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日前发出通知,从2012年起加快推进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等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通知提出,已批复试点的内蒙古等12个省份要确保在今年底前基本完成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任务,其他省份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
专家估算,公益性债务县级占70%,乡、村约占30%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副会长苏明介绍,从乡村公益性债务的划分来看,主要包括: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农业税取消前乡村垫交税费的债务,乡村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等。
乡村公益债务时间跨度较大,相当一部分是在2006年之前形成的。比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不少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农村普遍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过程中产生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也是在取消农业税之前,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对收不上来或没收齐的税款“尾欠”,由乡村或干部个人先行垫付。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这些欠账基本停止了清收。虽然当时按时完成了任务向上级交了“差”,但实际上却形成了“上清下不清”债务。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债务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主要是前些年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工程负债”。比如,为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而修建的校舍;为保障基层运转建设的乡级村级办公场所,包括农机站、农技站等机构的建设。还有,农村道路、村容村貌整治、乡村图书室、文化广场等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这些债务的债权人,既有金融机构,也有企业和个人。
苏明表示,目前乡村公益性债务正处于“摸清底数、锁定债务”阶段,具体规模多大还不好说。通过他对基层一些调研情况看,在县、乡、村三级公益性债务中,县级占了70%,乡、村两级约占30%。
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基本完成,惠及280多万农村债权人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到2012年2月,31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和林区,已基本化解完了2005年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共惠及280多万农村债权人。
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的顺利完成,一举解决了累计近20年、长期困扰农村学校和乡村稳定发展的大难题,也为清理化解其他乡村债务积累了经验。
2009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选择重庆等3个省份,启动了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等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目前试点省份已增至12个。
两年来,各试点省份在细化制度办法、筹措偿债资金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中,宁夏、贵州、重庆、安徽4个省份已基本化解全部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内蒙古、四川也化解了大部分乡村垫交税费债务。
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支出183亿元,有序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试点。
四川、新疆、云南等省份在清理核实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同时,一并清理核实了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和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等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江苏省采取整村推进的方式,优先化解经济薄弱村的公益性债务。
加快推进清理化解旧债,坚决制止新债
为支持地方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中央财政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地方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给予补助。不在规定期限内开展化债试点或未完成化债任务的,中央财政不给予补助或扣减相应补助。各地要将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化解债务程序和化解债务进展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以提高债务化解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舞弊行为。
苏明认为,在加快清理化解债务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防止新债发生。
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27个省份对1080个县实行了财政直接管理,2.93万个乡镇实现了“乡财县管”。苏明说,下一步,应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乡财县管”试点范围,通过改革减少财政管理层次,并逐步强化乡镇财政的预算约束,提高行政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收入体系,合理划分省、市、县、乡四级财政收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基层事务的支出责任,尽量降低或避免县乡财政的配套额度,提高县乡财政自主理财的能力。对各类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以不加重农民负担为底线,不增加乡、村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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