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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陵:海南农垦发展自营经济合作社之我见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02  浏览:110

核心提示

   海南农垦发展自营经济合作社,是农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要把握主要特点,依法顺势而为;同时要理顺“五个关系”,协调各方力量,推进自营经济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自营经济合作社的发展,要坚持以自营经济户为主体,按照“五化”建设要求,优化合作社发展环境,完善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突出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为抓手、以调整为手段、以科技为支撑的发展方向。

  实施自营经济合作化,做大自营经济,实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是海南农垦二次创业的重要内容。海南农垦自营经济合作社,是指承包国有农场农业土地、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场职工,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营经济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由于自营经济合作社在海南农垦尚属全新的事物,本文拟就合作社发展进行探讨。

  海南农垦发展自营经济合作社的必然性

  海南农垦发展自营经济合作社,是农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海南农垦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农业企业,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生产以天然橡胶种植为主业,经营品种单一。随着海南农垦体制改革的深入,橡胶主业与农场分离,农场与橡胶分公司分开,就客观现实而言,农场急需在农业领域转型,依托现有土地资源,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解决农场及职工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促进职工就业和增收。再是海南农垦自营经济颇具规模,创新自营经济发展机制,通过组建自营经济合作社,是农场培育与扶植新的主业,实现农场二次创业的现实选择。

  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初产品的交易环境来说,成立合作社也是各农场自营经济户的必然选择。目前农场自营经济毕竟还是小农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同样遭遇小规模经济与大市场经济的困惑。据调查,海南农垦自营经济处于1/3亏损、1/3保本、1/3盈利。这既有干旱、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农产品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也有价格波动、农户信息收集能力不强、谈判能力弱小和中间商垄断等方面的原因,还有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带来的影响。这种状况表明:农场职工一家一户承包经营和分散、单干的小生产方式,远不能适应农业初产品必须面对的国际国内两个大市场的需要,亟需一个新的组织架构来进一步提升自营经济的市场竞争能力。通过合作,可以提高自营经济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其在市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得到市场和公共部门不愿提供的服务和要素,使生产更好地适应市场化需求,更好地应对由农业生产的生物特性所导致的风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角度看,对于自营经济户来说,组织合作社是一种更有利节省由于资产专用性、不完全和非对称信息以及外部性存在所产生的交易费用。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一般有二:用严格的合同建立契约关系或将外部交易内部化,实施纵向一体化战略。在农业生产过程难以监督、农产品质量难以鉴定的领域,合作社实行向前一体化更有利于管理成本的节约。因为合作社与社员的纵向一体化是部分的、不完全的,社员仍然是独立的生产者,和合作社之间介于纯市场关系和层级关系之间。合作社一方面可为社员提供了作为独立生产者的充分激励,降低了农业生产领域监督的巨额成本,另一方面将社员的收益预期对合作社的使用联系在一起,是社员分担合作社的风险和收益。因此,合作社在与自营经济户的交易中,是一种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

  海南农垦组建自营经济合作社的优劣势

  海南农垦自营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规模较大,社员众多,品种多样,农场的作用比较强势:

  第一,海南农垦自营经济合作社是建立在职工自营经济基础上的合作社。上世纪90年代,海南农垦把部分非胶地承包给职工,形成了相对于农场国有经济的自营经济。自营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另一方面促进了职工就业,增加了职工收入。职工自营经济撑起半壁江山,成为垦区职工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过去的家用补贴走向了职工家庭理财、居家消费、子女上学等重要领域,成为干部职工致富奔小康的支柱产业。特别是几年,已形成了林下间种、水产养殖、交通运输、商住旅游等发展新格局,是海南农垦发展合作社的基础。

  第二,海南农垦国有农场是高度组织化的农业企业,为了壮大发展自营经济,促进职工增收,农场强力推动、指导自营经济合作化的发展,农场对合作社的建立和运营具有较大的发言权。海南农垦自营经济合作社一般规模较大,社员人数众多,经营品种多样,决定了合作社所需的协调与组织成本也相应较大。

  第三,由于自营经济合作社社员是由农场职工为主体,其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服务需求出资额度都有较大差异,因此社员的异质化现象比较严重,由此合作社的协调、服务和运营等存在不少的难度。

  第四,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均为将农垦自营经济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目前自营经济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还是空白,因此,海南农垦自营经济合作社的注册以及国家扶持农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等,尚无法制保障,只能依赖一事一议顺势而为。

  海南农垦发展自营经济合作社应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是农场与合作社的关系问题。由于农垦自营经济合作社是在农场强力推动、精心指导下,由自营经济户自愿联合、自主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农场与合作社的关系问题就是十分现实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一些干部职工还存在模糊认识。一种认识是合作社是农场搞的,无非是给领导挣面子,搞政绩工程。还有一种认识是合作社是自营经济户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我们想怎么搞就怎么搞,与农场没多大关系。这两种认识都是片面的。在农场(社区)土地上发展合作社,合作社社员大多数是农场职工,因此,合作社要接受农场领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合作社毕竟是自由经济户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场的领导和管理应体现在指导、把关、协调、保障和监督上,在农垦体制融入地方前,海南农垦和农场可能还要承担政府扶持合作社的任务。因此,在建立自营经济合作社的农场,应设立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合作社除了常规的领导班子,还应设立顾问委员会,指导委员会成员都是顾问委员会成员,在涉及重大问题、人事安排、社员利益分配等方面,顾问委员会要指导、把关、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生产等日常事务,要按照民主的原则和程序,由合作社自行处理。为扶持自营经济合作社的发展,省农垦总局和农场还应积极协调,在注册、获取资金补助方面发挥作用。

  二是农场能不能成为合作社团体社员,并向合作社投资。合作社的团体社员,法律并没有禁止,只是做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二是在社员比例上,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合作社只能有一个团体成员,成员总数20人以上的合作社中团体社员不得超过5%。而且,法律也没有限制团体社员对合作社的投资。笔者认为,农场成为合作社社员并向合作社投资,对于自营经济合作社的发展是大有益处的,但是必须处理好农场的角色关系。在合作社中,农场起码有三种关系:指导与监督、扶持与补助和投资。在第一种关系中,农场是领导者和监督者,主要把握自营经济合作社的大方向,主要工作方法是引导;在第二种关系中,农场是代表政府执行对合作社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在第三种关系中,农场是企业,是对合作社进行的投资行为,但是合作社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合作,是建立在同类劳动基础上的合作,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农场的投资在合作社应当是不享受表决权的优先股,在年终分配和破产清理时,享有优先分配红利和优先受偿权。当然,为了解决角色错位和权力混淆问题,笔者建议,农场可以设立农业投资公司,单独处理农场对合作社或其他农业项目的投资问题。

  三是场际之间合作社的联合问题。合作社联合与合作是国际合作社发展的大趋势,但是这种联合与合作是在单个的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切不能急躁,更不能拔苗助长。在现阶段,海南农垦自营经济合作社才刚刚建立,社员与合作社的利益关系初步形成,正在经历市场考验的情况下,暂时不考虑场际之间合作社联合的问题,以免冲击正在固化的社员与合作社的利益关系。当然这并不排斥合作社之间建立在平等交易上的合作关系。

  四是非自营经济户入社的问题。在农场组建自营经济合作社过程中,不少没有承包农场土地的非自营经济户也要求投资。笔者认为,非自营经济户投资加入自营经济合作社是不妥的。这是因为,第一,合作社是建立在自营经济基础之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的非盈利的组织,合作社以为社员提供服务为纽带,组织自营经济户抱团闯市场,因此,非自营经济户的加入,其营利的目的与合作社服务社员的目标是有冲突的;第二,合作社的分配方式也决定了非自营经济户的盈利目标难以实现。按照法律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分配首先是不低于60%按照社员惠顾额分配,剩余部分才按照股权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不利于非自营经济的投资者。

  五是合作社专职人员的酬劳金问题。现代合作社的经营采取的是专业化的经营方式,对经营管理支付报酬甚至采取特殊的薪酬激励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国法律中对合作社理事、经理和其他职员的报酬没有规定。在实践中,自营经济合作社自理事长以下的人员大多采取志愿者方式,未确定报酬形式和数额。这种情况是因为合作社工作人员中很多是农场工作人员,在农场有一份工作,领取农场工资,但当合作社工作与农场工作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一般是先农场后合作社,合作社的工作势必受到影响。另一个原因是合作社初创,管理费用难以确定,社员股本金很难作为管理费用使用,很大程度上要靠农场支持。酬劳金是合作社管理费用的一部分,是合作社工作人员激励措施,需要引起重视。在国外,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是有补助的,如德国法律规定,合作社第一年由政府补助60%的管理费用,第二年补助40%,第三年补助25%。笔者认为,海南农垦自营经济合作社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政策,由省农垦总局或农场补助合作社管理费用,确定合作社工作人员的酬劳金或调整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激励和调动合作社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推进海南农垦自营经济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国内外经验反复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将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制度安排,被看作是促进农业发展的第二次飞跃;也是提高农民市场谈判能力和主动地位,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的对接,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最有效手段。我国长三角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和台湾农会的成功经验,为海南农垦组建自营经济合作社提供了极宝贵的借鉴。

  海南垦区自营经济通过专业合作化形式,把自营经济户组织起来,建设“以专业合作为主体,供销合作为依托,信用合作为后盾,科技合作为支撑,土地合作、社区合作为补充,廉政文化合作为保障”的集技术、信息、融资、营销等多种服务的新型发展模式,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最终实现农业增效、职工增收,应该是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方向。就推进海南农垦自营经济合作社的发展,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省农垦总局尽快出台鼓励发展自营经济合作社的指导意见,推动自营经济合作社的发展。

  二是省农垦总局需要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力量,尽快向全国人大、省人大呼吁,将自营经济合作社纳入农业合作社法律体系,确定自营经济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三是海南农垦和农场要坚持尊重自营经济者的自主性,坚持以自营经济者为主体;按照生产专业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的“五化”建设要求,规范合作社组织和运作,做到产权明晰,管理公正、公平、公开,利益分配机制体现共享,权、责、利一致,保证合作社健康有序地发展壮大;完善配套体系,优化合作社的发展环境;整合各方力量,切实做到服务站点建到社区,服务项目送到自主经营户门口,服务技术送到田头,真正构建起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农业服务平台,建立农资供应、农业小额信贷、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培训、政策扶持的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建设为抓手,以产业结构调整为手段,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的合作社发展方向,建立农产品营销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作者系海南省循环经济研究会专家、乐光乐福果业合作社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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