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利益连结机制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多种利益主体并存具有现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连结机制是基于章程或契约的有效约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保障了合作社与其成员间的利益连结机制。本文最后从防范利益输送的角度, 对法律制度设计中的利益连结机制进行了探讨。
[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利益相关者 利益连结机制 利益输送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联结农户与市场的组织载体, 对内是实现弱小农民的联合, 组织的宗旨在于服务社员而不以盈利为目的; 对外是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应对市场风险, 谋求合作组织利益的最大化。因此, 共同利益是连结组织成员的纽带, 利益连结机制是合作社运行的核心。由于我国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依靠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供销社、农技推广部门等主体领办, 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制度设计上的包容性, 使得合作社具有了成员构成多样、出资形式和结构多样、运行方式多样等特点,如何保障合作社成员尤其是农民成员最大限度的获益, 实现合作社设立的目标, 厘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连结机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利益连结机制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多种利益主体存在的现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从20 世纪80 年代以来,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起、发展, 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成为落实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新渠道。截止2004 年底, 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 全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已经达到15 万个左右。〔1〕与国外农民合作组织不同,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非完全由农民自己创建, 而是呈现多元主体兴办的特点, 除农民以外, 主要有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2〕由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 单纯依靠农民弱势力量的联合难以形成规模化发展, 为促进合作社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 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见, 法律在制度设计上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形态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而, 在合作社内部会出现多种利益主体并存的局面, 其利益关系也会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多种利益主体及其利益连结
合作社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惠顾者、投资者和经营者。〔3〕在既定的市场环境中, 出于不同的利益偏好和不同的资源能力, 不同的农户( 社员) 倾向于扮演顾客、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中不同的某一种或者几种角色, 从而通过与合作组织的不同的交易活动, 获得不同的利益。〔4〕在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 合作社依托不同的实体或个人成立并发展起来, 在成员构成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合作社内部不同社员之间会呈现出不同的利益需求。合作目标的一致性将多种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连结在一起。具体而言, 从领办主体的角度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涉及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两委) 、农业龙头企业、供销社、基层农技服务部门、农村能人( 包括经纪人) 和专业大户等; 从合作社运行的角度分析, 其利益相关者包括农民( 户) 社员、较大的出资人、领导人、产品加工商、农资供应商、非社员等与合作社产生业务往来的个人或组织, 还包括合作社的雇员等。
首先,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 合作社成员之间以章程实现利益的连结。无论是以成员身份加入合作社的领办主体, 还是为合作社投资的非生产者社员, 都与合作社的其他农民成员一起, 在合作社章程的约束下,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合作社成员之间能否形成并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 关键在于他们之间的利益能否得到合理地分配。
其次, 在合作社内部关系之外, 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主要通过契约连结。在合作社与外部的产品加工商、农资供应商以及非社员等主体开展业务的时候, 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实现合作社在经营过程的业务往来中与不同主体的利益追求。至于合作社的雇员, 其设置与否取决于章程或决议, 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连结通常也是基于雇佣合同的约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间的利益连结机制及法律制度安排
1. 合作社与其成员间的利益连结机制
合作社的利益机制是合作社谋取社员利益最大化宗旨的体现。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 合作社的利益机制主要是为社员提供服务和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会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越多, 不仅可以通过合作社的组织效应实现和分享规模收益, 而且能够较多地分享合作社的经营利润。由于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的顾客是同一的, 因此, 为社员提供服务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5〕在实践中,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利益连结主要有: 服务优惠、契约连结、利润返还、按股分红四种形式。〔6〕而实际上, 目前处于创设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进行盈余分配, 只是一方面对农户开展技术培训, 以优惠价格提供生产资料、种禽种苗等; 另一方面通过签订合同与农户间建立起稳定的购销关系, 以保护价收购农户的农产品, 保证充足的产品供应。
2. 利益连结机制有效保障的法律制度安排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成员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互助性自治组织,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发展。因此, 合作社必须通过全体成员的经济参与和民主治理来维系合作社与其成员间的利益连结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 保障利益连结机制的各方, 尤其是保障农民成员的利益得到实现。考虑到利益输送存在的可能性, 法律做出了一定的制度安排。
( 1) 关于合作社成员多样性的规定。为适应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 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 为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 第十五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 2) 关于表决权的规定。合作社是民主控制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同时, 为了解决合作社的资金约束和鼓励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 法律又规定: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 额) 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 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为了防止附加表决权的设置损害农民成员的民主决策权, 法律又对附加表决权作了限制, 即附加表决权总票数, 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 3) 关于盈余分配制度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盈余分配制度兼顾了合作社中出资成员的利益与不出资但利用合作社服务的成员的利益。该法第三条第五项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为了保护投资成员的资本利益, 法律规定对惠顾返还之后的可分配盈余, 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返还于成员。同时,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 也应当按照盈余分配时的合作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 以作为分红的依据。
( 4) 关于竞业禁止和从业限制的规定。为防止利益输送的发生,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竞业禁止和从业限制。该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 为防止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利用其掌握的公共资源, 影响对其他合作社的服务, 形成不正当竞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有关法律制度设计中的利益连结机制的进一步探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连结机制蕴含着国家、村集体、其他实体或个人、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 是农民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合作社及其成员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等各种利益关系的集合。透过各利益主体与合作社的利益连结机制, 不难发现, 利益连结某种程度上是合作社产权关系、治理结构等关系的体现,机制的发展程度将会影响到利益连结的平衡。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主体, 合作社面临着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制度设计能否保障合作社在运行中建立起有效的利益连结机制,防范利益输送的发生, 是值得关注和深入探讨的问题。
1. 不同成员利益一致性规范与多元化利益倾向的现实冲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明确扶持政策。在制度设计的层面, 法律强调合作社不同成员利益的一致性, 以实现合作的目标。对合作社成员多样性的限制规定、对附加表决权的限制规定以及对盈余分配比例的约束, 都体现了对农民成员利益的保护以及对这种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和民主管理形成的利益连结机制的维护。这样的规范实际上也就忽视了对合作社成员结构异质性可能带来的利益多元化倾向的约束。在合作社成员多样性的现实情况下, 虽然各利益主体通过章程、契约等方式与合作社形成利益连结, 但出于发展的考虑, 他们亦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此时, 合作目标一致性与价值追求多样性的冲突就会显现出来。而立法目的不能克服的局限性就会导致法律制度设计对这一问题的忽略, 尤其是在利益连结的具体操作层面, 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约束, 利益输送发生的可能性极大。
2. 竞业禁止和从业限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一般而言, 理事长、理事、经理作为决策者和经营者, 能够为合作社的发展带来可以利用的市场资源;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能够为合作社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借助这些资源, 合作社可以实现对外发展, 加强组织自身的建设。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却通过竞业禁止和从业限制的制度安排, 割断了合作社获取更多资源的途径。因此, 对这一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
笔者认为, 竞业禁止和从业限制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不同合作社间利益的平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与公正, 能够促使合作经济的有序发展。从这个角度分析, 竞业禁止和从业限制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它的价值在于可以理顺合作社内外部的利益连结, 防止相关人员在“兼业”过程中基于职务和身份的原因导致复杂利益关系的产生, 从而可以防范利益输送的发生。但现行法律中的制度设计是否穷尽了现实中的“兼业”现象, 需要进一步考察。
3. 利益连结机制立法规范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 对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起到规范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的法律, 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约束合作社相关主体间的利益连结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总体来看, 通过立法调整合作社的利益连结机制, 可以有效地实现合作社成员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与制衡, 维护成员的利益, 保障合作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韩 俊。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M] . 上海: 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7.
〔2〕〔5〕傅 晨。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 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M ] .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
〔3〕马彦丽。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解析[M ] .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
〔4〕徐旭初。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 .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6〕孙亚范。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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