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力,其中作为合作社主体地位的普通农户的需求是合作社持久发展的内部动力源,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是合作社持久发展的动力保障,政府扶持是合作社发展不可或缺的外部驱力。最后提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持久健康发展,应实行品牌化经营,提升市场竞争力,完善运行机制,同时加大政府在教育培训、农超对接、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财政金融扶持方面的力度和对核心成员的精神激励。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动力; 利益需求; 利益平衡; 政府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剧增,但总体上仍处在初级阶段,发展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合作社各成员方利益需求差异较大,发展动力不足[1 - 2].需求是人的行为的动力基础和源泉,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地位的农民的需求奠定了合作社成立和发展的基础,但由于合作社类型不同以及合作社成员构成的异质性,导致存在不同利益主体和需求差异。笔者从利益需求角度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力影响因素,厘清各成员方利益需求的主次关系,推动利益均衡,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久健康发展。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利益主体的需求
1. 1 普通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需求
第一,获得技术支持和服务。农民素质普遍偏低,缺乏知识,靠自身努力难以实现科学种养,导致农产品质量差,市场竞争力弱。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他们提供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农户掌握科学的农业生产技术,赊购生产资料,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寻找销售渠道等。
第二,降低交易费用。单个农民进行农产品交易,必然产生较大的交易费用,包括市场信息费、价格搜寻费用、购买服务费用和交易谈判费用等。为了改变单个经营的低效率,农民就会有加入合作社的愿望。第三,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获得规模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生产技术、统一销售的方式,实现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将整个产业链连结起来,降低农民的生产经营成本,使其获得规模化收益,并参与分享产前和产后的利润。归根结底,农民加入合作社是为了抗御自然和市场两大风险,实现更高的经济利益[3].农民通过土地、产品和资金等多种契约方式加入合作社,成为股东,以股东身份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1. 2 龙头企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
2008 年在北京大学发起的15 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发现,我国“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在全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占有相当比重,可见这是个普遍现象[4].领办合作社的龙头企业具有品牌优势、庞大的市场资源和社会资源,在合作社的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
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主要以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为依托,吸引农户组建,形成“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户”的模式。龙头企业带动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基于以下3方面的需求: 一是节省交易费用,企业通过专业合作社直接与农户进行规模交易,传递市场信息,节省了交易成本; 二是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龙头企业可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保证其原料的品质,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是获得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各种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等,用于扩大再生产。
1. 3 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
专业大户,是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农村能人主要包括乡村干部、乡村领袖和生产经营管理能手,他们具有脑子灵、信息灵、见识广、技术强的特点,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专业大户和农村能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带动作用比较明显,往往会吸引其他农民参与从事与他们相同的产业,也是当前领办合作社的主要力量。
作为已经成为当地某一领域的专业大户,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获得的利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扩大规模,形成产业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一类是获得自我实现的精神利益。农村能人所追求的利益较为复杂,包括村民支持、声望、地位、经济利益等一系列目标。乡村干部可能基于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驱动; 乡村领袖可能出于声望、地位上的追求等精神驱动; 技术和经营管理能手可能出于对名誉或是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其中获得声望等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是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领办合作社的显着利益需求。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动力分析
2. 1 大多数普通农户的利益需求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持久发展的内部动力源
2. 1. 1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各种需求中,农户的需求是最关键的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农户需求而建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没有农户的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就难以建立,更谈不上发展。所以,只有农户需求满足了,农户利益实现了,才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领办者、管理者需求的满足或利益的实现,否则,一切需求的满足或利益的实现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5].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要求其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只有存在共同的利益,并使总体和个体的利益最大化,才能维持合作社与农户的合作关系。
2. 1. 2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阶段,可适当优先考虑合作社核心成员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成员在资源禀赋上的差异导致了其要素投入、对合作社的贡献以及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进而形成异质性的社员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者、领导者、关键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合作社中具有突出的影响力,成为拥有合作社实际控制权的“核心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只有具有较高的效率,才能在与其他经济主体的竞争中取胜,才能取得农户的支持。
显然,该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能实现合作社内部资源的最优配置,是该阶段合作社生存和壮大的基础和前提[6]. 应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基于资源禀赋和角色地位的利益差异,循序渐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制度调整。
2. 2 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持久发展的动力保障
龙头企业的最终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为农民服务。一些龙头企业之所以能够在一定阶段、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内为农民服务,是从属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
现实中龙头企业和农民常常在利益分配问题上争端不休。
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分配一定要平衡,龙头企业要注重长期保证农民的合理收益,主动承担因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促使农民信任企业,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久发展。
通常农村能人与普通入社农户间存在地缘或亲缘关系,利益比较一致,一般被认为更可能履行合作社原则。但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并不一致。乡村干部、乡村领袖热衷于追求一些非经济目标,致使专业合作社经济效益不高,持续发展乏力; 专业大户更注重经济目标,但是其在利益分配上的强势地位和自利倾向往往会引发普通入社农户不满。这些利益冲突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的桎梏。
2. 3 政府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可或缺的外部驱力
依据西方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演变进程,政府在其中经历了放任自流、扶持、服务等角色转换[7].许多国家的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在法律、税收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扶持,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顺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总体上仍处在初级阶段,发展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良莠不齐,政府在合作社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农民素质普遍偏低,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农民普遍缺乏民主意识、奉献精神和自助互助观念,同时作为农村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联合,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筹集资金比较困难,地理位置的偏远和农户的分散性致使农民远离市场,信息获取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普遍面临的资金短缺、人才缺乏、信息渠道不通畅三大难题,亟待政府探索扶持解决的途径。
3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持久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3. 1 实行品牌化经营,提高合作社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服务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一席之地是其发展壮大的基础。以市场为导向,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是实现农户增收增效的关键。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发挥中介和纽带作用,注重搞好市场信息、生产技术、农产品销售、物资供应等统一服务。作为谋求差别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品牌建设对农民专业社的发展意义深远。虽然品牌经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到品牌维护,需要长期投入和大量的工作,但是品牌这一无形资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取长期稳定的附加收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实行品牌化经营,第一应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意识;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分析自身的优劣势和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品牌准确定位,以顾客需求为中心,挖掘农产品地域特色,提升品质,创造品牌特色概念; 第三,加强品牌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广告以及博览会、招商会、展销会、网络营销和公共关系等多种手段,进行合作社品牌的整合宣传,提高公众对合作社品牌形象的认知度。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应利用自身已有的经营管理经验,加大投入,在品牌建设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应有的带动作用。
3. 2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是合作社各利益主体获取利益的保障。第一,健全产权安排。产权关系是各种经济关系的基础,是连结各经营主体的纽带。产权明晰不仅有利于保护和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组织发展的内部动力,而且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应该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出发点,协调异质成员股东间的不同利益,在坚持按劳分配占主体的基础上,保证资本要素的合理收益。第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要本着精简、实用、有效的原则,指导合作组织建立健全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等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到有章可循。第三,规范民主管理。指导合作组织落实社员大会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效保障农民成员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参与权、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第四,统一利益分配机制。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超利返还”的原则制订一套完善的利益分配办法。如产品收购价格、质量标准认定、收益分配( 包括二次分配) 、积累金提取、社员利益保障等,真正从根本上满足农民的需求。
3. 3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 3. 1 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纵观世界,凡是农业合作经济搞得比较好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其成员的教育和培训。政府首先应提高农民对合作经济的认识,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合作技能; 其次,加大对农村能人的培养,鼓励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领办合作社,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人阙如的状况; 再次,注重培训基地的建设。2011 年我国农业部已启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包括青岛农业大学在内的首批196 家被农业部确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承担提升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任务。但针对我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短缺的状况,教育和培训工作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
3. 3. 2 深入推进农超对接项目,探索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政府应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拓宽信息渠道、打通农产品流通环节上提供支持。政府启动的“农超对接”项目,在超市与合作社之间搭建平台,极大拓宽了合作社产品的销路,但农超对接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接规模不够大、对接面不够广、对接关系不够稳、扶持政策不够完善。政府应以农业产业化为主线,引导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实现规模化经营,加大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达到超市的农产品需求标准; 建立和完善政府、超市、合作社三方的良性沟通机制,通过组织超市对合作社的实地考察和产需见面会、供需对接会等多种形式,鼓励合作社与超市签订长期对接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紧密的对接关系; 扩大财政扶持范围,对合作社储藏保鲜、物流配送等方面的建设投入给予扶持。
探索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销路,帮助制定上网交易农产品的标准规格,加强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信息服务,树立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成效显着的典型,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3. 3. 3 加大财政、金融等扶持力度,同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心成员的精神激励。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明确财政扶持的重点和关键环节,优化资金投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确保用好、用对这部分资金,将扶持真正落入实处。对于西部贫困地区,政府应积极探索扶贫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结合路径。在金融支持上,政府一方面要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放宽农业信贷条件,适应合作社贷款小额、分散、灵活、短期等特点; 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小额贷款组织,探索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政府还应在政策上深入创新土地抵押制度,加快土地流转,从根本上扭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题。
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心成员的精神激励。一要树立典型示范。通过多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军人物和先进合作社典型。二要精神激励。通过表彰、奖励、授牌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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