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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评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13  浏览:116

 

 

浙海渔业〔2009〕11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渔业专业合作社是我省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加快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既是提高渔业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提升渔业产业整体素质,推进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提高渔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千家万户”分散渔农民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矛盾的必然要求,更是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降低渔业生产成本,提高渔业生产效益、提高渔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渔业专业合作社朝“管理规范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方向更好地发展,我局准备从今年起组织开展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评定活动。现将《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评定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渔业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发展,积极培育现代渔业经营主体,促进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初加工的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渔业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设立登记、内部管理、财务核算、盈余分配、统一服务、带动能力、经营绩效”等方面内容,逐步引导,有序推进,力求实现“管理规范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在二年以上,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变更手续;

  (二)注册资金在10万以上,养殖渔业专业合作社入股社员30个(户)以上,或捕捞渔业专业合作社有250匹马力以上捕捞渔船10艘以上,并配有固定的渔运船,其中符合《渔船设施卫生基本要求》(DB33/658-2007)的渔船不少于10%;

  (三)合作社诚实守信,没有出现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等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行为。在税务、金融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四)运行机制规范。合作社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全部社员按规定及时缴纳出资;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以上,理事会议每年召开4次以上;合作社单独建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核算规范,财务公开每年2次以上;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

  (五)利益联结紧密。合作社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分配。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中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

  (六)养殖、捕捞、渔运船和加工生产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捕捞生产船 “三证”齐全,其成员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生产纪录。养殖和初加工合作社有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并为社员提供检测服务;

  (七)合作社实行品牌、标准、采购、技术和销售的统一管理模式。合作社养殖产品和初加工产品要有注册商标,其中统一品牌销售产品占社员产品总量60%;产品已获无公害产品认证或按照统一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合作社对社员进行统一的技术培训;投入品统一采购使用占社员使用总量80%以上;

  (八)合作社运行绩效显著,且对该地区产业发展和壮大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第六条 申请单位申报材料:

  (一)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申报书(附件1);

  (二)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三)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入股合作社社员名册、入股原始清单复印件;捕捞生产合作社要求提供捕捞(渔运)船名(号)清单;

  (四)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还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认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我省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初加工的渔业专业合作社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照水产养殖、海洋捕捞等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行文上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二)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各市推荐的渔业专业合作社进行评审,择优认定,并发文公布。

  “浙江省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对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要加强指导和动态监测。

  省级示范性渔业合作社在荣誉称号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要对照申报省级示范性渔业经济合作社认定条件,就自认定以来合作社在产业发展、规范运作、服务管理、质量安全、社员增收、产业带动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地自查和总结,并按照认定申报程序,将相关总结材料和复评申请书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复评合格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文公布。逾期不递交自查报告等材料的,由省局取消其“浙江省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

  第十条 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被发现并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文取消其“浙江省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

  (一)在申报认定和动态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三)生产过程无法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整改仍未达标的;

  (四)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渔业 专业合作社 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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