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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英:经济全球化视角下的合作社及其发展问题
作者:夏英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04年第18期     日期:2012-04-21  浏览:287

  从全球规范看,合作社经济发展历史悠久,而且也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中外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实践与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既受合作制内在制度规则的约束,同时也在不断地适应外部条件与环境而出现新的发展和变化。在21世纪经济全球化、贸易一体化的潮流不可逆转,农业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的环境条件下,世界各国的农村合作事业仍然存在一个可否持续发展和如何发展的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与合作社

  与其它经济发展的政策选择一样,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效应同样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在农业领域,经贸全球化和自由化对农业的影响集中在正负两个方面,一方面,农业的商品化成为自由化的必然结果,农业资源会得到更为有效的配置;但另一方面,它并不能自然保证粮食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农民的利益水平和差别现象也将加剧。面对由此而来的各种可能结果,如何加以利用、应对和防范、化解,罗伯托·罗德里格斯认为,“合作社可以也必须给市场一张‘人性的面孔’”.合作社的价值、原则及其运作机制有助于社会公正与和谐的经济增长的实现,减少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合作社的新发展

  1.合作社出现规模化、国际化的趋势。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合作社为了取得规模经济优势,日益呈现规模化、国际化的趋势。如美国,有不少合作社足以同巨型工业公司相比。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统计,美国已有14家农场主所有的合作社进入了全美500强公司;加拿大10家最大的企业中合作社企业不低于8家。1991年美国农场主合作社的营业额高达1750亿美元,其中有11个合作社营业额超过了10亿美元。芬兰最大的乳制品联合生产企业瓦利奥公司,是由47家乳制品合作社所有的股份公司。

  2.调整业务范围,为社员提供新的一体化服务。

  在美国,合作社通过提供新的服务、发展新的合作社业务,为社员资格增添新的价值来保持合作社的活力,并在近年掀起了新一代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新浪潮。新一代合作社在保持了合作社一人一票、民主控制、盈余按惠顾额返还等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同时,还在以下几方面区别于传统的销售合作社: (1)将传统的合作社业务向一体化方向拓展。(2)以市场为驱动力。合作社的业务规模决定于市场对农产品加工品的最终需求。(3)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来限定社员的规模,即成员资格不开放,从而使它们成为“封闭”的合作社。(4)成员资格股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3.引入股份制,形成股份合作社。

  这是二战后合作社在资本筹措上较为普遍的做法,先是死股制,后来转为向社会发行股票,征集社会股份,形成股份合作社。

  4.合作社向投资者所有企业转型。

  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发展的新环境下,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获得发展优势,合作社企业转型、改组现象不断出现。

  5.改善合作社的外部经营环境。

  针对转型合作社大多为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一个基本达成一致的观点认为,转型的重要原因就是合作社缺乏保持继续增长的融资机制,法律框架不利于合作社与其它类型的企业竞争。因此,一些国家针对合作社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订了合作社法。

  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洲最新修订的合作社法为例,有以下变动:第一,合作社法给予合作社以更大的商业自由,它不再要求合作社只能追求某一特定的业务目标范围,合作社有权投资于其它合资、合伙或法人公司等。第二,合作社只需要简单地注册为合作社即可,从而将合作社置于与其它类型公司相同的基础之上。第三,在资本流动方面,新法提供了全澳合作法中范围最大的筹集资金途径,包括社员股本、社员入社费、社员贷款、社员的分期付款、新创建的合作社资本单位(介于债券和股票之间的一种金融工具)以及外部借贷。第四,新法还对董事会成员构成做了新规定,打破了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全部由社员组成的传统,允许合作社有25%的非社员董事,在社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引入外面专家。第五,新法对政府的参与作了明确规定,将许多过去由政府注册员所行使的处置权下放给了合作社。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合作组织旨在增强效率的改进措施也不尽相同,实践证明,美国、欧洲主要是通过联合与合作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引入一体化经营方式和股份机制,日本则集中于精简合作社管理机构,通过降低组织成本,提高效率。这些改进措施在克服经典型合作社效率缺陷方面具有普遍意义。

  三、国际合作运动前景展望

  当今时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深刻的变化。在推动经济繁荣的同时,如何促进和保持经济与社会、自然的协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有识之士的共同目标。鉴于合作经济的特有优越性,从理论到实践注重发挥合作经济的作用已变得比以往更为引人注目。

  首先,在认识和反思合作经济思想理论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加拿大学者赖罗博士的《2000年的合作社》。在赖罗博士看来,将来成功的合作社,在思想上将是功利主义与理想主义的混合体。在经济上,合作社部门居于公私两大部门的中间位置,即在某些方面与公有部门相近似,在其他方面则与私有企业部门相类似,而大致上将两者各自最佳特质结合运用是最为理想的。

  其次,在合作经济的发展方向上,积极参与、推动持续发展将成为合作经济的主要选择。从世界范围看,近年来,合作社运动已经在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消除贫困、可持续政策参与、人员教育和培训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农业上,合作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教育社员保护环境,不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并朝着“有机化”绿色方向发展。

  其三,在合作社发展的国家目标方面,各国会更加致力于把合作社价值、社会经济目标和竞争力结合起来。既发挥合作运动公平社会福利的功能,为所需要的人服务,如使合作社在不同领域的经济活动中更加多样化,特别是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扶贫,以及提高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发挥作用;又要通过职业化管理、合适的财政支持政策等,提高合作社的效率。

  其四,在合作社的经营上,专业的和有效的经营管理越来越流行,同时保持其灵活性以发挥成员的潜力,并使其积极参与,体现出成员不是作为被动的“持股人”,而是作为被关注的“持股人”

  这种机能。在农产品生产上,合作社会进一步采用更现代的技术,从而更多地关注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以确保给农民更好的价格。

  四、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前景

  我国农村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新时期我国农民合作经济发展,以回归本源、先发展后规范为基本理念。随着农村各类新型联合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目前形成了多种联合与合作组织并存的新格局,鉴于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将逐步居于主导地位,并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近年逐步得到体现。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已经纳入本届政府五年立法计划,并进入立法起草阶段。二是中央政府从去年开始以专项资金的形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今年继续实施这项政策;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政策时,也将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服务等。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格局是,依据服务内容来看,可归为二类:

  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综合服务)和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改革转制而来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从组织特征来看,可分为三类: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即与行政村的党政组织紧密相联),供销社和信用社(官办色彩突出,正在恢复民办合作组织的“三性”),农民自助性专业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购销合作社、合作金融等)。现实中的这几类合作经济组织未来将怎样发展变化,将会形成怎样的整体格局和框架,这是需要我们在此给予回答的前瞻性问题。

  未来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走向,既取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也取决于人们的认识和选择。就前者而言,可以肯定地说,随着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和专业分工的发展,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经济肯定会有进一步的发展,这方面已经有一些较为成熟的典型经验。由双层经营体制构建而来的社区合作组织也正在进行一些新的实践探索,揭示出未来可能的某种发展趋向,如有条件的部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向股份合作企业转化,“两社”改革同样出现了分化走势,部分具备条件的转为独立经营的商业性实体,部分完成向合作经济的回归。以下三种观点从不同侧面展示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未来发展的三种前景:

  一种是走“融合改造”之路,举办综合社的观点。即将现有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同社区合作组织融在一起,经过改造和规范,办成类似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综合社。成立区域内的综合社,可以把分散的、自发的联系提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协调和安排,明显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联系费用。从技术角度考虑,生物技术引起的新一轮农业革命可带来巨大的产业利润,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新型农用品的生产和经营,而这类企业更倾向于实行一体化生产,倾向于把产品直接交由自己的销售网进行直销,这一发展趋势无疑给利益上有密切连带关系的各类合作社带来严峻挑战;同时,由于合作社的非营利性和独特的分配制度,使其在获得应用技术、研制推出新产品和开拓占领市场方面的能力远不及大型公司企业。为应付这一变化的挑战,合作社向综合性大型化发展是大势所趋。这也是为国际经验所证明的发展趋势。

  第二种观点,提出对现有合作经济组织分别加以规范改造,创造条件,共同发展,即“分而治之”的策略。这一想法比较接近现实发展格局。主要出发点是,充分利用现有组织资源,以期降低改革成本;在保持农村经济与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把改革的中心任务放在通过合作经济立法规范日后每一类合作组织的发展,而体系和格局基本保持不变。

  第三种观点,即在笔者看来,鉴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整体发展处于欠发达的状态,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不同,我们认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必然有各自的起步基础、突破口、产业特点,各有自己面临的矛盾及解决主要问题的途径。是“融合改造”朝综合社方向发展,还是“分而治之”,各类合作社分别规范共同发展,需看当地的具体条件、实际需要和“合作人”的发育程度。对某个区域而言,专业社和综合社或许是发展阶段问题,一个自然而然的发展演进过程。从当地实际和不同特点出发,创造性地寻求合作经济组织的最佳发展道路,形成自己的发展模式,应该是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但这并不排斥合作经济的规范化建设,两者并行,才能将各种有力因素调动起来,在现有条件下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功能。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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