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特别推荐
中国农民合作社:牢牢把握农民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4-24  浏览:81

       近年来,随着我国合作社业务领域的拓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不断发展,各地已相继开始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组织方式。目前来看,联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纵向联合,即同行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另一种是横向联合,即同一区域内的各类合作社组建联合会,不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为成员提供信息交流、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等服务。

  两种形式的联合在实践中都有需求。单个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需要进一步联合,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单个合作社影响力有限,还需要联合起来自我服务,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行业自律。在当前,更多地应当是鼓励前一种类型的联合与合作,发挥集聚效应,形成规模效益,增强合作社的市场谈判和竞争能力。

  两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在部分地区已经得到地方法规条例的认可。如北京、辽宁等6省市省级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法规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享受与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政策。湖北、黑龙江等地,省级民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省级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社协会,允许合作社联合会依法运作。不少地区的县市两级合作社联合会、协会也依法登记成立,并开展活动。

  两种形式的联合都有其积极作用。合作社联合社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够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经营规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谈判能力,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合作社联合会主要为合作社提供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对外宣传等服务,还具有维护合作社权益、开展行业自律等功能。

  合作社走向行业或区域间联合,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话语权,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实现合作经营,符合国际合作社发展的规律。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合作社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增长、兼并、联合,能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应对挑战。如1950年联邦德国共有23842个农村合作社,而1998年这一数字缩减到4221个,但同期的社均成员数则由137个增加到711个,规模明显扩大。德国、法国、韩国、日本等国都形成了包含多种层级的合作社体系,对指导、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是我国合作社发展中的新趋势,还需要不断探索。是否开展联合与合作,在什么时间、哪个环节,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联合,都应当是农民群众和合作社自愿选择的结果。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2010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牢牢把握一条原则,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必须坚持自愿、坚持自下而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应注意把握以下“五性”。

  一是在组织形式上尊重多样性。从农民意愿出发,从生产发展需求出发,循序渐进,组建类型多样、符合实际的联合社。政府不“刮风”,农民不“跟风”,需要什么样的联合就发展什么样的联合、参加什么样的联合。

  二是在功能定位上注重经济性。以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让农民得到实惠,而不能偏离农民合作、经济互助的性质。合作社联合社应为合作社及其成员谋求更大经济收益,合作社联合会也应始终把服务合作社经济活动摆在首位。

  三是在价值取向上体现服务性。为成员社、成员户提供更多服务,而不是把成员社和成员户作为谋利的对象。不管什么类型的合作社联合社,都要正确处理对合作社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必须始终坚持服务第一,而不是“叠床架屋”,增加合作社“烧香”的“庙门”和“菩萨”。

  四是在内部管理上坚持民主性。坚持民主管理,充分发挥领办合作社和其他成员社各自的积极性和作用,而不是“一社独大”。“一社独大”不利于民主管理效能的发挥,不利于合作社联合与合作的持续发展。

  五是在政府扶持上突出针对性。坚持分类指导,增强对合作社联合社扶持的针对性。着力解决制约合作社发展且通过联合仍然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比如金融保险问题、人才培养问题等,形成发展合作事业的合力。

  ( 本刊评论员)

中心动态
资源共享
合作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