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梳理近几年尤其是2007 年以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对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研究状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视角上从合作社本质、功能等一般理论研究逐步转向我国合作社治理结构、合作社运行绩效、农户合作意愿等的实证研究,更加强调合作社研究的现实意义;在研究方法上,从以理论分析为主的定性研究方法逐步转向问卷调查、因子分析、回归分析、机构方程模型等定量研究方法,整体学术研究水平不断提升。论文最后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状况做了简单评价,认为农民专业合作金融问题、农民合作社与政府关系问题、农民专业合作联社问题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份化和企业化倾向问题需要进一步加紧研究,以解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合作绩效
一、引言
早在20 世纪20- 30 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验,但从总体上看,上述合作社主要是由一批知识分子精英创办起来的,数量不多,覆盖面很小。解放以后,政府组织农民成立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社,发挥工农业产品交换、农副产品余缺调剂功能,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但后来将初级社改为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将农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变成集体所有制,把经济范畴合作演化成了政府组织,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合作组织功能丧失。20 世纪80 年代,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产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农产品不断融入满足城市需求的现代流通体系,小规模家庭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的矛盾日趋显现(李建军、刘平,2009)。为了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自上世纪80 年代中期,各类农民专业化组织开始在各地纷纷出现(卢向虎、吕新业,2008),尤其是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苑鹏,2008;张晓山,2011)。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已经成为了学术界的研究热点,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进行了研究。
在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与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实体经营功能,是一种管理相对规范、与农户联系比较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9],代表了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较高形式,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和更广泛的代表性。但是国内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综述类文献较少,对现有的研究热点、研究方法和主要观点缺乏系统的整理,不利于开展深入研究。基于此,本文对国内最近几年,尤其是2007 年以后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为本领域内的后来研究者提供借鉴。
论文后续各节按研究领域展开,第二节综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合理性及其本质的研究状况,第三节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的文献综述,第四节综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方面的研究文献,第五节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农户合作意愿方面研究的文献综述,第六节是对现有研究状况的简单评述,并给出了未来值得研究的若干重要领域,包括农民专业合作金融问题、农民合作社与政府关系问题、农民专业合作联社问题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份化和企业化倾向等。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合理性及其本质的研究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合理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存在?这是早期引入农民合作社时首先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因此,在较早时一批国内学者利用交易费用、公共选择等西方经济学理论等进行了解释。
(1) 交易费用理论解释。家庭农户加入市场体系时面临着一系列交易费用,诸如界定和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交易合约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并对之进行制裁的费用(何坪华、杨名远,1999)[12],而家庭农户因其分散、小规模经营的特点在市场谈判和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家庭农户通过组建专业化合作社,以集体购买和销售的规模效应来改善家庭农户市场交易的弱势地位,化解农户家庭经营在规模上的不经济弊端,降低了信息、监督和执行等交易费用,给组织成员带来更多利益[10];农业专业化合作社还可以通过技术供给与管理、品牌培育与维持管理、农产品质量管理、金融服务供给以及土地统一经营等多种形式提高社员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实力,减少各类交易费用,为社员带来更多收益(高锁平、裴红罗,2009;梁红卫,2010)。由此,交易费用的节约被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2) 公共选择理论解释。该理论认为农产品市场天然存在着“市场失灵”,即农产品市场天然存在的单边垄断结构,致使家庭农户在市场交易和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家庭农户的生产经营利益受损(黄季焜,2006)[6];另一方面,还存在“政府失灵”,即当农户迫切需要某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如与特定作物相关的技术研发和技术培训时,由于各种原因,政府无力提供或虽有能力提供但缺乏足够动力的情况下,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总是供给不足(李建军,2010)[9].“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存在,使得农业的市场化发展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和政府体制都不是万能的,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有合作社这类组织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以及补充政府部门的功能(张晓山,2009)[3],此时农业生产经营者就会成立相应的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并通过合作和共享机制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从公共选择理论上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对农户经营所需的各类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位”或者“错位”的一种补充和校正。
(3)“理性小农”理论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已被卷入高度开放的市场体系中,成为市场经济的“理性小农”.
“理性小农”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不同的服务获取方式存在不同的成本支出,所以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那种通过成本- 收益的比较能够达到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即合作社制度,也就是最为符合农民理性的制度安排(国鲁来,2001);同时,农户在经营中面临着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经营风险等时,“理性小农”就会考虑结成利益群体或者合作组织,通过集体行动策略来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李建军等,2010)[9].由此,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可以视为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
2007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些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与农民社员的利益联结机制扭曲,农民社员获利微薄;一些合作社的社员民主治理形同虚设;部分合作社利润分配二次返还比例甚小,达不到法律60%的底限[7].这引发了学术界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的探讨,我国大量蓬勃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底是企业还是农民的互助性自益组织?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互助性经济组织观点。该观点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像企业一样,应当强调社员的平等地位,强调劳动的主体地位(杜吟棠,2008),应当遵循经典合作社的“罗虚代尔”准则。例如,中国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刘登高分析: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自愿缔结的互助性组织、为农户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多样化的专业服务、“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及经营剩余主要按惠顾额分配和返还这四个特征[9].赵佳荣也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利益的联合体,其第一层次的利益是农民社员利益(赵佳荣,2007);李敬锁和李树超[11]认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让广大农民受益,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有效保障普通农民社员的权益,不能给他们创造更多的收益,这就背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宗旨。这类观点的潜在政策含义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把好合作社入口关,坚持标准发展,使国家扶持和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到普通农民社员,尤其是在扶持政策上应当保持警惕,防止假借合作社名义圈钱圈地、套取优惠政策、侵犯农民社员的利益和败坏合作社形象的事件发生(苑鹏,2008;张晓山,2009)。
第二,混合性经济组织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兼有企业和共同体性质的社会经济组织。徐旭初(2008)经过对浙江省等沿海地区研究发现,合作社的分配具有明显的股份制特色,倾向于按资本分配而不是按惠顾量分配。
而按资本分配和按惠顾量分配是区分企业和合作社的主要标志,因此,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是传统意义的经典合作社,而是新型的或变异的合作社,属于混合型的经济组织(徐旭初,2006、2008)。这种变异的合作社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在我国由于合作社成员具有异质性、合作社运行关键资源要素在社员当中分布不均等原因,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是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选择(张晓山,2009)。关于变异合作社的运行绩效,专家认为合作社能够帮助农户拓展销售渠道,实现农户的“帕累托改进” (黄祖辉、徐旭初,2005)。潜在的政策含义是,先允许此类合作社的发展以解决当前农户“卖难”问题,以后再逐步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研究
合理的治理结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高效运作的基础和保障,是影响合作社绩效的核心因素(Vitaliano,1983; Cook,1995;Nilsson,2001)。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也成为了国内学者研究的一个热点。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现状
治理结构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一组联结并规范经济组织中所有者、支配者、控制者等相关主体之间权利、责任、义务的制度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关于合作社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安排(陈俊梁,2010)。苑鹏(2008)对北京地区,邵科、徐旭初(2008)对浙江地区,崔宝玉(2008)、陈强对若干经济发达地区,徐旭初、吴彬(2010)对浙江,丁建军(2010)和邓军蓉、祁春节(2011)对湖北地区,较好地揭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现状,并普遍认为,目前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资本化倾向,这种倾向突出表现在控制权与剩余分配上。在控制权的表决权方面,经典合作社所倡导的以及我国《合作社法》规定的“一人一票”的表决权流于形式,“一人一票”为“一股一票”所取代,农村精英,如村镇干部、种养大户和农村能人等凭借自身拥有的资金优势,拥有合作社较大比例的股份,造成了合作社出现产权高度集中化的现象,拥有对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如徐旭初(2006)在对浙江省66 家样本合作社研究中发现,63.64%合作社的前10 大股东的股本占总股本的一半以上;在合作社剩余分配上资本化倾向更加突出,按“股份”分配取代了按“惠顾额”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少数核心社员获取了绝大多数盈余,而普通农民社员仅获得很少的部分收益(徐旭初,2006;崔宝玉,2008、2011)。
第二,龙头企业积极领办或者参与合作社,并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引导型合作社在我国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布后,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积极高涨,“龙头企业+ 专业农户”成为现有合作社的一种重要形式(张晓山,2009)。苑鹏(2008)曾分析,龙头企业主营业务往往与农户经营业务是一种产品上下游关系,公司法人社员容易操控合作社,拥有合作的实际控制权。唐宗焜(2008)则认为合作社由企业领导,利润分配上企业会得大头,这种交易属于市场行为,并不违背市场原则,但合作社章程应对企业采取限制原则,防止企业权力过大,侵害农民的合法利益;李定顺(2008)则认为龙头企业控制型的合作社在解决“销售难”、提高社员收入的问题上可以实现合作社与企业共赢。总体来说,在实践中如何平衡企业与合作社利益之间的张力,一方面要发挥企业的作用,另一方面要让农民真正得利(苑鹏,2008)。
第三,治理结构上还存在诸多缺陷。其他大量研究指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治理结构的不少诟病。从决策机制来看,合作社民主决策性不强、农民合作流于形式、家族化倾向存在、家长制作风严重、协调机制不通畅、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制约了合作社功能的发挥(陈俊梁,2010);从监督机制来看,合作社理事长权力过大,监督被虚置,成员(代表) 大会、监事会难以履行监督职责(丁建军,2011);从利益分配机制上来看,不少合作社缺乏制衡机制,利益分配容易受到内部人控制,利益分配不公平,小农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张燕、吴正刚、李晶晶,2008)。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成因
部分研究人员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尤其是资本主导型治理结构的成因进行了解释,其主要论点有以下几种
(1) 关键生产要素论。黄祖辉、徐旭初(2005)认为最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并不是那些理论上能够创造最大组织租金或最小交易费用的企业制度,而是那些能够吸引关键性生产要素所有者的企业制度。从资本要素来看,当前中国农村经济的现状是资本相对稀缺而劳动比较充裕,资本作为稀缺的生产要素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应该占据控制地位;从人力资源要素来看,农民企业家或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人是最宝贵的人力资源,而他们同时又是大资本的拥有者,在人力资源难以衡量并获取相应报酬的情况下,按资本分配成为人力资源报酬的有效替代形式。
(2) 组织能力差异论。徐旭初(2006)在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基于组织能力的阐释视角,认为合作社组织成员的能力(秉赋、资源、知识等) 分布是不均衡的,这些各异的能力在既定的市场环境中具有不同的专用性、合用性和价值差异性,这种社员能力的差异性就直接决定了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性质、形态和细节,决定了不同成员在合作社制度安排中拥有组织权利差异。
(3) 风险决定论。不少学者也试图从风险归属与风险控制与规避的角度解释了现有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合作社当中企业法人和大股东投资资本较多,在风险发生时承受的损失也较大,为了更好地掌控和规避风险,企业法人和大股东会更多地追求合作社的控制权与弥补风险的剩余分配权。如张晓山(2004)[4]在分析公司主导型的合作社中剩余的分配上,认为公司为农民的产品支付了收购款,与农民之间的交易已经完结,产品销售的风险完全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也理应得到由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产生的利润,以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为主体的合作社中,加工销售者的利益必然是第一位的,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利益分割都要为此服务。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研究
近几年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飞快,但合作社的绩效如何?合作社的绩效又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这也是研究人员近几年广泛关注的问题。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方法
在现有的合作社绩效评价研究当中,国内学者研究思路相对一致:首先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论建立多指标的绩效评价体系,然后采用某种方法(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等) 进行指标的归一化处理,从而达到绩效评价的目的。
赵佳荣和蒋太红(2009)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提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三重绩效”评价框架,综合评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绩效,同时应用层次分析法(AHP 法)对湖南省10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进行了评估。
徐旭初(2009)则是建构了基于行为性绩效和产出性绩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体系,界定了组织建设、运营活动、社员收益、组织发展和社会影响5 方面指标,采用因子分析法验证其合理性,利用主成份分析法提取公因子与计算合作社的绩效综合得分,并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样本进行了检验。
浙江省农业厅课题组(2008),黄胜忠等(2008),刘滨、陈池波、杜辉(2009),董晓波(2010),侯翔(2010),侍进敏(2010)等均采用类似方法做出针对不同区域的实证研究,尽管研究方法各不相同,结论也不尽一致,但是对于形成公认的合作社绩效评价体系与方法提供了可能。从评价指标体系不难看出,研究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均抱有很大的期望,合作社既要扩大自身经营规模、实现经营收益,又要保证社员收入稳定增加,甚至还要担负一定的社会功能,合作社功能的多元化可能会导致合作社许多决策处于两难状况,影响合作社的发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影响因素
也有部分学者以农民专业合作绩效评价结论为基础,对合作社绩效影响因素做出了探索性研究,基本认为合作社运行绩效既受到外部因素影响,也受到内部因素的制约。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2002)对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绩效的因素较早地做出了理论分析,认为产品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合作成员因素以及制度环境因素等会影响合作社的发展,但是未做出有效的实证检验。郭红东、楼栋(2009)应用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数据,对影响合作社绩效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物质资本资源对合作社的成长影响最大,组织资本资源也有较大影响,而人力资本资源对当前合作社成长的影响并不明显。董晓波(2010)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高管团队集体创新与合作社经营绩效的关系,发现集体创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绩效和经济绩效都有显着正向影响。徐旭初、吴彬(2010)分析了治理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影响的具体路径及其相互关系,认为合作社的股权结构、牵头人情况和理事会结构三大因素对合作社绩效具有较大的影响,其中股权结构的作用最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对于出台相关政策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五、关于农户合作意愿研究
目前农户与合作社合作意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户对合作社需求(张广胜、周娟,2007;张红云,2009)、农户入社意愿(郭红东、蒋文华,2004;陈冲,2007;卢向虎、吕新业,2008) 以及现有社员农户留在合作社与退出合作社意愿(孙亚范,2010;吴超群、贾宪威,2010),这几个研究方面可以统一归入农户合作意愿研究。
从根本上来讲,农民是否参与农民合作社取决于参与合作社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只有参加专业合作社是有利可图的,农民才有合作意愿(何坪华、杨名远,1999),因此影响农户经营收入的许多潜在因素均有可能影响到农户的合作意愿。目前被学者关注并加以研究的因素包括:
1. 农产品类型及商品化程度
农产品生产技术含量越高、生产投入越大、商品化程度越高、存储条件要求越高,农户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越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技术支持和销售帮助,因而就更有可能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另外,农户家庭生产的主要农产品的商品化率越高,农户与市场的交易就越频繁,交易费用就越大,出于交易费用节约目的,农户倾向于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卢向虎等(2008)、张红云(2009)的实证研究证实了农产品商品类型及商业化率对农户合作意愿具有正向影响。
2. 农户个体特征
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愿和农户的人口学特征有一定的相关性,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的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知程度可能不一样,其参与意愿也就不同。如郭红东、蒋文华(2004)的研究证明,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明显受到户主的文化程度等个体特征的制约;张冬平、丁鹭、夏海龙(2007)以河南省为例,利用二元因变量模型对农民参与专业合作社的预期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表明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或具有干部身份的农民更倾向于参与专业合作社;吴超群等(2010)通过对四川省300 名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问卷调查,分析了影响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持稳定关系的因素,也得出了相似结论。但是,也有人持不同观点,如孙亚范(2010)研究结果表明,合作社在社员家庭经营中发挥的作用和社员获得的能够感知的各项合作收益与实惠是影响社员合作意愿的最主要因素,除年龄之外的社员其他个人特征和家庭经营的特征对合作意愿没有显着影响;张红云(2009)对湖南省农户通过问卷调查方式的研究也表明户主年龄、教育年限等个体特征对合作和意愿影响不显着。
3. 合作社服务水平
众多研究一致认为合作社服务水平和能给农户带来的实际利益是影响农户合作意愿的显着因素(张广胜,2007;吴超群等,2010;孙亚范,2010;魏群,2010)。代表合作社服务水平高低的研究变量主要有对农户技术培训与支持(张广胜、周娟、周密,2007)、农户产品销售通过合作社销售与原料采购份额(魏群、段文靖、熊小兵,2010)、剩余返还机制(吴超群、贾宪威,2010)等。其研究结论表明追求利益的改善是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合作社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4. 其他因素
除上述因素之外,还有一些因素影响着农户的合作意愿。其主要包括:当地市场发育特征、当地政策因素特征、当地经济发展特征(郭红东、蒋文华,2004)、农产品销售半径与农产品的价格波动程度(卢向虎等,2008)、政府支持专业合作社力度(张红云,2009)、对合作社的民主参与程度与人际信任(孙亚范,2010)。
六、简短评论及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对最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及存在的合理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以及农户合作意愿等几个研究领域。除上述之外,还有一些研究领域由于尚未引起广泛关注、研究人员较少,如合作社形成与发展路径(应瑞瑶,2006;刘婷,2011)、合作社金融问题(范淑凤,2010;邓俊淼,2010) 等未被纳入本文综述当中。
纵观现有研究成果,整体呈现两大发展规律:第一,研究视角上从合作社本质、功能等一般理论研究逐步转向我国合作社治理结构、合作社运行绩效、农户合作意愿等的实证研究,更加强调合作社研究的现实意义;第二,研究方法上,从以理论分析为主的定性研究方法逐步转向问卷调查、因子分析、回归分析、机构方程模型等定量研究方法,整体学术研究水平不断提升。
根据现有研究文献以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以下几个领域有待深入开展研究: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金融问题。在2008 年召开的北京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创新模式研讨会上,一致反映融资问题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迫切问题(王东宾等,2008)。然而现有的一般金融渠道或者依靠社员农户融资都无法满足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因此急需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与模式。
第二,农民合作社与政府关系问题。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其经济影响力与政治影响力不断壮大,可能与原有乡村治理结构发生冲突。韩冰(2007)的调查研究表明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对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干预过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并未真正确立,而是村委会在作决定,甚至是个别村干部直接操作合作社,能人与村委会以及合作社的关系紧张僵化。因此如何实现合作社与政府尤其是村委会等地方政府的和谐相处、协调发展也成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联社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改善了农户分散经营的局面,但是与其他市场主体,例如大公司相比,合作社的竞争力量仍然有限。随着外部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合作社业务的不断扩大,合作社之间必须联合起,通过横向一体化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最大限度地降低合作社的交易成本、提高议价能力,解决合作社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苑鹏,2008)。为了促进合作联社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开展合作社联合必要性、联合条件、有效联合形式、合作联社法律地位等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第四,合作社的企业化和股份化倾向。现在,发达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已从非盈利、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上升成长到强调发展、效率优先的原则上来,合作社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分离,利益共沾,这种类型的合作社在美国、法国、荷兰等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那么,对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刚起步不久的中国,这种类型的合作社有没有生存的空间?
如果有的话,与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又如何兼容?在实践当中,这种类型的合作社是作为企业看待还是作为合作组织看待?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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