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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超明等: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的核定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11  浏览:136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划分情况核定业务范围。

  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关于名称核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行业可以描述为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大豆种植等,不能使用如农、林、牧、渔业的门类或农、林、牧、渔业的大类以及相关表述。

  第二,关于业务范围的核定用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到具体的品种。以生产加工木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其业务范围可以表述为: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木瓜生产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销售;组织收购成员及木瓜生产经营者的木瓜;木瓜、木瓜干、木瓜罐头、木瓜酒的加工、销售、运输、贮藏;木瓜种植、加工、经营的技术、信息、病虫害防治服务。

  第三,关于生产资料的核定。在现代农业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不仅限于化肥、农药、种子、农业机械、农膜等,成品油、电力、水资源、劳动力、信息技术等也直接投入农业生产经营之中,应纳入农业生产资料的范畴。

  第四,关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核定。如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及时要求申请人依法领取前置许可证明文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

  第五,其他注意事项。工商机关指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认真了解申请人的登记目的、事业目标、已具备的条件等实际情况,做好实地勘验工作,掌握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章程中确定的业务范围和申请登记表中的业务范围是否一致。如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应当查验其前置许可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如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提示申请人,并指导其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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