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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晨等:保加利亚农村土地私有化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傅晨,段鹏飞,林须忠     来源:广东农业科学 2010年第 1期     日期:2012-05-03  浏览:445

      摘要:社会主义时期保加利亚实行高度集中的农业经营体制。私有化转轨后,保加利亚把土地退还给社会主义集体化时的土地所有人或者继承人。保加利亚农地私有化进展并不顺利,私人农场未形成主导地位,新的农业合作社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经历了大幅度下降后恢复缓慢。保加利亚农地私有化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私有化不是政府的一厢情愿,私有化不是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必须高度重视和培育适宜改革的宏观经济环境。

  关键词:农地制度,私有化,保加利亚

  20世纪 90年代,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政治和经济些限制大地产的土地改良,进一步发展了自耕小农。到体制发生剧变,农地私有化是经济体制转轨的一个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保加利亚有 100多万小农,平要内容。由于农地承载着向农民提供就业、收入、生活均经营规模不足 5 hm2,50 hm2以上的大农户全国只有 保障以及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等重要功能,农地制200多个 [1]。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保加利亚均与德国结盟,度变迁的意义重大。本文评介保加利亚农地制度私有成为战败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保加利亚实行社化的变迁,以期从中寻求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有益会主义制度。根据 1946年《土地法》,超过 20 hm2以上启示。 的土地(少数地区为 30~40 hm2)由政府没收,其中一部分分给农民。 20世纪 50年代,保加利亚发展合作1农地制度的历史遗产社,农民的土地被集中起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20世纪制度的初始状态一定程度影响甚至决定制度变迁纪 60年代,保加利亚发展大型农业合作社,通过合并的设计方向。从 14世纪末到 19世纪将近 5个世纪,保全国形成 900多个大型农业合作社。 20世纪 70年代,加利亚为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统治,土耳其地主占有大保加利亚通过合并农业合作社发展农工综合体,这种量的土地,以高额地租租佃给农民耕种。 1908年保加利农工综合体实际上是国营农场。根据 1971年《保加利亚独立,土耳其地主的土地分给了无地少地的农民,保亚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4条,“保加利亚的所有制形式加利亚地主的土地则没有受到触动,形成了以小农为为国家(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社会团体所有制主的土地制度。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保加利亚进行过一和私人所有制”;第 15条“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最高形式,国家所有制享有特别的保护。各种公有制形式将逐渐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过渡”。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土地全部为国家所有,但是第 21条列举的公民私有财产的客体没有包括土地,因此,可以认定社会主义时期保加利亚不承认土地私人所有权,土地为国家所有。

  社会主义时期保加利亚农业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农工综合体。 1989年,保加利亚全国有 269个农工综合体,拥有全国 86%的农地,平均规模 15 000 hm2[1]。农工综合体管理高度集中,效率低下。针对这一弊端,从 20世纪 80年代初起,保加利亚开展家庭、个人或生产作业组的承包经营。到 1989年,62%的谷物、80%的蔬菜、70%的肉为由承包人生产 [2]。 1989年 5月,保共中央全会提出全面实行包租赁制,把农工综合体改组为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农业社独立经营 [3],这一政策没有来得及实施,保加利亚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发生剧变。

  2转轨后的农地私有化

  20世纪 80年代末至 90年代初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剧变,农地私有化是经济体制转轨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1年 2月 22日,保加利亚颁布《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法》( Law for Agricultural Land Ownership and Land Use)。该法第 3条第 1款规定, “农地可以是国家、市、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第 6条规定,“每一个居住在这个国家的保加利亚公民都可以拥有农地”。这就确认了私人对农地的所有权。保加利亚农地私有化的主要方法是把土地退还给 1946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土地改革后、社会主义集体化开始时的土地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合作化对农民土地的 “归大堆”被当作不合理 ,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土地改良 (征收大地产超过一定数额的土地 )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激进的土地改革 (没收大地产 ),被视为合理的历史前提继承下来。对上述时限土地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只要他们提供有效的证明 ,向清退土地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过审查批准,就可以获得被集体化的土地,重新发给土地权证。

  但是,社会党、民主力量联盟、中间派等政治派别走马穿梭于政坛,在农业私有化政策上相互指责,农地私有化的措施不断变换。 1991年,社会党政府通过的《土地法》禁止将土地分给个人,主张新的土地所有者可以联合起来注册为新的合作社;个人拥有土地不能超过 30 hm2,且 3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可以将土地卖给邻居、亲戚、土地承租者或国家;禁止外国人或有外商股份的公司收购土地;农业用地禁止转为非农业用地;农用机器和其他公共财产仍归原来的农场管理,农场前途由其委员会决定,可以注册成为新的合作社并拥有过去的财产,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所有者要求补偿的农场土地继续留在集体内。社会党政府的土地政策限制了土地私有化的发展,遭到在野党的反对。在 1991年 12月的议会选举中,社会党失利,民主力量联盟领导人季米特洛夫出任总理。新政府通过《土地法修正案》,取消了对拥有土地面积、土地用途、3年内不得转让、外资公司不可以拥有土地的限制,强调在 “现有地界内 ”进行私有化,旧的农业合作社一律解散,全部财产必须清算,土地必须分给个人。民主力量联盟控制的清算委员会只是快速地清算,而没有考虑设备维护保养,导致很多机器被毁损遗弃。季米特洛夫总理受到广泛的批评。 1993年,“权利与自由运动 ”提名无党派的农业经济学家别洛夫为总理,获议会通过,组建新政府。别洛夫政府又一次修订《土地法》,决定停止所有清算委员会的工作,对合作社的解散按自愿原则进行,允许解散后的农民成立新的联营方式。但是,仅仅 1年多,1994年 9月别洛夫辞去了总理职务。 1995年,赢得大选重新执政的社会党政府再次修订《土地法》。但是,这次修改将使很多土地无法偿还给 1946年前的原土地所有者,遭到其他党派的反对。总统热列夫否决了社会党政府的修订案。但是,社会党议员占优势的议会没有接受总统否决。民主力量联盟议员要求宪法法院裁定修订案,最后宪法法院裁决修订案违背宪法而无效。

  由于政府频繁变换,各政治派别对农业私有化的考虑基于政治远甚于经济合理性,使保加利亚农地私有化的进展大受影响。到 1994年 5月,只有 14%的农业土地被分配给新的私人所有者 [2]。 20世纪 90年代后期保加利亚政治较为稳定,农地私有化进展加快。 1995年私有农业用地所占比重为 39.2%,私有可耕地所占比重为 48.6%,到 2000年私有制农业用地 539.2万 hm2,占全国农业用地(625.24万 hm2)的 86.24%;私有制耕地 488.33万 hm2,占全部耕地(496.59万 hm2)的 98.34%[4]。据保加利亚农业部农业普查报告,截至 2003年下半年,94.1%的农田由自然人拥有,2.5%由法人公司拥有,2.3%由国家拥有,1.1%由市政府拥有 [5]。

  农地私有化的目标是建立和发展私人农场,然而在实践中,私人农场未形成主导地位,新的农业合作社成为保加利亚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据保加利亚农业部农业普查报告,截至 2003年下半年,保加利亚有 665 548个农场,经营农田面积 290 480 hm2,40%农田由合作企业耕作,30%农田由自然人耕作,16%由商业公司耕作,12%由专营商耕作,2%由协会耕作。 2003年,保加利亚以农业为主要生计的就业人数为 134.81万人(不含季节性工人),有 36.9万人以农业为辅助职业。保加利亚家庭或个体农场数量众多, 但经营规模较小,平均 0.9 hm2。土地小块分割是保加利亚农业的一大问题,据保加利亚农业部农业普查报告,590 hm2农田分属 900个所有者,有些共同所有,每个所有者平均 0.65 hm2。保加利亚政府力图土地合并,使每个所有者平均拥有 1 hm2农田 [5]。

  私有化后农业的发展在私有化过程中,保加利亚农业生产经历了大幅度下降,恢复缓慢。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数据,1995-2002年保加利亚农业生产指数下降了 37.6个百分点(表 1)。 1990年保加利亚谷物产量为 788.8万 t,1996年为 349.5万 t,比 1990年减少 55.7%;2004年谷物产量 582.8万 t,比 1990年减少 26.9%。 1990-2000年保加利亚牛的存栏数下降了 57%,猪的存栏数下降了 65%,禽类下降了 57%,羊下降了 58%,奶牛下降了 30%[6]。

 


 

       对于如何评价农业转轨绩效,学术界的认识存在分歧。 John Swinne和 Scott Rozelle认为,用农业产量来衡量是不够的甚至不真实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个更为重要的指标。根据他们的研究,以单位劳动力生产的产量计算,东欧国家的农业生产率呈两极分化,保加利亚的情况属于最糟之列。以转轨后第 1年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单位劳动力的产量)为 100,转轨 5年后保加利亚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为 69,转轨 10年后为 63;转轨 5年后保加利亚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增长率为-7.3%,转轨 10年后为 -1.7[7]。

        

  4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我国的改革始于农村,农村的改革又首先在土地制度上取得突破,改革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根本上再造了中国农业的微观组织结构。然而,在土地社会主义集体公有制和人地关系紧张的约束条件下,家庭承包制按 “成员权 ”平均分配和调整承包土地,必然产生经营规模细小和分散的弊病。为革除这一弊端,我国学术界提出了不少主张。主流的观点认为,农地经营规模细小分散的问题不能通过组织大规模的集体经营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发展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来改善。然而,现实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种种因素制约而发展不足。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主张农地私有化的观点引起人们关注。笔者认为,对主张农地私有化的观点不必因为意识形态而简单地一棍子打死,保加利亚等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农地私有化是一个值得观察的经验个案,对我国深化改革农地制度具有有益的启示。

  4.1必须高度重视保加利亚农地私有化进展缓慢

  土地私有化是手段,目标是建立以私人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因此,农地私有化进展可以从土地私有化和私人农场发展两个方面分析。从土地私有化看,尽管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但是,总体而言,保加利亚农地私有化的进展比预计的要慢。保加利亚农地私有化的方法是把土地归还给集体化时的所有者或其继承人,由于土地归还申请、审查、确认、土地分配、权证发放等需要时间,土地私有化实际上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农地私有化还包括集体农场国营农场其他共同财产的处置,这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伴随着大量集体和国有财产流失。从私人农场发展看,土地私有化后保加利亚私人农场组建和发展困难,规模不大,经济实力单薄,不少破产倒闭,一些朝家庭副业发展,没有体现出预想的效率。在新的农业经营组织结构中,建立在私人土地和财产基础上的新农业合作社 “一枝独秀”。土地私有化 “有心栽花花不开 ”的现象值得深思:农地私有化的是否一厢情愿?

 


 

  4.2必须高度重视保加利亚农地私有化后农业绩效不佳

  制度变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产力。社会主义时期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经营模式下的农业普遍绩效不佳,激进的改革者认为公有制是根本弊端,私有化才能使一切问题迎刃而解。然而,保加利亚农地私有化后农业绩效并不理想,转轨初期农业生产普遍大幅度下降和波动,至今还没有恢复到转轨前的水平。农业生产下降的原因很多,不能简单将其归结为私有化,但是,农业生产的大幅度下降和波动给私有化主张极大打击,削弱了人们对私有化的认同和热情。因此,对农地私有化应慎之又慎,不应夸大私有化的作用,更不能将私有化当作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

  4.3必须高度重视和培育适宜改革的宏观经济环境

  世界银行专家、匈牙利经济学家 Csaki[8]认为,农业改革必须从三个不同的层次进行 :为农业发展创造一个新的宏观经济环境,包括放开农产品和农业投入的价格和市场;改革方案的设计必须有利于实现土地私有化和传统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单位向符合市场原则的经营体转变;为农业创建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包括农产品加工、投入供应、服务、贸易和金融制度的私有化和非垄断化。这三个层次的农业改革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其中一方面的改革进展不能弥补其他改革在前进过程中遭遇的失败。保加利亚农业私有化步履艰难,成效不理想,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转轨初期发生恶性通货膨胀,农民收入大量流失,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远远超过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幅度,农民买不起足够的生产资料,再生产发生困难。农户资金短缺,国家财政捉襟见肘,不能给农民及时和足够的支持。从事农业入不敷出无利可图。诸此种种,极大地削弱了人们从事农业、投资农业的信心,也大大制约农地私有化的发展和实绩。由此可见,必须高度重视和培育适宜改革的宏观经济环境,才能减轻新制度分娩的 “阵痛”。

  参考文献:

  [1] European Commission. Agricultural Situation and Prospects in the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an Countries: Summary Report[R], 1995.

  [2] 贾瑞霞.20世纪 90年代保加利亚农业转型的制约因素:制度视角 [J].国外社会科学,2005(5): 47-50.

  [3] 刘燮.保加利亚农业改革进程 [J].俄罗斯研究,1996(4): 52-54

  [4] 中欧农技中心.保加利亚农业概况[EB/OL].http://www.cafte. gov.cn/ggnygk/336.asp,200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经商参处 . 2003年保加利亚农业情况 [EB/OL].http://bg.mofcom.gov.cn/aarticle/ddgk/intruduce/ 200611/20061103684043.html, 2006-11-03.

  [6] 王代、苑鹏、王巍.保加利亚农业发展近况 [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4(8): 30-36.

  [7] John Swinne,Scott Rozelle. From Marx and Mao to the Market: The Economics and Politics of Agricultural Transition[M].The Oxford University,2006.

  [8] Csaba Csaki.90年代东欧和独联体国家的土地改革及农场重组 [J].中国农村经济,1999(3): 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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