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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恭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哪些问题
作者: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日期:2012-05-14  浏览:134

  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享受到了购销和技术服务中的实惠,节约了生产投入成本,解除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后顾之忧,提高了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要价能力。农村合作组织各种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使农民增加了收入,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第三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这部法律一旦通过,将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大量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肯定和规范。该草案对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扶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草案解决了农民合作组织的调整对象、名称问题以及法人地位问题;确定了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指导、扶持、服务;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和登记,对成员、机构、财产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越来越好了,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国家以往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相对较弱。尽管各地都出台了鼓励和发育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但有关部门没有配套政策支持,落实起来较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的扶持、税收减免等政策主要给予重点龙头企业,对弱势群体的组织(合作社、协会)却没有优惠政策。

  数量少,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较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不够强,与基地生产规模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农民自发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是从无到有,白手起家,它们在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信息搜集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方面,都与专业化的大公司有较大的差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过小,以乡村为单位组建的农村合作组织既没有较强的加工增值能力,也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优势,市场竞争力极为脆弱,这就加大了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难度。

  从连接农户的紧密程度看,松散型多,紧密型少。很多是松散型的一次性买卖或买断关系,就是已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把加工、销售环节所得部分利润返还农户的较少。如公司企业带动模式,由于龙头企业是独立于农民之外、以营利为目的经济实体,与农民不属于一个利益主体,要其站在农民的角度、自觉地让农民去分享其获得的经济利益,这是难以想像的,姑且不论目前大多数“龙头企业”与农民是一次性买断关系,即使一些企业与农民之间是采用合同契约形式,但由于目前这些涉农企业的经济实力还比较弱,这种关系一旦遇到市场风浪,其约束力便显得十分软弱。与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等要素共同参股合作的,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体的则更少。

  从运行机制看,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突出表现在民主选举和平等决策、制度约束和财务管理、合同约束和利益分配、基金积累和风险调节四种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作组织中,农户得利、组织亏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组织成员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一些组织负责人由龙头企业经理或董事长兼任,在农户与企业发生利益矛盾时,很难有所作为,特别是一些组织依靠口头协议组合,往往因为分配、支出等利益矛盾而影响作用发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缺乏各类人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农民自发组成,虽然聘请了一部分专家和技术人员作为顾问,但组织内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如何办好农村合作组织的经验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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