大宗农业品行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很少,比例一般在10%以下,这远低于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例(2002年为24.5%)。而蔬菜、水果行业的组织数占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0%、20%左右,远高于其行业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例(2002年为15.4%和5%)。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国际经验借鉴
在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1844年在英国成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是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其后,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欧美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迅速发展。1895年,为顺应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在伦敦成立了国际合作联盟,确立了合作社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直接推动了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一)从吸纳农民人(户)数来看
在美国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农场主)已达440万,约占其农业人口的90%.而且美国的农场主一般都自愿参加2~3个合作社,以致美国的合作社成员数远大于其农业人口数;法国每10个农场主中就有1个是农业合作社成员;日本97%的农户加入了农协;韩国有综合农协1460个,专业农协41个,全国90%以上的农户加入了农协。
(二)从发挥的作用和提供的服务来看
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其总量的80%,供应的化肥、石油占40%以上;法国农业合作社粮油年收购额占其全国粮油收购额的75%,猪肉生产占89%,饮用葡萄酒占60%;荷兰农业合作社奶制品市场占有率为83%,园艺花卉为70%,水果蔬菜为57%。在日本,超过90%的农产品销售和80%的生产资料购买都是通过农协完成的,同时日本农协对农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具有直接影响。
在提供的服务方面,美国合作社在农产品销售、农业用品采购、(灾害、人寿等)保险、信贷、电力、通讯、灌溉、医疗、人工饲养、水土保持等方面提供多种服务;日本农协的服务范围几乎包括了其农村经济的一切领域和方面,除生产服务如市场交易、购销、农业设施共同利用、共同作业、营农指导、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共济保险和提供信息外,还包括农民家政指导等日常生活服务;韩国农协的业务范围包括,指导业务,信贷和银行业务,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保险业务,储存加工业务等,涉及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相对于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范围相对较窄,并且保险等服务仍然缺失,农户普遍还不能获得农业相关保险服务。
(三)从法制化、规范化进程来看
发达国家合作组织立法较早,法律法规健全。例如:为了支持合作社的发展,美国政府早在1926年就制定了合作社销售法;德国早在1898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法,其后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完善,现已成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立体法;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组合重建整备法》、《农协助成法》等法律。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也为保障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提供了基础。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的示范章程,依法指导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四)从政府对合作组织提供的支持来看
发达国家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予以各种优惠政策支持。其中以税收优惠最为普遍,主要有减税、低税率或免税的等政策措施。同时给予合作社以直接大量的财政支持,对合作社解决资金困难具有重要作用。政府的财政支持主要有赠款、补贴、优惠贷款、担保、投资、转让土地及建筑物等诸多方面。例如前西德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进行补贴,前两年补贴达到费用总额的60%和40%,补贴总额可达到合作社投资总额的25%;在日本,农协创办的农产品加工厂房与设备所需投资,政府补贴甚至高达50%~70%。
四、对策建议
(一)在继续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在税收、财政、信贷等方面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优惠与扶持
在明确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基础上,在提供贷款,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面逐渐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并适时减免其相关运营税费。帮助合作组织开展服务,增强实力与服务能力。只有使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真正享受到实惠,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参与热情,促进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发展。但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应该坚持重扶持而轻干预或不干预的原则,以避免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制度变异而重蹈历史悲剧。
(二)合作社发展应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适当进行灵活调整
与国外相比,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农民素质不高,农民内部分化严重。因此,合作组织发展应当在坚持自愿、平等以及“民办、民管、民受益”等原则的基础上,适当进行灵活调整。例如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向核心成员(能人、大户、市场精英等)提供一定的选择性激励,必要时也可以实行一定比例的按股和交易额分红等办法,以充分调动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能力,但需要明确相关利益关系和产权关系。同时,合作经济组织的“民有”性质不能改变,即核心成员所占股份不能超过50%。另外,在坚持一人一票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所占股份等适当增加核心成员在管理、决策中的作用,但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
(三)不断完善外部环境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并驾齐驱。因此,还需要不断完善外部环境,政府的作用仍然不可或缺。同时,立足于基层,解决农民急需的流通与技术服务领域的合作需要,则是当前优先扶持发展的方向。此外,不断拓宽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领域与范围,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帮助与实惠,使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与保证。因此,从长远来看,逐步放开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经营服务,为农民提供相应金融支持与保险服务等,有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与农村经济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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