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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功能及信贷供给模式研究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4-27  浏览:185

  摘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功能及信贷供给模式研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伴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而衍生出来的一种中介组织。当其以中间变量形式存在于农村金融组织与农户之间后,便可以通过其组织职能、载体职能及中介与服务职能来有效地降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增进农户融资绩效。本文借助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增进融资绩效的功能评析,分析了当前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信贷模式和面临的信贷约束,同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担保机制以及引入保险机制是提高现有合作经济组织信贷供给效率的有效模式。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金融;信贷模式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增进融资绩效的功能评析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从业者为了谋求、维护和改进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公平、民主、互利等原则,通过共同经营活动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其特征是农民联合所有、成员民主控制、成员积极参与并受益,进而形成稳定的利益、风险、信用共同体。作为农村新合作化运动的产物,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融资绩效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一)组织各方利益共生。随着农村经济环境和农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创办加工、销售企业, 或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互投资参股等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 将农业与工业融于一个产业体系之中。在整个产业链条上,农民成为产业体系中的第一环节,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组织农户和企业合作,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得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组织收益,并使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得以流动和重组,从而形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之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担保机制稳定有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生产、购销和信用为依托将众多农户联结在一起,以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为纽带,把分散、独立、小规模的借款人个体连接在一起,成为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帮助的比较稳定的联保结合体,不仅使担保难问题得以解决,而且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的互联性交易实现对贷款发放的回收,确保了贷款安全。

  (三)信息不对称问题内部化。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存在地缘、业缘和血缘上的多种联系,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清楚地掌握有关农户的品质、声望、信用记录、发展前景等情况,通过对成员入社资格的审查,尽可能地排除信用劣者, 使组织成员的风险水平基本处于透明状态,并被组织所掌控;社员一旦恶意逃债而由群体代付赔付, 则将因此失去群体的支持而被清除出组织。因此,对金融机构来说,农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信用筛选形成的“信任群体”,其较严格的事先(事后)的过滤、筛选和动态调整机制,使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内部被弱化, 从而在整体上降低了信贷资产及其担保成员的风险概率。

  (四)规模效应明显。农户经济的分散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农户资金需求的小额、分散、高风险特点,难以达到规模效应。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中介,金融机构贷款不直接对单家独户, 而是直接贷款给合作经济组织,或是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的信用担保和增级,再面向农户, 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规模不经济问题; 对于在融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农户来说, 则通过将农户的个体信用转移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信用, 从而在边际上提高了成员的信用水平和融资能力,增强了和金融机构的谈判实力。

  二、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金融信贷供给主要模式分析

  (一)统贷分用模式:“合作经济组织+银行信贷+龙头企业担保”,合作经济组织为承贷主体。这种模式以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管理规范的独立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直接为入社社员提供技术和种养所需要的种子、仔羊、鱼苗等原材料,并负责收购销售,在销售收入中扣除社员购买原材料的成本后再进行统一分配。金融机构直接对其实行整体授信管理, 并由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资金不足时, 不是农户直接在信用社申请贷款,而是由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贷款后分配给农户,从而把分散的农民贷款转变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该模式的优点是管理半径小、融资链条短、贷款额度大、风险易控。但进入门槛相对较高,一般要求有实力的上游龙头企业提供担保, 而且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是有盈利能力的独立法人。

  (二)分贷分用模式:“合作经济组织农户+银行信贷+龙头企业担保”,农户为承贷主体,合作经济组织负责监督审查。在这种模式中,农户与金融机构直接发生借贷关系, 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出具组织成员的资信证明和还款能力审查。只有经合作经济组织资信审查通过的农户,才能向金融机构直接申请获得贷款。这类信贷模式通常也需要由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同时往往还要求农户自身提供高附加值农产品未来收入的现金流作为反担保。该模式的优点是有助于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辅助甄别合格借款人、监督借贷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降低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而且农户作为反担保提供的特定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性管理优势,能够较为方便地实现市场价值。但农户之间仍是单一分散的个体,需要寻求第三方提供担保。

  (三)分贷联保模式:“合作经济组织+联保基金+银行信贷+农户”,农户为承贷主体,组织成员缴纳联保基金并提供联保。在这种模式中,组织成员自愿缴纳贷款担保金,作为对联保体贷款的风险补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贷款担保金为基数, 按照一定的放大比例向会员授信。会员可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间内,随时根据需要办理贷款和还贷手续。由于该信贷模式是以组织成员之间缴纳联保基金提供贷款联保, 较专业担保省去了相关的资产评估费、认定费和其他繁杂程序性支出,减少了贷款审批环节,因而在实践中运用最为普遍,但要求合作经济组织对社员有较强约束力, 社员间信息沟通顺畅。

  (四)贷保结合模式:“合作经济组织+银行信贷+农户+保险”,农户为承贷主体,保险有效介入。在实践中,该模式往往表现为金融机构、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公司和政府“五位一体”的政府推动型,即由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 金融机构负责向农户提供贷款,保险公司承保,保险费由当地政府、企业和农户三方按一定比例支付。农户一旦经营不慎发生亏损, 其获得的保险赔偿可以作为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由于有政府和保险机构的参与协作,通过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配合,保险设计与农业信贷联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捆绑, 较好地解决了农业信贷风险控制难的问题,并有效降低了农户交易成本,因而在实践中更受到农户和金融机构的欢迎。但该模式的推广需要得到政府的强力推动和财力支持以及保险部门的积极配合,因而目前尚处于小范围试点阶段。

  三、当前影响合作经济组织金融信贷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合作经济组织的弱质性降低了信贷资金供给弹性。目前合作经济组织大部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本金偏低、启动资金薄弱,自身发展缓慢、内部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规范、财务指标不符合信贷要求等问题, 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主要表现在:一是承贷主体资格不明确。合作经济组织大部分是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团体组织” 的要求进行登记的,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多,由于独立经济法人地位不明确,其经营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二是组织层次低。主要体现在规模偏小、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较少,难以通过资产抵押形式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 三是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加工能力、运输手段、交易方式以及从业人员文化素质等都普遍不能适应现代市场化的要求, 尤其是组织成员与合作组织联系不够紧密, 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整体融资平台优势的发挥。

  (二)担保主体的同质化使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风 险不能有效分散。由于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普遍缺位,在实践中,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模式大多是以同一组织内的成员提供联保, 或以同一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信用共同体方式。由于这些担保主体属于关系共同体, 产业结构相同, 经营风险相对集中, 并不能明显分散相关系数高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例如一个养猪专业合作社中的组织成员都是养猪的农户,如果遇到疫情,组织内的所有农户都将受损,龙头企业因为与农户产业关联也将面临同样的困境。

  这样农户之间的联保或是龙头企业的担保不但起不到相互保护的作用, 反而可能出现整个产业链上的关联主体无能力还贷的局面。

  (三)贷款风险保障补偿机制滞后。从金融角度而言,如果按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进行贷款定价,则对农村信贷投入高额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必然决定了贷款的高利率。然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的是农产品或农产品深加工,经营风险大,利润空间薄,无法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 二者的利益均衡需要依靠健全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但现实中受农业政策性保险机制滞后,商业性保险品种少费率高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保率几乎为零。加上农业贷款担保体系缺位, 财政补偿机制等政策性扶持和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农业信贷承担的部分社会成本得不到合理补偿,使金融供给主体的交易成本较高,进而表现为供给不足。

  四、关于改进和拓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贷供给模式的建议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 为农民手中的土地资产提供了一条市场化的定价途径, 也为农民在申请贷款时缺乏抵押物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 金融部门可以探索以入社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股权作抵押发放贷款。其具体做法是:

  (1)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在农民自愿的条件下,将农户一定时期的土地经营权统一转包或出租给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物,向 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中介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或由贷款人直接对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认定, 认定原则可以按照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加上种养物价值确定;(3)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放贷款,贷款在组织内部依据土地股权多少分配给农户使用;(4)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转让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金融机构可以将经营权及附着物一起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拍卖转让, 也可以优先委托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继续经营管理, 并以此后所获收益偿还贷款。

  (二)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担保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担保,是指将不同产业、不同行业或不同地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共同出资成立担保基金,农村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放大一定比例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运行机制可以设计如下:(1)由政府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管理部门挂靠在政府农业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经办),金融机构、农经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组成信用共同体;(2)农经办依据《信用共同体章程》规定建立担保基金,各合作经济组织依据其规模、核定的贷款额度确定担保基金缴纳份额;(3)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需要向农经办提出贷款申请,经农经办批准后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在本合作组织内向农户分配贷款;(4)贷款到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户清收贷款,向金融机构还本付息;(5)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时的处理:金融机构先从担保基金中扣收本息;然后农经办要求违约农民所在合作经济组织补足担保基金;之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违约农户取得相应抵债资产, 不足部分由农户联保体及其他连带责任农户偿还;最后,连带责任农户向违约农户行使追索权。

  (三) 引入保险机制,分散系统性风险。针对农业生产中大量存在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缺乏风险保障和分担机制的现象, 可以在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建立信贷保险联动机制, 使农业风险由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具体做法是:参照农信社“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保险”的实践,将该金融产品继续扩大,变成“ 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信贷+保险”,即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的保费后,对借款人的还款进行担保,在借款人出现履约或逾期贷款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仍由金融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金融机构作为保险公司与合作经济组织的中间方,既是贷款的直接发放和管理者,也是“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信贷+保险”金融产品的直接发售者,直接向借款人提供不同利率与保费标准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信贷+保险”的信贷产品。为保证保险的持续经营, 也为了使保险的费率能够降低到农民所能接受的水平,政府应积极介入,给予适当的保费财政补贴,并对保险机构给予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提高保险公司介入农业险市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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