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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规制体系——基于法约尔企业管理理论的探讨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4-26  浏览:197

  [摘要]政府规制是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纠正市场失灵而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因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而具有广泛正外部效应的特殊市场主体,如何认识、规范并推动其发展,就成为政府规制研究领域的重要议题。本文借鉴法约尔企业管理理论的经典归纳,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规制体系和分析框架,沿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所涉及的管理活动、商业活动、技术活动、资本活动、会计活动和安全活动等六条清晰线索,将合作社本质特征所决定的不同于营利性企业的经营特点考量在内,以目前政府相关规制政策为依据,创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府规制体系,并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出发,概括了每项规制的内涵及构成,试图为研究中国农民专业社及政府规制提供一套有效的分析框架。

  [关键词] 法约尔企业管理理论; 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府规制; 规制体系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制,需要以系统和客观评价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并据此确定相应规制内容为必要前提。早在一个世纪前,亨利·法约尔就曾将企业的全部活动归纳为六个内容: 管理活动、会计活动、商业活动、资本活动、技术活动和安全活动。[1]这一归纳,当时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在农业生产和销售领域,且具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组织的特殊性。但这并未使其经营活动的构成与其他企业组织产生根本性差异,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仍无法超越这六个方面。鉴于此,本文将政府对其规制内容划分为六个类别,即管理规制、商业规制、技术规制、资本规制、会计规制和安全规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规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规制,就是政府通过特定规制方法和政策,引导合作社遵循民主管理原则,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技术,建立和实施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各管理环节紧密衔接并高效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其在独立运行中获得发展。“管理就是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2]毋庸置疑,管理各具体环节都须组织独立进行,政府不需要,也不可以直接干预。但是,政府可以通过管理规制,引导和督促企业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各管理环节的紧密衔接和高效运行。

  1. 组织机构健全

  合作社组织机构由四部分构成: ①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产生合作社的其他机构,对合作社的重要事项做出决议。当合作社成员超过150 人时,可按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成员大会部分或全部职权。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30%以上成员提议,或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议,或章程中实现约定的事项出现,则应在20 天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②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还可设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③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④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经理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聘任,也可由理事长或理事兼任,并聘任除财务会计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也是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聘任。经理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不得由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担任。

  2. 民主选举

  在成员大会上,选举与表决权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基本表决权。成员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二是附加表决权。出资额或与合作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但具体计算方式须在章程中约定。合作社法对附加表决权的行使有一些限制性规定: 总票数上限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可在章程中加以限制; 附加表决权的拥有者及其票数须在成员大会上先行告知参会者。这些有关附加表决权的上限、行使范围约定以及告知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民的利益,防止“资本”和“大农”控制合作社的经营决策并致使小农户利益受损。

  成员大会的出席人数须达到成员总数2 /3 以上,选举须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合作社的章程如果对此有较高规定的,依据章程的规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都是由成员大会在本合作社内部选举产生; 根据章程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内部拥有以上职位的被选举权。

  3. 民主决策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对合作社重要事项拥有最终决策权: ①决定本合作社的基本法,即修改章程。②决定合作社的常设机构: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③决定合作社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等。成员大会进行重要决策,如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须表决权总数超过2 /3 通过; 其他一般性决议,则须表决权总数超过半数通过。合作社的章程可对此做出更高规定。

  4. 民主监督

  赋予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经营运行中的监督权,是完善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方面。为此,合作社可以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也可以直接由成员行使监督权。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如果通过违规行为获利,除不当得利收归合作社所有外,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违规行为包括: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 违规出贷合作社资金或违规以合作社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从损害合作社的活动中获利; 占有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等行为。

  理事长或理事会须“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与之相对应,成员拥有一项重要的权力: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而且, “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

  5. 自愿加入与自由退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所做限制很少。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除外。[4]

  成员有自由退出合作社的权力,法律对成员行使退出权的约束,仅限于成员退出时须履行的程序上的一些义务,如提出申请的时间,即凡要求退社的成员,个人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单位则在六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对此章程可另行规定。

  6. 章程完善

  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特点的重要体现。合作社在设立和运行中,除遵守法律法规的各种强制性规定外,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就要以章程的约定为准则: 成员具体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住所地的确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和亏损处理的具体办法、是否聘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等,这些法律给予合作社自主决定的权力,都需要合作社的全体成员自己决定,并以章程的形式实现约定,借以规范合作社的运行。

  管理规制是政府对合作社规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只有通过政府的管理规制,使合作社实现内部规范化管理,才能最终保证其服务于农民,并使大部分成员普遍受益; 才能使合作社从组织内部迸发出发展壮大的动力,增强其自生能力; 才能为其防止异变并获得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在规制过程中,政府只有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推动其在选举、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充分行使其民主管理的权力,合作社才能最终为农民所认可,保持生机并焕发活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业规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业规制,就是政府运用特定的规制方法和政策,引导合作社在采购、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外建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的经营方略,对内服务于社员并实现公正的内部交易,从而促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增强竞争力。在农业市场化进程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面临越来越多市场信息、新技术应用、农产品标准、市场谈判与竞争等方面的困难。

  通过商业规制,政府有针对性地引导合作社在采购、生产和销售环节,选择适宜的发展路径,与国家有关农业产业政策部署与实施形成合力,对合作社和政府而言,是双赢的选择。

  1. 生产经营实现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品牌化

  农业生产的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品牌化是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是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是农业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商业规制,政府引导合作社沿着该方向发展,既是培养合作社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培养推动农业产业化组织载体的一种方式。

  商业规制引导合作社指向的经营目标具体包括: ①标准化,是指在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建立规范的工艺流程和衡量标准。包括生产环境标准化,对农业生产全过程提出技术要求; 生产过程标准化,如种子管理、栽培工艺规程、农产品收获加工储藏方法的标准化; 农产品标准化,如产品等级标准、分级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识别制度等内容。[5]②专业化,是指农业生产按照农产品的不同种类、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在地区之间或农业企业之间进行分工协作,向专门化、集中化方向发展的过程。③规模化,规模效应在农业产业领域广泛存在,生产或经营规模的扩大,意味着平均成本降低和收益上升。④品牌化,实质上就是赋予产品或服务一些与众不同的特质,在各生产领域已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农产品市场也不例外。这是农业生产的社会分工不断深化和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的必然结果,也是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

  2. 公正的内部交易和服务于社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正的内部交易”和“服务于社员”是其互助性经济组织的重要体现。合作社是将社员联合在一起,以集体的形式实现对外交易,如集中采购、集中销售、集中议价等,降低了社员的交易成本。合作社的内部交易,主要包括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结算价格的确定,以及社员生产任务( 内部交易额) 的约定和执行。公正的内部交易,不但使社员享受到交易成本降低带来的收益,而且能够使社员成为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受益者。服务于社员,则主要体现在及时了解社员在采购、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技术和培训等各种需求,直接提供或向农业主管部门表达并协助提供相关服务,这是合作社必须不断提高的能力。

  政府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业规制,一方面,引导合作社以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品牌化为目标,组织合作社的经营规划、采购、生产和销售等; 另一方面,引导合作社通过维护公正的内部交易,通过为社员提供更多服务,体现其“互助性经济组织”的本质,从而促使合作社商业能力不断提升。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规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规制,就是政府运用特定规制方法和政策,引导和监督合作社以适宜的方式筹集并有效而规范地使用资本,促使合作社获得发展。法约尔将企业的资本活动简单地归纳为“筹集和最适当地使用资本”。合作社的资本活动,既包括用适当的方式筹集资本,如股金、公积金、财政资金、税收优惠和捐赠和借贷等,又包括适当地使用资本,如资本的使用、收益分配、负债等。政府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规制,引导合作社顺利筹集资本并安全有效地使用资本。

  1. 畅通的资本筹集渠道

  资本是企业的血液,没有资本的注入,企业很容易因资金困境而发展受限。政府须通过规制政策,使合作社的资本筹集渠道保持畅通。目前合作社运行所需资本,主要来源于成员出资、公积金、政府扶持的专项资金以及借贷资金。

  ①成员出资-股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承担“向本社出资”的义务。但注册资金多少不限,成员是否出资、出资的方式和具体出资额等皆由章程规定。受合作社经营业务、组建时的规模、所处地区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成员出资情况差异较大。对出资情况的明确,既肯定了合作社经营活动所需资金主要源于成员出资,又奠定了合作社的信用担保基础。

  ②公积金: 包含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盈余,其用途的先后顺序为: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分配给成员,成为可分配盈余。公积金的用途是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成员出资,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经营中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于是否提取公积金,须由章程根据合作社具体特点予以规定,或根据成员大会的决议确定,法律并无强制性要求。

  ③减免缴纳的税额、财政扶持资金和捐赠。各国政府普遍使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方式扶持合作社,并通过设计减免税和控制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资格及用途等,引导合作社既增强竞争实力,又保持合作社本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④信贷资金。社员能够筹集的资金因其经济实力整体较弱而十分有限,合作社的公积金在其发展初期很难起到关键性作用,政府的扶持和优惠资金也远远无法满足合作社的需求。市场经济下,信贷可满足企业经营中随时可能遇到的资金需求,也可汇聚闲散的小额资金并使其发挥资本效能,带来收益。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政府须通过规制政策,为合作社的融资建立制度保障,并引导和鼓励合作社适度使用信贷资金,借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2.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各项资本得到合理回报,是合作社适当使用资本的表现,也是其继续获得资本的重要保证。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其财务管理的核心,也是体现成员之间、成员与组织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是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合作社利润的形成,既有组织资金运行的贡献,也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贡献,因此,法律兼顾了“按交易额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规定: 可分配盈余的至少60%须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 剩余的可分配盈余再进行分配,具体比例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为依据。

  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须分别核算,便于对合作社成员按照交易额返还盈余。

  为了明晰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关系,每个成员都设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量化的公积金份额以及与本社的交易量。成员帐户既是成员参与本社盈余分配的依据,也是退出时得到返还财产的依据。成员退出合作社时,可以要求返还三部分资金: 一是本人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 二是账户内的公积金份额; 三是以出资额、公积金和国家补助与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为基数形成的可分配盈余。

  3. 适当的债务承担能力

  在市场交易中,合作社具备一定的债务承担能力,意味着相关市场主体即可少承担一些交易风险。因此,它是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也是合作社获取贷款等金融服务,尤其是商业金融机构服务的必要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社员对合作社债务仅以出资额和被提取的公积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随着合作社逐渐进军农产品加工领域,债务承担能力弱将制约其市场竞争力。

  因此,虽然目前法律对此要求较低,但政府还须引导和鼓励合作社随着实力的壮大,提高自身债务承担能力。

  政府在资本规制中,一方面从合作社外部完善相关金融制度,为其顺利筹集资本提供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引导和监督合作社内部建立规范的资本运行机制,并引导其增强债务承担能力。对合作社的资本规制,既可使合作社及其社员直接受益,亦可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业务拓展和国家金融支农链条继续完善。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规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规制,就是政府运用特定规制方法和政策,引导合作社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培养或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促使其竞争力得以加强。法约尔将企业的技术活动归纳为“无论在数量、变化上都有无可争议的重要性,各种产品( 物质的、智力的和精神的) 一般都出自技术人员之手”.[6]管理学发展至今,人们对技术的理解已然更为宽泛。除了生产技术外,专业管理人员通过运用管理技术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已是不可估量,当属企业技术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1. 运用先进农业科技

  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起着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作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先进农业技术的应用,一方面,是农民增收的有效手段,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生产效益; 另一方面,可有效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减少生产过程中不可测的损失; 同时,还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增强竞争力,突破别国关税和技术壁垒,开拓国际市场。目前,政府相关技术服务多由科技部主管,依托行政村或社区合作社提供服务。在技术规制中,政府引导合作社及其成员在生产中运用先进农业科技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合作社培养为承接政府农业科技服务,并适度在内部开展技术服务的组织形式。

  2.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国际上农业信息化的发展非常迅速,很多国家的各种农业信息都已进入本国乃至全球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覆盖了各种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价格、市场供求、科技信息,以及农业的资源和环境信息等。农业活动相关的各种主体-农民、供应商、消费者、农业部门公务人员,通过农业信息网络,可以根据准确及时的信息做出各自的判断,既可提高自己的决策效率,又有利于供求双方减少市场风险和维护竞争秩序。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推进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合作社的运用信息技术和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 提高农业领域的电子政务水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3. 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人才匮乏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生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缺乏,农民社员的文化素质低、专业技能差和合作社知识匮乏,都在制约着组织发展,也影响着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政府通过规划和实施系统的人才培养计划,全面提升合作社的人力资源水平,方可缓解人才匮乏与组织发展之间的矛盾。政府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规制,引导和帮助合作社借助技术带来的“软实力”增强竞争力。农业科技、现代信息技术和专业人才等三个因素互相影响和制约,使用落后的农业技术会限制农民在生产实践中提升技术水平; 人才匮乏将制约先进农业技术和农业信息网络的应用传播; 滞后的农业信息网络,既制约农业领域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和人员流动,也制约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因此,三者需同时发展,方能发挥合力,否则可能因相互掣肘而影响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规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规制,就是政府通过运用特定的规制方法和政策,引导并监督合作社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促使其实现规范运行,借以增强其实力。法约尔将企业的会计活动归纳为“企业的视觉器官,能使人随时了解企业处于什么状况并向何处发展,可以对企业的经济形势提供真实、清楚而又准确的情况”[7],可见企业的会计活动运行是否规范,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判断和决策,继而影响到企业整体经营状况。

  建立并运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合作社良好运行的前提,也是保护所有成员利益的基本要求。2008 年,财政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 》开始实施,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①自设会计账簿和人员,或者委托代理。合作社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本着民主、自愿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会计信息需要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 对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以便于成员通过及时了解本社的年度业务、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实现民主监督。③财政部门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④合作社须建立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业务、固定资产、借款业务、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合作社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组织,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规范运行,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其他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也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合作社又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在其设立条件、资金筹集、分配方式和财产结构等方面都具有一些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点; 只有通过规范的财务管理,这些特殊性才能得到体现,相关的权益方可得以保障。通过会计规制,政府可以促使合作社管理和使用好各项资金,准确把握合作社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有效提高 财务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和健康发展。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安全规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安全规制,就是政府通过运用特定规制方法和政策,引导合作社建立针对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安全保障机制,社员及雇员的人身安全保障机制,促使其增强规避风险的能力。法约尔将企业“保护财产和人员”的活动称为安全活动。企业的安全活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道保险阀,是企业在尚处安全状态时,防范不时之需的举措。

  政府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安全规制,引导合作社合理规避经营中的财产及人员受损的风险,既是保障合作社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社员经济利益的一项措施。目前,安全规制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并引导合作社及其社员参加农业保险,为其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员安全规制,日益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合作社的人员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组织成员,包括社员及管理人员; 二是雇员。就组织成员而言,农业生产过程中生产者承担的安全风险极小,而且可以通过标准化生产得以解决。农户大多分散进行生产,各自的安全责任由自己承担,合作社无需涉足。合作社中规模较大者,或出于特殊的技术和管理需求而从组织外部雇佣员工者会逐渐增加; 当涉足农产品加工生产领域时,也会采取雇工的形式,对雇员的包括安全保障在内的管理就成为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需要涉及的内容。因此,建立包括组织成员和雇员在内的人员安全保障机制,将有助于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但是,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人员安全问题尚未得到足够重视,社员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后,容易因责任不明确而陷入与合作组织的纠纷。

  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政府对其展开规制,也须体现出一定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是因“市场失灵”而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即只要能够交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就不能允许政府插手。因此,政府对企业的规制被限定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而且在制定规制政策时,只是设定规则和维护秩序,尽可能地保留让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空间,在诸多企业的竞争和优胜劣汰中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合作社制度设计所决定的先天的竞争劣势,是其为广泛的正外部效应付诸的成本,需要政府通过规制对其成本予以补偿,用扶持政策弥补其竞争劣势。

  这种扶持,最终还须落到合作社的竞争力上,即政府通过具体规制措施,增强合作社的竞争力,并推动其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持续获得发展动力。但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很多,分布在企业经营的所有环节,体现在企业经营的每一个活动中。因此,政府对其规制也要针对其经营的每一个环节,运用不同的规制手段予以引导、服务和监管,方可从各个角度帮助其提升竞争力并参与市场角逐。

  [参考文献]

  [1][2][6][7][法]H·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M]. 曹永先译. 北京: 团结出版社,1999. 3,7,4,6.

  [3][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Z].  2006. 33 条,16 条,27 条,14 条。

  [5]李向民. 外国政府如何管理农业[M]. 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 223 - 247.

  ( 作者: 内蒙古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呼和浩特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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