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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娟: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个案研究与对策分析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4-25  浏览:66

  [ 摘要]财政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直接和间接扶持, 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然而, 在思想认识、扶持政策、资金扶持机制及渠道等方面, 还存在着需要财政部门明确和规范的问题。

  要使财政扶持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今后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财政部门必须提高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的认识, 明确财政扶持的相关政策, 规范财政资金的投入机制, 拓宽融资渠道, 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 关键词]财政扶持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扶持政策 扶持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与相关企业、组织与个人在高度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 依法合作的经营农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经济组织。〔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为了谋求和保护自身利益, 对外参与竞争、对内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合作型经济共同体。〔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效地推进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农民进入市场建立起桥梁和纽带。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成、发展和创新过程中, 财政的直接和间接扶持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一、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证分析

  目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建方式、成员构成及内部机制等方面呈现多专业、多类型、多成分、多形式的特点, 进而生成了多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3〕如企业牵动产业型、协会推动服务型、股份合作实体型、经纪人带动型、政府推动型等。无论什么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在其创建、发展和壮大过程中, 多数得到了财政支农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扶持。笔者在吉林省白城市农村调查获得的有关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几个典型案例充分证明了财政扶持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成和发展中的奠基作用。

  自上世纪90 年代开始, 吉林省白城市从本地的实际出发, 多方筹措资金, 努力加大对种植和养殖农户的财政扶持力度, 出现了许多因财政资金扶持而富裕起来的粮食种植大户、养殖大户。白城市林海乡以粮食种植大户为基础, 联合发展起来组成了农产品经销协会。自2000 以来, 全乡通过协会年均对外销售杂粮杂豆、干椒、果蔬、米类等农产品30 多万吨, 年销售收入在10 万元以上的协会会员就有30多户。洮南市大榆树村的养貂协会是由因财政扶持而富裕起来的130 多户养殖大户组成的农村养殖合作经济组织, 协会制定了统一的养殖规则, 统一防疫、统一销售, 协会农户共养貂近7000 只, 年销售额达到了260 万元, 户均纯收入15000 元。

  大安市白鹅集团公司是在财政资金的扶持下发展壮大的典型案例。在公司始建之初, 为了扶持分布在各乡镇的养鹅农户, 政府提供了50 万元财政扶持资金和20 多万元财政担保贷款。这些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农户建养鹅棚舍、孵化鹅雏和打放养井,以及提供养鹅技术指导、卫生防疫和运输销售等。经过几年的发展, 这个以白鹅养殖为主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建了白鹅养殖专业协会10 个、专业村屯80 个、养殖户18000 多户, 白鹅饲养量达200 万只,已有10000 多个养鹅户实现了脱贫, 形成了集生产、屠宰、冷冻、加工、销售、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白鹅产业链条。

  镇赉县三名城镇下岗职工与该县英华乡农民组成了股份制林木育苗实体, 从2000 年开始, 每户年收入在50000 元以上。该股份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资金有25% 是国家生态发展政策等财政扶持资金。通榆县利用草原优势, 借助财政支农资金扶持养牛、养羊农户, 有60%的养殖户得到了财政支农资金的扶持。上世纪末, 这些养殖农户以所养殖的牲畜作价入股, 组织成立了股份制牲畜养殖合作经济组织。到2005 年, 养殖户共养牛近10000 头, 养羊近40000 只, 实现了农村畜牧业产业经营的升级。

  大安市四棵树乡的农民邵某, 自上世纪90 年代开始在财政支农资金的扶持下发展养猪业, 逐渐发展为既搞养殖经营又搞销售的经济能人。近年来, 邵某利用自己的养猪经验和市场预测能力及多门路的销售渠道, 不但自己每年养猪200 头, 而且还充当中介, 年销售生猪30000 多头, 每头生猪获得3 元手续费收入。经邵某联系销售的生猪涉及5 个乡200 多个养猪户。邵某借助财政支农资金的扶持, 发挥自身的经营能力, 上联市场找销路, 下联农户签订单, 逐渐确立了农村经纪人的地位, 并由其带动形成了相对松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从上述几个个案可以看出,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大多数农户都得到了财政资金的扶持, 财政资金的扶持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是, 财政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 特别是直接扶持, 还难以满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是在思想认识上, 不重视、怕风险。财政部门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是农民和个人的自主行为, 成败难料, 风险太大, 出了问题不好交待, 因而不重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及发展农村经济的作用。二是在付诸行动上, 名不正、言不顺。前文分析表明, 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通过扶持种植、养殖户来发挥作用, 而名正言顺地直接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却是少之又少。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明确的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三是在资金配置上, 心有余、力不足。由于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 又没有建立起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制度, 因而无法提供充足的扶持资金, 致使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创新成为盲点。四是在借助资金上, 求变通、门路窄。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特别是农民自发组建的专业协会, 在借助和使用财政支农资金方面, 只能用变通的手段, 扶持资金门路狭窄, 只限于财政扶贫或支农资金等方面指定投入的几个项目。因此, 多数农民自办、经纪能人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只能处于小打小闹的低效率运行状态,难以大规模和快速发展。

  二、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分析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创新和发展, 财政扶持是重要支撑。为此, 积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财政支农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财政扶持的角度来看,财政资金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还不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壮大缺乏充足的经济基础。因此, 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扶持政策、理顺扶持机制与资金渠道, 加大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力度。

  1. 提高对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

  要使财政在创新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应从思想认识上解决问题, 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我国加入WTO 以后, 农村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与发达国家的大农场、大型农业公司及其形成的训练有素、协调有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相比, 无疑是不堪一击。〔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既可以防止同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又有利于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为农户购入生产资料时, 可以批量购买, 从而能够争取较为优惠的价格,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同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批量集中销售农产品时, 能够提高在市场谈判中的有利地位, 争取以理想的价格销售农产品, 从而增加农民收入。所以, 只有使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才能保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这就要求政府部门, 特别是财政部门, 要切实解决思想观念问题, 消除重集体、轻个体,重公有、轻私有, 重国营、轻民营的投资思想。要充分认识到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 单靠家庭联产承包制、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是无法办到的。

  必须要有各种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创新组织, 把农民组织起来, 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 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从而使财政支农落到实处。

  2. 明确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 尽快明确和出台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 建立起以农民投入为主体、财政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 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明确了财政扶持政策, 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有了可以遵循的政策依据, 使财政扶持农 村合作经济组织名正言顺。

  坚持有效使用和积极引导的原则, 对于不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是明确优先扶持对象。对于覆盖面广、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较大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优先扶持。二是明确重点扶持对象。对于由农村经纪能人创办和领办的组织制度严密、专业性强、影响力大的个体合作经济组织, 要实行重点扶持。三是明确主要扶持对象。对于发展前景好、具备市场潜力的新办合作经济组织, 要作为财政扶持的主要对象。

  在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的同时, 加强财政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政策扶持, 二是资金扶持。所以, 要充分利用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扶持作用, 多渠道筹措财政扶持资金, 尽量增加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资金。在政策扶持方面, 主要是工商和税务部门要依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税费征收上实行或变通实行减免政策。〔5〕其一,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所提供的农业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可以免征所得税; 其二, 对于新创建的独立核算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以及从事商业、物资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在其创办之初, 免征1~2 年所得税;其三, 对于从事农产品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和销售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可以免征增值税。

  3. 规范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机制

  面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分布广, 技术、信息缺乏, 缺少活动经费和财力匮乏等问题, 财政扶持资金的投入不可能是“撒芝麻盐”,必须集中财力, 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 讲求投入产出效益。同时, 要建立健全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政资金的管理体系, 规范资金管理模式。要不断探索有效的财政扶持措施,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尤其是对能够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有效增加财政收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应给予倾斜性的扶持。一是严格筛选, 扶强扶优。要选择有发展潜力的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和带动作用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实行重点扶持, 使其尽快发展壮大。二是科学立项, 搞好评估。要建立财政投资档案, 做好财政资金投入项目的先期考察、论证、评估和后期的跟踪工作。三是管好用活财政资金。对于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的各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要采取优惠政策、财政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给予扶持; 对于有利于农业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要采取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或国家、集体、个人配套出资的办法进行扶持。四是提高财政投入的透明度。在财政扶持资金的分配过程中, 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和实施“阳光财政”的要求, 对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以及扶持重点、补助环节、分配办法、运作程序和监督管理等, 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4. 扩大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渠道

  对于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 单靠财政资金是十分有限的, 还需要通过财政扶持的引导, 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积极性, 加强社会融资, 拓宽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渠道。一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引导信贷资金、域外资金和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金投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金融机构和农村信贷机构, 要简化贷款手续, 积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6〕三是改善投资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吸引城市和国外、省外资金投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四是积极引导农民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鼓励农民通过土地、劳务、资金、技术等方式入股, 兴办创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之, 财政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就是要在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下, 逐步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导向、信贷投入为依靠、农民和集体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和域外资金为重要来源的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资机制。

  参考文献:

  〔1〕〔3〕郑有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 J] . 中国经济史论坛, 2003, ( 10) .

  〔2〕杨志文.专业技术协会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 J] .中国农村经济, 2002, ( 03) .

  〔4〕高 伟.国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与路径分析[ J] . 桂海论丛, 2004, ( 04) .

  〔5〕何传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思考[ J] . 湖北社会科学, 2004, ( 08) .

  〔6〕喻国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及政府作用[ J] . 农业经济问题, 2004,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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