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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4-22  浏览:164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精神,指导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精神,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在天津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合作社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经逐级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农委。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财会人员设置

  第五条 合作社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资格证)。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核算。

  第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重大财务事项和涉及成员根本利益的财务事项,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理事长是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对合作社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是合作社财务事项的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合作社内部财务的监督管理和审计,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业务执行情况。

  第三章 货币资金岗位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结算办法等专门业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合作社日常收支现金实行限额控制,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都要存入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实行业务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

  第九条 合作社发生现金收入,应在当日内存入所开账户,特殊情况不超过3日,不准公款私存。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出纳与会计之间不能互相兼职,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每月(季)做账,都要与出纳核对现金余额并填制结存单。

  第十一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专户,开户预留合作社法人、财务公章、出纳印章3个印鉴,每月核对一次存款及余额。大于库存限额的收支都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合作社有价证券包括各类债券、股票等,要视同现金管理。有价证券由出纳人员专门保管,定期清点保管并及时组织变现或结算兑现。会计人员要设立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类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的购建项目,必须经过理事会讨论同意并在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履行程序后接受合作社监事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购建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或开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经过民主决策研究后,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十六条 要加强固定资产建设过程、建设工期、竣工交付的监督管理,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程效益。投入使用后,使用管理制度,按期提取折旧费,保证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审批。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应建立审批制度,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农业资产

  第十九条 农业资产的购入必须经过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同意。

  第二十条 购入牲畜、林木资产,必须经过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同意通过。正确计算购入成本、生长投入费用、年度损耗。

  第二十一条 农业资产销售、死亡、毁损时,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并按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及时做出业务处理。

  第六章 产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产品物资要按会计制度规定的计价方法和管理要求,进行合理的计价核算。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产品物资保管岗位责任制,实行专人保管,产品物资资金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同时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在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后,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二十四条 为社员代销代购的产品物资应与合作社的产品物资实行单独保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时,须履行必要的会计核算手续。要准确注明数量及金额,并及时计入成员交易明细台账,年终时登入成员账户。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产品物资要定期盘点核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若有毁损,按合作社有关规定追究人员责任。

  第七章 对外投资与应收暂付款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业务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合作社应当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明确专人保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应当加强成员和非成员的各项应收暂付款项的管理,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有确凿的证据标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

  第八章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负债的管理,根据自身实际和生产经营需要,量力而行,合理举债,控制债务风险。要严格举债决策和审批程序,发生重大举债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加强对相关记录、意向、凭证、合同等书面文件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接受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并及时填制计入成员账户。接受国家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的资产要及时作价入账。

  第三十条 合作社应当为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和捐赠财产量化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其中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和捐赠财产量化份额,不得分配给成员,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合作社对与非本社成员之间发生的业务实行单独核算。

  第九章 开支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应实行限额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大额开支由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理事长、监事长联合签批。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发生的每笔支出应完善审批手续,注明经办人、开支事由、发生时间、审批意见、审批人,会计方可入账。

  第十章 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每年应制定财务预算决算草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年终进行财务决算,并将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年终决算前要做好盈余分配准备工作,组织全面的财务清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合作社的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财产安全;

  2.对现金、银行存款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长款归公,短款追责。

  3.对合作社的应收应付的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对较长的债权款项应制定追收计划,限期收回;

  4.对库存物资、受托代购、代销物资的库存结余进行清查,盘亏、盘盈和作废的存货,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属于人为过错应追究责任,并进行账务处理。

  5.对其它财务事项经行全面清查。

  第十一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编制盈余分配方案。盈余分配的内容、程序为:

  1.合作社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形成可分配盈余。

  2.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3.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依成员账户中记载的成员出资额、成员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总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4.收益分配方案报理事会、监事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5.组织分配兑现。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从年终盈余分配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从其它渠道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要及时量化为成员享有的份额,并记入当期成员账户中。

  量化方法有三种:按出资额比例量化;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量化;按出资额比例与成员交易量(额)比例的一定权重量化。合作社选用何种量化方法,应当在章程中注明,在一个会计年度中,不得改变。

  第十二章 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要全面实行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财务公开工作应定期化、制度化,在合作社监事会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每半年向成员公开一次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外部捐赠,代销代购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个人账户的出资额、公积金、交易量(额)也要进行公开。年终全面公开财务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年内财务收支,年末盈余分配情况及年终决算。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方式:(1)在每年召开的成员(代表)大会上公布;(2)在合作社办公室或会议室张榜公布。

  第四十条 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十三章 会计票据、账簿与报表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所使用的财务票据应当合法有效,规范专用。应按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使用国家财政、地税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要按照会计制度建立总账、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及应收应付往来、成员往来、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社员股金等明细账进行核算。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发生涉外、无形资产业务较多的,应设置专门的账簿。

  第四十三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账。总分类账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采用订本账。

  第四十四条 明细分类账按总账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设置,对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采用活页账。

  1.往来明细账:用于记录成员往来、应收款、应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专项应付款等科目的核算内容,该明细账按社员姓名和经济业务客户进行登记。

  2.产品物资明细账:按照产品物资类别、名称详细登记数量、单价、金额情况。

  3.委托加工(代销)物品明细账:用于记录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按受托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4.受托代购(代销)商品明细账:用于记录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按受托方进行详细登记。

  5.农业资产明细账:用于记录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牲畜(禽)资产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详细登记。

  6.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类别名称详细登记。

  7.其它资产明细账:用于记录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按类别登记。

  8.成本费用明细账:用于记录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按各科目发生的具体内容分类登记。

  9.收入明细账:用于记录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按收入来源项目进行详细登记。

  另外,规模较小、业务较少的合作社根据会计核算需要,可设置通用明细账。

  第四十五条 对于日记账和分类账不能完整记录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合作社应当设置社员交易登记簿、入社土地备查簿、土地流转合作社土地使用情况登记簿等备查账簿。

  第四十六条 合作社要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和填制要求,按期及时编报“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认真分析撰写“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十四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年终时,合作社要对一个会计周期的各种财务资料,包括日常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人员情况等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对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要做到归档完整,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严格查阅登记。

  第四十九条 一般的财务资料保存15年。如会计凭证、账簿;比较重要的保存25年。如:现金、存款账、会计档案等;重要的永久保存,如:经济合同、涉外会计资料、会计报表。

  第五十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财务资料归档,安全保管使用。对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归档完整,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借阅登记。保管年限内的资料严禁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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