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特别推荐
经庭如等:农合组织财税制度有待创新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4-22  浏览:96

  首先,应将制定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的权力适当下放,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目前,针对形式多样、数量众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中央统一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建议将权力下放,至少下放到省一级,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下放到市、县。越是基层政府,越接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越了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其次,财政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式要明确化、系统化、效率化,而不在于形式的多样化。

  第一,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可考虑如下标准:依法登记、具有当地产业特色、带动农户增收能力强、内部运作规范、服务功能强、示范性强。第二,明确财政资金重点扶持的对象。国家用于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是一定的,如何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只能是确定重点扶持的对象,而不是全部支持。第三,明确财政资金扶持的方式方法,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这就要求系统地统计各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形式,政府可以提供哪些形式的支持,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又需要哪些形式的支持,形成政策制定与政策需求的对接,实质上也就是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达到平衡。第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完善省以下财税体制、确保农村低保和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的基础上,财政应选择适宜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类型,予以更大的支持。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