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郊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大金融支持、创新金融服务是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和中央2010年1号文件“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银监会和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文件精神,促进首都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现就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融资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环境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为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条件。市级财政将对被评定为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及示范社建设单位贷款担保给予一定担保费率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年度通知),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奖励(单笔贷款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见年度通知)。鼓励区县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融资;鼓励区县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费用补贴和贴息奖励;鼓励区县建立专项支持资金,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渠道,降低专业合作社融资成本,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市农业担保公司及区县农业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担保品种创新和担保模式创新,为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并适度降低担保费用。
各涉农银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创新服务方式,积极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特点,开发针对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产品,建立绿色通道,精简审贷流程,创新贷款模式,不断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需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高度重视自身信用,充分发挥合作社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作用,积极开拓生产空间,融资后要严格遵守贷款约定,严格资金使用用途,并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还本付息。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内部信用合作
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是入社农户之间进行内部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对于规范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且取得明显成效的市级示范社和示范社建设单位,每年将选取不超过5个优秀合作社,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总体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扩大内部信用合作规模。区县政府可以对已经开展资金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信用合作不得超出本社社员范围。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应向本区域内合作社管理服务部门备案。合作社管理服务部门应指导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专业合作社建立规范、可控的信用合作流程,并对本区域内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防范能力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化解自然风险。政策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投保、理赔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好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投保商业性财产保险,进一步化解经营风险。各保险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开发适合专业合作社的各类保险产品,适时开展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创立银行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的新模式,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求。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财务管理是合作社经营管理体系的核心,也是当前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各区县经管站、农合服务中心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尽快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基本达到专业财务人员的水平。区县政府应把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作为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鼓励开展多种形式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方式的创新,并安排相应的资金予以支持。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文件级别】 市级
【时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等
【文号】 京政农函〔2011〕70号
【颁布日期】 2011-10-21
【实施日期】 2011-10-21
【来源】 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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