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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斐冲:以推进示范社建设为契机深化合作社金融服务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03  浏览:99

      近日,农业部、发改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公布了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展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的初步成果。示范社建设活动始于2009年,由农业部等十一个部门组织开展,旨在在全国建立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发挥示范引路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按照银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金融服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可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为契机,深化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实现多方共赢。

  近些年在国家法律政策支持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44.6万户,入社农户达3570万户。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各类农产品交易种类和规模将不断扩大,单纯依靠合作社内部盈余积累和农民社员的自有资金很难满足发展需求,并且对资金结算、消费和理财等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也越来越多。针对这一巨大市场,农村金融机构都推出了相应服务以满足合作社的需求。例如农行河南分行紧紧抓住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以专业合作社为抓手,以合作社社员作为主要支持对象,成功探索出了“农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集中推进服务模式。从2008年至今,该行共对全省1016家合作社、实体企业及社员发放贷款40亿元以上,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示范社建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资源禀赋和信用生态环境不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较大差异性,部分合作社存在组织松散、经营管理水平低、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和财务状况不透明度等问题。据相关统计,我国西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成员平均不到90人,个别合作社甚至只有10人左右,还有相当数量的无资金、无场所、无专人、无实体的“四无”合作社和滥竽充数、冒名顶替的“伪合作社”。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鱼龙混杂”的局面,加大了银行进行贷款调查的难度,提高了贷款管理成本,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接受正规金融支持。而本次公布的示范性合作社,在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方面都具有较强实力,基本形成了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与农业龙头企业、大型农产品市场和超市建立有稳定合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各类涉农金融机构可以服务示范社为突破口,将合作社和社内农户作为一个整体,公私联动,交叉营销,做好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服务。

  对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应加强调研,明确目标客户。农村金融机构要深入了解当地的农业政策导向和特色产品,结合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布、发展水平以及其组织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以公布的全国示范性合作社为基础,筛选出符合信贷准入条件的合作社,然后以合作社推荐和客户经理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选出社内种养殖技术高、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农户给予重点支持,以“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策略形成一套完整的营销方案。同时,要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示范社建设推进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及时、便捷的金融服务。

  应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满足客户综合性金融服务需要。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链条的不断延伸,各类涉农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服务能力,探索为客户提供贷款、结算和理财等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针对农户贷款业务,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周期性的特点,提前做好目标客户的评级授信工作,积极引导具有担保能力的合作社运用风险保证金和担保基金等信用增进方式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合作社股权、农村土地承包权抵质押贷款业务。

  应强化风险防控。风险防控是业务持续发展的保障。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可以有效利用合作社内部成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降低贷款风险,但贷款集中度的提高带来的新问题也值得我们注意。因此,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价格、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的监测力度,出现不利因素时要及时发布风险警示。同时要以科技为依托,积极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和审计系统,加强对农户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控,确保资金在合作社内部循环,有效防止因资金被合作社或其实际控制人截留而造成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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