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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乡村治理现代化必先要城乡一体化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08  浏览:52

       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活动。乡村政府或乡村其他权威机构构成了乡村治理的主体,国家基本制度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政治环境。在乡村治理活动中,治理主体的产生方式、组织机构、治理资源的整合以及它和乡村社会的基本关系,构成了乡村治理机制。

  长远看,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必须通过城乡一体化来实现。我们不可能在社会治理方面也保持一种二元结构。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两大支撑是市场体系和民主制度。由市场体系增加社会活力,并给部分公共品定价提供参照;由民主制度来保障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并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

  在1949年开始的头一个30年里,革命政权建立凭暴力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强力渗透,由此形成的控制力其强大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这个力量对清除乡村社会的腐朽势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个时期逐渐形成的城乡二元分治制度和人民公社制度也明显影响了乡村经济的发展。

  1976年10月,在经历了粉碎“四人帮”这一巨大政治变革后,新的领导人在短时期内清理了政治阻力,确立了新的国家治理指导思想,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领域发起,并很快导致农村经济形势发生显著变化。经济形势变化产生了对乡村治理方式进行改革的要求,一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经济活动的货币化程度极大提高,乡村社会深层次的宗法关系遭受冲击;二是农村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居民的社会流动性显著增强,费孝通先生讲的“熟人社会”正在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乡村社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新的治理方式的需求。

  在1978年以后的30年里,我国乡村治理有三方面突出成绩。

  第一,广大农民在社会经济获得中的自由选择权利有明显拓展。乡村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上由农民自主决定,市场价格的变化对农民经济行为有决定性的影响。尽管不合理的户籍制度还尚未取消,但农民进城务工还是受到广泛鼓励。

  第二,村民自治取得了重要成绩。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组织和村民自治作出了具体规定。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据民政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3年,全国28个省、市和自治区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5个省、市和自治区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全国有579个县和7457个乡镇达到了民政部确立的村民自治要求的标准。由于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已经在较大程度上参与了农村选举活动,由此产生的效果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乡村公共事业取得了明显进步,国家公共财政开始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共领域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已经明确。由2004年开始,国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对农村投入大规模增加,农村地区的“水、电、路、气”等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近几年,国家还陆续在农村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和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制度,很受农民群众欢迎。今年,国家又出台了一项涉及农民长远利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在2020年之前全面实现农村社会化养老。

  我国乡村治理虽然成绩巨大,但距离现代化的目标还很远。按照中央的规划,我国要到2020年才能基本建立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的体制机制,而完全实现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还需要更长时间。为了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我们还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让广大农民在生活富裕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公共领域的民主、平等和自由。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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