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合作社政策安排有助于农民增收致富
2007 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积极发展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向城市超市、社区菜市场和便利店配送农产品。
2008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2009 年中央1 号文件指出,要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
以上合作社政策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解决“三农”问题而进行的制度创新。农民利用好这些政策能够有助于快速增收致富。
二、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运行的程序
组建合作社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产业基础、能带头致富、有奉献精神的“领头羊”、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还应该遵循2007 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注册后,按照国际合作社原则进行运营。
具体而言,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筹备阶段。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即成立合作社的优势、劣势,面临的机遇与威胁,分析完上述问题之后,就要确定发起人,宣传发动,组织社员,编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准备报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做到“五有”: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然后,要向社员准社员筹集股金。
股金又可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的条件。投资股则是社员对合作社投资,要分红。入股方式,可以是现金入股,也可以是合作社经营中所需的其他资产或投入品,但折价必须合理。每个社员都有自己的独立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接下来,要起草章程与确定正式候选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筹备领导小组推荐或社员(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候选人条件有三个:本社社员;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热心为社员服务,懂经营,会管理,身体健康。
第二个阶段是农民在专业合作社的成立阶段。首先要召开设立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通过本社章程;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设立大会议程如下:主持人致词;发起人介绍情况;工作人员宣读章程并表决通过;筹备领导小组介绍正式候选人;工作人员宣读选举办法;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理事长、监事长;理事长、监事长表态;领导讲话;休会。
设立大会结束后,要给社员分发相关证件。主要包括社员证、股金证、交易证。
设立大会结束以后,要准备好下列材料,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记录;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个阶段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阶段。理事会要开会讨论下列议题:确定合作社经营服务内容;制订工作计划;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组织有关农业项目的实施。在此基础上,要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民主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同时,要制定好盈余分配制度。按交易额(量)返还,是合作社重要的分配原则。
确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之后对可分配盈余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 比例进行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三、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对策建议
合作社管理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合作社内部管理。第二个层面是政府对合作社的服务与管理。就合作社内部管理而言,重点是以规范促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重点是完善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分配机制以及财务管理。
与公司组建和运作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运行过程中国家在促进其发展时有一定的管理弹性。但是,合作社要保证可持续发展,必须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坚持分权的基础上追求合作效益。这种1+1>2 的效益是吸引农民入社的最根本力量。
鉴于农村合作社是农民社员为获取合作效益而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因而重点要解决好利益分配问题,为做到这一点,必须按照2007 年6 月29 日农业部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基本要求,严格制定、执行章程,坚持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和按股份分配的原则。
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合作社应按财政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2008 年1 月1 日施行)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合作社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 号)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政府对合作社的服务与管理重点是强化经济上的支持和文化与法律上的扶助。市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制定明确的可以量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在文化教育方面,要加大对合作社文化教育事业投资,积极为合作社人才的输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律上,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办法,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顺利发展。要通过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进程,以权变思想不断调整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用以指导农民合作社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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