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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鲁来:合作社制度及专业协会实践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作者:国鲁来     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01年第4期     日期:2012-05-09  浏览:311

       内容提要:合作社是一种高成本组织,导致组织成本较高的原因就在于其特定的组织目标。因此,高额的组织成本只能通过制度调整来削弱,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根据社员对组织收益需求的变化来不断调整制度,是合作社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必要条件。农村专业协会也具有合作社的基本特点。要推动专业协会的组织发展,提高专业协会的市场替代能力,就要降低其制度实施成本和服务供给成本。

  关键词:合作社专业协会组织制度分析制度经济学

  本文所指的专业协会是目前我国农村中为农民所组建、具有专业技术协会、专业研究会、专业合作组织等称谓、不同程度地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组织。本文的研究是以德国合作社为参照,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农村专业协会基本上是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制度和合作社原则而建立,另一方面是因为德国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历史,由赖夫埃森和舒尔茨德立奇创建的合作社制度和合作社理念也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而且德国合作社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使制度分析较为便利。

  一、制度变迁分析

  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来自个人理性,正是个人的理性导致了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同时个人的理性行为受有关知识的制约,而有关知识的有效的供给,也就是制度变迁的供给。因此,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对于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反映了他们对于制度创新的需求,而对于市场经济和合作组织等经济组织的重新认识,就成为制度创新的供给。家庭承包制相对于人民公社体制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是一种由企业(人民公社)内部分工来实现纵向一体化生产的组织制度,转向由农户独自完成纵向一体化生产的组织制度安排。因此,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独自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的各种问题。德姆塞茨(1999)指出,如果万事不求人的纵向一体化企业,做不到以平均最低成本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品,就要承担生产无效率的后果。市场规模的扩大,可以使企业避免这种无效率,办法就是把纵向生产的不同阶段分成独立的行业,每个行业都有专业分工的企业,每个企业的人员和规模都根据主要生产阶段的规模经济标准而定。所以,建立在农民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发展,导致了他们对于社会化服务的制度需求,并由此产生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制度供给。

  农民对于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意味着存在潜在收益,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制度供给,使潜在收益转变为现实收益成为可能。这里的问题是,把潜在收益转变为现实收益需要成本,其中既有交易成本,也有服务本身的成本。不同的服务获取方式存在不同的成本支出,所以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那种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能够达到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也就是最为符合农民理性的制度安排。与其他农村服务组织相比,专业协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是由农民自己所组建。那么农民组建专业协会的意义何在呢?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组制度安排选择集合,其中既有国营商业、供销社、信用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等传统服务组织,也有新兴的乡镇企业、专业户和公司+农户等经济组织,还有按照合作社模式建立的农村专业协会,由此向农民提供了多种制度安排选择。农民以不同的方式满足服务需求,反映了不同潜在成本的存在,正是由于潜在成本的激励,人们才会采取行动去改善可能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德姆塞茨,1999)。

  虽然专业协会和其他服务组织的服务供给都是建立在分工的基础之上,但是以市场交易为特征的服务供给,是以市场替代企业的制度供给,由此农民可以在服务市场上以购买的方式使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而通过组建或加入专业协会,从而以组织内部分工的形式获得的服务供给,则是以企业替代市场的制度供给,也就是,农民的服务需求不必通过市场,而是只要成为某一协会组织的成员,而这个协会正是以那些需要从自己的纵向一体化生产中分离出去的环节为经营项目,由此也就得到了所需的服务。

  以市场替代企业和以企业替代市场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两种基本制度供给。无论是以市场替代企业,还是以企业替代市场,两者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只是在于成本和收益的相互比较。由于以市场替代企业,也就存在了市场交易的必要,因此必然产生交易成本。所以,如果交易成本超过管理成本,要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就要用企业来替代市场。

  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收益的增长,也带来了新的社会成本交易成本、市场风险及其他种种不确定因素。早在欧洲合作社发展初期,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如穆勒、马歇尔、庇古及帕累托等人,就曾强调团队经济的积极作用,并且指出,以增进社员利益为目标的合作社避免了市场调节不足的可能性,而且使外部收益内部化(哈内尔,1992a);拉坦(1991)也曾提到合作社作为一种创新组织制度形式,其产生的原因与分割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收入流有关;勒普克(1992)具体指出了合作社的作用主要是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取得规模经济和打破市场垄断。所以,合作社作为一种创新组织制度,其所带来的组织收益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收益、规模经济收益、减少不确定性及规避市场风险收益和维护经济地位收益。在以上四种收益中,前两种属于效率收益,后两种属于公平收益。在提供效率的同时,也要提供公平,这正是合作组织的特点。

  合作社对于市场的替代并不是取消了市场,而是将外部市场内部化。因为合作社企业与社员企业之间的效率关系从属于社员与合作社企业之间的组织关系,因此在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市场,也就是所谓的合作社内部市场(埃申堡,1992a)。因为合作社对外部市场的内部化不仅意在内部化外部收益,而且意在内部化外部成本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等等,所以,当收益内部化的结果大于成本内部化的结果时,就需要建立产权来使外部性得到内部化(德姆塞茨,1999)。这样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就存在了。

  因此,营利服务企业与合作社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主要提供效率收益,而后者则在提供效率收益的同时也要提供公平收益。德国学者对20世纪70年代中期德国农民从农机合作社获得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获得服务的货币支出进行了对比,结果表明:如果农民自我服务,每年要多花费12000马克;如果通过营利服务企业,每年要多花费1000马克;如果通过共同购买和使用农机组织,则每年要多支出750马克(勒普克,1992)。我国农村专业协会所开展的服务也多是免费或只收成本费,费用明显低于服务市场。我们对专业协会负责人的调查问卷也反映了这一情况(见表1)。

  因此,农民对于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和合作社的制度供给,产生了农村专业协会的制度创新,由此他们只要组建或加入具有合作社性质的专业协会,就既可获得效率收益,也可获得公平收益。这就是专业协会之所以在实施家庭承包制后得到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是其难以为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所替代的主要原因。我们对农户产品销售渠道的实际利用及个人主观评价的调查,反映了他们对于服务获取方式的选择意向,其中农户对专业协会的选择均处第一位,显示出他们强烈的主、客观认同感(见表2)。

  尽管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其他制度安排相比,专业协会有自己的制度优势,但是目前建会较多的也只是山东和四川两省,从全国来看,其农户的总体覆盖率明显偏低。既然农民以不同的方式满足服务需求是因为存在不同的潜在成本,所以对此的合理的解释就是专业协会的制度实施成本相对较高。首先,协会的建立需要一定的人力(包括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因此需要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发起人。其次,协会的建立还需要一定的社会科学知识,尤其是有关合作社的知识。农民的文化水平和过去长期实行的人民公社体制都会限制个人的认知能力。最后,作为具有合作社性质的组织,协会的建立不仅需要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比较,还需要内部化外部收益和内部化外部成本的比较,条件相对苛刻。所以可以认为,那些专业协会发展较好的地方,也就是制度实施成本相对较低的地方。实际上,目前各地专业协会的组织章程都是参照当地有关方面下发的示范文本制订;我们所调查的四川的31个协会,其发起者有16个是县、乡政府或下属职能部门,11个是专业大户或科技示范户,其余也是供销社、企业或村委会。这些情况表明,有效分担或化解专业协会的制度实施成本,至少在许多地方都是推动其由可能转变为现实的必要条件。

  二、组织制度的理论分析

  我国的农村专业协会是参照合作社的组织制度而建立,尽管已有多年的实践,有关的研究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是对于专业协会制度安排的内在机理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因此有必要对一些事关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进一步加以澄清。

  (一)合作社的制度特点

  新制度经济学对于经济组织分析的一般逻辑是:低成本组织趋向替代高成本组织;如果发现高成本组织存在,就寻找组织中的隐藏利得或者契约规定对有成本行为的限制;如果不存在潜在利益或契约限制,就转向寻找阻碍产权重新安排的政治约束(埃格特森,1996)。对于类似合作社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德姆塞茨(1999)认为,由于它的管理者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而通过改善管理所得到的收益不可能资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财产,这就导致了投机取巧行为比之其他类型的组织更容易发生。与其他的经济组织相比,合作社的组织成本确实较高,其中之一就是为减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致使监督成本较高,这可以从合作社周密的监督制度来印证。除此以外,合作社的高组织成本还表现在管理、决策、集资等诸多方面(国鲁来,1995)。

  尽管合作社的组织成本较高,但是其所以能够生存发展,显然还有其他原因。埃森堡(1992b)指出,合作社的组织效率只是手段,增进社员利益才是目的。这可以解释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却不能以效率作为演进目标的原因。德国合作社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也表明,恶劣的经济社会环境是推动合作社事业发展的主要动力(福斯特,1977)。这反映了合作社在提供公平收益方面的作用。哈内尔(1992c)对早期合作社和现代合作社的行为分析,说明了社会的不确定因素越多,社会成员对于合作社的制度需求也越大,从而合作社所提供的公平也越多,效率也越低。反之则相反。因为合作社也可以通过忽视甚至取消对社员的扶持而得到效率收益(哈内尔,1992b)。

  公平与效率是一对固有的矛盾。公平的实现需要费用,其数额等于效率损失的数额。既然合作社对于外部市场的内部化不仅意在效率收益,而且意在公平收益,这就决定了其组织制度与营利企业有根本不同,从而在以效率为原则展开的市场竞争中难免暴露一些问题。所以,造成合作社效率损失的原因就是在于为提供公平收益而做出的制度安排。这些特殊的制度安排及其对组织效率的影响主要是:合作社的管理者只能以普通社员的身份参与剩余分配,以致经济激励不足,难以使他们产生创新冲动,还可能导致投机取巧行为时有发生。对管理者层层设防的监督制度需要较高的实施费用。社内的重大事务须经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共同决定,不仅效率损失严重,而且交易成本较高。对入社者的资格审查制度使得资本(股金)来源受到限制。对入社股金及股金分红的数量限制谢绝了投资激励。社员退社可以退股,致使自有资本数量变化,不利组织发展,也降低了组织的资信水平。积累的共同占有使社员在分配中倾向于将剩余尽可能多地归到个人名下,导致经济积累不足(国鲁来,1995)。由于影响合作社提高组织效率的各项制度都是保证组织行为不致偏离组织目标的必要措施,从而也是合作社能够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而独立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所存在的高组织成本只能通过制度调整来削减,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德国对于合作社的制度调整从19世纪末便已经开始。二次大战后,面对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社员自身条件的变化,合作社法也于1973年被重新修订,为法律认可的制度调整措施很多都是对传统组织目标的削弱:如理事会成员可以不再由社员大会直接选举,而是为小规模的专业委员会指定,以降低交易成本;理事会的业务管理权限可以不再受社员大会决议的约束,以提高决策效率;取消禁止合作社银行开展非社员业务的规定,以便同其他企业展开竞争;合作社可以效仿营利企业,选择最佳的业务代理方式,以改善对管理者的激励等等。这些制度调整虽然提高了合作社的组织效率,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但是同时也是对社员平等产权的弱化,意味着合作社的公平供给相应减少,从而在客观上向营利企业趋近。

  (二)合作社的本质特征

  虽然提供公平是合作社的组织目标,但是哈内尔(1992b)认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足以反映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因为:第一,虽然合作社与营利企业不同,但是它也要获得利润调节组织内部的再分配、支付红利和筹集发展资金。第二,公益企业同样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组织内部的同一性,即合作社的财产所有者和惠顾者(业务伙伴或顾客)同一,可以完全重合。如果二者出现错位,并且错位达到一定程度,则合作社或者演化为营利企业,或者演化为公益企业。所以同一性是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平与效率是合作社的两大产品。其中效率是私人物品,其产权可以较低的成本加以界定,不过公平却具有公共物品的全部特征,其非排他性的特点使得产权实施极为困难。所以,可以将合作社组织收益的实施者和受益者重合的同一性原则,理解为防止在公平的供给中出现外部性问题。也就是,同一性是确保公平能够由公共物品转化为合作社集体物品的必要条件,因此也是合作社得以与营利企业和公益企业划清界线的必要条件。哈内尔(1992b)指出了合作社同一性错位的两种后果:一种是,如果合作社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开展非社员业务,以致社员应得的扶持越来越难以实现,从而公平供给下降,社员与组织的关系不断疏远,逐渐等同于一般的顾客或业务伙伴,则合作社就转向以营利为目的的资合公司。另一种是,如果合作社的非社员业务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公平的供给对社员与非社员一视同仁,则不仅社员的权利受损,而且他们作为合作社财产的所有者,还要承担由此而来的额外费用。这样公平就不再是集体物品,而成为公共物品,合作社也就转变为公益企业了。所以,任一朝向的同一性错位都将导致合作社组织性质的改变。奥尔森(1995)的研究表明,在组织内部,组织收益是公共性的,每一组织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来分享收益,而不论其是否为此付出成本。组织收益的这一特点使得组织成员都希望免费搭车,由别人承担全部成本,而自己只分享收益。合作社的同一性也可以理解为有助于解决类似问题。因为合作社的同一性要求组织财产的所有者和组织收益的享有者同一,所以内部化外部收益及外部成本的费用也要由财产的所有者社员自己承担。社员对于合作社的费用支出既有维护组织的团结一致、遵守组织纪律和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等非物质支出,也有参与自有资本(股金)的形成、对经济积累的付出和承担经营亏损责任等物质支出。其中物质支出直观地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社员入社时必须交纳股金,而且股金数额一定,以免义务的不平等;其二是社员必须付出等量财产,如对股金分红的数量限制和积累不归个人等等。在此,非物质支出因其本身的性质很难做量的评估,免费搭车不可避免,但是平等的物质支出则有助于社员都以相同的费用分享组织收益。

  (三)合作社的激励机制

  奥尔森(1995)指出,即使在组织成员同意分担实现组织目标所需成本的情况下,如果不对他们实行不同于共同利益的单独激励,则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组织成员也不会采取行动,去实现共同的组织目标。因为社员对于合作社的费用支出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合作社的回报也是与此相对应,既有效率,也有公平,由此形成了合作社的贡献激励机制。在诸种激励中,由于公平的集体物品特点和合作社对于入股及分红数量的限制,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就成为唯一可因成员而不同的组织激励。合作社的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就是把惠顾收益的产权安排给个人,以此来推动社员与合作社发展业务关系。

  德姆塞茨(1999)认为,经济组织计量水平的高低,从而能否将回报和生产率紧密衔接,是关系生产率能否提高的关键环节。合作社的经营依赖社员作为业务伙伴和顾客的惠顾,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要求合作社与社员保持稳固的业务关系。所以业务惠顾是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而交易额就是对社员贡献的准确计量。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也就是把回报和生产率联系起来,因此是合作社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样,股金分红也是合作社激励的一个方面,只因需要限制资本的权利,分红率一般较低,而且社员的入股金额相等,分红量相同,从而激励效果较小。

  既然社员从合作社得到的经济激励不仅有盈余返还,还有股金红利,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区分两者的来源就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哈内尔(1992b)认为,合作社开展社员业务所得不能视为利润,因为它必须向社员返还,合作社的盈利只能是来自非社员业务和合作社企业的市场经营收益。所以合作社来自社员惠顾的收入要按交易额实行返还,而来自市场经营的收入,用于支付股金红利。

  (四)合作社的制度演变

  纵观德国合作社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程,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得出两点认识:

  1.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安排不可能一成不变,根据社员对组织收益需求的变化来不断调整制度,是合作社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必要条件。合作社组织收益的实现需要成本,这些成本表现为社员个人的费用支出,只有作为社员所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成为社员或保持社员身份才会成为个人意愿;同样,合作社公平的实现也需要费用,只有当公平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由此所损失的效率),公平才会为社员所选择。

  2.合作社的传统是团结互助,使团结互助成为现实是出于对公平的需求。德国合作社从早期的传统型到现代的市场型的转变,在组织制度上的变化就是社员平等权利的逐渐弱化和相应的资本权利的逐渐增强,从而公平供给逐渐减少,效率供给逐渐增加。公平的供给需要费用,付费的减少会造成供给量的下降。目前德国合作社实行的股金分红比例可以在章程中自行规定,这就在客观上使社员对公平供给量的选择成为可能。此外,社员在分配决策中倾向于将剩余尽可能多地归到个人名下,这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他们对合作社的互助精神的需求程度,从而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判断。由此也勾画出合作社的制度演进趋向。

  因此,德国合作社在组织制度上的不断调整,反映了因社会环境和社员自身条件的改变而导致的社员对于合作社的组织收益需求的变化。如果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已经不能容纳这一变化,新的制度变迁就产生了。对此,德国出现的一些合作社向以营利为目的的资合公司的转变就是最好例证。

  三、组织制度的实践分析

  我国的农村专业协会在组织制度上与合作社基本相同,因此也具有合作社的基本特点,如组织收益也表现为公平收益和效率收益、有较高的组织成本、组织财产的所有者和业务惠顾者同一等等。我们对协会负责人的问卷调查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只是目前我国对于专业协会尚无统一的制度规范,各协会的制度安排也就难免存在一些差异(见表3)。既然专业协会是为农民自己所组建,其组织制度也应反映他们的意愿。由表3可见,专业协会的现行制度与农民的意愿极为相近,这说明如此的制度安排可以符合他们的个人利益。不过,目前在专业协会的实践中还存在两个与合作社制度差异较大的问题,即剩余分配和股份合作制协会。

  (一)剩余分配

  在表3的剩余分配中明显存在一个与合作社原则相悖的情况,这就是:无论是协会的现行制度还是农户的主观偏好,按股分配均占较高比例,表现出股份制、而不是合作制的倾向。这一现象在其他地方也较多存在,因此有必要探明原委,以利实践。既然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决定了社员对于组织既要有资本的贡献,也要有惠顾的贡献,因此既要股金分红,也要盈余返还。如果专业协会的剩余分配只是与会员的股权挂钩,仅对资本的贡献加以激励,那么就不仅不会存在对会员惠顾贡献的计量,也抹煞了惠顾贡献与组织盈利的关系,难免在会员与协会的业务交往中助长机会主义动机,而且这也会使协会的公平供给大打折扣,激励组织向营利企业趋近。不过,在农户偏好中提出按交易额持股的农民比重较大,这就说明了惠顾贡献在他们心目中的地位,也说明具有理性的农民不会对惠顾收益视而不见,体现出专业协会的组织制度安排的实际效果。其实,目前为许多协会实行的免费或廉价服务,也可以视为盈余返还的另一种表现。因为需要返还的盈余只能是来自会员的业务惠顾,服务价格的降低,意味着需要返还的盈余相应减少(坡令,1992)。所以,对于以上现象,可能的解释是:或者是专业协会的免费或廉价服务已经使农民感到物有所值,或者是专业协会以其他的方式使农民的惠顾贡献得到补偿。否则,为其合作社的组织制度所决定,农民不可能仅仅关心资本回报。

  专业协会对所施服务实行免费或价格优惠极为普遍。如表1所示,专业协会的免费服务主要是在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一般要收取成本费(价格优惠),因此可以认为在这两个方面会员的收支相抵。专业协会的产品销售服务有多种方式(见表4),其中商贩收购和市场销售不会产生外部收益;自购自销是先买断再出售,与商贩行为相同,虽然协会可因购销价差得到盈利,但是会员也不会对此提出异议,因为他们还可以分得红利。协会的代销业务一般是先销售,然后按实际成交价结算,协会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四川蓬溪何家坝柚子协会的代销办法就是会员将柚果委托协会去寻找买家,柚果售出后,协会再根据实际成交价与之结算。结算中,协会只对每个柚果提取服务费0.04~0.05元。所以专业协会的产品代销服务也存在按交易额返还盈余的内涵。

  显然,农民希望依照股权来分配剩余,并非只看重资本收益,而是惠顾收益在与协会的交往中没有出现外部性问题,因此也不必借助按交易额返还盈余来明确自己的财产权利。所以农民的如此倾向与专业协会的剩余分配办法有直接关系。

  (二)股份合作制协会

  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少量的股份合作制协会。据四川省科协统计,1999年该省共有农村专业协会1.2万个,其中股份合作制协会有200多个,约占1.7%。股份合作制协会的出现是会员对公平与效率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后的结果。不过在合作制中引入股份制的因素,这就程度不同地产生了组织制度的变化。在我们调查的31个协会中,除5个实行一股一票,其余26个都实行一人一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强调的是社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公平的原则(社员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后者则强调了资本的权利,体现了效率的原则(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由于突出了资本的权利,也可以顺理成章地产生按股分红和将积累量化到人等制度安排。而且,既然股东较多地承担了组织义务,其他的权利安排也就更多地向股东倾斜,从而非股东成员所得的组织收益也相应减少,这就致使同一性错位。从我们对四川一些股份合作制协会的实地调查来看,这些协会的成员一般分为正式会员(股东)和联系会员(非股东)两类,两种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存在明显不同。四川蓬溪鸣凤养羊协会为股份合作制协会。至2000年5月,协会共有会员15916人。其中正式会员(股东)476人,占3%;联系会员(非股东)15440人,占97%。协会规定:正式会员必须入股,每股10元,每人最多100股;正式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一股一票,并有监督理事会工作的权利;剩余分配实行按股分红,积累为正式会员共有。在协会的服务供给方面,全体会员均享有六优先,即可优先购买和饲养良种羊、优先配种、优先安排贷款、优先享受技术服务、优先回收良种羊和优先得到市场信息。但是,服务收费则正式会员免费,而联系会员费用减半。

  股份合作制协会的产生,是合作社的制度演进趋向在我国的再现。这一制度变化也是源自农民的需求,它所带来的制度绩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较高的组织效率和相应减少的公平供给是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由此也就丰富了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制度供给,使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选用切合自己条件的服务获取方式。

  四、服务功能分析

  虽然农村专业协会可以起到替代市场的作用,但是它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替代市场,还要因具体情况而定。对此进行判断的依据就在于组织的管理成本和市场的交易成本二者边际价值的比较,由此,资源或者由企业来经营,或者由市场来配置(德姆塞茨,1999)。因此,专业协会的服务供给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完全替代市场;反过来,如果要扩大专业协会替代市场的份额,就要降低其服务供给成本。

  农村专业协会的市场替代能力目前还十分有限。据中国科协统计,1998年,在专业协会中能开展技术服务的占53%,能够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综合服务的占38%,已经建立科研、经济实体,并对初级农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加工增值的只有9%。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专业协会的服务供给成本相对较高。据我们调查,这些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业务成本。如资金、市场信息、专用技术、营销知识等等。目前农村专业协会的自有资本规模过小。据农业部统计,1999年平均每个协会只有固定资产4.5万元。我们对协会负责人的问卷调查也显示了类似情况(见表5)。而且受农民的经济条件限制,会员的入会股金也一般较少。在得到回答的25个协会中,除6个是入股数量不限,有19个是交纳一次性会费或同等数量股金,其中最多者200元,最少者1元,有14个协会交费不超过20元。由于目前我国尚无具有合作社性质的金融组织,专业协会的融资也较为困难。据调查,协会的资金首先是来自会员集资。回答此项提问的23个协会,只有12个能从其他方面得到资金,其中6个是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3个是信用社及私人等非金融机构贷款,1个是信用社及扶贫贷款,其他两个分别是区财政扶持和私人贷款。即使是股金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7个协会,也只有3个还有其他资金来源。资本规模偏小和融资成本较高限制了专业协会的服务供给,使其业务规模和业务项目难以扩大。

  专业协会的市场信息和营销技能也是一个问题。四川蓬溪的柚子遐迩闻名,1994年后蓬柚的种植面积逐年扩大,1999年因产量陡增,柚子售价也由上年的每个12元下降为5元。为使会员得到更好收入,当地柚协派人去省内各地推销产品。由于近年四川全省的柚子都产量大增,外省的柚品也大量涌入,结果外地果商出价更低,于是只好退回。虽然会员的柚果最终还是在本地出手,但是价格最低跌到每个1~2元。当地业内人士估计,虽然1999年蓬柚在外地售价较低,但是如果每个柚果能卖到3.5元,一亩柚田也可收入两千多元,效益还是非常可观。协会认为,所以出现如此情况,是因为信息不灵和缺乏市场营销经验。

  第二,与旧体制的磨擦成本。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专业协会,尤其是从事传统农产品经营的协会,在业务开展中难免会与传统体制发生碰撞。四川射洪是该省棉花的重要产地。棉花生产均由当地领导以行政手段直接指挥,但是自射洪棉协对棉田实施技术承包,并且承包面积日益扩大后,棉花生产已经主要由协会来安排,行政领导在生产中的作用明显减弱。这就造成一些方面的不满,出现了以行政命令干预棉花生产的现象,如规定全县都要按技术部门确定的时间统一育苗等等,给协会的承包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而且由此给棉农带来的损失也要由协会来承担(张晓山等,2001)。这种以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做法,在我国许多地方都有出现,严重干扰了专业协会的业务开展。

  第三,市场交易成本。专业协会开展供销服务必须与市场打交道。但是目前我国的市场还存在许多部门和行业垄断,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使协会在市场交易中必须支出额外费用。例如射洪棉协为保证棉田承包质量,要求均由自己供种,但是目前棉种是国家授权农业部门独家经营。由于协会的棉田承包面积逐年扩大,近年的用种量已经占到射洪市场的70%,这就触及了部门利益。为此,当地农业部门曾经发文,宣布取缔协会的棉种经营权。虽然此事经县领导协调,最终得到解决,但是其影响至今还难以完全消除。同样,射洪棉协为防止劣质农药影响承包效果,也要求承包棉田均由自己供药。因承包面积大,用药数量多,也引发了与拥有农药专营权的农资部门的矛盾。为此,当地农资部门曾上告协会贩卖伪劣农药,并督促工商及技术监督部门前来检查,给协会的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张晓山等,2001)。河北省科协的调查也表明,协会负责人的文化素质偏低,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一些单位和部门将协会视为竞争对手,在用地、建房、办证、贷款、技术推广、技物结合开展服务等方面予以种种限制,都大大增加了专业协会的服务供给成本。

  德姆塞茨(1999)指出,企业为维持自己的运作需要花费的开支,决定了企业纵向一体化扩张的边界;由于个人的能力毕竟有限,如果他不要求位于纵向生产不同阶段上的人提供服务,他就不能达到恰当的临界点。因此,目前我国农村专业协会的服务开展状况,就是其在现有成本约束下的纵向一体化服务边界。提供技术服务的协会为数较多,反映了生产资料供给和产品销售服务需要较高的成本支出,为许多协会所不能承受。要使专业协会的服务供给边界在纵向上得到扩张,解决的办法,可以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降低服务供给成本,也可以如德姆塞茨所言,要求位于纵向生产不同阶段上的人提供服务。由于第一种解决办法或者是不能为协会所独自胜任,或者是需要较长的等待时间,因此第二种解决办法目前已经为许多专业协会所采用(见表6)。专业协会与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形成业务对接,是其在现有条件下费用最低的扩大服务供给的办法。但是这种对接毕竟需要费用,而且有时费用可能不低。对此,射洪棉协的案例和农民对于协会服务的主观偏好已经说明了这一问题。所以,从保护农民的利益出发,如何降低专业协会的服务供给成本,扩大其纵向一体化服务边界,应该是首先考虑的问题。

  五、以上分析的政策含义

  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旧体制下的平衡,既给农民创造了发展机遇,也使许多农民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农村经济总量的增长,体现了社会收益的增加,农民对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也说明了社会成本的存在。目前农民的增产不增收固然与产品结构有关,但是各种利益集团以行政权力和部门、行业垄断参与对农业新增剩余的瓜分也是客观存在。面对我国即将加入WTO的现实,虽然农民的机遇会前所未有地增加,但是农业的形势也会变得更为严峻。严酷的经济社会环境是德国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动力,严峻的经济现实也会是推动我国农民的自助组织专业协会大力发展的有利条件。农民弱小的经济地位很难同强大的外部环境抗争,但是如果把他们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就可以把握各种机遇,迎接各种挑战。因此,要使经济上弱小的农民在社会经济变革面前也能把握机遇,得到发展,也有能力参与对新增农业剩余的分割,就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农村专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

  第一,根据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对专业协会加以规范。国外合作社上百年的实践已经证实了这一组织形式对于扶持社会弱小阶层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它的公平供给更是有助于缓解我国社会经济变革时期的震荡和经济全球化所可能带来的震荡,因此有关的制度设计应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合作社的制度优势为出发点。此外,目前我国农民的经济状况还普遍较弱,远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因此相应的制度安排也应考虑多数农民的利益,不宜过多强调资本收益,以使各层次农民都有发展机会。

  第二,国家要在经济、政策和道义上对专业协会给予多方支持。既然专业协会能够提供公平收益来降低社会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同时它又有较高的组织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那么国家就有必要对其予以多方支持,而且要推进专业协会的发展,扩大其纵向一体化服务边界,国家的支持就更是必要。为此,国家既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降低专业协会的服务供给成本,也要对那些同一性特征明显、从而公平供给较多、组织成本较高的协会予以特殊扶持,以激励其供给更多的公平来降低社会成本。这也是降低制度发展成本(尤其是国家的经济、政策扶持成本)的一个办法。

  第三,大力宣传、普及合作社知识。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制度,是致力于社会的经济弱小阶层也能参与对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收入流的分割,因此合作社制度与人民公社体制并无共性可言。拉坦(1991)指出,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会降低制度发展的成本。因此应大力开展合作社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专业协会能够尽快在农村普及。

  第四,积极促进专业协会实现产业化经营。要保护农民利益,使农业新增剩余尽可能多地为农民所分享,就要积极推动专业协会向产业化经营发展。因此要为专业协会降低服务供给成本、扩大纵向一体化服务边界创造条件,使其产业化经营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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