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特别推荐
杨群义:合作社税收政策执行要规范优惠要到位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4-23  浏览:247

  近日,笔者通过走访合作社、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当前合作社税收政策不明确、执行不规范、税赋不公平的问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社发展。

  部分地区税管“乱”、“繁”现象突出

  一是税务部门对部分合作社征税不规范。少数地方存在乱收税现象,加重合作社的负担。东台市某甜叶菊专业合作社反映,从2008年开始,国税部门按其销售收入的4%核定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为21.6万元,2009年为23.5万元,2010年为13万元,三年累计征收所得税达58.1万元。盐都区某禽业专业合作社,2010年被征收企业所得税6890元。射阳县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反映税务部门从2008年开始征税,当年按营业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按当年盈余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农民存入互助金的利息及所得盈余返还等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都是合作社负担),按营业税的5%、3%、1%分别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还有综合基金,2010年该社互助资金规模仅1300万元,当年实际纳税25.79万元。另外部分地区同类型的合作社,同一税种有些地方开征,有些地方却没有开征,出现税收政策理解、执行不统一和税赋不公平现象。

  二是税务部门对合作社税务管理比较繁琐。税务部门将合作社视同企业一样纳入税务管理,合作社难以适应。在税务登记上,税务部门要求合作社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大部分合作社用房是农户的自建房,根本没有这类证件可提供。税务部门还要求合作社会计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有些合作社无法领取税务登记证。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后没有及时进行税务登记,还需缴纳滞纳金;在税收申报上,税务部门要求合作社像企业一样实行按月申报,既使零税,每个月都要进行零申报,零申报连续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必须具有税额,明显不太合理;在税票管理上,有的地方限定合作社只能开万元以内的发票。合作社对外销售过程中,需要合作社及对方出具证明,才能开取税务发票。有些管理严格的基层税务部门要求合作社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次都要提供合作社成员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身份证与所在村委会证明,以供其核定是否为成员自产自销产品,合作社感到办理此类相关工作比较麻烦。

  三是合作社财务管理不适应税务管理要求。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虽然很多,但仍有许多合作社因不发生税务,怕纳入税务登记系统管理麻烦,没进行税务登记。东台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达1226家,而进行税务登记的只有199家,仅占16%.还有大量合作社因多种原因没有建账核算,这给税务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也因此使一些合作社不能很好地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

  应当分类明确合作社税收政策

  首先, 认真落实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合作社,从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等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这些已经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应当认真执行到位,对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明确一定要征收的税种,各地应当从支持农业、扶持农民的高度,谨慎行事,做到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凡是对企业免征的税种,对合作社就应当免征,凡是对农民免征的税种,对合作社就应当免征。

  其次, 进一步明确各类合作社的税收政策。近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类型很多,就盐城市而言,就有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建议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合作社的特点和经营服务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类合作社应征收的税种、税率和具体项目内容,应减、免征的税种和范围,专门制定和出台合作社税收政策文件,统一合作社的税收政策,做到公平赋税。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对合作社税收要体现优惠的原则。建议将与合作社有稳定销售关系的非本社成员视同本社成员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明确合作社从事农业项目免征所得税。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视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征所得税等有关税收,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视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合作社看待,享受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次, 妥善处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税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广大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共同解决融资难的一个新探索,是当前唯一的、专门为广大分散经营的农户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组织,完全是互助合作性质,在当前宏观调控偏紧、农业农村资金短缺的形势下,对遏制农村高利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一是应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定性为合作社,而不能定为金融组织,应当享受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征税,只能作为试点,在上级部门未明确税收具体政策前不宜征收,更不得追溯征收滞纳金。三是如果确要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征税,要消除歧视,至少应参照给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政策执行。建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营业税、所得税参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按3%和12.5%执行。对5万元以下(含5万元)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按一般成员的盈余惠顾返还(不包括发起人的股金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制定适合合作社的简便税务管理办法。合作社主体是农民,对合作社的税务管理不能要求过高,要适应农民的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要体现惠农利农便农的原则。建议在税务登记上,不必强求所有合作社都要在工商登记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登记,没有实际运行和无经营服务收入的合作社就应当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必强求合作社的会计要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降低要求,改由农经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简化合作社税务登记系统,适应农业季节性生产特点,变一月一申报为一季或一年一申报,或有税收业务时申报。税务部门核定合作社销售成员农业产品时,合作社可一年向税务部门提供一次成员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身份证,核定成员经营土地面积,发生不同品种的农产品种植面积和数量由所在村村委会提供证明,以简化手续。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