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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等:妥善解决社区股份合作社后续问题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4-26  浏览:134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地处主城区。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海陵区积极开展了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工作。城东街道办事处从2008年开始,先后在斜桥、高桥、鲍坝等村实施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改革面达50%以上。实践证明,改革既保护了广大新居民的利益,又促进了城市和社区的管理,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

  党社、政社合一的问题。现有的合作社都隶属于由原行政村改造而成的新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接受新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领导,而社区的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一般又都兼任合作社的理事长和监事长的职务,形成了党务、居务、经济不分的现象。尤其是社区建设,以及其他应该由政府出资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还是由合作社承担,给合作社增加了很大包袱,严重侵害了合作社社员利益。据统计,平均每个合作社用于公益性的支出每年在20万元左右,而原来的纯社区(老社区)建设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都由街道办事处财政承担。从实践看,现行的体制很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合作社应独立于居委会,作为一种单列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独立运行经济体制,同时镇(街)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指导和规范合作社的运行、发展。

  政策接轨的问题。组建合作社、撤村建居相对比较容易,只要按照法律和民主程序办理就可以了,但能不能真正实现与城市居民待遇接轨才是实质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接轨时间会比较漫长,但一些民生工程,如低保的标准问题、宅基地的性质问题以及撤村建居后的居委会干部待遇问题,解决起来应该相对比较容易,而且所需费用各级财政也能承受。可先从这些涉及民生的基础工作入手,逐步解决城乡差别。

  管理人员分流问题。由于政社合一,居委会的干部绝大部分都是从原村委会的干部过渡而来的,一些干部如计生干部、民兵营长、治安主任等人员更多地从事社会管理事务,这些人员的费用本应该由居委会负担,但现在仍由合作社承担,长期下去,合作社社员难免产生不满情绪。因此,要做好居委会定员定岗工作,将人员进行合理分流,属于居委会的纯公益性管理人员,其工资应与纯社区一样,由财政统一承担。

  合作社财产变更登记的问题。社区股份合作社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而成的,只有货币资金及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归合作社所有,其他资产如土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仍然没有以法律形式明确归于合作社,组建合作社清产核资时虽然予以登记,但政府有关部门还没有确认。特别是房屋产权证以及土地使用证还都是原村委会的名称,有的政府部门或单位征地竟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征用协议,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体现。这些问题政府应积极引导,协调处理,对合作社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要开绿灯,免收过户费。

  合作社资金运作的问题。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改造,是在城郊村、城中村和经济条件较好的村进行的,改造后的股份合作社资金相对比较充裕,好的村资产上千万,如高桥村近5000万元,差的村也有约百万。这些资金,稍有不慎,乱投乱放,将会给社员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但又不能长期闲置不用,变成一堆死钱。政府要对合作社的投资加强协调引导,提出行之有效的办法。

  扶持发展的问题。《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作了相关规定,但在执行时仍存在诸多困难。如工商部门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合作社的工商登记要收取1000元的登记费用。《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30条第4款虽已明确免收登记费用,但工商部门坚持要收取,否则不予发放执照。再如税务部门如何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如何实行优惠和减免,这是合作社十分期盼和关心的,政府要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宽待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使合作社社员从改革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委农工办、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泰州市委农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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